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近代前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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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前期的法制第一节晚清法律制度的变化(1840—1911)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
殖民主义势力的入侵,国内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文件和著作的涌入,猛烈冲击着中国古老的封建法律制度。
但清朝封建守旧势力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竭力维护和推行清朝原定的《大清律例》,各部院则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只是根据新需要,随时修“例”或“则例”而已。
《大清律例》是清朝最基本的法典,乾隆五年(1740)修成,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 篇,30 门,436 条,附例1049 条,嘉庆时增至1573 条,同治时已达1892 条。
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其内容较前代法典,更加严格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地主阶级私有财产权。
司法制度亦沿旧制。
中枢司法机关为刑部(掌审判、司法行政)、大理院(掌复核、平反)、都察院(掌监察政事和复核各地案件)。
地方行政、司法组织混一,分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或巡抚四个审级。
另有朝廷官员定期会审重囚(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死囚)的“朝审”、“秋审”等制度。
凡死刑,经复核报皇帝批准(即“勾决”)后,方能执行。
咸丰三年(1853)起,为镇压太平天国和其他各地农民革命运动,特令准备督抚“就地正法”(即先斩后奏),后相沿不改。
至光绪七八年(1881—1882),刑部才略加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
寻常强盗,不得滥引。
”①这是清末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变化。
但是,在列强加紧入侵、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人民革命运动不断打击下,特别是经历了1900 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防范和镇压人民革命运动,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应付新思想的挑战,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清朝统治者不得不对其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变革。
修订律例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廷下令修订现行律例,派沈家本、伍廷芳负责,要求“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
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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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兴办法律学堂 “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 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伍廷芳 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人来教学,光 绪三十二年九月开学,学员凡数百人。 ——《寄簃文存》卷六 (3)修订旧法,创立新法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 见”
沈家本(1840—1913), 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 (今浙江湖州)人。历任 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 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 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 资政院副总裁等。 “少读书,好深湛之思, 于《周官》多创获”。 ——《清史稿》
4.《大清新刑律》(1906-1907-1911.1) (1)主要内容与特点 打破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纯粹的刑法典 结构上采用西方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 条罗列的方式 采用新的刑罚体系:主刑——死刑(绞)、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罪刑法 定、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未 遂、时效、紧急避险等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准五服 制罪;增加了选举、交通等方面的罪名
(2)引发争论——“礼法之争” 所争事项:
礼教派 干名犯义 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 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 严重 法理派 告诉之事,于诬告罪中 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 条
存留养亲 无夫奸
仁政,鼓励孝道 应予处罚
古无罪人留养之法 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 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 律之中
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 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 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 之方 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 慈之罪,子杀其父,则 治以不孝之罪
2.不得不变——社会大背景发生变化 伟大的文明与天朝上国的巨大惰性(颟顸) 连续的事件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遂带来变革 3.本讲结构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 政院、《十九信条》 清末修律——修律的原因、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领事裁判权、司法制 度变革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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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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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古代(1840年前)
1840——1901,被动变法
清末(晚清):近代
(1840——1911)
1901——1911,主动变法
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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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变法旳指导思想
一、变法修律旳原因、目旳和实质 1、原因:挨打亡国旳风险
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 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 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 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
其三、变法修律旳内容上,中法与西法、古法与今 法、保守与先进、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旳结合
这其实是渐进式改革旳常态,比西化派、国粹派可行,是古 为今用、洋为中用
其四、变法修律旳成果上, 难免灭亡与铺垫后世旳结合
被国民政府、台湾地域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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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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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1569条) (1923年)
只是草案,未予颁布
总则
前三编 债权 修订法律馆起草,代表法理派,体现西法
物权 亲属
——较先进 中西合璧
后两编
礼学馆起草,代表礼教派,体现中法
继承
——较保守
洋果 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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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前三编 总则: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 债权: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物权:全部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第一部:《商人惯例》《企业律》两编 表面旳民商分立
