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督管理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旳根据)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管, 提高监管效能, 贯彻监管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药物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措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措施》等法规、规章和规定,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浙江省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立案凭证)(如下简称《许可证》、(立案凭证))旳企业实行旳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旳风险程度和企业质量管理状况,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 实行动态分级监管。
第四条(分类分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指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波及旳生产企业和上年度质量信用失信、发生群发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旳或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旳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指对《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波及旳生产企业和上年度质量信用警示等级以及除四级监管旳第三类或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指对除四级和三级监管以外旳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指对除四级、三级以外旳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第五条(监管形式)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旳现场监督检查, 重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平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形式。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条开展旳检查。
平常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旳一般性监督检查或有侧重旳单项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旳突击性有因检查。
跟踪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关问题旳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旳复核性检查。
第六条(职责分工)平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和使用目的,将医疗器械分为不同等级,并对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相应管理。
在中国,医疗器械的分级分类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
根据该条例,医疗器械被分为三个等级:一类、二类和三类。
1. 一类医疗器械:一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或间接应用,无创伤性的,低风险的医疗器械。
这些器械一般只需要符合基本的安全性能要求,不需要进行临床验证和检验。
例如,体温计、口罩等。
2. 二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或间接应用,具有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
这些器械需要经过临床验证和检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
例如,心电图机、血压计等。
3. 三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或间接应用,具有高风险的医疗器械。
这些器械一般用于诊断和治疗严重疾病,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临床试验验证其安全有效性。
例如,人工心脏、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等。
根据不同的医疗器械等级,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生产企业需要根据医疗器械等级进行注册备案和质量管理;流通环节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许可和备案;医疗机构需要根据医疗器械等级选择适用的器械并进行合理使用。
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旨在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最终造福于广大患者和医护人员。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防范和控制医疗器械的风险,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督管理;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危害性和风险程度,对其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准入许可制度。
凡属需要许可的医疗器械,必须经过准入许可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二章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第六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实行前置管理制度,首次申请准入许可,申请人应提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准入许可。
第七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的审查内容包括: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生产工艺的合规性;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安全性;临床试验结果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对于属于低风险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简化审查程序,但仍需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的申请人应该具备相应的生产和研发能力,同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认证。
第三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临床试验数据、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备案,并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密集出台。
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熟悉这些必备的法规,对企业正常运行、产品如期顺利上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具体内容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行政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部门规章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产品分类界定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15. 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号)16. 关于阴茎增大增粗拉伸器具产品分类界定事项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480号)通告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3.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2号)4.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3号)5.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号)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5号)7.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8.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9.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1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11.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1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13.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14.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15.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1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18. 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9号)1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2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 通告2016年第76号)21. 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33号)22. 关于发布2016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项目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3号)23.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24.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25.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0号)26.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27.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7号)28. 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2号)29. 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8年第13号)政策解读1. 医疗器械抽验和不良事件监测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5.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6.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说明(2015年07月08日发布)7.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年07月16日)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年11月02日发布)9.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年11月19日发布)1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要目的和意义(2015年11月25日发布)11.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2015年11月30日发布)1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2016年01月07日发布)13. 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说明(2016年01月27日发布)1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年03月23日发布)15.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2016年10月26日发布)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一)(2017年02月04日发布)17.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二)(2017年02月04日发布)18.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19.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2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3月02日发布)21.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解读(2017年04月06日发布)2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4月26日发布)23.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5月24日发布)24. 图解政策:2017年器械注册管理改革有这4项重要举措(2017年07月14日发布)25. 图解政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07月28日发布)26.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8.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2017年08月09日发布)29.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8月09日发布)3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8月09日发布)3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1月24日发布)3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2月22日发布)33.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12月29日发布)通知性文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2. 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3〕63号)3. 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6. 关于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管〔2013〕220号)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8.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9.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法〔2014〕31号)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107号)11.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12.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13.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1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1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1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1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18.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19. 