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9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相关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方法制度专利资助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鼓励创造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那么。
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开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二〕自本方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方法最高资助的,差额局部可申请本方法的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工程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二〕专利为有效的创造专利;〔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一〕创造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创造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工程。
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
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加强对其资金支持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为鼓励和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而设立的一类专门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的创业投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利润、贷款利息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场地租赁等方面。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六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申请资金的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发放应按照申请企业的具体情况、资金需求和审核结果进行决定,并及时发放给申请企业。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不得违规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及时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返还和停止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金支持:指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拨款、捐赠和利润等形式。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XX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省专利条例》及《XX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XX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XX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专利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XX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每项国内专利最多资助1次,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报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2018年1月1日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IOOOO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促进和引领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依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设立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专利创造,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发明专利授权补贴。
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助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外国专利,单件专利每通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权补助5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二)对发明专利创造突出的在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资助。
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三)对发明专利代理量突出的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二)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22、河北《河北省2016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国外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河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评选办法》河北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奖励经费由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专项资金列支。
23、石家庄《石家庄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件资助300元石家庄市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24、济南《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2000元/件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件PCT专利申请被受理并缴纳费用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的,给予奖励。
10—20件奖励5万元21—50件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25、沈阳《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单件专利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专利技术创新价值较高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由多个发明专利组成的专利簇(池)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
《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振兴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农村科技推广奖,专利奖。
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3个级别。
26、杭州《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明专利: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500元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市本级每年用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资金为6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资金为200万元,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
大连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67号
大连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67号1987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含驻军和中央、省属单位)设置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实施专利和调处专利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专利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机构。
市专利管理处应坚持依法办事,尽职尽责,认真做好专利执法和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四条凡在大连市辖区设置专利代理机构,须按规定报市专利管理处审查批准,并接受市专利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须有三名以上取得专利代理人证书的专职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并为所代理的专利建立技术档案。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依法接受委托和承办专利咨询、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和专利许可证贸易谈判、签订合同等事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和承办专利事务,要依照市财政局、物价局,市专利处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八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和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各单位要严格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刁难或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大政办发〔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9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日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大连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结合大连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发展战略举措,坚持创新发展,以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更加完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全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7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400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6万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100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年登记量120件,植物新品种授权量累计50件,农产品地理标志15件,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0家,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120亿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大幅度提升,逐步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加速高新技术项目及高科技产品产业化进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市本级财政决定增加对我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设立国有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创新资金)。
资金和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公共同管理。
二、补助范围及立项条件产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及创新服务中心研发项目,对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及技术创新项目的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也可视财力情况给予支持。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我市国民经济和支柱产业带动作用较强;技术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具有明显的环保效应等社会效益.具体包括:1、重点新产品试产,主要指技术含量高、国内外市场前景好、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2、重大技术创新,主要指对原有生产工艺实施改进、解决行业产品的关键技术环节、或具有核心优势的技术创新;3、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主要指自行开发、研制可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可大幅提升企业产品档次和工艺水平的重大关键设备.4、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主要指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产业化进程;5、为体现政府产业政策的连续性,对上一年度已取得国家产业研发资金支持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及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属我市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拉动效应明显的,地方财务可于当年继续给予支持。
申报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并在2年以内完成;企业技术实力雄厚,科研管理体系完善,持续研发能力较强;配套资金基本落实,与银行保持较为良好合作信誉;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管理完善;项目组织体系较为完善.三、立项及审批程序1、实行网上申报,网址为:www.ctidl。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辽财企[2003]132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3〕132号2003年3月27日)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专利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25号)精神,加强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良性投入机制。
第四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第五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
第六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2.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3.专家评估、评审及项目招投标费用。
4.经批准有利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省重点推广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可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章申报、审查和拨付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辽财企[2010]573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专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573号)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利技术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辽政发〔2008〕3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省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1.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区域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