第三部:《总则》《企业》两编
实为单行企业法
第二部:企业、票据、海商、海运、保险、行纪、经纪等,
无所不包——原则旳民商分立
第二部:不合国情也未完毕 , 第三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继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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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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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 修订: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 改而成,宣统元年12月完成,二年4月17日 颁行。体例上并没有超过旧律例的模式, 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2)《大清新刑律》: 制定: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博士 岗田朝太郎起草,1907年完成,1911年1月25 日颁布。 内容:A 改变旧律体例,体例上分总则和分 则两部分 B改革刑罚制度:刑名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 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C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 D新增一些罪名
(四)颁布《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章程》 (1)《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 颁布: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条。 内容:第一章总纲,规定谘议局设立的宗旨 第二至第五章,规定了议员的数额、资格、任期, 以及补缺、改选、辞职等事项 第六至第八章,规定谘议局的职权和总督、 巡抚监督谘议局等事项 第九至十二章,规定谘议局的庶务、经费 和纪律等事项 谘议局的设立及性质:1909年,各省相继成立谘议 局(除新疆外),是一个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六)《重大信条》 颁布: 1911年11月3日,清廷为了 阻止革命,正式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 九条》——《重大信条》 内容:仿英国宪法,采取虚位元首和 分权之制,缩小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 总理的权力。
二、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折衷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世界 最新之学说,务期中外通行” 2、“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一、清末的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2、国内因素: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 宪谕》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 宪政编查馆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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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立法
清末所修订的商法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实际颁行的单行法规,如《商人通例》及 《公司律》等 ; 二是未曾颁布的商律草案。
(五)行政法规
在清末行政立法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行政 纲目》。 1、《行政纲目》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在君主立宪政 体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2、将国事分为国家事务和皇室事务两种,《行政 纲目》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事务,有关皇室 事务均不列入。 3、《行政纲目》明确政府的地位,同时强调政府 必须职责分明,对各部诸司的职掌作了详细的区 分和说明。 4、《行政纲目》将国家行政机关分为四级隶属建 制。
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宪法 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
(一)背景
第一,从国际环境来看 第二,就国内形势而言
(二)原则
在1906年9月1日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发 了《宣布预备立宪谕》,提出“预备立宪” 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舆论”。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5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 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在清 政府长达数年的“预备立宪”活动中,最为重要 的有两个方面:
(2)过程。
第一次:张之洞 法理派
争论结果是在正文之后增列了《暂行章程》5条。 第二次:劳乃宣 法理派
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 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
(3)评价
法理派坚决引进先进的原则,彻底抛弃落后的法律制度, 代表了法律变革的正确方向。 但在修律的方法上,法理派轻信列强关于变革法律 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对法律制度在转型中所包含的 复杂性估计不足,夸大了法律制度对传统社会的变革所能 产生的作用 。
第一,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中国法制史 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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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第十二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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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外忧内患、列强蚕食 预备立宪的背景:外忧内患、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年 月 日 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基本原则。 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基本原则。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 年 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 馆 1、改革官制 、 2、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 年 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第三节 清末修律活动
一、刑法的修订: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 、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 刑法典。 刑法典。 3、礼法之争 、 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 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 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而产生的争论。 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而产生的争论。主张修律必须以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为本,要求法律与道德混为一体,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为本,要求法律与道德混为一体,不 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被称为“ 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被称为“礼教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 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律应遵循)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 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 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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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清末的“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 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日本等地考 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同年,为表示朝廷对 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 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 1906年8月,五大臣“考察”完成后回国,向慈禧上奏的 密折中认为“以今日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 “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1906 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 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 后进行管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 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 行政合一的体制。
