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2.26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表式样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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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浙地税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24号2003年2月14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劳动就业服务(安置)企业有关减免所得税事项,下放由各主管地税局进行审批(包括2002年度应予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五条: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余额,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02年度起停止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精神,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见浙地税发[2001]148号)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已进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可比照执行。
四、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各地在核定征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年终必须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可积极探索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工作的新路子。
六、从2003年度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律采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深入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要按照浙江地税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导税服务人员;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暂不设置导税台,但应在大厅放置导税指示牌,配备导税员,导税员可兼大厅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导税员工作职责:(一)引导纳税人到服务区域或指定窗口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二)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三)帮助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项目;(四)负责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开启及内容的日常更新维护;(五)负责办税服务厅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检查纳税人办税需要的设施、用品是否完好,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六)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七)维护办税服务厅日常工作秩序,主动化解大厅内发生的办税人员之间、办税人员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争执,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分局主要领导;(八)负责《导税日志》的日常记录,按月上报导税服务总结。
《导税日志》的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导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对纳税人的回复事项等。
第五条导税员应掌握各项涉税业务办理流程,熟悉各窗口职能。
第六条导税员对前来咨询的纳税人,应热情礼貌,主动问好,询问和聆听纳税人的需求,并对纳税人的咨询进行解答。
第七条导税员对自己能够立即解答的问题,应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或留下纳税人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具体的答复期限。
第八条导税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按照规定时间提前五分钟上岗,做到不脱岗、不空岗,工作时间做到“八严禁”,即严禁吃零食、严禁说笑打闹或大声喧哗、严禁乱串岗位、严禁玩电子游戏或上网聊天、严禁看与业务无关书籍、严禁议论服务对象、严禁“煲电话粥”、严禁吸烟。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图文说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2018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72号)中具体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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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录前主页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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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二、注册及登录(一)用户注册点击主界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弹出登录框,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提供自然人、个税代扣代缴、社保缴费用户、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
除以上业务外无需注册,新办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与随机密码(开户后发送至法人手机)直接登录。
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二)用户登录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
原国地税账号密码均可使用,登录后界面一致。
登录后弹出地方税费选择框,请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为保证账户安全,请纳税人操作完成后及时退出并定期修改密码。
若长时间无操作,当次登录将失效。
(三)忘记密码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界面,录入相应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密码重置。
实名认证需通过支付宝APP扫码实现。
重置密码界面如下图所示:三、登录后主页登录后的主界面页头由标识、搜索栏、用户信息及退出组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文件绍市国税所〔2004〕360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必须全部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并在每季度按照规定的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售收入包括:预收购房款、定金、押金、非现金资产、各种代收款项以及以其他各种名义和形式收取的全部款项。
二、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和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按照总局、省局《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一律按照15%确定。
如发生销售产品退回,可以凭退款凭据,按照实际退还的金额冲减当期相关收入。
并分别按以下二种情况处理:(一)发生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退回,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二)发生预售收入退回,如属于当季度收入退回的,可冲减当期“预收账款”;属于以前季度收入退回的,应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应按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开发成本及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归集,不得随意调剂。
开发项目按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确定。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与商品房销售(预售)有关的税金及附加等,在销售实现前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要求在“待摊费用”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待销售实现后按对应的销售收入结转。
四、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开具销售发票的,应在当月按规定计算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等。
销售收入按开具发票金额结转,销售税金及附加按开具发票金额对应应承担的部分计算结转,销售成本根据实际销售面积按预计单位成本计算结转。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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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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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率,上虞杭协热电,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873号
【发文日期】2005-09-13
【实施时间】2005-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
外〔2005〕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绍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生产销售和供电技术开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就2006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各地汇总情况,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专项检查的范围,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二)服务业娱乐业;(三)邮电通信业;(四)金融保险业;(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上述指导性检查项目(一)至(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重点项目。
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并选择一个地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5.26•【文号】国税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国税发[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继续保持打击虚假发票“卖方市场”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成效显著,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51个单位和苏洋等183名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各地税务机关再接再厉,坚持“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方针,强化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绩。