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法规的保证人代位权与追偿权
第三者担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交易方式不断创新,第三者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第三者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财产或者信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为了规范第三者担保行为,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第三者担保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第三者担保的法律特征1. 担保人的独立性第三者担保中,担保人并非债务人的债权人,其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人以其独立财产或者信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行为与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关。
2. 担保的独立性第三者担保的独立性体现在担保行为与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关。
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而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
3. 担保的附随性第三者担保的附随性是指担保行为附属于债务人的债务,担保人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若债务人履行债务,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三、第三者担保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第三者担保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者担保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
(2)第三者担保的设立条件:担保人须具备担保能力,且担保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第三者担保的效力: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
2. 《合同法》《合同法》对第三者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1)合同订立:第三者担保的设立,需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
(2)合同履行: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3)合同变更:担保合同变更,需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
(4)合同解除:担保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
3. 《物权法》《物权法》对第三者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物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方面:(1)担保物的设立:担保人应当以其合法的财产或者信用设立担保。
合同法对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
合同法对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引言担保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合同法作为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法对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以期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一、担保合同的基本概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负有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责任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根据合同法对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人应承担下列民事责任:1. 主债务履行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债务责任,包括债务的履行义务和债务的清偿义务。
2. 相对人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担保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行起诉债务人,或者提供财产对价,但在此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履行其担保义务。
同时,担保人还有权要求债权人就相关事项向其提供必要的证明。
3. 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担保人在履行债务后,对债权人的权利享有代位权。
即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可以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与债权人相同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4. 追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并保留追偿的权利直到债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
5. 在担保范围内放弃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可以放弃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利。
这意味着,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以债务人的债务存在问题或者其他抗辩理由来拒绝履行。
三、担保合同责任的法律适用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订立的担保合同。
当担保合同中的法定规定与合同双方的约定有冲突时,以法定规定为准。
四、担保合同责任的法律保护合同法对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为合同参与方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有力的救济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为债务⼈履⾏债务后,担保⼈有权向债务⼈追偿,要求债务⼈赔偿担保⼈履⾏债务时的损失。
担保⼈追偿的时候就成为了债权⼈,担保⼈除追偿主债务外,还可以追偿利息,那么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向其他保证⼈⾏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1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2年12⽉5⽇起施⾏。
担保⼈⾏使追偿权的条件1、担保⼈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这是担保⼈⾏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由此产⽣了在担保⼈与主债务⼈之间的⼀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代为履⾏债务之前,担保⼈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与担保⼈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追偿的权利。
关于主债务⼈与担保⼈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认为应当属于⽆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产⽣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是基于双⽅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代为履⾏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只起诉主债务⼈以外的担保⼈⽽不起诉主债务⼈的情形。
在⼈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在该判决已发⽣法律效⼒,但尚未履⾏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不能履⾏或不能全⾯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就未履⾏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民法典》第669条的规定,保证⼈可以预先⾏使追偿权,这是保证⼈尚未履⾏保证责任⽽享有追偿权的⼀个例外,保证⼈预先⾏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第⼀、⼈民法院已受理了债务⼈破产案件。
有关保证人依法享有追偿权的法律常识
有关保证人依法享有追偿权的法律常识追偿权成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管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管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
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
