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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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是中国革命的先声。

在这场变革中,清廷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立法,为中国法制的完善和
改进奠定了基础。

首先,清廷制定了《大清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模仿西方法典,以编码形式规定了清朝的刑法和诉讼程序,它的出现极大地推进了中
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大清律》共分上下两册,其中的诸多条文保
留了封建时代的遗产,例如规定依旧允许殉葬等,但是更多的内容还
是融入了现代法制思想。

《大清律》虽然未能在当时完全施行,但是
它给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其次,清廷还制定了《大清典章》。

这部法典覆盖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对于清朝社会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清典章》从宪政层面推
进中央集权、规范地方行政、加强军事管理、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等方
面进行了多项改革,该法典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清朝的法制体系。

另外,清廷还通过《宪法大纲》来规定清朝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其中
规定了皇帝有限的权力,明确了民众的声音要被听取,这在当时是非
常不可思议的。

此外,清廷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商法改革,其中包括最为著名的“海关条约”,该条约规定中国对外贸易要进行自由化,对内对外的税制也有所改革。

通过这些改革进行自由贸易,提高了中国与外部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拉近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距离。

总之,清末法制改革虽然深受传统文化和旧习惯的限制,但是在推动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立法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并对于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其 办法 其 外法 事裁判 。” ——1 2年《中英条 》第12 2年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新政涉及内容

清末新政涉及内容

清末新政涉及内容清末新政简介清末新政指的是清朝末年(1898年至1912年)推行的一系列变革措施,旨在振兴国家,加强清朝统治。

这一时期的改革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被视为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政治改革尝试。

清末新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清廷主导的维新政策,第二个阶段是辛亥革命后临时政府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阶段的具体内容。

第一阶段:清廷主导的维新政策(1898年-1908年)清廷主导的维新政策始于戊戌变法,主要目标是借鉴西方经验,强化国家实力,维护清朝统治。

在政治方面,清廷设立了六部议政等机构,允许一部分知识分子参与政务。

此外,推行了立宪政治的尝试,设立了贵族院和议院,旨在限制皇权,实现君主立宪。

尽管这些政治改革有一定的意义,但受到保守势力的阻挠,维新政策未能完全实现。

在军事方面,清廷提倡强化军事训练和武备,将北洋水师发展成为现代化海军。

此外,清廷还进行了广泛的军事改革,包括改革军队编制、武器装备、军事教育等方面,力图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经济方面,清廷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工商业发展和对外贸易。

推行了保护工商业政策,建立了新式工矿企业,改善了交通运输条件,鼓励发展铁路、电报等基础设施。

此外,还设立了旗县学堂和私立学堂,鼓励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阶段:临时政府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1912年)辛亥革命后,清朝被推翻,临时政府成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在政治方面,临时政府宣布实行民主共和制,设立了国会和总统等机构,实现了政治权限的流转。

此外,还颁布了各项民主宪法和法律,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经济方面,临时政府积极推动国家的工商业发展。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产业发展的政策,设立了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推动了国内外贸易的繁荣。

他们还鼓励农民改良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教育方面,临时政府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政策。

他们推广了新式教育,建立了一批现代化学校,改革了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人才。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1)清末对司法机关的调整。

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司法与行政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2)清末在司法制度上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①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③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真正实施。

④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⑤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晚清的法律制度1.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背景?答:预备立宪——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各的政治活动。

背景:(1)国际上《辛丑条约》后,列强要求清政府改革政治体制,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2)国内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尽快改革政治体制,建立更有利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国内环境,分享清朝政府的部分权力,新兴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是他们的代言人;(3)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汇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提出“驱除靼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有计划有组织的在全国各地发动了一系列推翻清经济的武装起义,对清经济形成极大的威胁;(4)20世纪初,国内民众因不满清政府统治而自发地起来斗争的形势也越来越高涨,1904年日俄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一场战争成为清廷预备立宪的直接导火线。

1905年底清派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

载泽提出实行立宪政体的三大好处:A皇位永固:政府可更替,皇室和君主可世代延续:B外患渐轻:列强对中国的歧视态度会改变;C内乱可弭:立宪派与朝廷目标一致,内乱瓦解。

还建议以德国、日本的宪政模式为学习榜样。

1906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作为立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宪政,编制法律,统计政要。

