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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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名词解释
代位名词,是指主要代替某一动作行为中不在现场的另一个行为者而进行意志表达的意志。如民法上所称之代理权,代位权。合同上所称之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的代位抗辩权。代位,指权利人得代本应由其本人享有的权利,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对于当事人因故未能实施的行为,由他人代为实施时,亦须由代位人向本人表示授权的意思,始得发生效力,这种权利就叫做代位权。具体到合同法上来说,一个人在履行自己义务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障碍不能履行义务时,可以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第三人如果接受委托,则该代替履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与原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谓表见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是,表见代理制度也存在着局限性,比如无权代理行为不成立的问题。
从上文可以看出,代位名词是指代位权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前者是指,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代位权时,由另一方当事人代位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后者指合同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而债务人因此而取得的代位权。但这里的代位权是狭义的,即只限于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它是指合同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我们知道债权人的权利来源是基于其债权,而债权又来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但如果合同出现了不能履行的情况,那么债权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而这些权利,都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享有的,这些权利不是基于他人权利而享有的,所以说这些权利不是代位权。我们还可以举例来说明。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