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规定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中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
担保协议的保证人代位权与代偿权
担保协议的保证人代位权与代偿权一、引言担保协议是贷款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在担保协议中,保证人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代位权与代偿权。
二、保证人代位权的定义与权利1. 保证人代位权的定义保证人代位权是指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取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成为债权人的权利。
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代位权,要求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2. 保证人代位权的权利保证人代位权赋予保证人在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成为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主要包括债权的转移、追偿权和请求权。
具体来说,保证人可以取得债权关系,主张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追索借款人的违约赔偿,以及请求债权人协助行使权利等。
三、保证人代偿权的含义与行使方式1. 保证人代偿权的含义保证人代偿权是指在借款人违约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可以代替借款人进行债权的偿付。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先行代偿,保证人则有权在完成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
2. 保证人代偿权的行使方式保证人代偿权的行使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将债务进行偿付;二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约定保证范围,当借款人违约后,保证人可以按照担保范围进行代偿。
四、保证人代位权与代偿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 联系保证人代位权与代偿权都是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它们都涉及到保证人代替借款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2. 区别保证人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成为债权人的权利。
而保证人代偿权是指保证人代替借款人进行债权的偿付,对债权人行使追偿权。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代位权是保证人取得债权,并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而代偿权则是保证人取代借款人向债权人进行债权的代偿。
五、保证人代位权与代偿权的意义与风险1. 意义保证人代位权与代偿权的设立,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其能够有效地实现债权的追索与保全。
担保法律法规保证人代位权
担保法律法规保证人代位权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它通过提供担保人的承诺来保障债务的履行。
在担保中,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关键因素之一。
保证人代位权作为担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能够代替债务人行使对债务人的权利,并追偿已支付的款项。
一、保证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依据保证人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款项。
保证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证人代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各项权益、权利和优先受偿的追偿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代位权的实现主要途径是通过代位追偿。
二、保证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保证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保证人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未履行到应履行的期限。
2. 保证人履行债务。
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替代债务人履行了约定的债务。
3. 保证人选择行使代位权。
保证人可以选择行使代位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代位权,但一旦行使代位权,则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三、保证人代位权的效力和效果保证人代位权的实现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人仍然应对保证人承担债务。
虽然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使得保证人成为了债权人,但债务人仍然应承担原债务,直到债务完全清偿。
2. 保证人享有一定的债权权益。
保证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成为了债务人的债权人,享有一定的债权权益,包括追偿已支付款项的权利和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3. 保证人代位权不影响保证担保的平等责任原则。
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保证担保的责任减轻或者解除。
保证人依然承担原债务的全部责任,包括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等。
四、保证人代位权的法律途径保证人代位权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法律途径:1. 赋予保证人优先受偿权。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往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
那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担保人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而且扩展到担保无效之时。
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无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
担保人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责任发生于担保无效之时;(2)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也大,过错小,责任也小。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几种:一、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法律法规中的代位权与追偿权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中的代位权与追偿权规定担保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一方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在担保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会存在着代位权和追偿权的关系。
本文将通过解析担保法律法规中的代位权与追偿权规定,探讨担保制度对于债权保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规定的影响。
一、代位权的规定担保法律法规对于债权人在担保过程中的代位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无条件地取得担保人享有的权益,并以该权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我国的担保法律法规中,代位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代位权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以此追偿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追偿权的规定追偿权是担保法律法规中对于债权人追回担保债权的权利规定。
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通过担保人追回担保债权。
我国的担保法律法规中,对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但无法同时行使两者。
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应当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并且必须经过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达成书面协议等。
在实践中,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担保合同对于债权人的追偿权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三、担保制度的重要性担保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手段,对于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担保制度能够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增强其信心。