预备立宪次第展开。

2.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答:一、官制改革:预备立宪始于官制改革。

先后公布了《资政院院章》《谘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纳》。

官制改革的原则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

具体资政院掌立法,行政各部掌行政,大理院主审判而法部行监督。

在推进官制改革的同时,清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内阁官制》《学部官制》《法部官制》《民政部官制》《陆军部管制》《农工商部职掌事宜》《度支部职掌员缺章程》《商部开办章程》《州县改选章程》《外官考验章程》等。

论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论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论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作者:陈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清末法律变革是清朝末年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为挽救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服务的,具有它的反动性;同时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引进了一些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变革本身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清末;法治改革;意义清朝末年,清政府“自上而下”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法制改革,它是20世纪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

虽然清末法治改革是清政府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中日益激化的各种矛盾而迫不得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但其客观上却促使了中国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其历史意义价值不可低估。

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删改旧的《大清律例》,制定新刑律修律是从清朝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着手的。

1902年清廷下令对自乾隆以来的《大清律例》进行删节和修改。

经过几年的修订,1901年以《大清现行刑律》的名义颁行,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

其基本特点有以下几个:(1)删繁就简。

刑律共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比旧律减少四十七条。

(2)除掉民事内容。

现行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3)更定刑名,改革死刑执行法。

将从隋至清沿用已久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和罚金,以示和各国办法无异。

刑律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并规定死刑仅用绞刑的一种;笞杖改为罚金;充军改为遣刑、流刑;徒刑酌改为工艺;虚拟死罪改为徒、流;变通枷号并除站刑等苛刑。

(4)适用上满汗划一。

清代满汗在刑律上是不平等的,犯了同样的罪,对旗人处罚轻,对汉人处罚重。

《大清现行刑律》规定:嗣后旗人犯罪一律科断。

沈家本认为“名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于是在修改《大清现行刑律》的同时,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起草的《大清新刑律》也于1910年公布。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摘要: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

人民生活穷苦潦倒,国家政权动荡不安。

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王权统治,不得不采取各种改革措施。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司法改革在我国近代历史法律发展上作用巨大。

对后世影响也极大。

因此,本文将从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动因,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的影响几个方面简单论述晚清司法改革。

关键字:法律冲突宪政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晚清法律改革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历史进程的开始,也是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阶段。

晚清法律改革通过《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的确立,晚清法律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通过辛亥革命变更政权直到到民国时期形成了我国近代六法体系,晚清法律使我国法律近代化历程得以完成。

任何一项改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即包括了内在动因也包括了外部的推动力量。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社会背景(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19世纪晚期,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被打破,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同时,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最后影响至中国社会矛盾的深刻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也开始兴起。

在革命的过程中,各种民主思潮不断的涌现。

甲午战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

仁人志士纷纷寻求变法图存之道。

梁启超说:“唤起中国四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

”【1】。

康有为上书清帝主张变法“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睹矣。

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13页。

小变仍亡。

”【2】随着矛盾的加深,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了一系列的民主战斗,而清政府内部的改革先锋派也开始参与这些活动,企图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为自己分得羹食而不断努力。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5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4年中山20法律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22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

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

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局部。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

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存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剩余。

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

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

神权法思想在商朝到达顶峰。

新建清末

新建清末

(二)设立资政院与咨议局
资政院 是清政府设立的中央“民意机关” 是清政府设立的中央“民意机关”,按《资政院 院章》 该院可“议决”国家的年度预决算, 院章》 ,该院可“议决”国家的年度预决算,税 法及公债,法典的修订、修改以及其余奉“特旨” 法及公债,法典的修订、修改以及其余奉“特旨” 交议事项。但是,它的一切决议,均须“ 交议事项。但是,它的一切决议,均须“请旨裁 夺”;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长官可要求复议,若资 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长官可要求复议, 政院与行政官员意见不一,则要分别具奏, 政院与行政官员意见不一,则要分别具奏,“恭候 圣裁” 皇帝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者予以解散。 圣裁”;皇帝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者予以解散。
第十一 章
清末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第一节 晚清社会发展与法制变革 一、清末变革的原因
政治上:内外交困, 政治上:内外交困,以期挽救垂危的帝国
在1840~1900年的 年间,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相 年的60年间 ~ 年的 年间, 继发动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第二次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 继发动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中 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1842-1895年,共签定不平等条约 多个。中国 多个。 - 年 共签定不平等条约20多个 主权丧失,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主权丧失,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修律的指导思想
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清政府提出: 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清政府提出:“现在通商交 涉事宜烦多, 将一切现行律例, 涉事宜烦多,……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 将一切现行律例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 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 有裨治理。 行,有裨治理。” 1905年 1908年和 1905年、1908年和1909年陆续发布的有关上谕中, 年和1909年陆续发布的有关上谕中 年陆续发布的有关上谕中, 清朝统治者又反复强调了修律的原则,主要是:必 清朝统治者又反复强调了修律的原则,主要是: 酌法准情,折衷至当” 参考列邦之制度, 须“酌法准情,折衷至当”,“参考列邦之制度, 体察中国之情形” 虽然“不宜墨守故常, 体察中国之情形”,虽然“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 变宜民之意” 但是“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 变宜民之意”,但是“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 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 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 立国之大本” 立国之大本”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一)
(一)修律的背景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 、民法的修订: 年 月 大清民律草案》 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商法的修订: 4、诉讼法的修订: 、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 年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 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年又起草了《 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 年又起草了 大清刑事诉讼律》 大清民事诉讼律》 均为草案。 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 1、特点: 、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 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 法律传统。 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课程编码】(必备项)(宋体、五号、加粗)【课程类别】(必备项)(同上)【学分数】2 【适用专业】法学【学时数】32 【编写日期】(必备项)(同上)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基本了解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掌握一些重要的学派思想和价值理论,提高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分析研究各种法律思想,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历史经验,为我们加强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服务。

