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民法名词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常常出现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术语,这些名词的准确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解释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1. 财产:指一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权益,可以是物质上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金钱、土地等。
2. 继承: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益移交给特定的继承人的过程。
3.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约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民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
5. 名誉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对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6. 承诺:指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或保证。
7. 侵权: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8. 过失:指因疏忽或疏漏造成的损害,而无意识违背法律义务。
9. 不正当竞争: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10. 损害赔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后,需要向受损害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11. 报复性侵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为报复他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1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13. 遗嘱: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的意思表示。
14. 国际私法:指处理国际涉案事务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15. 债权人:指向他人主张债权的个人或法人。
16. 定义权:指拥有在合同或法律文件中定义词语或术语的权力。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18. 损害赔偿责任:指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19. 民事诉讼: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过程。
20. 代位权:指代理人或授权人的权利能力,代表他人行使权益。
21. 嫌疑人:指被怀疑参与犯罪活动的个人。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B公司应赔付:5 5 2.78(万元) 4+5
而若以比例责任的方式来分摊,则:
A公司应赔付:5 4 2(万元) 4+6
B公司应赔付:5 6 3(万元) 4+6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分摊方式是指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 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公司只在 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 超出的部分。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张某的堂兄) 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 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 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想到堂兄尸体及准备采购货物的2 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 000元的 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保险基础
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 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财产 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 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 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 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 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 追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考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事件。
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保险法名词解释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危险:是指人类遭遇人生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3、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基于某项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一种保险。
4、自愿保险:是指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5、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7、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保险。
8、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行投保的保险。
9、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11、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12、英美法: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13、保险利益:只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4、最大诚信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若有违反,一方则有解除合同关系的自由。
15、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6、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继承法试题
继承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1、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2、遗赠: 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列举遗产继承的顺序中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列举遗嘱的五种形式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3、列举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单选题(每题3分,共33分)1、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即视为( B )A、放弃继承B、放弃继承C、丧失继承权D、转继承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下列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说法正确的是( B )A、推定有继承人的人先亡B、推定长辈先亡C、推定同时死亡,相互继承遗产D、推定男方先亡3、被继承人死亡时,针对同一遗产既有遗嘱又有遗赠,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如果有抵触,如何办理继承( D )A、按照法定继承办理B、按照遗嘱继承办理C、按照遗赠办理D、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4、刘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丙和胡某D、甲、乙丙及胡某5、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6、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加红的是重点,若不全请予以补充)1、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刑法: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犯罪: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6、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7、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8、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9、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10、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11、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12、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3、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4、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经济法概述》考试 名词解释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未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领域内微观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具有一定实物形态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
法律事实:能够一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所设立的权利。
共有: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经营权:经营人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他人受到损害。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
按份之债:债的各个主体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的各个主体由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 填空题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性、预先给付性、担保性、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待定物。
2.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且工菌名义为委必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6.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8.我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土生,自核准注册之FI起计算。
9.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失形式。
11.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4.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5.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16.依中国专利法,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7.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担迎的商标的权利。
1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19.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直人或者萱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名词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有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民事引为或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权利: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金融市场学名词解释(最全版)
金融市场:是办理各种票据、有价证券、外汇和金融衍生品买卖,以及同业之间进行货币借贷的场所。
金融市场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
这些交易者或是资金的资金供给者,或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
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或交易的标的物,亦即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最初又称信用工具,指表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或凭证,是具有法律关系的契约。
短期金融市场:又称货币市场,指专门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
所谓短期通常指一年以内。
长期金融市场:又称资本市场,是指专门融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市场。
现货市场:是随交易协议达成而立即交割的市场。
期货市场:指交易协议虽然已经达成,交割却要在某一特定时间进行的市场。
初级市场:指新证券发行的市场,又称一级市场。
次级市场:指旧证券流通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金融市场管理:指国家根据有关的金融市场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营运、稳步发展的目的。
金融市场监督:指为了实现金融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校治,使市场运行恪守国家法令及规定,严格遵守市场管理的过程。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金融市场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具体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家庭五个部门。
在开放的金融市场上,还包括国外投资者。
金融机构: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间接融资领域活动的组织和直接融资领域活动的组织。
机构投资者:用自有资金或者从社会公众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特点是资金规模大、分析能力强、专业水平高。
信托投资公司:也称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
这类金融机构是向投资者(一般是小额投资者)出售自己的股份或发行债券,以所得资金买入多种证券。
养老金基金:又称退休金基金,是一种契约性金融机构。
这种基金的参与者多为私人企业的职工,资金来源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劳资双方的积聚,即雇主和雇员各交纳一部分;二是基金运用的收益。
建设工程合同代位
建设工程合同代位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承包商)的原因,债权人(业主或发包人)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代位的定义、法律依据、条件、效力以及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代位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代位的定义代位,即代替,是指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债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代位是指业主或发包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承包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些规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代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代位的条件1. 合同性质允许代位: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可以代位的合同,因为合同性质不具有排他性,债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2. 没有约定不得代位: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代位的内容,或者合同中约定的不得代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代位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 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合同义务。
三、代位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承包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买卖中的代位和转移
买卖中的代位和转移代位和转移是买卖交易中常见的概念,指的是合同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买卖中的代位和转移,并探讨其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代位和转移的概念和形式在买卖合同中,代位和转移是指当一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合同时,将其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来代替完成的行为。
代位和转移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权利的代位转移:当合同一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合同中的权利时,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并通知对方接受其作为新的合同一方。
2. 义务的代位转移:当合同一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将其义务委托给第三方代为履行,并通知对方接受其作为新的合同一方。
3. 合同的转让:当合同一方无法或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与原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4. 继承转移:当一方因死亡、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权利和义务将根据继承或破产法律规定转移给其继承人或破产清算人。
二、代位和转移的影响代位和转移在买卖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产生一系列重要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保护:代位和转移为买卖交易的各方提供了一种应对风险的方式。
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代位和转移可以避免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保护各方的权益。
2. 事务延续:代位和转移能够确保合同的继续履行,避免交易因合同一方的原因中断。
通过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可以继续进行并实现交易目标。
3. 风险分担:代位和转移实现了风险的分担和共享。
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通过将其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可以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减少一方承担的风险。
4. 法律效力:代位和转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必须进行书面通知,并经过合同对方的同意,以确保代位和转移的有效性。
三、代位和转移的适用场景代位和转移适用于多种商业交易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无法履行: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通过代位和转移将义务委托给第三方代为履行,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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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名词解释
代位名词,是指主要代替某一动作行为中不在现场的另一个行为者而进行意志表达的意志。
如民法上所称之代理权,代位权。
合同上所称之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的代位抗辩权。
代位,指权利人得代本应由其本人享有的权利,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对于当事人因故未能实施的行为,由他人代为实施时,亦须由代位人向本人表示授权的意思,始得发生效力,这种权利就叫做代位权。
具体到合同法上来说,一个人在履行自己义务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障碍不能履行义务时,可以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
第三人如果接受委托,则该代替履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与原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所谓表见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但是,表见代理制度也存在着局限性,比如无权代理行为不成立的问题。
从上文可以看出,代位名词是指代位权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前者是指,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代位权时,由另一方当事人代位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后者指合同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而债务人因此而取得的代位权。
但这里的代位权是狭义的,即只限于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它是指合同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我们知道债权人的权利来源是基于其债权,而债权又来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但如果合同出现了不能履行的情况,那么债权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而这些权利,都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享有的,这些权利不是基于他人权利而享有的,所以说这些权利不是代位权。
我们还可以举例来说明。
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