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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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授提纲

行政诉讼法讲授提纲

行政诉讼法讲授提纲一、行政诉讼概念、特点及与行政复议比较1、概念(控告,申辩、争辩即诉讼。

行政诉讼即由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般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2、意义:私权对公权之对抗,法律对公权之制约,公权行使权力(利)与责任(义务)之对等。

其实施目的为对合法私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3、特点(与行政复议的不同比较):⑴、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就救济途径而言);⑵、多级纠错与一次复议(就审查制度而言);⑶、合法性审查与合法性、合理性结合审查(就审查内容而言);⑷、司法终局与复议前置(就审查效果而言);⑸、程序严谨与灵活便民(就审查效率和救济成本而言)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同或相似之处(1)、权利救济目的相同;(2)、具体审理、审查形式基本相同或相近;(3)、裁决(判决)、复议决定形式相同或相近二、行政诉讼受理及排除事项(范围)1、行政诉讼受理范围:(1)、有关人身权的行政诉讼;(2)、有关财产权的行政诉讼;(3)、有关其他人格权的行政诉讼(4)、有关政府或政府机关、机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尚存争议)2、行政诉讼排除事项或范围:(1)、实施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战争、军事行为等)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2)、立法及法律实施(行为)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机构内部奖惩任免决定等)导致奖惩任免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4)、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起的行政诉讼;(5)、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终局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的管辖、证据1、管辖的一般概念(统辖、管理及处理权限)2、一般管辖中的特别规定(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涉及不动产权属等行政争议的管辖等)3、证据种类及其划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就证据渊源、性质等划分,又可划分为言证、物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派生证据等)4、证据的采信原则---------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四、行政案件审理及程序1、审理一般程序:起诉-----受理-----审理(一审----上诉-----二审)-----判决-----执行(对被告败诉的执行罚、强制执行)2、判决形式及判决原则(维持、撤销、判决履行或确认违法为原则,判决变更或变更判决为例外)3、审判时限(起诉时限,一审时限,上诉时限,二审时限等)4、再审(三审)进入限制及进入条件五、赔偿诉讼1、赔偿诉讼条件2、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节3、行政赔偿属国家责任,赔偿费用由国家承担4、赔偿费用的追偿六、涉外行政诉讼-------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七、其他规定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2、诉讼参加人与第三人3、诉讼代理人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5、证据保全6、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006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讲稿范文

行政诉讼法讲稿范文

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解的是一篇有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讲稿。

随着现代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进,行政诉讼法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本次讲解,希望能够向大家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功能和作用,并基础上与大家一起探讨如何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概念介绍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

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的恶意侵害、违法行为等,为公民、法人提供了一种可以防范和消除权利的保障工具。

同时,在行政工作中,行政诉讼法也可以使行政机关更为规范、更为合法、更为透明,提升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举证、开庭、判决、上诉等详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和公平;行政诉讼法有助于行政机关自我规范,提升行政效率、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行政诉讼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促进大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介绍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了公民、法人可以依据何种情况提起行政诉讼;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程序、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畅和公正;明确了行政行为的取缔、再审和撤销等程序,为公民、法人走法律程序保障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质证、证据规则等相关要求,为案件验真提供了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公民、律师和法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如何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政府自我约束,引导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法规及行政管理行为中更加谨慎、合理。

行政诉讼法提纲 (1)

行政诉讼法提纲 (1)

行政诉讼法讲稿(提纲)一、出台背景: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

直至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立法宗旨: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重要意义:(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行政诉讼法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103条。

(一)行政诉讼法的性质。

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

(二)受案范围。

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纠纷,不在受案范围内)(三)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1.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六)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法知识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某市行政学院举办了一场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

以下为讲座中涉及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多次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并要求市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三、案例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四、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本案中,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然而,在案例中,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合法权益,存在不合理之处。

因此,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

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后,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在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时,市政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市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合理原则:市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公平原则:市政府应当对同一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实行公平补偿。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n (一)立法目的修改完善
n 立法目的:增加解决行政争议 n 将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n 删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为什么只监督不维护?
n 一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的一种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使的侵害,为受到行政违 法行政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2.0时代。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4年首次修改
n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n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
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n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
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 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n 2014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修改 45条,增加33条,删除5条。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破解胜诉难之道 n 1.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 n 2.完善诉讼程序,促进程序科学; n 3.完善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n 4.加大审查力度,实质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执行难
n 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 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 各方面干扰太多。
n 二是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人身权、 财产权”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如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国 家救助权、社会保障权、从事科研和文学艺术 创作自由权。
n 三是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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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辖(一增一删三改)
n 六是共同诉讼,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 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法讲稿1部分