通过担保合同的签订,债权人可以获得可靠的担保,减少违约风险,提高债务偿还的保障。
其次,担保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
的批复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结束——。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代位权
第四章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代位权(一) 担保人代位权的性质以及与追偿权间的关系由相关的法律可知,保证人代位权与追偿权间具有紧密的关联,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障追偿权的顺利实现,因此可以说代位权因追偿权的存在而存在。
在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内,第三人才可以代位行使相应的权利,代位权实现的前提则是追偿权的存在。
两者之间紧密相连,当权利行使,完成了目的,另一项权利也就同时消失。
由于具有这种特点,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保证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有相同的内容,能够统一归为“代位追偿权”问题。
然而,如果对保证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将会发现两者间的不同之处与差别,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区分[44]。
(一)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债务人与保证人间的法律关系是追偿权产生的基础。
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委托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赠与关系等等。
因为主债务人的委托,保证人和主债权人签订相关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这种关系就是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规定,在保证人履行相关的债务或以某些行为抵消债务以后,保证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委托人及时支付其在消除债务过程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等,因此主债务人与保证人间的委托合同是保证人追偿权的基础关系。
如果保证人没有受到委托,而自愿为主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则就是无因管理的关系。
根据相关的规定,保证人的无因管理行为如果对主债务人有利并且没有违反主债务人的明示等,则有权要求主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债务等费用。
当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是一种赠与的行为,那么两者间就是赠与的关系,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保证人不具有追偿权[45]。
但是,债务人与保证人间法律关系并不是代位权产生的基础。
保证人作为当事人,参与合同的签订但是与债务人、债权人并没有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能够享有代位权。
在法律上,保证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被称作“代位清偿”,也叫做“第三人清偿”。
保证人作为债务履行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与债权人间具有相关的保证合同,在其代为偿还债务时,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债权转移,也就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系列债权等可由保证人代位行使。
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保证⼈替债务⼈偿还债务后,当然有权要求债务⼈归还,债务追偿权就是为了保护保证⼈的权益⽽设定的,保证⼈替债务⼈偿还债务,那么债务⼈还钱时,保证⼈可以要求债务⼈⽀付利息吗?债务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委托⼈应当偿还该费⽤及其利息,保证⼈以⾃⼰的财产对主债权⼈进⾏清偿并使得主债务⼈免责,构成了必要费⽤之⽀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请求返还。
具体包括:1、保证⼈清偿的债权⾦额。
作为受托⼈,保证⼈有权要求债务⼈偿还⾃⼰替债务⼈偿还的债务或其他免责⾏为所⽀出的必要费⽤,⼀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清偿之⽇起的法定利息。
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出的必要费⽤,受托⼈可以要求委托⼈偿还⾃⽀出之⽇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法定利率。
(⼆)未经委托⽽提供保证的,根据⽆因管理的原理,保证⼈的追偿应以主债务⼈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必须偿还必要费⽤。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到损失进⾏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偿付由此⽽⽀付的必要费⽤。
这⾥所指的必要费⽤主要包括:1、管理⼈在管理事务中直接⽀出的费⽤。
2、管理⼈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保证⼈对于债务⼈的追偿权是保证⼈与主债务⼈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保证⼈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点:(⼀)保证⼈提供保证,会与债务⼈签订委托协议。
保证⼈可以根据双⽅间的委托协议向主债务⼈进⾏追偿。
如果保证⼈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委托⽽进⾏,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保证⼈的清偿⾏为使主债务⼈从中受益,根据⽆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可以要求主债务⼈⽀付必要的费⽤⽀出。
(⼆)除依据双⽅间法律关系享有对主债务⼈的追偿权外,保证⼈还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的⼀般民法原则向主债务⼈进⾏追偿。
民法典关于保证的12个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变化较大,下面我们探讨下《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
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变化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54条规定: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变化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中的代位权与代偿权的区别与界定
担保中的代位权与代偿权的区别与界定担保是指债务人的一种义务形式,通常涉及到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在担保关系中,常常涉及到两个相关的概念:代位权和代偿权。
虽然这两个概念都与担保有关,但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应用。
下面,我们将分别探讨担保中的代位权和代偿权的区别与界定。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并代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在代位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担保人,担保人拥有与债权人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从担保人那里获得债权的履行。
代位权的特点是一种替代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选择将原本应由债务人履行的债权,转移给担保人来履行。
这种权利的行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约定。
代位权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障措施,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转向担保人进行追偿。
二、代偿权代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权向担保人要求赔偿。
在代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转移债权,而是要求担保人直接向其进行赔偿。
担保人在承担代偿义务后,不会得到债权人相同的权益,而是通过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进行债务的偿还。
代偿权的特点是一种相对于代位权更加灵活的权利,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担保人直接要求赔偿,并不需要转移债权。
代偿权的行使,并不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从担保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以弥补损失。
