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在京单位【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1989﹞市税三字第796号【发文日期】1989-10-12【实施时间】1989-10-1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印花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道部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368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铁道部094号联合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现就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含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单位)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北京铁路分局及其所辖各货运车站,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
(一)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货运车站为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北京铁路分局为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
铁路部门自身货运凭证汇总缴纳手续,亦由北京铁路分局统一办理。
(二)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
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三)在货票费别栏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按运费的5/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
承运方的印花税税款也0000按此数由北京铁路分局集中,连同代扣托运方应纳税款一并汇总向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缴纳。
印花税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北京铁路分局填开的应汇缴印花税的货运凭证,因业务特殊性,不便按序号装订成册,可暂以铁路分局集中的各站代扣税款清单,为检查核实的依据。
并根据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核定的纳税期限,按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税额填开缴纳书缴纳。
铁路部门自身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应另行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
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公司 中国 航空器 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民航实业 开发总
,
、 、
十 州士企业 所得悦 属于中臾财政预 算收 入的 缴入 中央
金库 属于 地方 财政预 算收入的 缴 入 地方金库
山 东省税 务局 鲁税 二 ( ] 9 9刁 ) 3 6
19 政 部「 9」 」 财预字第 9
“
公可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航空结算中心 中国 航空工 程咨询 公 司 分别以 独立 经 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按适 用税 率
,
。
1 9 94
、
年 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 应按 其
。
,
、
所属时 期的适用税收法律 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
,
,
四 对属于按查 帐征收办法 征收所得税的个 体工 商户 其 劝卯 年度应纳的所得税 应 按照城 乡个体工 商户所得 税暂行
,
税率在北 京缴库 上述三 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 在办理 集 中缴 税时 应先向 当地税 务机 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 年终提供纳税 申报表 及有关
. 政策法规.
入调节税 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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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 的工 4 年 资 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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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例的有关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未纳 入 工 资 总额 的原补
、
。
贴 津贴差额部分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年1月 二 个人于 1 9 9
, , ,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 算清缴
、
。
五 对于私营企业
1993
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施行日期】1998.10.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998年10月5日)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广西、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8)3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00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地址1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55哈尔滨2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65沈阳3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70天津4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60北京5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70上海6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70武汉7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50西安8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50成都9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30广州10哈尔滨木材防腐厂15哈尔滨11镇赉木材防腐厂15吉林镇赉12北京木材防腐厂23北京13武汉木材防腐厂22武汉14柳州木材防腐厂21广西柳洲15鹰潭木材防腐厂18江西鹰潭16成都木材防腐厂21成都17鞍山工务器材厂26辽宁鞍山18隆昌工务器材厂25四川隆昌19沈阳铁道制动机厂31沈阳20丰台桥梁厂71北京21株洲桥梁厂71湖南株洲22都匀桥梁厂38贵州都匀23成都桥梁厂38成都24太原轨枕厂24山西太原25平顶山轨枕厂21河南平顶山合计1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国税函[1997]526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7]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公司管理费1,15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抄送: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金额:万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1997年││││扣除额│├───────────┼──────────────────┼───┤│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 80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7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8号│80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21号│ 70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北京丰台区大红门苗辅东里2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上海市会文路50号│ 90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45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八宝街28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65号│ 40 │├───────────┼──────────────────┼───┤│丰台桥梁厂│北京市丰台区葛家村西里1号│ 81 │├───────────┼──────────────────┼───┤│株洲桥梁厂│湖南省洙洲市建设北路58号│ 81 │├───────────┼──────────────────┼───┤│都匀桥梁厂│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镇│ 48 │├───────────┼──────────────────┼───┤│成都桥梁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48 │├───────────┼──────────────────┼───┤│太原轨枕厂│山西省太原市向阳店横渠村│ 24 │├───────────┼──────────────────┼───┤│平顶山轨枕厂│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水库路李塘村│ 21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28号│ 20 │├───────────┼──────────────────┼───┤│镇赉木材防腐厂│吉林省镇赉县│ 15 │├───────────┼──────────────────┼───┤│北京木材防腐厂│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 28 │├───────────┼──────────────────┼───┤│武汉木材防腐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27 │├───────────┼──────────────────┼───┤│柳州木材防腐厂│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号│ 21 │├───────────┼──────────────────┼───┤│鹰潭木材防腐厂│江西省鹰潭市军民路6号│ 18 │├───────────┼──────────────────┼───┤│成都木材防腐厂│四川省成都市东城区二仙桥│ 21 │├───────────┼──────────────────┼───┤│鞍山工务器材厂│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60号│ 36 │├───────────┼──────────────────┼───┤│隆昌工务器材厂│四川省隆昌县跃进路66号│ 30 │├───────────┼──────────────────┼───┤│沈阳铁道制动机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六中路120号│ 41 │├───────────┼──────────────────┼───┤│合计││ 1150 │└───────────┴──────────────────┴───┘——结束——。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21〕77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所属运输企业名单,由运输企业向总公司提报,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所属运输企业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以上程序调整汇总缴纳范围运输企业名单。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为完成运输业务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增值税清算。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中国铁通集团中国铁通集团【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5﹞346号【发文日期】2005-03-30【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三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心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1、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2、哈尔滨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3、沈阳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4、北京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5、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6、郑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7、济南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8、上海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9、南昌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0、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1、柳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2、成都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3、兰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4、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5、昆明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6、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17、金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18、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19、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0、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1、