二、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学时:2主要内容:第一节夏商西周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第三节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思想第四节周公的宗法礼治思想教学要求: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开篇,教学中重点讲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史。

了解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和周公的宗法礼治思想;掌握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的思想。

重难点: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的思想第二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春秋时期改革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管仲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子产的法律思想第四节邓析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管仲的法律思想;了解子产的法律思想和邓析的法律思想重难点:管仲的法律思想第三章儒家的法律思想学时:4 主要内容第一节春儒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孔子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孟子的法律思想第四节荀子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孔子、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重难点:孔子、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第四章墨家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墨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墨家的法律观第三节墨家的立法和司法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墨家法律思想重难点:墨家法律思想第五章道家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道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老子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庄子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道家的法律思想重难点:老子的法律思想、庄子的法律思想第六章法家的法律思想学时:4 主要内容第一节法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商鞅的法律思想第三节慎到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商鞅的法律思想,了解慎到、韩非的法律思想重难点:商鞅的法律思想第七章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学时:4 主要内容第一节秦汉指隋唐时期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演变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第四节董仲舒的法律思想第五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六节隋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了解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演变、形成和发展过程;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隋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重难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第八章宋明时期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宋明时期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第三节朱熹的法律思想第四节丘浚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了解朱熹和丘浚的法律思想重难点: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第九章明末清初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宋明时期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第四节王夫之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了解顾炎武和王夫之的法律思想重难点: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第十章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龚自珍的法律思想第三节魏源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魏源的法律思想;了解龚自珍的法律思想重难点:魏源的法律思想第十一章太平天国农民领袖的法律思想学时:1 主要内容第一节太平天国农民领袖的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洪秀全的法律思想第三节洪仁玕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天朝田亩制度》;了解洪秀全和洪仁玕法律思想重难点:《天朝田亩制度》第十二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学时:1 主要内容第一节洋务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曾国藩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张之洞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曾国藩的法律思想;了解张之洞的法律思想重难点:曾国藩的法律思想第十三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严复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康有为的法律思想第四节梁启超的法律思想第五节谭嗣同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了解严复、梁启超、谭嗣同的法律思想重难点:康有为的法律思想第十四章清末法制变革中礼法两派的法律思想学时:1 主要内容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中礼法两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劳乃宣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了解劳乃宣的法律思想重难点: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第十五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学时:1 主要内容第一节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第三节章太炎的法律思想教学目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了解章太炎的法律思想重难点: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三、推荐教材与参考书目推荐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 王立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参考书目: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 杨鹤皋.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 崔永东.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 曾宪义.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四、先修课要求五、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必备项)考核方式:考试成绩评定考试课(1)平时成绩占30 % ,形式有:作业10分;考勤10分,论文10 (2)考试成绩占70%。

13 清末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13 清末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张之洞:“盖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 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乃阅本法所纂, 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 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 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 法斁,隐患实深。”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 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 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 礼教派与法理派针对“干名犯义”、“存留养 亲”、“亲属相奸”、“亲属相殴”、“亲属相 为容隐”、“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 “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 违犯教令”等问题展开论战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颁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权利义 务”(9)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 “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附民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
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 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 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 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方针: --“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 裨治理” --“本礼教”“重纲常”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光绪三十年(1904):设立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考察政治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 查馆,修订法律大臣的奏议及法案由其议覆请旨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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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公元184O年一1911年)重点、难点: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

