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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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09]83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09]83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09〕83号)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略)2、《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略)3、《建筑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略)4、《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现场勘查联系单》(略)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使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及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淄博市建筑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监管范围,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将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属的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二)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组成及其计算规则、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淄建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淄建发〔2014〕4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管理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特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运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4月28日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管理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施工企业和从事施工活动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质量安全工作,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级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工艺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领导并支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淄建发[2008]68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淄建发[2008]68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淄建发〔2008〕68号)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市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如下:党委书记、主任刘东军主持市建委全面工作。

分管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各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分管全市建筑业管理工作;基本建设实施阶段建设程序审核审批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及标准定额造价工作;建筑企业行业指导工作;报建大厅管理工作。

分管科室:财务审计科、工程科分管单位: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市造价处、报建大厅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赵衍杰分管城建重点工程;牵头编制城建维护计划,协助主要领导管理各项建设专项资金;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环卫设施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负责城建统计和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分管科室:城建科分管单位:市园林局、市市政环卫处、市人民公园、市城建档案馆党委副书记陈新魁分管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劳资和社会保障及知识分子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委属干部的考察、任用和管理工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系统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关文档、信息、宣传、议案、督查督办及资产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总支工作;协助主要领导分管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协调供热、燃气建设和管理工作。

分管科室:组织人事科、办公室、机关总支党委委员、副主任宋娟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分管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规范及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审批;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村镇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村镇建设的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协会监管的意见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协会监管的意见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协会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淄建发〔2020〕235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协会监管的意见建设行业各协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市部分建设行业协会还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机制1.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2.协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按照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协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4.协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

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5.协会选用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履行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6.协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淄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3日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向建筑业强市跨越式迈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品质提升为主线,通过集中开展三年行动,补齐短板弱项,拓展比较优势,进一步稳固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重塑“建筑之乡”新辉煌,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及措施(一)不断扩大产业规模。

组织召开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明确发展目标,力争2022-2024年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速12%以上,到2024年突破16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420亿元。

其中,桓台县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市比重达到50%以上。

建立跟踪督导机制,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等环节入手,支持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房地产开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等项目建设。

健全联络协调机制,支持建筑企业联合设计、监理、造价、建材、检测等领域专业企业,发挥全产业链组合优势,带动全产业链输出,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力争2024年出省施工产值占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淄博市《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淄建发[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2]9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三、有关事项说明(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费率执行。

其中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按规定费率计价,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工程结算时,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金额办理工程结算。

(二)工程排污费:是指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三)社会保障费: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按工程造价的2.6%计取。

(四)住房公积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实核定企业年度计取标准。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每m2是指建筑面积。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工程建设平方米造价估价表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工程建设平方米造价估价表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工程建设平
方米造价估价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2.20
•【字号】淄建发〔2020〕222号
•【施行日期】202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工程建设平方米造
价估价表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时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满足建设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及编制投资估算的需要,更好地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建设市场计价服务,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选取部分代表性工程,组织测算了本年度各类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平方米造价,现予以公布。

该平方米造价估算单价仅作为建设主体各方估价的参考,不作为工程结算及处理计价纠纷的依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0日
2020年淄博市工程建设平方米造价估价表
2020年12。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淄建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14]79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管理,完善工程档案管理程序,为城市建设提供准确的工程档案信息技术资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除按照《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外,还应移交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建设单位形成的完整的《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质量责任承诺书》;(二)全套的电子版设计图,主要格式为:DWG、CAD;(三)建设工程全过程声像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测绘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多家管线单位共同使用同一管沟及其配套设施,导致无明确权责制度和无明确运维单位,各使用单位应尽快与建设单位协商达成协议,根据“谁购买、谁使用、谁维护”及“统一归口、责任明确”的原则,确定共同使用管沟及其配套设施的运维单位和相应权责,及时向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备并公示。

三、在工程档案规定保管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外,工程档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移交报送工程档案的;(二)丢失、损坏工程文件资料的;(三)不按规定编制竣工图且图物不相符的;(四)工程文件资料记载信息不准确的;(五)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淄政字〔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字〔2016〕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9日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全市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家库。

鲁价费发【2004】239号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239号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的编制、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等。

四、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试行期一年,到期另行核定。

按预算定额计价方式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仍按鲁价费发[1999]7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六、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1、按预算定额计价方式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仍按鲁价费发[1997]73号文件规定执行。

2、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8]4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8]4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8〕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重点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开工建设许可、监督等环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凡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凡国家、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有上下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凡省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幅度,需由市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重新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行使重点投资项目管理职能时,需建设单位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评价、审查、审核、鉴定、监测、检验、验收等意见的,一律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办理机构。