重点支持促进新兴产业形成与发展及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和发明专利的转化与产业化项目;2.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行业骨干企业,支持国家和省每年确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3.支持专利信息公共平台建设。
加速专利信息传播与交流,支持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对接洽谈会等;4.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5.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支持方式。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大财企[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4]160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从2004年起,市科技局分管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为规范此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发挥科技对我市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和牵动作用,以科技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简称研发资金,下同)是市政府为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方向是:(一)科技攻关计划。
通过支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重点支持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通过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实施,加强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申请与审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文字号】大政发[2007]11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28【实施日期】2007.1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11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等费用的资助。
第三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重点支持、择优资助、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第一申请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五条资助范围1.通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申请费及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2.通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登记费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4.提交PCT国际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5.以《巴黎公约》方式向外国提交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知识产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6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31【实施日期】2016.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挂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科技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二)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拟订全市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与优先领域,牵头组织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组织申报。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市科技局归口的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组织软科学研究,推进科研机构布局优化。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大连市专利奖奖励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大连市专利奖奖励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12
•【字号】大政发〔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大连市专利奖奖励的决定
大政发〔2017〕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大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经专业组评审和评审委员会终审,市政府决定,授予“一种含氧化合物转化制烯烃微球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等19个专利项目大连市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超声辅助制备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方法”等30个专利项目大连市专利奖二等奖,授予“一种可在线清洗与自动除
污的高效污水换热系统”等39个专利项目大连市专利奖三等奖。
希望受表彰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取得新成绩。
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学习,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对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为我市“两先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大连市专利奖授奖项目名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大东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东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大东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09月02日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与引进、专利行政执法及维权援助、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专利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专利促进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区科技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理和审查;负责专利技术转化补助的受理和初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区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算安排,将专项资金列入当年预算;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用于鼓励小微企业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并向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倾斜。
第六条大东区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为:(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PCT专利申请。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注册地址必须为大东区行政区域内。
(三)申请资助对象为个人的,应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学习的个人。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大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示范(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大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示范(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大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示范(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知发[2018]1号)和《大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示范(试点)企业补助暂行办法》(大知发[2018]13号)的有关要求,为推进核心专利转化运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我局从即日起组织大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申报单位依法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有效知识产权;2.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能保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运营;3.在专利技术产业化基础上持续研发,并申报新的专利;4.申报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拥有专职或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5.企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二)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申报单位对项目所依托的专利技术拥有专利权,专利合法有效;2.申报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为近三年完成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3.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依托的专利产权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领域的产业化专利技术项目。
二、组织方式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试点)企业采用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补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申报及推荐2019年6月15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019年6月22日前,经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废止《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废止《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废止《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创新主体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相关支持政策,推动我省专利创造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辽知发〔2019〕26号)于2021年5月31日废止。
自2021年6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发明专利资助申报申请。
特此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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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促进和引领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依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设立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专利创造,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贴。
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助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
授权的外国专利,单件专利每通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权补助5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发明专利创造突出的在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资助。
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
(三)对发明专利代理量突出的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
第七条专利运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贴息资金按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对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超过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罚息和逾
期利率由企业负担。
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且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保险补贴。
企事业单位投保并付清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凭保险合同、发票等凭证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补贴。
按照申请单位所购买保险产品,以实际支付保费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保费补助不高于5万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或辽宁省专利奖的专利,专利保险可获得100%的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三)专利托管补贴。
对开展专利托管业务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
(四)企业贯标补助。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后补助;通过省级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
(五)优势企业培育补助。
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被评为国家级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被评为省级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被评为省级优势企业给予5000元后补助;
(六)企业专利清零补助。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后补助。
第八条专利管理,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对获中国专利
金奖,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辽宁省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辽宁省专利优秀奖,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大连市专利一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获大连市专利二等奖,给予
2万元奖励;获大连市专利三等奖,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专利保护,支出范围:专利侵权假冒投诉举报奖励。
对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信息给予200元现金/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还包括开展专利管理专项、专利行政执法与保护、专利服务工作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按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