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

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

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

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

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

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

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

一曰外患渐轻。

一曰内乱可弭”。

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

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1、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1907年9月,清末政府下诏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政府进行宪政欺骗的组成部分。

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1908年9月,颁布了《资政院院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定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

资政院由钦选和民选议员各一百人组成。

其职权,主要议决国家岁出岁入、预算决算、税法和公债、法典朝章及奏旨交议事件。

但必须“请旨裁夺”后才能生效。

皇帝有权停止资政院的活动,或予以解散。

事实上,资政院在1910年10月开院后成立的各种决议案,清朝政府根本不予理睬。

这样的资政院,完全是由清朝皇室直接控制的承旨办事的御用机关而已。

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

同时,于1908年8月,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

大纲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共23条。

正文为“君上大权”,计14条;附录为“臣民的权利义务”计9条。

“正文”和“附录”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

所谓“钦定”的立法程序,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法。

总之,这个宪法大纲突出地表观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

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其实质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再一次确认满清封建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力,使臣民的“自由”形同虚设。

3、颁布《十九信条》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

清朝政府一面派军队镇压,一面急忙下罪已诏,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赦免国事犯等等,继续进行政治欺骗。

并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忙拼凑出了一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日,诏令立即实行,通称《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是在革命高潮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三条),“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第六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第八条),但是,《十九信条》的本质和《钦定宪法大纲》是一致的,仍然规定了“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第一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条),而且还规定皇帝直接统帅陆海军。

可见,《十九信条》是在保护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的。

特别是十九信条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不提,这就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宠政的骗局。

《钦定宪法大纲》也好,《十九信条》也好,都未能挽救清王朝的命运,统治中国长达二百六十八年的清王朝,终于在革命巨浪的冲击下,于1912年2月连同假立宪一起被埋葬了。

二、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清末法律的修订和预备立完是出于同一原因在同一过程中进行的。

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后,清朝的成文法典基本没有什么变动,为了适应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清朝专制统治的实质,加强对人民的欺骗和镇压,清廷决定修改和制订法律。

确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交涉情况,参酌各国法律”,以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即以中外通行为修律原则,以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为蓝本,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并成立了修订法律馆,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进行了大量修律活动。

主要内容是:(一)刑法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元1910年5月,它是在修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

作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过渡性法律。

《大清现行刑律》共三百八十九条。

其修订特点是:体例格式上取消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按罪名类别分为三十门。

将旧律中的继承、田宅、婚姻、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

将原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白银五钱至十五两,分为十等罚)、徒刑(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流刑(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遣刑(分极边及烟瘴地方安置和新疆当差两种)、死刑(分绞、斩两种)。

此外,还废止和删除了一些已因时势变化而过时了的条文,如废除了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旧律条,增加了一些反映新形势特点的新罪名,如毁坏铁路、电讯罪和私铸银圆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在体例上及内容上都没有超出旧律例的模式,不过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2、《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即公元1911年1月,这是清末修订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

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共计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其制订特点是: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分总则、分则两编。

刑名为主刑、从刑两种。

主刑有: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

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如第十条规定:“凡律例无正条款,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等。

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害国交、妨害选举、妨害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总之,《大清新刑律》的正文一总则、分则部分在形式上反映了较多的资本主义色彩,是一部较中国传统法律进步的法律草案。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

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即“礼法之争”。

这是统治阶级内部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传统在法律思想上的交锋。

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还是较多地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的区分。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但新刑律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二)民商法中国封建社会没有专门的民法典。

鸦片战争后,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和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开始组织人力起草民法典。

民法典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正义起草,采用了德国、瑞士、日本等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原则。

民法典的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仍然沿袭了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宣统三年,1911年8月,各编起草完毕,共五编三十七章,1569条,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中国封建法典中,一向没有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也没有单独颁行的商事法规。

为了适应中外贸易的发展,调整新出现的商务关系,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并开始制订商事法规。

陆续颁行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各种单行商事法规。

这是中国商事法规的创始。

它虽然对外商的侵华利益详加保护,但同时也承认发展工商业的合法性,并对资本家兴办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商律,1910年完成《大清商律草案》,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内容大多抄自日本,德国的商法,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三)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国封建法典历来把实体法和程序法混同一体,将诉讼断狱附于刑律,而没有单独的诉讼法典。

19O6年,沈家本主持编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共五章,二百六十条。

这部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但由于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颁行。

1910年又先后编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这两个草案均未及审议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也始于清末。

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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