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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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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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1996]56号发布日期:1996-3-5执行日期:1996-4-1生效日期:1900-1-1附: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第三章负债管理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五章存贷款比例管理第六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七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有关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新疆兵团分行,济南、杭州分行,珠海、汕头、苏州分行);上海、深圳、西藏分行和总行营业部、海外分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自主决定可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业务。

外汇业务按人民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原则: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现行的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的规模管理,是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办法。

1.系统性。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是资金计划的单项管理,而且也是对资产负债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

2.自律性。

促进农业银行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使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

3.效益性。

完善农业银行内部各项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农业银行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农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接受监管,各分行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指标》中涉及的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执行。

二、“操作风险损失率”指标对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很有意义,银监会将在试行期间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三、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四、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期,请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银监会(联系人:银行三部郭武平;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嘿,朋友!咱们今天来聊聊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事儿。

您想想,商业银行就像一艘在金融海洋中航行的大船,资产和负债那就是船的左右舷,得平衡好了,这船才能稳稳地向前开,对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那就是让这船保持平衡的关键技巧。

资产,简单说就是银行拥有的东西,像放出去的贷款、投资的各种债券啥的。

负债呢,就是银行欠别人的,比如咱存进去的钱。

要是资产这边太重,船就可能倾斜甚至翻掉,银行就有大麻烦啦!要是负债太多,那银行也会喘不过气来。

比如说,一家银行把大量资金都投到了一个风险很高的项目上,结果呢?项目黄了,资产大幅缩水,这不就跟船破了个大洞一样,危险得很呐!再比如说,银行借了太多钱,利息负担太重,就像一个人背着太重的包袱,还怎么跑得动呢?那怎么做好这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呢?这可得有一套精细的算计。

首先得清楚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质量咋样,负债又有多少,啥时候得还。

这就像咱出门前得清楚兜里有多少钱,心里才有底不是?而且,还得时刻盯着市场的变化。

利率一波动,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可就跟着变啦。

这就好比天气一变,咱得赶紧换衣服,不然就得着凉。

银行的管理层得有双火眼金睛,能看准哪些资产风险小收益高,哪些负债成本低还稳定。

这可不比咱挑个好西瓜容易,挑错了,后果可严重着呢!另外,银行还得有各种应对策略。

万一市场有个风吹草动,得马上调整资产负债的结构,就像开车遇到弯道得赶紧打方向盘一样。

您说,这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不是特别重要?要是管理不好,银行可能就陷入困境,咱们这些客户也得跟着担心。

所以啊,商业银行可得把这门功课做好,才能在金融的大海里稳稳航行,为咱们提供可靠的服务!您觉得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改进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

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是根据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实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

鉴于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对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实行区别对待:对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按余额考核;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按增量考核。

鉴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有财税改革相配套,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短期内难以达到的,可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逐步达到,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1996年底。

贷款质量指标是中央银行考核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指标,现在达不到监控指标的,由各行提出逐年提高的计划,由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执行。

其余各项指标必须认真执行。

二、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监控指标,按照自身资金营运特点,制定符合各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同意后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

从1994年开始,各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制定各行经营管理目标,并抄送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6.09.02【实施日期】199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1996年9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分行:建立健全科学有序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运行体制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

尽管目前全面推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外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尤其是与人民银行现阶段的计划管理模式不完全相同,但改革势在必行。

鉴于此,为了更好地积累比例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对全行改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根据今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经过分行积极申请,总行决定选择浙江省分行(含宁波市分行)作为今年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行。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在《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去年两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银行今年对我行的总体要求——存款计划850亿元、贷款计划500亿元、余额存贷款比例100.35%、全年净还贷50亿元,本着“既符合目标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总行决定今年试点的基本要求,并设计出对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进行试点的比例管理指标体系,主要按下列指标考核和监管:1.余额存贷款比例指标:存款新增计划48亿元,其中宁波市10亿元,基本上与去年实际持平。

考虑到试点行应不低于人民银行要求的全行平均水平,决定浙江省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按98%掌握;宁波市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按91%掌握,与省行相差7个百分点。