三、区别与界定1. 定义区别: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担保人进行履行;代偿权是指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赔偿而不转移债权。
2. 受益对象区别:代位权中,担保人受益并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代偿权中,债权人是受益人,担保人承担债务的义务。
3. 权责转移区别:代位权中,债权人通过转移债权将责任转移给担保人;代偿权中,债权人仍保持对债务人的债权,向担保人要求赔偿。
4. 行使条件区别:代位权的行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约定;代偿权的行使比较灵活,可以由债权人自行决定。
担保追偿除斥期间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追偿除斥期间当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为了弥补保证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追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那么,担保追偿除斥期间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追偿除斥期间担保追偿除斥期间,为担保权存续期间,如果担保权存在的,当事人就不能追偿了。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形。
在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之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它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第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
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论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司 2 0 版《 人购 房/ 款担保 合 同》 定 “ 0 7年 个 借 约 本合 同 履 行 过程 中发 生 纠纷 , 方应 积 极协 商 解决 : 商 不 各 协
成, 向贷 款银行 所在地 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 ” 中 国银行 ;
论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陈 月 红
摘要: 由于 法 律 对债 务 保 证 人 的 追 讨 权 性 质 没 有 明 确规 定 , 论 界 存 在 “ 偿 权 说 ” 代 位 权 说 ” “ 位 追偿 权 说 ” 争 理 追 “ 和 代 的
议,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案 件 相 同( 相 似 ) 或 而判 决 结 果 不 同的 问题 应该 修 改 《 保 法》 明 确规 定担 保 人 追讨 权 利 的 性 质 。 担 ,
之 间 的债 权请求 权 , 称之 为求偿权 。 次 , 保证人 故 其 在
履行 债务 或者承担 保证 责任后 . 主债 权人 的权利 当然
担保责任后所享有 的法定权利 是来 源于债权人 的债 权
转移, 担保人行使 的实际上是受让来 的主债权 , 么当 那
收 稿 日期 : 0 9 9 6 2, -0 -2 0
我 国《 民法通 则》 8 第 9条 规定 :保证人 向债 权人 “ 保 证债 务人 履行 债务 。 务 人不 履 行债 务 的 , 照约 债 按
定 由保 证人履 行或 者承担 连带责 任 ; 证人 履行债 务 保
的实现 。 冈此 保证人 的追 偿权 又是代位 权 。 两者 合 将
据主合 同确定案件管辖 。按照“ 代位权说”担保人承担 ,
“ 位追偿 权 说 ” 为 ,担 保法 》 3 条 实 质上 代 认 《 第 1
《民法典》第700条之保证人代位权的解读
《民法典》第700条之保证人代位权的解读作者:茹露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75期【摘要】《民法典》的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而《民法典》第700条的关于保证人代位权的规定对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但是对于法条的具体适用仍有一些爭议,需要明确,而本文则正对第700条的具体适用会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关键词】民法典;保证人;代位权《民法典》第700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而《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其中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保证人代偿以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对担保法原规定新增的内容。
在之前,《担保法》第31条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并没有明确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而对于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仍存在争议,而此时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很难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民法典》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代位权,为保证人实现追偿增加了法律上的权利保障,体现对于保护保证人的倾向性,对于保证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典》第700条适用的具体要件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原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以确保保证人的固有求偿为目的,是确保求偿权的方式。
2保证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件:1.《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指的是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此处所谓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包括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主债关系中的给付义务的清偿,或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为代物清偿或以物抵债,或抵销,或提存。
案例学习: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不能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
案例学习: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不能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裁判要旨《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条仅确立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追偿权并非代位权。
本案中未约定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有权代位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或者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将其对主债务人的抵押权转移给保证人。
保证人关于其因代偿债务而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的主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
案例索引《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343号】争议焦点保证人代为清偿后就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条仅确立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追偿权并非代位权。
本案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变更协议》等均未约定开元公司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有权代位行使国家开发银行对丰友公司的抵押权,或者开元公司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其对丰友公司的抵押权转移给开元公司。
开元公司关于其作为保证人因代偿债务而取得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对债务人丰友公司的抵押权的主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
关于开元公司提出的“将本案理解为债权转让完全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意思,确认开元公司取得原优先债权符合国家开发银行本意,原审判决以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为由否认开元公司权利,有违当事人真意”的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国家开发银行针对开元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国家开发银行提交的《承诺函》,真实意思表示为就该笔债权不存在本案与借款人破产程序中双重受偿的问题,而非债权人所谓的债权转让承诺。
具体承诺为:若被清偿,可将破产债权受偿权转让给开元公司。
并非要将本案所诉债权转让给开元公司的意思表示。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是什么