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
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规
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
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
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 ⒋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
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
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
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
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
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 ⒈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 ⒉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
清末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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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审公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 殖民地半封建化。 殖民地半封建化。对民族工商业也是很大的 损害。直到 损害。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 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 裁判权, 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 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3、活动 、 ①厘定官制 增设:巡警部、商部、 增设:巡警部、商部、邮政部 改名:刑部改为法部; 改名:刑部改为法部;总理内务衙门改为外务部 ②地方咨议局 地方议会。 地方议会。1908年清政府下令各都督府一年内设咨 年清政府下令各都督府一年内设咨 议局, 议局,选 举议员。 举议员。 ③中央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 ④《钦定宪法大纲》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特点(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 十九信条》特点(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 1、制宪原则不同 钦:采用日本二元君主立宪模式 十:英国新君共和模式 2、立法宗旨不同 钦:重心在于维护君权 十:贬低君权,伸张民权 贬低君权, 3、法律效力不同 钦:无法律效力 十:有法律效力 (三)对预备立宪的认识
2、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学说 、 3、改变了中国旧律中重农抑商的传统,鼓 、改变了中国旧律中重农抑商的传统, 励发展民族工商业 4、承认了各国列强的在华利益 、 5、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 (五)清末修律的影响 1、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 2、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解体 、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领事裁判权 1、领事裁判权 、 凡在华外国人犯罪,成为被告时, 凡在华外国人犯罪,成为被告时,不能由中国 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机关处理,而由其本国领事等在华官员依其本 国章程、法律处理。 国章程、法律处理。 2、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 ) 年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事裁判权。 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 ) 中美望厦条约》 年 权。
清末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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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阶段: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
独立.清政府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起用北洋军阀袁世凯组阁,
命令资政院起草宪法,解除党禁,赦免国事犯等。资政院
仅用3天时间就制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
九信条》) 。
❖ 内容:
❖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
❖
民商法 《大清民律草案》特点原则
❖
狱政
❖ 清末法制改革的特点、意义
神圣中国 17C
巨人中国 18C
瓜分中国19c 木偶中国20c
鸦片烟民
❖ 一、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 政治、经济、司法 教材209
❖ (一)政治背景
1. 西方列强的压力 战败、割地、赔款 2. 清廷内部的混乱、腐败
地方势力 白莲教、太平天国、义和团 就地正法、淮军湘军 内部腐败 卖官、贪墨 3. 西方思想的影响 新思潮、满汉矛盾、改良派、革命派
❖ (二)经济背景
❖ 农业社会、自然经济 → 商品经济、工业社会
厂矿企业、棉纺企业、近代银行 新型的经济关系 —— 原有律典的局限
❖ (三)司法背景 治外法权与变法 教材328-331
❖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制度
❖ 1. 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 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 辖权的制度.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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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12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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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事立法 . 4.“官制改革”与行政法规 . 官制改革” 5.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 1906年,沈家本主持起草了《刑事民事诉讼 年 沈家本主持起草了《 年初, 法》。1911年初,沈家本等又完成了《刑事诉 年初 沈家本等又完成了《 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 1907年12月奏准颁行的《各级审判庭试办章 月奏准颁行的《 年 月奏准颁行的 具有临时诉讼法的性质。 程》,具有临时诉讼法的性质。