年中下达的各类专项贷款均包括在这一比例指标内。

考虑到浙江省和宁波市分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分别要从年初的109.08%和96.32%下降到98%和91%,需要有一个过程,权衡业务的正常发展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随存款增长逐季递减、分步到位的办法,将比例分解为:浙江省分行一季度末不超过103%,二季度末不超过101%,三季度末不超过98%;宁波市。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有关内容和下达二季度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有关内容和下达二季度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有关内容和下达二季度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有关内容和下达二季度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1996年4月29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局部调整办法和核定的1996年二季度存贷比例指标(详见附件一)下达给你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调整内容(一)调整季度存贷比核定的基数和包括的范围。

将规程规定的“以上季度旬平均存贷比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核定比例的依据”,调整为“以各分行年初存贷比为基数,核定每个季度的存贷执行比例,并以上季旬平均存贷比考核结果作为下个季度分类设定新增存贷比的依据”。

将房地产信贷部的存贷款年初数及各分行上年末仍未进大帐的帐外贷款一并纳入年初数计算,每个季度对各分行考核时也相应纳入。

上年末违规核算的存款考核时从新增存款中扣除(按建总函字[1996]第156号文第五条执行)。

(二)对存款超常增长(指超过预测增长率)后的贷款投放进行适当控制。

原则是在坚持多存多贷的同时,分类有区别地加以控制。

即:1.分类存贷比为一类的分行,其超存部分仍按核定的余额存贷比掌握发放贷款;2.分类存贷比为二、三类的分行,其超存部分按核定的新增存贷比加10个百分点掌握发放;3.分类存贷比为四、五、六类的分行,其超存部分按核定的新增存贷比加5个百分点掌握发放。

从二季度开始,在核定下达余额存贷比例时,同时核定下达新增存贷比例指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4.06.30•【文号】工银发[1994]11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工银发〔199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附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各分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各分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监测,及时总结,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强化经营的自我约束,提高资产的效益与质量,实现经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优化组合,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防止超负荷经营;保持资产与负债的期量结构对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加强系统调控与发挥各经营层次积极性相结合,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分行、市地分(支)行的各项人民币业务;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 (1994-2-15) 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在各商业银行正式实行比例 管理(引进88年巴塞尔协议)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监控指标,制定符合各 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同意 后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比例要求,编制年度信 贷收支计划,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统一平衡 后下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在1994年仍实行指令性指 标控制。 •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情况以法人 为单位进行考核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 之比,不得高于15% ;链接 • 关联授信比例为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对全部关联 方的授信关联度不得高于50% 。链接 市场风险类指标 •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率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 之比,不得高于20%。在条件成熟时将采用在险价值法 (VAR方法)。链接 操作风险指标 •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 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 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 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指标值。
6、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 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7、风险水平指标 流动性风险指标(具体见第九章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总额与流动性负债总额之比, 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得低于25% ; • 超额备付金比率为在央行的超额准备加库存现金与各项 存款总额之比,不得低于2%; • 核心负债比率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得低于 60%; • 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加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与到 期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0%。 流动性覆盖率 信用风险监管指标 • 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 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1996年9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监管报表责任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行银发[1994]38号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季分析、考核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对上述文件,大部分商业银行能够认真执行,对改进内部管理发挥了作用。

但是,有少数商业银行至今尚未成立上述机构;有的虽然成立了机构,但并未落实其职责,没有有效的开展工作。

根据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我行再次重申:各行必须认真贯彻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凡目前没有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成立由行长任主任、分管行长及行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指定办事机构。

各商业银行必须在9月底前开始全面履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行银发[1996]84号文件规定对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但有些商业银行仍然存在着内部职责不清、报送不及时、报表不完整和报表质量不高等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31件)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76件)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年3月5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送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函》中提到,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三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清理工作,共涉及236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现整理如下,共参阅。