本市有资质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人数的,应邀请市外有资质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三、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收费按照招标价格执行。

本市有资质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人数又未邀请市外投标人参与竞标的,中介机构收费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四、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也不得对综合服务内容已包含的单项服务另行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五、对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未列入《淄博市重点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收费项目目录》(附后)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8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8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8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12月10日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存、使用和计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招投标和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规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淄建发[2008]63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淄建发[2008]63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淄建发〔2008〕63号)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2007年是全市城市建设不断开创新的一年。

一年来,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开拓进取,奋力拼搏,在各自工作领域内,都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决定对一年来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

全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同心同德,团结协作,扎实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城建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2007年度全市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附件:2007年度全市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部分)一、市政环卫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一)先进集体1、市政管理先进单位(5个)张店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高青县市政管理处沂源县市政工程管理处高新区市政环卫处2、市容环卫管理先进单位(6个)淄博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张店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高青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沂源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高新区市政环卫管理处3、城市防汛先进单位(6个)淄博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张店区建设局周村区建设局高青县建设局沂源县建设局张店区市政工程管理处4、“环卫杯”竞赛活动先进单位(4个)淄川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博山区市政环卫局临淄区环卫局桓台县市容环卫管理处(二)先进个人1、市政管理先进个人(10名)XXX 宋道良孙崇远胥继成王效峰邢树银赵保清郑民身方芳高贤亮2、市容环卫管理先进个人(30名)王军彭希禹万年利常春杨长民刘晓银魏恩会李法德于存民张成宝范京奎刘同胜穆若森孙传会胥住堂李修山周淑荣崔秋河刘平张胜利朱玉国石义徐遵杰徐伟陈德斌崔维梅胡金芳扈文英徐业红马济飞3、城市防汛先进个人(10名)王伟杨延波谭延海李振国石玉宝焦成涛刘长文郭启海邱宝玉陶志军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先进个人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个人(42人)杨景军邢峰华孔详禄王海冰王凤王洪英国成才王继霞田中平高红王功勋穆静钱雪松洒桂兰袁红艳毕建军顾霞梁洪林刘根航刘爱君陈立堂翟发民王新忠左登芹候岳明巩向卫张晓勇窦爱国董秋芬尹俊峰刘其学刘秀菊翟淑娟马文明隽金忠赵德泉法曙娟丁春茂任青王晓慧崔丽牛文东2、风景名胜区管理先进个人(20人)王坤端木鲁孙传锋李坤张丽萍朱详明谭玉芳郑海燕周勃赵争光靳学军邵长城岳进成聂树功王延成李兵于立军李启军杨长峰罗光刚三、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1、先进集体(10个)张店区城建档案室临淄区城建档案馆周村区城建档案室沂源县城建档案室高新区规土局城建档案室市房屋产权监理所档案室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公司档案室淄建集团档案室市自来水公司档案馆市热力公司档案室2、先进个人(30名)董方海李明毕艳春马圣之边慧刘洪波郭丽华李静孙晓明齐丽丽尚冬云贺俊尚萍孙启珍康杰王春青朱秀花李文清张志刚杨海涛郑民身刘淑金张相芹张涛聂海燕李成华于亦洲田红彭济明赵堃四、村镇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1、先进集体(21个):张店区:建设局、中埠镇、湖田镇淄川区:建设局、双杨镇、洪山镇博山区:建设局、域城镇、池上镇临淄区:建设局、朱台镇、凤凰镇周村区:王村镇桓台县:建设局、马桥镇、唐山镇沂源县:建设局、南麻镇、东里镇、悦庄镇高青县:唐坊镇2、先进个人(52名):姜振宇张登峰腾平郭万防沈希胜仇道庆马圣芝于泉孙学丰王明永李永章王维恒武博李志勇丁亮翟良王彪李同信赵丽王剑范学利朱秀成张岩李坤边慧王威郭强徐学健杨博马永李玉霞王希冰荣钦峰荆茂田李卓文罗爱玉祁洪亮李在刚张鲁刚赵敬涛王洪春王兆娟魏长城齐忠山郑功顺赵姝昉陈伟王立东于其君洪和斌魏吉亮孟凡华五、城建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1、先进集体(6个)张店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淄川区建设局沂源县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市政环卫处2、先进个人(9名)张丽丽刘阿强高华尚元敏邬广兰朱建明朱丽华李静邓立超六、办公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1、先进集体(15个)张店区建设局办公室淄川区建设局办公室博山区建设局办公室周村区建设局办公室临淄区建设局办公室桓台县建设局办公室高青县建设局办公室沂源县建设局办公室高新区规土局办公室市建管处办公室市市政环卫处办公室淄博人民公园管理处办公室市开发办综合科市质监站办公室市建筑设计院办公室2、先进个人(29个)张志刚宫丽蓉牟琳霍暇方于永青田梅英索军董方海邵雷张立军牛文东刘彦伟吕娜候光利车刚杨继明宋妍萍朱欢奇潘月强杜士友张红陈明范王芳郑韶影张成利张琦陈有东王士甫李晓军七、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1、财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10个)张店区建设局财务科高新区规土局财务科市建管处财审科市质监站财审科淄博人民公园管理处财审科市开发办财审科市造价处财审科淄建集团财务处市规划院财审科市城建档案馆财审科2、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4个)淄建集团审计处市建筑院财审科市市政环卫处财审科世纪花园财审科3、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20名)崔丽胡广湘田英华曲凡香张春华解燕陈洁刘红娜郑爱红李敏李强毛文静李桂荣孙晖周艺芳杨艳蓉毕华静路风利许楠燕成晓凯八、市建委系统先进工作者(147名)白念龙毕保军胡广湘陈培和魏己东曹永张玲赵庆张军马国华郑武曹靖郭岿东崔丽明卫东贺炜郑健翟玉玲杨玉玲曹华李卫东徐富业吕娜张志赵芬张杰张荣孙晖张正民李峰王晓芬于克水刘军张玲张丽张晓尹翠萍王玉于德海邢家梅黄运强张建新张宝军牟杰张家勤王振金钢杨光明周志强朱运增张敬环孙超方芳高贤亮焦建奎周庆新杨文虎李文邦杨继明赵建琴李振玲张晓光黄东风谢宜飞盛俊杰车刚陈洁李涛刘相会苏振青赵云山李欣东张丽敏翟光银刘成孙秀华单既成刘保颖张采慧周长忠李百臣王庆华、张勇(小)雷本全焦守法李明李昶耿庆永赵健石红王德民赵宁波杨凯伊桂荣王春丁峰赵红梅冯伟民郑兰香张令军孙兆峰杜士友解文晖张义东董兆永乔永红张成利马滨赵修文张群张玲玲张文涛宋丽刘斌彭德凤王文瑞黄妍王传义马学砚谷克兰鹿子海李长红鲍建勇王雁陈晓云马化雨赵文婧郑青海苏新伟苗蕊辛国胜许楠燕董兆平万春秀李鹏栾磊张晓宏田富平沈刚韩博曲文岳付晓迪李强徐丽霞魏吉亮吴震高扶立——结束——。