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表彰单位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山西省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阳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盘锦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辽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浙江省临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黄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临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铜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渭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宁波市宁波市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表彰个人北京市苏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磊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范云霞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李建农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振云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蒋之青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张子胜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李政文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河北省赵相林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XXX东河北省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薇河北省邢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白鸿胜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艳东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柴富河北省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卢永胜河北省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杨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毛八仙山西省忻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霍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霍彩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陈涛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占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李震宇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焱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叶荫周辽宁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任松寒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军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季贵林辽宁省铁岭市地方税务局田泳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刘飞朋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一彤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元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韩维平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长玮吉林省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刘百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黎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荣丽岩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韩秀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蔡可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陈伟忠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桓晓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管文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陈军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江军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潘金龙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杨嘉伟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稽查局李金彪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稽查局江苏省季晓丽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武军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XXX 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璐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朗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施胜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朱非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文同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庞晨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王黎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董蕾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郑雪斗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徐世光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立新浙江省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周青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程晓明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倪新祥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傅建龙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朱钰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汪道龙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丁靖华安徽省巢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霁暐安徽省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险峰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马凡云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戴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陆汝建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周光伟安徽省巢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晖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龙子湖分局福建省林剑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健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佳器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林燕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凯琳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乐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游辉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占勇华江西省乐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军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建华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王锡联山东省招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桂林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谦山东省汶上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宝民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稽查局权君峰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河南省王唯成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寒冬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左会勇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樊小军河南省济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风景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东军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柴建宁河南省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乔保民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建峰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乐琴丽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邓明生湖北省襄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严承光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丁金琼湖北省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XXX军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易建旺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贵平湖北省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胡恩柏湖北省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盛祥立湖北省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于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宏辉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钟大江湖南省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段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罗建平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马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戴文艳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俊璠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曾伟忠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诗谋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蔡英旺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祁建锋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李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伟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章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韦海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王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志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王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桀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涛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屈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谢迎春重庆市酉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XXX伦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丹徽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蒋海云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贵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彭光荣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贵州省安剑春贵州省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进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孟一兵贵州省遵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谭尚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纪匀贵州省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李顺安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