2.“预备立宪”的原则 . 预备立宪” 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 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 公诸舆论” 也即立宪的根本, 公诸舆论”,也即立宪的根本,在于巩固朝廷既 有的一切统治大权,给予“舆论” 有的一切统治大权,给予“舆论”即社会大众讨 论的仅是“庶政” 清楚地表明了所谓的“ 论的仅是“庶政”,清楚地表明了所谓的“预备 仿行宪政”的真正目的,在于要求天下臣民“ 仿行宪政”的真正目的,在于要求天下臣民“忠 君爱国” 维护专制统治,钳制民意, 君爱国”,维护专制统治,钳制民意,而非行真 宪政,以保护臣民权利。 宪政,以保护臣民权利。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 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第二节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第二节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及组织机构 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烦多,……将一切现行律例 将一切现行律例, “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烦多,……将一切现行律例, 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 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大清民律草案》 .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法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 大清法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 共计36章 编,共计 章,1569条。 条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 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 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 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基本满足了在当时中国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条件下, 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条件下,社会成员对于法律上的私人 平等的渴望和对私权益的保护的愿望。 平等的渴望和对私权益的保护的愿望。 亲属和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 亲属和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 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 的精神。草案制订后,曾提交资政院审议, 的精神。草案制订后,曾提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 也未能公布,所以清末并无专门的民法典。 也未能公布,所以清末并无专门的民法典。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十一章 清末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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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 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再次,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 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的爆发以及中国的战败,犹如石破天惊, 在给中国人民带来一系列深重的灾难的同时,也给古 老的中国社会以巨大的震撼。
从宏观上看,1840年以后,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 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
各种矛盾、各种力量的交互作用之下,清朝的社会 在1840年以后也在艰难之中逐渐变化。在政治法律领 域,除西方列强逐渐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导致中国 司法的半殖民地化这一显著特征外,清朝政府在其统 治的最后10年中被迫推行的变法、修律活动,也是清 朝社会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三,制定新律。这是清末变法修律的重心。从1902年沈家 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 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 讼律》以及《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虽然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 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清末法律变革的基本情况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内外压力 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从宏观上看,清末最后10年的 “变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清末的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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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 1、特点: 、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 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 法律传统。 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一)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领事裁判权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领事对于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 领事对于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并依据其本国法律加以 审判的制度。近代中国, 审判的制度。近代中国,西方国家在中国确立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司法 主权遭受侵凌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内容是: 主权遭受侵凌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内容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家的公民,如在中国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时, 家的公民,如在中国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时,由其本国领事依据其本 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中国司法机构管辖。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中国司法机构管辖。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定 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中美《望厦条约》是这一制度明确化、 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中美《望厦条约》是这一制度明确化、 扩大化。相继有19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主要内容有:( 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1) 扩大化。相继有 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主要内容有:( ) 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 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依“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 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 ;(2) 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 )有约外国人与无约外国人之间的 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若后者为被告, 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若后者为被告,则 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 ;(3)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 )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 ;(4)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 )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以被告 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 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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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末法制变革(网络搜索)2007-12-26 17:20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统治全国达268年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
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用鸦片走私和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长期闭锁的国门,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清朝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不同的特色。
清朝前期,继承发展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成就,将古代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