行政诉讼法讲稿1部分

(三)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 讼法》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 拘束力。行政诉讼法确定对人的效力标准, 是属地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 讼的当事人都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
(四)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行 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 围。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法 律适用力在特定形式下所能达到的界限。 (一)空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空 间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 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解决行政争议的有限性。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目的的双重性。 4.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 对象,都是法律为行政行政相对人提供的 救济手段,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所谓立法宗旨,就是指立法的根本目的、立法 的指导思想。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行 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或者指导思想。 《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 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南京国民政府和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相 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1)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普通法 院; (2)行政诉讼的范围采用概括式的规定; (3)行政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 (4)在具体程序上,凡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有关事 项,准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共38页

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共38页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讲座第一讲行政诉讼法(上)一、行政诉讼概述1、司法权的制度能力:被动性,专业性,判断性,中立性,程序性。

2、行政诉讼的概念、制度价值与特征(1)、概念: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所做的依法裁判的过程。

(2)、制度价值:理性促进争议解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社会活力。

3、特征:由专门的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解决争议,遵循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有法定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

4、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简史:(1)、第一阶段,初创期(建国--1982年)54宪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

(2)、第二阶段,建立期(1982--198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3)、第三阶段,完善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做了解释,行政诉讼制度不断成熟。

5、行政诉讼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

6、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困局行政主导的体制格局,司法制度的能力现状,公民社会的成长规模。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的意义,又称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那些行为拥有审查权。

(注意这与受理审查范围概念不同)。

2、受案范围的制度价值;标志着司法审查权的可得性,标志着当事人的请求权范围,标志着起诉人资格的要件之一。

3、基本模式一般模式:列举式,概括式,结合式第二讲受案范围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进和划分标准(一)、制度演进:1、单行法确定阶段2、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司法解释适度扩大阶段,肯定概括式与否定列举式相结合。

4、行政诉讼的法定阶段(二)、划分标准:行为标准,人身财产权标准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1、正面可以受理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2、反面排除范围:国家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效力的反复适用性、效力的普遍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与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内部最终解决效力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30.2,第14条。

行政诉讼法讲稿范文

行政诉讼法讲稿范文

行政诉讼法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下面,我将从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的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详细讲解。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合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等。

这些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

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诉讼案件并进行审理的行为,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行为,开庭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庭审的行为,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行政行为的判决结果,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为了更好地贯彻行政诉讼法的精神,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今天我向大家介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谢谢大家!。

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讲座行政诉讼法讲座第一讲行政诉讼法(上)一、行政诉讼概述1、司法权的制度能力:被动性,专业性,判断性,中立性,程序性。

2、行政诉讼的概念、制度价值与特征(1)、概念: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所做的依法裁判的过程。

(2)、制度价值:理性促进争议解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社会活力。

3、特征:由专门的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解决争议,遵循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有法定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

4、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简史:(1)、第一阶段,初创期(建国--1982年)54宪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

(2)、第二阶段,建立期(1982--198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3)、第三阶段,完善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做了解释,行政诉讼制度不断成熟。

5、行政诉讼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

6、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困局行政主导的体制格局,司法制度的能力现状,公民社会的成长规模。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的意义,又称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那些行为拥有审查权。

(注意这与受理审查范围概念不同)。

2、受案范围的制度价值;标志着司法审查权的可得性,标志着当事人的请求权范围,标志着起诉人资格的要件之一。

3、基本模式一般模式:列举式,概括式,结合式第二讲受案范围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进和划分标准(一)、制度演进:1、单行法确定阶段2、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司法解释适度扩大阶段,肯定概括式与否定列举式相结合。

4、行政诉讼的法定阶段(二)、划分标准:行为标准,人身财产权标准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1、正面可以受理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2、反面排除范围:国家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效力的反复适用性、效力的普遍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与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内部最终解决效力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30.2,第14条。