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2、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3、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4、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5、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6、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7、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8、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9、水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0、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1、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2、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3、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4、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5、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6、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7、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8、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9、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0、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1、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2、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3、宁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4、三茂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5、南防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6、青藏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7、大秦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8、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9、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50、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51、宁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注: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铁路系统【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一﹝1994﹞230号【发文日期】1994-04-14【实施时间】1994-04-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壮大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就地税营[2002]48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为“具体范围”)第一条所提“乘降所”系指为方便旅客上下车,列车在铁路沿线未设有车站但需停车的地方。
2、“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三条所提“行李”和“包裹”的划分问题,按现在铁路系统的规定,行李是指有车票的旅客所携带的物品,(除特种物品外)包裹是指由无车票的顾客要求运送的物品。
3、具体范围第五条所提“特种货车使用费”中的特种货车指砂石车,罐车、粮车等运送特定物品的货车;“回送费”是指使用特种货车的单位,在特种货车空车返回时向铁路部门交纳的费用;“拼箱费”是指将几个品种的一般货物同放在一个货车车箱内所收取的费用;“电气化附加费”是指对乘坐电气化火车的旅客收取的票价以外的费用。
4、“具体范围”第六条第二款所提“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是指在运输途中,铁路部门对顾客托运货物的包装物进行修理,并先垫付修理费,到达目的地后向顾客收回的费用。
5、具体范围第七条所提“签证费”是指旅客持全程车票到中转站签字换车所支付给中转站的费用。
6、具体范围第十一条所提“铁路建设基金”是指按铁道部规定,由铁路部门按标准向货运的顾客收取的费用。
1994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其他收入;客货运费服务收入;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应缴其他进款;保价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京国税函[2005]424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424号2005年7月11日)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0号文件及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按以下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认定,对不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
(一)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各局自印),提供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将基本账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免税资格认定程序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
管理所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1)审核回收经营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如开户银行许可证中的基本账户内容与备案基本账户是否一致,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证中房屋所有人或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一致等;(2)对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要进行实地核实;(3)查阅回收经营单位的有关账簿,审核其核算制度是否完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中国铁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通信增值税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6.25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为确保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
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一、发票使用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三、货运专票开具问题(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
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劳工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劳工问题的核心是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那么劳动报酬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是涉及到广大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报酬范围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是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等。
(一)计时工资指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计件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工人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工件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形成。
它实际上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转化形式。
具体包括:1、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支付的工资;2、按营业额或者按利润提成支付的工资;3、其他。
按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支付的工资亦可包含在计件工资范畴内。
(三)奖金指支付的超额劳动报酬及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
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五)加班工资指延长正常工作时间所支付的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不再岗工作的工资。
二、劳动报酬应该怎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国税函[2003]1033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2003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国税函[2005]126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南、黑龙江、广西、江西、四川、安徽、辽宁、吉林、山西、江苏、广东、湖北、湖南、山东、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x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柳州铁路桂龙竹材人造板厂和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本部)按照企业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它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标 签】营改增,铁路运输和邮政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发文日期】2013-12-30【实施时间】2013-12-3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注释:自2014年12月8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办理 2013年12月31日前,凡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2014年1月31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和电子缴税手续,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自领取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
2014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控机具使用和发票衔接 自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用手续,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二[1998]3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7.31
【实施日期】1998.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385号1998年7月3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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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
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
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办理
2013年12月31日前,凡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2014年1月31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和电子缴税手续,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自领取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7.28
•【字号】京国税[2000]129号
•【施行日期】200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
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29号2000年7月28日)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转发给你局,请结合市局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7号文件规定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具体征税范围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审核,对铁道中汇总集中缴纳的中央营业税进一步中加强征收管理。
二、对1999年底以前北京地区铁路部门取得的优质优价收入,凡未汇总到铁道部的,应就地征收营业税并缴入中央金库。
三、对铁道部自2000年1月1日起应汇总缴纳营业税的优质优价收入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及时将应缴未缴的营业税补征入库。
四、请你局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于8月底上报市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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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所属企业合并缴纳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6﹞34号
【发文日期】2006-01-26
【实施时间】2006-01-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海淀、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政策管理规定,做好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
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