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委员会成员及职责
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参加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会(常委会)核准,报教育厅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出,报学校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方为通过。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相关学位授权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2、审查博士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3、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审议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6、审查相关学科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7、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其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学位办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为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规范,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二)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三)听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五)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对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七)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一)审查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二)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接受本学院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并将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拥有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医疗团队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提高医院声誉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规范医院的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和提升医院人员的专业技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职称评定委员会1.成员构成:职称评定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科室主任、专科技术骨干、医务人员代表等组成,其中医院领导为评定委员会主任。
2.职责:a.负责制定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相关政策和规定。
b.负责组织和监督医院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c.聘任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最终审批权。
d.负责医院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职称评定标准1.职称评定分为临床医疗类、医技类和管理类三个大类,每个大类下根据不同岗位设定相应的评定标准。
2.临床医疗类职称评定标准包括:a.手术技能水平;b.临床病例操作能力;c.临床诊断和治疗能力;d.科研成果等。
四、聘任程序1.申请:医务人员按照医院规定的申请流程提交申请书,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职称评定类别及级别等。
2.材料审查:职称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涉及职称评定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3.考核评定:按照职称评定标准组织考核评定,包括理论考试、技能操作、学术报告等环节。
4.结果公示:根据考核评定结果,职称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审批聘任:公示期结束后,职称评定委员会审核公示期内所收到的相关意见和反馈,最终审批职称聘任,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聘任周期和效能1.职称聘任周期为两年,聘任后医院将定期对聘任人员进行评估,不合格者将取消聘任。
2.通过职称评定的医务人员在科室内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荣誉,如参与重要项目研究、带教等。
六、专业技术培训和提升1.医院将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临床技能培训、学术讲座、病例讨论等形式,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2.医院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提升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水平。
七、宣贯和落实1.医院将通过内部通知、员工培训等方式向全体员工宣传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确保各级医务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
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
委员会成员从学校有关领导和专家中遴选,经学校批准,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补充缺额。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宜。
5.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资格。
6.参与学科、学位点建设的论证工作。
和决策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位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并经全体委员半数通过,即算生效。
第二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分布成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会汇报。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3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出是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2.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
3.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建议。
4.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或提出处理建议。
5.拟订本学科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
6.拟订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水平遴选标准。
7.提出是否同意新增或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建议。
8.参与本学科、学位点建设的论证工作。
证工作。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成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委员会岗位职责
第一章委员会职责一、学术委员会职责1. 在院长领导下,讨论并研究医院的业务发展规划及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及病案管理等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审查、研究制定医院的科研计划及专业科室发展规划。
3. 审查、研究医院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参与制定医院关于奖励科技成果的规定细则和办法。
4. 为医院职称评定委员会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5. 审查并研究医院有关部门的人才培养计划和落实情况。
6. 为分配使用医疗、教学、科研用房和购置大型医疗器械提供咨询意见和论证意见。
二、伦理管理委员会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院工作制度》等文件精神,理解精神实质,指导工作。
2.检查我院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等涉及医学伦理的问题,从伦理原则的角度进行总结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3.不定期地抽查相关业务工作情况,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所有知情同意书、新开展项目、科研课题等进行审核。
4.对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病历进行审核。
5.对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伦理道德水平。
6.开展医学伦理宣传教育,提高患者配合工作的自觉性。
7.做好医患沟通工作,注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审核相关监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2.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和安全医疗教育。
3.发生重大医疗事件时,协调、组织急救、抢救工作,讨论拟定积极有效措施,减少患者的损失。
4.对医疗事故争议及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医院初步意见。
5.负责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医疗鉴定为医疗事故当事人,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
6.针对重大的医疗事故争议,制订或完善相关防范措施。
7.每季度召开例会,进行安全医疗分析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三)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模板】
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石河子大学章程》,为做好我校学位与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定和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实行定岗、定额席位制。
石河子大学本科生设置学校、学院二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研究生设置学校、学部、学院三级硕士、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校级委员会下设业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院)。
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25位委员。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各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处长、教务处分管学位工作的副处长、以及学生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主要领导为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学校硕士、博士学位评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有参与议事热情和能力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学部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如有调整,由其继任者自然接替)、导师代表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2名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办法: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推荐人选中按给定席位进行选举。
各学部委员会主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主任,具有正高级职称、承担学位管理相关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为当然各级委员会委员。
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研学术处处长和部(系)、附属医院负责人组成。
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改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条部、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余成员由部、系提名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任期三年。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接受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逐个审核本部、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2.向教务处提名本部、系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研究和处理本部、系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全体成员人数的2/3以上委员出席,其所作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2以上委员通过,即算有效。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9-31人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名,副1-2名。
由校长担任,副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研究生院院长和教务处处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在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中产生,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设立。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1-2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各培养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中产生,由各培养单位政联席会议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工作组,讨论涉及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委员要求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均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及指导研究生经验;(四)本校全职在岗人员;(五)年龄一般应在任满一届时未超过退休年龄。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
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模板】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学位授予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和《**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
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成员23-25名,设主席1人,副主席3-6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成员由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与发展规划处合署办公。
第四条按学校学位授权点种类成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一般由7到15位的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权点依托单位具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校学位办会同相应分委会单位商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下设学科学位办,负责处理各分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各级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五)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八)审议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九)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增列、撤销或调整;(十)评估和监督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十一)审议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的资格,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十二)向学校招生部门作出按学科招生计划的建议;(十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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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官屯乡明德小学
2015—2016学年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名单及职责
一评定委员会机构
主任于占星
副主任于清德岳占利
成员各班班主任
二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具体负责实施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
2负责拟定并落实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方案。
3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规程和每学年具体的工作安排。
4 组织并监督评定工作。
5对评定结果进行认定,严格把关及审查A、D等级评定工作,并公示。
6 对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
三具体分工
1主任负责主持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负责工作的全面开展。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全面开展工作。
3各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
4成员介入评定工作的全过程,协助并监督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