行政诉讼律师发言稿

行政诉讼律师发言稿

行政诉讼律师发言稿尊敬的各位法官、各位出席的嘉宾们,大家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代表行政诉讼律师,我将为大家带来关于行政诉讼的讲解和发言。

作为行政诉讼律师,我们肩负着捍卫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途径,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并为各界人士提供了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和救济渠道。

因此,行政诉讼律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作为行政诉讼律师,我们要深入研究行政法律法规,掌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

只有深入了解法律的规定,我们才能有效地协助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进行辩护。

此外,我们还需要紧密跟进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以保持专业素养的提升。

其次,行政诉讼律师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案例分析能力。

只有在实际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通过对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能够总结出一些经验和规律,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对于行政诉讼律师来说,法律文书的撰写也是非常重要的。

诉讼律师应该具备对法律文书的准确理解和写作能力。

在撰写法律文书时,我们要做到简洁明了、准确无误,以确保文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此外,行政诉讼律师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与行政机关、其他律师和相关人士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只有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善于协商,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后,作为行政诉讼律师,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我们的行为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必须保持中立、公正,坚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尊敬的各位,行政诉讼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一份子,我们肩负着维护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使命。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公平正义的实现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行政官司发言稿范文

行政官司发言稿范文

行政官司发言稿范文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行政官司,女士们,先生们:非常感谢主持人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在这里发表一些观点。

我是一名行政官司,非常荣幸能与各位在这里共同探讨行政治理的重要议题。

首先,我想强调政府的使命是为百姓服务。

行政官司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时刻把百姓的利益置于最高位置。

我们要始终记得,我们的目标是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帮助百姓解决问题,提供高效、公正的服务。

其次,行政官司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作为行政官司,我们经常需要与各方合作,与公众沟通,与上级部门协调。

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各方需求,解决各种问题,并达成共识。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升沟通能力,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

此外,行政官司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工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因此,作为一名行政官司,我们不能满足于自己学有余力,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任务。

最后,我想强调行政官司要注重培养务实作风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行政工作中,我们经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有勇气去面对困难,有能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且善于与他人合作,形成合力。

只有团队的力量和合作精神,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为百姓提供更好的服务。

以上就是我对行政官司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百姓的尊重和关爱,用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他们解决问题。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与团队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谢谢大家!。

行政诉讼法讲稿2部分

行政诉讼法讲稿2部分
6.鉴定结论
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 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 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 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 其次,规定了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行政 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对原告举证期限均未规 定,《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 的举证期限,即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 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该条还规定了原 告延期提供证据和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即原告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 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物证
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 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作为证据的物品都是有形 物,既可以为人们所观察,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 进行比较。在某种情况下,同一物品同时能起到 物证和书证的双重作用,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
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 证据特征: 1.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证据所证明的事 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 系。 2.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 情况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 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合法。
1.突出了证据的形式要求
• 《证据规定》第1o条至15条按照《行政诉 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类型的顺序, 分别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的提供要求作出了规 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讲课讲稿

我国行政诉讼法讲课讲稿

案例分析
• 某单位在山上采石,小张和小李二人在打炮眼, 一块巨石突然滑动,小李见状急忙向后躲闪,不 料将一名刚走到他身后的民工撞到山下摔死。小 李应否事由:
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 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 罪的事由。
小常是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由于遭遇国际 金融危机,今年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加之法学 专业就业门槛高,就业范围窄,眼见离毕业生日子越来越近, 他虽然全国四处奔走,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 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是摸襟见肘。2008年10月中旬 的一个晚上,小常见学校公寓楼的一间寝室内无人却房门大 开,于是溜门入室,盗得学生小华放在书桌上的“华硕”笔 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在携赃逃离现场途 中被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并抓获归案。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
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包括: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
份权等。
民事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般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 为4年。
课堂案例练习题:
请指出下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哪一种(讨论)。 1、某甲开车途中发现有个熟人某乙在前面行走,就想开车紧 贴而过,吓唬某乙,但车紧贴而过时将某乙拖倒轧死。 2、某段公路上有农民白天堆晒的麦秸,某甲在深夜开车驶过 该路段时将一名藏在麦秸下睡觉的儿童压死。 3、某甲是某仓库管理员,一天朋友来仓库看望他,拿出香烟 请某甲抽烟,抽烟后某甲将烟头随手一扔,结果引起火灾。 4、某甲想开枪杀死某乙,虽然距离很远,但某甲不愿放过这 个机会,向某乙开了一枪,结果没有击中某乙。