2009年4月9日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4年2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7年4号、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合法、稳健经营,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暂行指标执行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考核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可根据总行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行,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分解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条被考核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第四条各指标均以会计科目和相应的专项统计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五条监控性指标是要求各行必须达到的指令性指标;监测性指标是参考性指标,是监控性指标的必要补充。

两类指标都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第六条监控性指标中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国际商业借款指标、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贷款质量指标等按季考核;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等按月考核。

第七条监测性指标中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资产利润率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均按季上报。

第八条按季考核(或上报)的指标,各行总行必须在下一季度第一月的20日前,按月考核(或上报)的指标,各行总行必须在下一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银行司。

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报送各项指标的时间,比照上述规定。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有权对未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比例和违反本办法的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修订)-交银发[1999]57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修订)-交银发[1999]57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修订)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2日交银发[1999]57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要求,结合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践,总行对《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要求,增强交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下整体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结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又有利于业务发展的经营管理体制,在执行国家金融法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实现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

第三条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两级管理、量化监控、综合考核、奖惩分明。

第四条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范围:涵盖境内外本外币、表内外所有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第五条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银发[1996]450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切实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我行对199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已作统一规定。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一、监控性指标:(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1.───────────────≥8%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核心资本2.──────────────≥4%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二)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10.05•【文号】中银综[1994]138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5日中银综〔199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经人民银行批准,总行决定从1994年起对人民币资产负债实行比例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是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和我行具体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必须贯彻“积极改革、稳步过渡”的指导思想。

二、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时期,总行将对省级分行下达贷款限额进行控制,即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贷款限额是指令性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各项比例完成情况好的,经总行考核批准后,可以增加贷款限额。

三、指标管理体系中,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六项比例指标今年开始执行。

资金利润率、资本充足率(全行汇总考核)等二项指标可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1996年底。

贷款质量指标,现在达不到,各行具体研究制定出分步实施计划,报总行批准备案,由总行和分行的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执行。

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暂不作考核。

四、存贷款比例指标,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行要求按当年新增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总行对各行要求按当年新增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0%,其余的5%主要作为总行对信贷计划执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控的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3日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债质量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以确保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目的,按照与其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的原则,就负债来源、结构、成本等方面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与本行负债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负债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负债质量实施有效管理与监控。

董事会承担负债质量管理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负债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执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应急计划,建立健全有关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负债质量状况,及时掌握负债质量的重大变化和潜在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和应急计划,应涵盖本行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负债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所有负债业务,及相关重要交易对手、合作机构等,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负债质量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329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9.19
【实施日期】1996.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
(银发[1996]329号1996年9月19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监管报表责
任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行银发[1994]38号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季分析、考核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对上述文件,大部分商业银行能够认真执行,对改进。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4•【文号】中银综[1998]81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4日中银综〔199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和中国银行内部管理的需要,为了全面推行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特制定《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全行的资金管理,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实现“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的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和目标中国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分类指导,比例约束,监督考核。

集中调控是指总行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指导性计划,根据中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在全部资金来源制约全部资金运用的基础上,对全行的存贷款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强化总行的集中调控力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根据中国银行的“四重”发展战略,确定全行及各分行存贷款的指导性计划,一方面引导资源流向重点发展和良性发展的地区,另一方面由总行运用资金调节、信贷政策导向调节和总行集中调控等管理手段,实现资产负债的结构性调整,促进中国银行各项业务的稳定发展。