红波云南省曲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军云南省玉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剑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张宣美云南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德吉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呼爱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建陕西省咸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党建武陕西省渭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林乾陕西省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魏邦英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赵宗江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璋甘肃省平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李善元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高庆忠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陈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赵敏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杨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恒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学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白永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马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谨哲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郑建良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卫东宁波市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蒉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许丁根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智森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朱毅玲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娓娓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蔡明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青岛市刘海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深圳市巫东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胡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楚永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开展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和省委、省政府“十二五”时期发展我省开放型经济的总体战略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税收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意义重大、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总结我国30多年对外开放实践,提出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要求。
在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深入实施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新变化的新的历史时期,以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在促进开放型经济水平全面提高,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遏制和打击跨国公司日益严重的逃避税行为,彰显我国税收治理能力,创造良好税收环境,全面提高我国税收现代化、国际化等方面,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缓解国内财政困难和社会问题,纷纷通过税收立法、调整税制、加强征管、强化组织保障、主导国际组织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措施,掌握境外金融资产及账户的涉税信息,强化对跨境税源的管控力度,导致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纷争、跨境税源争夺激烈。
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虞国税外…2005‟17号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各外商投资企业:为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明确征纳双方的责任,提高汇算清缴的申报率和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的对象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凡在2004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2004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内,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一)企业申报时间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本局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缴税款缴纳入库。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浙国税流[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61号2006年9月30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实施《规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人员,并做好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二、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确保我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在配套软件修改完成后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地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以市(地)为单位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3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的公告
2016年3月22日
2016年第2号公告
24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绍县国税政〔2007〕233
25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4年10月19日
绍市国税流〔2004〕492号
18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的通知
2006年7月19日
绍市国税流〔2006〕165号
1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7日
绍市国税流〔2006〕241号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绍市国税法〔2006〕77号
2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绍市国税法〔2008〕39号
3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06年2月23日
绍市国税征〔2006〕39
15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的补充通知
2007年5月22日
绍市国税征〔2007〕107号
16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绍兴市本级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发﹝2005﹞106号【发文日期】2005-11-06【实施时间】2005-09-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提供《办法》规定的证据和依据外,还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别、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
(二)填制全省统一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附件一,各地自印)(一式二份)。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1月15日前报税务机关审批,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逾期不予受理。
三、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本级审批权限。
企业因市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暂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余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中17个扩大经济权限试点县、市,按规定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其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17个扩大经济权限试点县、市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关于调整若干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虞国税管〔2004〕12号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若干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根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业务重组意见的通知》(绍市国税征〔2004〕146号)和《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若干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绍市国税征〔2004〕379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局业务重组后的若干涉税事项办理程序作以下调整:一、进出口涉税事项中,出口退税登记(包括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调整至全程服务台直接办理。
有关资料报送要求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确定,不再另行发文。
日常出口退税申报仍按原规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人员每月在大厅直接受理,具体日期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确定。
出口企业日常预免预抵网上申报,如遇数据出错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由大厅负责软盘接收数据。
二、涉外企业涉税证明事项(完税证明)调整为统一由大厅受理回复,涉外税收管科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分别比照工业、商贸企业办理。
四、取消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咨询证书》。
(5月17日起执行)五、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及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也调整至全程服务受理台受理,税政(法规)科负责调查审批,大厅统一回复。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也调整至全程服务受理台受理,涉外税收管理科负责调查审批,大厅统一回复。
七、办税程序调整后,各单位要结合总局、省局、市局取消若干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内容,在5月19前对现有的工作规程再作一次全面修订,务必使工作规程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更具可操作性。
计统征收科要根据调整后的办税程序,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相关科室要同时做好辅导工作,各操作人员必须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衔接。