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20. 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30号)21.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22.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23. 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2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2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2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2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28.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2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30. 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32.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33.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34.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35.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器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不得侵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国家采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措施,监督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工作;(三)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的风险评估、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工作;(四)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五)加强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开展医疗器械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的审评、检验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按照风险分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医疗器械应当具备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并符合技术、生物学、化学、物理和其他相关要求。
【附件】:1. 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2.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疾病等病因、病理生理及生理功能的特殊目的及方法的物品、材料、软件、仪器、设备及其组合。
2. 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得准入许可的行为。
3. 医疗器械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备案的行为。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的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9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并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并根据《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组织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分类分级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采取统一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注重技术监督和风险监测,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监管第五条医疗器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条一类医疗器械是对人体的生理、病理等进行检查、诊断、监测、治疗或者功能补偿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较低。
第七条二类医疗器械是仅可对已知的生理、病理状态进行检查、诊断、监测、治疗或者功能补偿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较高。
第八条三类医疗器械是对人身体内的解剖结构或者生理功能进行植入、移植、修复、变形或者改变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最高。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制度是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评的重要环节。
第十条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性和应用情况,可以制定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类别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制造企业和经销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合格。
第十四条销售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销售医疗器械。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器械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不同分类,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维护。
2014-2018医疗器械法规文件大汇总
2014年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WS01/CL0087/111642.html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WS01/CL1294/110920.html3.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9号)/WS01/CL0068/109780.html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WS01/CL0845/107405.html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WS01/CL0845/107404.html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WS01/CL0087/107065.html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WS01/CL0845/106435.html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WS01/CL0845/106258.html9.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WS01/CL0845/106257.html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7号)/WS01/CL0087/106242.html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6号)/WS01/CL0087/106241.html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WS01/CL0087/106096.html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WS01/CL0087/106095.html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WS01/CL0087/106114.html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4号)/WS01/CL0087/105374.html1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WS01/CL0845/105194.html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WS01/CL0087/105225.html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WS01/CL0087/105224.html19.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WS01/CL0845/103802.html2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WS01/CL0845/103801.html2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WS01/CL0053/103758.html2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WS01/CL0053/103757.html2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WS01/CL0053/103756.html2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9号)/WS01/CL0087/100814.html2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8号)/WS01/CL0087/100815.html2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WS01/CL0087/100816.html2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WS01/CL0087/100800.html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3号)/WS01/CL0087/100480.html2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WS01/CL0784/97814.html30.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WS01/CL0845/96654.html2015年1.《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19号)/WS01/CL0053/139000.html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94号)/WS01/CL0087/136660.html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程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WS01/CL0087/135860.html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25号)/WS01/CL0087/134580.html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WS01/CL0845/134021.html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03号)/WS01/CL0087/133069.html7.《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WS01/CL0053/132880.html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WS01/CL0845/130869.html9.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盖章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54号)/WS01/CL0068/128860.html10.《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WS01/CL0053/124222.html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年第103号)/WS01/CL0087/124119.html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WS01/CL0087/124118.html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WS01/CL0087/124117.html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WS01/CL0087/123460.html1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WS01/CL0845/121049.html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WS01/CL1294/120201.html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WS01/CL0087/119643.html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2015年第1号)/WS01/CL0087/112629.html2016年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73号)/WS01/CL1294/168287.html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WS01/CL0087/165582.html3.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6年第133号)/WS01/CL0087/164956.html4.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WS01/CL0845/161645.html5.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WS01/CL0845/149540.html6.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WS01/CL0845/148881.html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卫计委令第25号)/WS01/CL0053/148101.html8.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2016年第58号)/WS01/CL0087/148126.html9.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WS01/CL0845/145601.html10.总局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2016年第19号)/WS01/CL1294/144100.html2017年1.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WS01/CL0845/221407.html2.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2017年第226号)/WS01/CL1294/220850.html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WS01/CL1101/220098.html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号)/WS01/CL0087/217367.html5.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61号)/WS01/CL0845/217380.html6.《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2017-11-21修订)/WS01/CL0053/217162.html7.《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2017-11-21修订)/WS01/CL1101/217161.html8.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84号)/WS01/CL0087/216841.html9.总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2017年第131号)/WS01/CL0087/216229.html10.