分类指导是指总行对分行根据其自我约束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分行实行不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分为人民币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和贷款规模管理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4]171号【颁布时间】 1994-07-07 【生效时间】 1994-07-07 【时效性】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填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基础工作,逐步提高监督和考核水平。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附件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下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行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也是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的监督行。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可编辑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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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可编辑优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2006年第3期总第208期南他HAINANF'INANCENO.3,2006SerialNo.208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李纪建,张学英z(1.西安交通大学,陕西西安710061;2.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市100081)摘要i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资本监管加快迈向国际化.本文比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背景,分析了我国制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发点,起草思路和预期目标,并详细比较了二者内容上的差异.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重在"做实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跟进新资本协议.借鉴新资本协议迅速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改进资本监管是过渡期内的务实之举.关键词i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本监管中图分类号i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3—0037—04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近两年银行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金融改革已经驶上国际化的快车道,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一是经过6年反复讨论,征求意见,修改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以下简称"新协议");二是同期银监会颁布并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相继颁布出台并赋予实施,标志着资本监管日趋重要和逐步规范化,它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对"新协议"与"办法"进行比较,有利于发现我国资本监管与国际资本监管的距离和努力方向,也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掌握"办法"的出台背景,突破与不足,明确在过渡期的应对措施.一,"新协议"和"办法"的出台背景(一)"新协议"出台的背景2004年6月26口,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协议",并将于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收稿日期:2oo5—12—29作者简介i李纪建(1976-),男,经济师,西安芟通大学金融发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张学英(1977-),女,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新协议"借鉴了1988年协议的基本构架,在总结近年来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和发达国家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制定r国际公认的最低银行资本定义及计量方法,设计时采用简单的标准,以便能够应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虽然1988年协议最初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它迅速成为衡量银行清偿力的标准,并且目前已经被100多个国家以不同方式采用.1988年协议最初只关注信用风险资本,随着监管需要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是1988年协议采用粗略的风险分类方法,对同一类借款人(例如对所有公司客户)的风险暴露采用同一风险权重,而不考虑每个借款人信誉和风险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并且1988年协议确定的计量资本的简单方法对很多银行已不再适用.例如,1988年协议仅要求粗略的风险分类,不区分对同类借款人的风险暴露中各借款人之间的资信差异.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实践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给银行的资本监管提出更多挑战性问题,如需要提高资本对银行面对的实际风险的敏感度, 一方面把资本要求与信用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需要为操作风险(由操作失败造成损失的风险暴露)设定新的资本要求.【l】在1988年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新协议的总体目标是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努力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目标将通过相辅相承的三大支柱实现.第一支柱对1988年资本协议所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完善,力求将最低资本要求与每家银行实际面对的经济损失风险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代表着资本监管的创新."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趋势.(二)"办法"的起草背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从颁布与实施时间间距来看,仅有一周的时间,这在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上是很少见的,同时也显示出我国银行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前,1994年颁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资本监控指标,而且在199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比如对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给予了优惠风险权重,过分强调了抵押担保的风险缓释作用,缺乏对集团公司的风险评价,等等.而且资本充足率计算并未充分体现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原则,不利于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也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快速扩张,高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21在监管实践中,资本充足率仅有一个计算公式,而且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由各商业银行自己掌握,尽管法律和规章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的最低要求,但因无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实际上资本充足率仅是商业银行保送监管当局的一个统计监测指标,而未能发挥监管监控指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客观上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从全球的范围来看,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并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作为1988年巴塞尔协议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8%的比率是根据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经二j|I南僮,葛击2006年第3期验得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实际上是低估了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家的最低资本要求都高于8%,而我国却一直徘徊在巴塞尔协议之外,离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标准尚有不小的差距.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入,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金融行业仅有5年的过渡期;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境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说明我国开放由被动应对适应国际规则转变为主动参与或靠拢通行的游戏规则.银监会成立之后,引进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规则的节奏明显加快.同时,西方国家即将在2006年年底启用"新协议",也迫使中国监管当局考虑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未来发展走向, 实施路径和跟进步骤.因此,按照"新协议"三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目标.所以,"办法"起草的着眼点就是渐进过渡和快速跟进.二,"新协议"与"办法"的起草思路及实施目标的比较(一)起草思路的比较"新协议"在修正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新协议"依据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相对1988年协议以资本监管为核心外更注重全面风险管理."