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
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修律的主要内容1.《大清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2.《大清民律草案》3.主要商事立法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5.《大清监狱律草案》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产生了“礼法之争”。
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就《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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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公元184O年一1911年)重点、难点: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
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
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
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
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
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
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
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
一曰外患渐轻。
一曰内乱可弭”。
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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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1842~1922),祖籍广东 新会,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 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 及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 一个法学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师, 成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 洋务运动开始后,1882年进入李 鸿章幕府出任法律顾问,参与中 法谈判、马关谈判等,1896年被 清政府任命为驻美国、西班牙、 秘鲁公使,签订中国第一个平等 条约《中墨通商条约》。辛亥革 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 交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 时政府成立后,出任司法总长。
2.预备立宪之预备 1906.9.1《宣示预备立宪谕》 3.《钦定宪法大纲》(1908.8) 宪政编查馆 1906-1907:官制改革 官制改革引发立宪派的不满,要求速开国会,加快 立宪 清政府宣布立宪时间表,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4.咨议局和资政院的设立
咨议局:1909年 慈禧去世前,通过《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 员选举章程》 选举资格的限制:中学以上文凭、5000元以上不 动产、七品官以上、贡生以上出身,符合条件之 一的年满25岁以上的男子才能参加选举。凡身家 不清白、营业不正、曾经处刑的都要被剥夺选举 与被选举权。 采取复选制:各州县先选出议员候选人,再由候 选人选出正式的省咨议局议员。 议员的权限:只有议决权,公布及施行权控制于 督抚手中。咨议局乃一咨询机构,而非权力机构。
2.不得不变——社会大背景发生变化 伟大的文明与天朝上国的巨大惰性(颟顸) 连续的事件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遂带来变革 3.本讲结构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 政院、《十九信条》 清末修律——修律的原因、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领事裁判权、司法制 度变革
问题二:清末预备立宪
1.立宪三大好处 前奏:五大臣出洋( 1905.7镇国公载泽、户部 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 方、商部右丞绍英;1905.12镇国公载泽、山 东布政使尚其亨、顺天府丞李盛铎、户部侍 郎戴鸿慈、湖南巡抚端方) 皇位永固: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 外患渐轻:从半开化到宪政,从鄙我到敬我。 内乱可弥:消弭革命党批判专制之言论。
问题三:清末修律
1.为什么要修律? 修律是预备立宪的一个组成部分 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对价和前提 2.近代法律转型第一大功臣——沈家本 (1)主持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至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先后译成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日本刑法…… 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裁判构成法……,共二十六 种。未译完者,共十种。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
熊希龄先生天生聪慧被喻 为“湖南神童”,十五岁 中秀才,二十二岁中举人 ,二十五岁中进士,后点 翰林。1913年当选民国第 一任民选总理,由于他反 对袁世凯复辟帝制,不久 就被迫辞职。熊先生晚年 致力于慈善和教育事业, 1920年创办著名的香山慈 幼院。1937年12月25日这 位风云人物在香港逝世, 享年68岁。当时国民政府 为他举行了国葬仪式。
资政院:1910.9 1909.8.23《资政院院章》 议员:钦选议员100人,民选议员100人。 资政院权限:议决国家的预算决算、税法,议定宪 法以外的法律。但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 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资政院会议议决之重大事项:通过议案,迫使清政 府将9年预备立宪期缩短为5年;通过昭雪戊戌冤狱 案,为康梁变法和戊戌六君子平反;通过剪发易服 案,可以剪辪;起草《重大信条十九条》。
(2)兴办法律学堂 “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 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伍廷芳 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人来教学,光 绪三十二年九月开学,学员凡数百人。 ——《寄簃文存》卷六 (3)修订旧法,创立新法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 见”
沈家本(1840—1913), 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 (今浙江湖州)人。历任 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 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 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 资政院副总裁等。 “少读书,好深湛之思, 于《周官》多创获”。 ——《清史稿》
月楼先私其母, 遂及其女, 奸而后娶, 娶之不得, 继之以抢, 其罪有 曷可胜言者! 情窦初开, 即心属月楼, 以思淫奔, 其不贞不洁之渐, 已可概见。
前例:某已故盐商之女, 因看戏而恋一优伶, 求嫁而母 不许, 遂病濒死。其母无奈, 欲许婚而请于宗族, 族人 咸谓:“家素清白, 安能作此丑事?”遂对外佯称女死, 使母女改姓易名, 任其婚嫁而出族易地居住, 本族不 再认此女为族人,但仍认其母。 肯定同情派:众皆言案系和奸, 无论未成已成, 即使重 办, 男则杖枷递籍, 女则离异归宗。况有媒妁婚书, 似 尚不至以奸论。 试思贫士当困顿之时, 忽有配以美色之女, 断无不愿娶 之理, 况月楼乎? 受母命, 倩媒妁, 具婚书, 得聘礼。故余谓罪不在于月楼 、阿宝, 实在于其母王氏也。 窃玉偷香, 士大夫、名闺秀向有犯之者, 而欲以发乎情 、止乎礼之道, 望之于优人弱女, 能乎不能?
第五篇 冲击下的变革:中国法制 的近代转型
第十一讲 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问题一:清末为何会有法制变革?
1.中西交融下观念的松动 杨月楼(1849-1890)案 民、军、商、灶;奴、仆、倡、优、隶、卒。 “杨月楼于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一夜,甚至膀 肩两骨已为扭坏,后皆不能使动……”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人莫有不公于此,残忍之事从未闻有如此之甚 也。”——《论杨月楼发郡覆审一案》,载《申报》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否定韦杨之婚者:杨月楼不过一至微极贱之伶人耳;
5.十九信条(1911.11.3) 1911.5中国历史上第一届责任内阁:“皇族内阁” (13名国务大臣,汉族4人,旗人9人,并有7人为 皇族,且占据关键职位。) 各省咨议局联合发表《宣告全国书》:立宪希望绝 矣。 1911.10.10 1911年10月底“滦州兵谏”:“请愿意见政纲十二 条”——要求年内速开国会、起草宪法、组织责任 内阁、皇帝权力转移至国会和内阁等。 清政府下“罪己诏”、开放党禁、释放政治犯、解 散皇族内阁,下令资政院起草宪法。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1月3日颁布后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