行政诉讼法讲解

行政诉讼法讲解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2、特殊地域管辖: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3、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我国领域和有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3、共同诉讼人权利:(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

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

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即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种性质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哪些种类、哪个范围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取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是:(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二)控告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可以明确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依法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明确管理相对人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按照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共有四种级别的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讲座(人社厅课件)

行政诉讼讲座(人社厅课件)

(六)不准予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中反映出 行政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还广泛存在的问题
• 1、行政程序不规范和部分案件超期办理, 有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行政机关的权 威性。 • 2、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失衡,突出表现在城 市管理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上 。 • 3、行政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 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尺度不统一。
(六)不准予执行的 非诉行政案件中反映 出行政机关存在的主 要问题
(三)理解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
(五)不依法、不严格、 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或拖 延履行职责,甚至行政不 作为、乱作为。
(四)行政行 为程序不规范 或违法
(一)举证不力,应诉能力不足
• 1、行政机关未积极主动应诉,诉讼中不提 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 2、不能较好的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提供证明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关键性证据。
返回
• 1、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中,引用法律条文的 准确性不强,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的状况,委 托乡镇政府征收的,委托程序存在瑕疵。有的 征收决定书未查清被执行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 2、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中,运管部门未及 时对非法营运车辆上的乘客进行调查取证,证 据仅体现为被执行人的陈述。 • 3、有些部门还未等到复议期限、诉讼期限经 过即申请法院执行。 • 4、行政处罚在救济权利告知上存在瑕疵,主 要表现为告知的复议、诉讼期限不符合法律规 定。 返回 • 5、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七、工伤认定规则及适用
工 伤 认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合法 原则 利益衡 量原则 倾斜保 护原则 正当法 律程序
2、“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 适用。
• • • • • • (1)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概况 (2)并存与冲突 (5)上下班规定的法律漏洞填补 工伤认定涉及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认定 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标准、认定工伤的 事实依据,等等。

XXXX新行政诉讼法讲座

XXXX新行政诉讼法讲座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六〕起诉问题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复议选择为原那么,复议前置 为例外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领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 制度与社会经济开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 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 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 法予以修改完善。
行政诉讼法
专题讲座
2021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 ?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 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 迈入新的时代。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六〕起诉问题 一般起诉期限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 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 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 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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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篇一: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定稿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XX年、XX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处于国家根本法——宪法之后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1、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公安局负责抓人,但是抓人之前,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并不是说他就犯罪了,这个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得由检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审,如果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这一系列的活动就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基本原则不同、审理方式、证明标准、执行方式上都是不同的。

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通俗的理解就是民告官,不过这里的官,指的不是官员个人而专指政府机构,就是说可以把政府机构告到法院。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与刑行政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不同。

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六、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两类纠纷:第一,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第二,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纠纷。

比如劳动争议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案件。

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作用和适用的地域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事项。

鉴于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时间效力与民事实体法不同,一般情况下它是溯及既往的。

即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若尚未审结,则应按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贰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一、民事诉讼的主管1.主管的概念所谓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所谓的主管问题就是判断有关的案件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是不是管这个案件,而且要判断这个案件法院是不是通过民事程序,由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来解决这个纠纷。

2.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民事主管强调有两个要件,只要同时符合两个要件,法院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去解决有关纠纷:(1)主体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2)内容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因其他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

换言之,只要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有关纠纷。

3.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

二、民事诉讼管辖概述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是确定管辖篇二:党委中心学习组《民事诉讼法》讲座讲稿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繁阳司法所所长张立新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XX年、XX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处于国家根本法——宪法之后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1、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公安局负责抓人,但是抓人之前,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并不是说他就犯罪了,这个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得由检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审,如果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这一系列的活动就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基本原则不同、审理方式、证明标准、执行方式上都是不同的。

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通俗的理解就是民告官,不过这里的官,指的不是官员个人而专指政府机构,就是说可以把政府机构告到法院。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与刑行政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不同。

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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