八、上述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调整(除第四点外)自2004年5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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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虞国税征〔2005〕4号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源管理二科、四科:现将《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主题词:印发税收管理制度意见通知抄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2日印发排版:施敏芳校对:马良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实施以制度监控为主的纳税监控,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深化纳税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讨论稿)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税收管理员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制订《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意见》。
第二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核算方式、纳税信誉、税法遵从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同时,随着纳税人户数的不断增多,监管力量不足和不到位的矛盾已日趋明显。
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管理,有利于对管理工作进行准确定位,重新梳理并明确管理员工作职责,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实施对纳税人具体税源管理,可以整合现有的、分散在不同岗位上的税务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情况的纳税人提供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从而拓宽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实现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手段的税收管理,以力求提高实际征收率为目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税收管理员根据区域、行业、税源大小等划分不同的管理责任区,其具体工作职责是:(一) 根据在CTAIS系统中的有关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非正常认定与解除等信息,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 实施日常的税源巡查、管理。
1、在工商、国税、地税进行实时联网及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后,管理员应大力加强税务登记的催办,杜绝机外户的产生,使当期税务登记率达到省、市局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2、管理员应督促纳税人亮证经营,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或发现有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等行为的,要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3、管理员负责做好日常户籍、税收管理,确保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
个体组每年应在3月底前制作年度巡查计划,每月按计划对停歇业、漏征漏管户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查处漏征漏管户,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二)调查核实所管辖区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核定和调整税种鉴定、税收定额等。
1、通过实地调查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信息,核实适用税种、税目、征收项目、预算科目、税率、征收率及预算分配比例等项目,以确定其税种核定信息的准确性;辅导纳税人做好税款缴纳预储账户、网上认证、网上申报等信息的维护、调整、确认工作;2、管理员应加强对新设登记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Web申报开户、更新web申报基础数据、中间库信息软件咨询、维护等工作;3、信息收集:(1)基本信息收集管理要求。
管理员要及时更新户管档案系统或CTAIS系统,及时采取必要的征管措施,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或办理变更登记,确保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
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实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法人代表(负责人)、分支机构、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2)重点信息收集管理要求。
管理员应及时准确收集重点税源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重点行业的有关信息。
重点信息应包括:发生重大欠税、重大资产变化、重大偷税嫌疑行为及其他重大突发涉税事件等情况。
4、定额调查核定:对个体定额全面实行纳税人向办税大厅申报,由办税大厅通过计算机直接核定纳税定额,管理员根据要求对纳税人申报定额因素进行抽查复核的办法。
新登记纳税人应在一个月内复核10%以上,非新登记纳税人每三个月复核5%以上。
其中:农贸、小商品、服装等有固定标准摊位的市场个体经营户,管理人员可不再复核,只对投拆举报或提出异议等特殊情况进行调查;5、做好定额的公开工作,每年在9月底前进行定额公开,并将通知书发送至每一个纳税人,或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
(三)强化税款的催报催缴,实时了解掌握欠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大额资产的处置及财务核算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1、催报催缴:管理员负责查询CTAIS未申报记录,及时进行催报,逾期未申报的,责令在限期内申报,并依据《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缴款期限结束次日,依据CTAIS记录应征税款、税款未缴等信息,及时进行催缴,逾期未缴的,责令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并依据《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2、保证申报率与入库率的提高,当年无新欠发生;重点监控业主为外地的个体经营者,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业主身份证号码,在网上发布外地来虞经营者名单,防止欠税发生;3、负责对欠税户的清理工作。
当期税款入库率力争达到100%,当年无新欠发生,并要求每个管理责任区对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进行压缩陈欠的管理;4、加强对零税负、低税负企业的监控。
每月对连续三个月零税负或低于行业税负的企业,实行动态监控,并发布于网上,管理员根据企业名单有选择地进行面上问讯或上门调查,并在相关表单上进行简要分析、说明;5、管理员必须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对多次发生欠税行为的纳税人,要严格控制发票的购买数量和次数,同时要密切关注处于半开业状态、无固定场所和依靠临时租用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防止欠税发生。
(四)实施纳税评估,开展税务约谈,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下户进行调查核实。
1、纳税评估要在重点监控企业范围内选择重点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开展评估工作。
对有关联嫌疑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纳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2、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骗税嫌疑、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以及纳税异常但不能举证确认其合理性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移送稽查局查处。
(五)调查了解纳税人商品、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集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信息,分析税负变化趋势。
分析纳税人税源变化原因和趋势,撰写经济税源分析报告。
1、管理员应实地调查、了解对纳税人流转税和所得税分析、核实工作,收集纳税的基本信息及其他情况,重点做好新办企业和所得税企业的管理;健全、完善对消费税重点税源的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做好税源的分析预测:管理员根据已制定的税收计划,结合税源变动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销售、税收收入进行预测分析(分户预测,发布于局域网上),并提供相关数据及简要说明等,并按规定予以上报。
对税源预测的准确率要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列入管理员的月度岗位目标考核;3、管理员对重点监控企业除了实施对一般企业管理内容外,还要不定期地下户询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对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做出判断,帮助企业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
1、管理员负责对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先要进行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以确定其是否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负责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先要确定其类型,一般分为:小型商贸企业、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等。
再根据对不同类型的商贸企业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等环节,确定其是否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管理员应加强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日常监控和管理,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应在规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并实行CTAIS系统操作和纸质资料实行同步流转;4、临时认定转正式认定:管理员根据CTAIS系统纳税人在实际满一年的应税销售额并结合其它相关情况,(条件参照年审标准和年审处理),确定其是否达到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并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或采取相应征管措施;5、管理员每年一月底前对上年度的销售额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及时通知、督促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确定一定范围内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制作纳税辅导报告;6、年检年审:根据一般纳税人有关申报数据,结合日常管理,直接在CTAIS系统中录入,并结合年审标准做出年审结论。
对不符合年审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规定要求做出相应处理;7、审批审核:管理员要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日常审批审核(含注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同时,要结合《税收执法系统》检查日常审批审核工作的完成情况。
8、管理员应及时完成对各类减免税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实地调查、审核上报。
对纳税人上报的各类减免税及税前扣除项目资料认真审核,及时完成实地调查并上报相关资料。
(七)采集录入调查核实所管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对纳税人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管理。
1、建立纳税人“一户式”存储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工商、国税、地税实时联网和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及时更新和充实纳税人“一户式”存储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要的管理信息;2、管理员以后每年在年审或换证时进行工商登记信息的电子比对,保证“一户式”存储管理信息完整、准确。
(八)加强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缴销等情况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日常性监控和管理。
1、根据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对CTAIS系统中的票种核定信息、发票领购、缴销、结存、丢失、被盗等信息,实施日常性监控,发现差错的应及时告知综合组业务员予以修改并确认;2、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开票纳税人的监控。
凡由中介机构代开票的纳税人,一次开票销售额超过8万元或当月开票销售额增加幅度较大的,管理员应及时核实,采取相关预警措施,防止欠税发生;3、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应收缴其发票或建议取消用票权限;4、负责税控装置的使用监督的管理:应按照确定的推广、安装范围,通知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和进行定期巡查。
对违反规定更改、破坏税控装置,或者销毁、损坏税控装置数据的,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征管法》予以处理。
(九)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等协查系统筛选出的异常票及其他用票情况的核实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