担保⼈向债务⼈追偿的规定是什么在替债务⼈向债权⼈清偿债务之后,担保⼈是有向债务⼈追讨债务的权利的。
在保证⼈⾏使追偿权时,⾏使追偿权的时间、范围都有⼀定的规定,并且保证⼈⼀般在清偿债务之后,才能⾏使追偿权。
那么,保证⼈如何⾏使对债务⼈的追偿权?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定的参考。
担保⼈向债务⼈追偿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没有“担保⼈向债务⼈追偿”的相关规定,只有“保证⼈对债务⼈具有追偿权”的规定。
以下是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追偿权】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1、保证⼈⾏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
⽽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
如果保证⼈仅使债权⼈免除债务⼈的债务或因其他⽅式使债务消灭,保证⼈⽆追偿权。
2、保证⼈追偿权的⾏使不能超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使追偿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可预先⾏使追偿权。
4、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向债权⼈履⾏债务的,保证⼈不能⾏使追偿权,要求债务⼈向⾃⼰履⾏债务。
⽽只能向债权⼈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使债务⼈对债权⼈的抗辩,⽽作出⼤于债务⼈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出⾮必要的费⽤,使得债务范围扩⼤,对扩⼤部分,保证⼈丧失追偿权,债务⼈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提出抗辩。
6、保证⼈⾏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债务的违约⾦或损害赔偿⾦;承担保证责任所⽀出的必要费⽤,如运费等清偿费⽤、诉讼费⽤等;保证⼈清偿之⽇起的本⾦利息;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种情形(9-16)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种情形(9-16)《民法典》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有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就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
但同时,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而银行为了方便执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追偿权而非代位权。
在《民法典》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代位权而非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
而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代偿债务后,主债权消灭,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等也一同消灭。
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代偿部分的金额,而不能再向债权人的抵押人主张任何权利。
故,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包括时效抗辩在内的抗辩权,基于的是保证人的代位权。
十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代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的是债权请求权。
同理,基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形成权包括抵销或撤销,保证人一样可以代位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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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法规的保证人代位权与追偿权
在担保法律法规中,保证人代位权和追偿权是与保证人有关的重要
概念。
保证人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可以取代债权人对债
务人主张债权。
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代位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偿
还的债务金额。
本文将探讨担保法律法规中保证人代位权和追偿权的
相关规定和适用情况。
一、保证人代位权的规定
1. 民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49条的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债
务后,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并取代债权人主张在债权范围内的权益。
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及行使的方式、方式和期限等,应按照
债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担保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人代位权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与借款相
关的保证权利,包括债权和其他的权利。
同时,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2)债务人丧失了履行能力;
(3)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保证人行使代位权;
(4)保证人通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以上条件满足后,保证人可以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取代
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
保证人代位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仍然存在,但履行义务的对象变为保证人。
二、追偿权的规定
1. 民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已偿还的债务金额。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符合以下
条件:
(1)已偿还的债权超过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限额;
(2)债务人存在无力偿还债务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3)保证人通知债权人行使追偿权。
2. 担保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保证人在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已偿还的债务
金额,包括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人应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行使追偿权;
(2)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保证合同中约定的限额;
(3)保证人通知债权人行使追偿权,以确保追偿程序的合法有效。
三、保证人代位权与追偿权的适用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保证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借款担保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时,保证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名
义向借款人主张借款。
同时,保证人也可以行使追偿权,追回已偿还
的借款金额。
2. 债务人破产清算
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保证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和追偿权,以维
护自身的利益。
保证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代债权人主张债务,同时
可以行使追偿权,追回已偿还的债务金额。
3. 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
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保证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和追偿权。
保证
人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已偿还的债务金额,追回已支付的债务。
总结:
保证人代位权和追偿权是担保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保证人代位
权使得保证人可以取代债权人主张债权,并对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权利。
追偿权则允许保证人追回已偿还的债务金额。
在实际应用中,保证人
代位权和追偿权适用于借款担保、债务人破产清算以及债务人丧失履
行能力等情况。
保证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法合规地行使代位权和追偿权,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