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129号)/WS01/CL0050/216296.html11.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WS01/CL0845/177958.html12.总局关于发布聚氯乙烯输液输血器具中荧光物质识别及定量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110号)/WS01/CL1294/177496.html13.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WS01/CL0087/177087.html1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WS01/CL0087/177089.html15.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94号)/WS01/CL0845/174746.html16.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78号)/WS01/CL0087/174096.html17.《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3号)/WS01/CL0053/172049.html18.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56号)/WS01/CL0845/171682.html1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2号)/WS01/CL0053/171404.html20.总局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7〕27号)/WS01/CL0845/171324.html2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36号)/WS01/CL0087/171212.html2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28号)/WS01/CL0087/169620.html2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总局令第30号)/WS01/CL0053/169364.html2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9号)/WS01/CL0053/169345.html2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号)/WS01/CL0087/169361.html2018年(截至5月7日)1. 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WS01/CL0050/225541.html2. 关于发布《自行取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程序》的公告(第206号)/WS01/CL0068/224399.html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WS04/CL2051/227922.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2015年08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提高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的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8月17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业态、质量管理水平和遵守法规的情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级别,明确监管重点,规定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
2014-12-29
14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总局2015第53号
2015-05-27
15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 关事宜的公告
总局2015第87号
2015-07-03
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
告
总局2015第101号
2015-07-10
国食药监械[2007]634号
2007-10-22
73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局令第31号)
2002-01-04)
7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 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 留的决定》
(局令第8号)
(2004-06-30)
7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局令第9号)
2004-07-08)
63号
2015-06-08
39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 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
粤食药监法(2010)
79号
2010-10-19
40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 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 规定
粤食药监法(2010)
79号
2010-10-19
4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2009-05-20
59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第65号
2009-05-20
6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 作规范
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2004-10-27
6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法规汇总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二、部门规章1.《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6.《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7.《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8.《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9.《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10.《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12.《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1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1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1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16.《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三、工作文件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2015年第1号)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2016年第154号)4.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5.《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办(2017)62号)7.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8.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18)35号)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通告(2018年第96号)10.关于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53号)11.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1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的通告(公告2020年第25号)1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的通告(2020年第46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72号)1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78号)16.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43号)17.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76号)18.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19.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20.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2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22.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的公告(2021年第129号)2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157号)2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2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13号)26.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2年第17号)27.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2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0号)29.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3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8号)3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9号)3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50号)3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各区局,各直属分局:为建立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导向、以过程监督为重点的工作机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现就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监管级别划分(一)三级监管三级监管(以下简称“Ⅲ级”)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对下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三级监管:1.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以下简称《重点监管目录》)所列品种的;2.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3.上年度被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的;4.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二级监管二级监管(以下简称“Ⅱ级”)为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对Ⅲ级以外的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
(三)一级监管一级监管(以下简称“Ⅰ级”)为风险较低级别的监管,对Ⅲ级、Ⅱ级以外的从事其他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
对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经营企业实施最高级别的监管。
二、监督管理措施(一)三级监管措施1.对经营《重点监管目录》无菌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体外诊断试剂类、设备仪器类中所列品种的企业,每年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以下简称《检查评定细则》),以《重点监管目录》列出的检查内容为重点,逐条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消毒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消毒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加强技术评价和临床试验,推动医疗器械质量提升与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修改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规定,明确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程序、技术要求,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中央卫生主管部门为国家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为地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自我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七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制度是指制造、进口者或者委托加工者,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的依法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第八条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则为统一管理、分类管理、有条件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制定。
第十条新的医疗器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一、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目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用于支持、修复或改变人体结构或生理过程,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疾病的器械、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2:注册:指制造、进口者或者委托加工者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的依法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3:备案:指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4:监督管理机关:指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安全、有效和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代理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产品质量和安全是进入市场的重要前提;(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四)正确弘扬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的社会责任;(五)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标准:(一)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二)产品具有安全、有效和可靠的特点;(三)提供与产品适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四)确保销售、使用环节的安全和有效性;(五)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实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制度。