建设单位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函

建设单位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函

建设单位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函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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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造价的规章制度

淄博市造价的规章制度

淄博市造价的规章制度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按照合同计价,科学合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相关信息,积极配合造价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不得私自变更工程范围、材料和工艺。

第六条造价单位应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和规定,法律法规,做到客观公正。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依法整改和依法追责意识。

第二章造价咨询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选择有资质的造价单位进行造价咨询,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

第九条造价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确保工程造价准确合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供给造价单位,保证造价单位有足够的信息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造价单位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二条造价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报告应真实、严谨,明确说明计价依据和计算过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造价咨询报告进行细致审核,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造价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发现工程范围和用料等存在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造价单位应保密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工程造价核算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造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核算。

第十七条造价单位应对工程竣工前的工程变更、增减项、索赔等进行全面核算,确保工程造价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造价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程造价核算工作,对变更、增减项、索赔等进行严格计算。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分段结算计价的通知-淄建发[2014]93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分段结算计价的通知-淄建发[2014]93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分段结算计价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分段结算计价的通知(淄建发[2014]9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各方成本控制与核算水平,减少和化解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引起的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确保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编审,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工程项目建设中推行预算定案或分段结算计价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概念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有详细的预算编制和建筑做法说明,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定案的预算)。

工程结算时,调整变更、签证、材料差价的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把建设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为几个施工段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段落进行结算,完工后,一次确定最终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

二、计价基本要求(一)采用预算定案资料的准备1、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纪要。

2、建筑做法说明。

3、预算编制说明,并包括发包方供材计划表、工程分段拨款控制表的编制要求。

4、发包方提供的材料预算价格。

(二)采用分段结算施工段划分1、工程基坑验收后,基础施工前。

2、基础验收后,主体施工前。

3、主体每四层完成后15日内。

4、主体验收后,安装、装饰施工前。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淄博市《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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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建发[2011]58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0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11]58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建
设、施工、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149号部令)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造
价咨询行业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管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采用年度综合检查与日常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二)申报资质升级(甲级)企业,应达到B级以上(含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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