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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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_31978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_31978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7、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

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1.02
•【字号】冀科高函〔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通知
冀科高函〔2022〕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按照《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要求,省科技厅近期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工作。

经各归口管理部门考察推荐、专家评审和结果公示,认定河北三石药业健康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7家孵化器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极客众创空间等19家众创空间的省级备案,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加大投入,各新认定备案单位继续优化服务、加强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高质量发展。

附件:1.2021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2021年度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名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2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1.目标导向原则:以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

2.分类评价原则:按照孵化器功能差异开展分类评价,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并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引导不同类型孵化器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3.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孵化器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价依据。

4.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我国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

二、主要内容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级指标和两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55%、15%。

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分别设置加分项,满分各为5分。

1.服务能力:主要从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孵化器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7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收入和融资情况、科技含量、在孵企业成长性、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设置9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企业情况,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服务团队建设等方面设置3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运营管理能力,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4.加分项指标:围绕孵化器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设计加分项指标,实现对孵化器工作的全面考察。

三、评价办法1.评价范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冀科金规〔2022〕2号
4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3〕1号
48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1号
49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2号
(二)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冀科规〔2020〕1号
11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冀科资规〔2020〕1号
12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科资规〔2022〕2号
13
《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冀科资规〔2021〕1号
14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冀科资规〔2022〕1号
15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冀科监规〔2021〕1号
16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18〕1号
17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冀高认办〔2017〕7号
18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20〕10号
冀科资规〔2020〕2号
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冀科高规〔2021〕1号
3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科区规〔2020〕1号
(三)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实施《 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
第七条
地级 以上 ( 地级 ) 含 城市 建立
术发 展 规 划纲 要 (0 6 2 2 年 ) ( 发 2 0 - 00 》 国 [ 0 ]4 . 2 5 4 号 以下简称《 划纲 要》 , 0 规 )营造 激 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加快 科技成 果转化 , 培 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 高新技 术产业 , 规 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 理 , 促进其健康
维普资讯
科技企业孵化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的 认定 与 管理
20 0 万元 ;六 )企业租用 创业 中心孵化场 地 (
面 积 低 于 10 平 方 米 ; 七 ) 企业 从 事 研 究 、 00 (
第一条
达 5 0 元 以 上 , 有 10 元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0万 且 0万
术创 业服务 中心 , 以下 简称创业 中心 ) 以 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 培 业家为宗 旨的科技 创业服 务机构 。 创业中心 是国家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是区域创
新体系的重要核心 内容。
第十 三条 国 务院科技 行政 主管部 门
每年将 对国家高 新技 术创业服 务 中心进行 考核 ,对连续2 年达 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 业服务中心 , 将取 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 策 与措 施
第 五条
创 业 中 要建 立适应 社会 主
社会提供50 0 个以上的就业机 会) ( 创业 ; 八)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为高新技 术企业 ;
要 (0 6 2 2 年 ) 2 0 - 0 0 )的若干配 套政 策的通 知》 国发[0 6 6 , ( 2 0 ) 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 化器( 也称高新技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认定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体认定标准为:(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负责.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流程为:(一)申报。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认定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须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和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生的收入,提供科技成果证明、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新产品鉴定等材料。

(二)认定.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孵化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孵化器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各投资企业及政府部门参与设立的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本企业孵化器”)。

三、为完成本企业孵化器的起源、立项、设立的目的,本企业孵化器的设立者拟定本管理办法,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企业孵化器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促进本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四、本管理办法经各设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但不得违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企业孵化器分设有管理层、服务层、孵化层和支撑层4 个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加入企业与服务对象进行全方位支持。

二、管理层1、本企业孵化器设立者共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本企业孵化器的事务管理机制,设立本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层,包括企业孵化器理事会、本企业孵化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孵化局”)等,负责对整个本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2、理事会队伍应具备科技创新和管理运营能力。

理事会由项目投资方、项目认定方及孵化企业分别按比例派出1 人组成,由认定方推荐统一指定的理事会主席和共同管理组成学术委员会,即本企业孵化器主管部门加入指定的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均是本企业孵化器的决策机构。

3、孵化局的职能:(1)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孵化器的经营规章和管理制度,拟定本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方针目标;(2)负责制定本企业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和活动实施方案;(3)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孵化活动;(4)负责分析、研究和评估孵化企业和服务需求;(5)负责组织本企业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工作;(6)参与本企业孵化器持续发展的运营管理(包括重点项目落地、投资人招募,资源拓展和服务企业引进);(8)与其它研发机构及各类投资机构和企业建立良好的技术、投资合作关系;(9)负责本企业孵化器在法律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及申报工作;(10)定期收集储存及分析孵化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孵化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服务。

保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保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保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创业群体的专门孵化器。

鼓励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

第四条保定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经认定的孵化器负责对本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五条新组建的孵化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一)孵化器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发展方向明确,孵化器宗旨及内涵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

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三)已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孵化;(四)具备为入孵企业相适应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商务、技术、资金、市场、培训、人才、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六)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真实齐全,并每年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七)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打印稿)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打印稿)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认定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体认定标准为:(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1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负责。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流程为:(一)申报。

企业自愿通过网络系统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至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申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定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认定。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1.目标导向原则:以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

2.分类评价原则:按照孵化器功能差异开展分类评价,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并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引导不同类型孵化器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3.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孵化器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价依据。

4.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我国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

二、主要内容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级指标和两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55%、15%。

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分别设置加分项,满分各为5分。

1.服务能力:主要从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孵化器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7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收入和融资情况、科技含量、在孵企业成长性、创业带动就业方面设置9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企业情况,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服务团队建设等方面设置3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运营管理能力,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4.加分项指标:围绕孵化器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设计加分项指标,实现对孵化器工作的全面考察。

三、评价办法1.评价范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冀高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冀高科[2011]1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2010年11月29日,科技部印发了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参照该办法,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办法(试行)》(冀科高函[2008]2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原办法《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办法(试行)》(冀科高函[200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进一步加强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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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冀科高…2011‟18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进一步加强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三)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
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六)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资金扶植的孵化资金,并有孵化资金使用案例;
(七)孵化器的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八)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九)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

第五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六条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凡符合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经认定的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省科技厅定期对认定的省级孵化器进行考核。

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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