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类型、范围、地点、条件等要求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未获得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许可、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原则和医疗器械分级管理规定实施。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医疗器械如有较大风险或者特殊安全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严格实施特殊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向依照本办法要求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新设经营单位和重新申请许可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实际经营前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经营许可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范围;(三)与经营医疗器械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项目的告知书;(五)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赁或购买场所的证明文件;(六)参加相关人员的职业培训证明及从业证书;(七)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书。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风险监管和科学管理原则,加强全过程、全环节监管,强化社会共治。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取分级管理,确定不同等级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类别和分级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处。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应当遵循“谁核发、谁管理”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核发和管理。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有相关从业经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分.挣明、企业资质证明、场所和设施、人员、器械维护保养和使用等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检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
核发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依法进行。
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三级,分别为五年、三年和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提前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延续条件包括正常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方式、品种、规模、地点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职能操作。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器械相关法规与标准清单麦2024.06.20
有
无
食药监办械注
(2024)513号
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管理平台的通知
注册
有
无
食药监办械
[2024]3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
分类
有
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4年第8号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书目
分类
有
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注册(程序)
有
无
第144号
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持续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册(程序)
有
无
2024年第53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收费
有
无
关于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收费
有
无
2024年第203号
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
有
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法
注册
有
无
食药监械管(2024)
144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册
有
无
食药监械管(2024)247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
无
2024年第133号
其次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书目的通告
注册(临床)
有
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4年第14号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书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要求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要求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规范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V1
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V1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旨在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实施办法分以下几方面:一、监管主体1.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分级监管机构,对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1.2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职能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管,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2.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医疗器械原料、配件、成品制造到生产企业销售、使用等环节,均受到监管。
2.2 生产类型的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高风险医疗器械、植入、注射类医疗器械等。
三、监管内容3.1 建立监管档案: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建立档案,并建立监管任务清单。
3.2 制定监管措施:根据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对生产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3.3 质量检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产品实行从产前到产后的全程质量监管,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 督促改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开展督促改正,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四、分级管理4.1 根据生产企业的规模、质量管理体系等级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生产企业。
4.2 不同级别的生产企业,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管,强化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其技术研发、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
4.3 对于一类生产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提供重点培训,帮助其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等级。
以上是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广大患者带来更好的医疗体验。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医疗器械管理有关的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条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独立或与其他设备或产品结合使用的器械、装置、用品、材料以及相关程序等。
第二章医疗器械分类和分级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按照其危险程度、临床用途和技术特点,分为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具体分类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按照其功能和临床应用范围分级管理,分为特殊医疗器械、重大医疗器械和普通医疗器械。
具体分级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条医疗器械分类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法定证照。
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严禁生产和销售未取得许可证的医疗器械。
第四章医疗器械流通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应当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出售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销售,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涉及医疗器械的进口和出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检验。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监控,并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
第五章医疗器械使用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使用的资质,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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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并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并根据《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组织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分类分级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对《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第六条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产品的风险程度;
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产品的监督抽验情况;
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
产品质量投诉情况。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监管工作实际,并根据风险较高的部分第三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等发现普遍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其他第三类产品和部分第二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并确定监管级别。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新增高风险产品等情况可即时评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定的级别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九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监管级别确定监督检查的层级、方式、频次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和监督抽验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实施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加强监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四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每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风险。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每两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四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实施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第一类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须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并每年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定比例的一级监管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处于停产状态的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谈企业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以便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预防系统性风险,防止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第十八条对于生产企业发生产品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一般质量事故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未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不能执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视其情节依法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管理档案。
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和备案、生产许可和备案、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处罚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同时应当录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条开展的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一般性监督检查或有侧重的单项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的复核性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