新协议"中增加了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将操作风险予以量化并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从"新协议"几次修改稿上看,显而易见,通过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有机结合在一起,力求将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方法固定下来.其中明显的一点,强化第三支柱即市场约束的作用,通过提高银行公开报告的透明度来鼓励审慎管理.要求银行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以使市场更加了解银行的资本充足制度."新协议"还界定了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损失所占用的资本必须计'入风险资本,使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更广泛. 从"办法"本身内容分析,我们大致可以观察出监管当局的起草思路,就是做实1988年的资本协议和引入"新协议"的总体架构.具体地说,"办法"参照1988年协议,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审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体现在: (1)"办法"规定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缮南礁,葛2006年第3期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2)对并表和资本扣除做出了严格规定;(3)取消对外债权风险权重"经合组织俱乐部法"的不合理规定,采取外部评级结果;(4)取消了给予国有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5)大幅减少了给予优惠风险权重的风险缓释种类;(6)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在"办法"起草的过程中,正是"新协议"反复征求意见的阶段,此时关于"新协议"的基本框架已敲定,所以"办法"引入了"新协议"的总体架构,借鉴"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构建相对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在"办法"的总则和第二章得到积极的体现,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在"办法"第三章中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管理责任和监管督查措施,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体现在"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四章和附件中列出要披露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时间要求.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监管规章,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这些法律为制定审慎的资本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银监会在制定"办法"时努力实现与近年出台的各项监管法规的衔接配套的意图也很明显.修改原有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有利于提高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并逐步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规章体系.(二)实施目标的比较"新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新协议" 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 这样才能确保银行的管理层做出有效的判断,对各类风险安排充足的资本.当市场参与者对银行所从事的各项业务以及控制风险的各项手段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时, 就能更好地对银行做出区分,以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唧所以监管当局必要采取相应的监管纠正措施,间接地鼓励银行建立完善的控制框架,改善内部程序."办法"的实施目标是在实施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新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办法"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督促银行改善风险管理,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逐步建立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这样促使各银行开始着手收集借款人和债项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取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办法"还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提供了法规依据.今后几年内商业银行将主要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可转换债券等弥补资本金.[41 三,"办法"与"新协议"具体内容的比较(一)"办法"的创新与突破"办法"吸收了"新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8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 198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 我国商业银行2003年开始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银监会要求没有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必须按规定在2oo6年底前提足.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办法"对198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比如,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商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等.四是首次规定市场风险的要求, 这也是原来1988年协议中没有的,"办法"借鉴了"新协议",对银行所吸收存款投资风险做出明确规定,如投资国债,企业债券,股票,商品期货等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五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二)"办法"与"新协议"相比存在的不足"办法"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几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与"新协议"相比,"办法"主要有五项不足:一是第47条没有提到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管辖权"."办法"对此假定宗主国对其分支机构进行了有效监管,东道国对外国分支的管辖权与监督检查权未有明确规定,甚至连检查的周期也未提及.二是"新协议"中除了考虑市场风险,还对操作风险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到2006年底前完成过渡,但对按目前标准达不到要求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 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与"新协议"还有差距.三是"办法"最初对交易风险没有提出资本要求,考虑到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总体规模较小,只要求交易账户总头寸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针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但"办法"第30条"对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的.四是"办法"仅对商业银行提出资本监管要求,而对银行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没有明确规定,仅说明并表后达到8%, 至于如何并表,未做任何界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或综合集团的资本监管仍为空白."新协议"则将资本监管规则将应用于银行集团的每一层面上,对集团公司,母国银行,海外分支做了具体的要求.五是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没有涉及."新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风险资本均作出要求,并要求使用专门的计量模型估计操作风险. "办法"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管理,但是2005年集中爆发的银行大案和要案以及由此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表明,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仍缺乏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操作风险不可小视.四庆幸的是,2005年,银监会开展了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并颁发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起到较好效果.四,我国在过渡期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虽然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我国对"新协议"的反映,认为我国在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实施"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制定资本监管制度,是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现实选择,是积极的,务实的.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曾明确表示,中国推迟实施新资本协议,出台新的资本管理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这也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完全一致."办法"规定了2007年1月1日为商jII南磕2006年第3期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但我国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依然巨大,实施前景并不乐观."新协议"的执行涉及风险管理模式的变化,人才困境和内部授权等变化,在有限的过渡期内,我国银行业完全跟进"新协议"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改进风险管理水平,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方式和内容,规划和分步实施"新协议"是可采取的务实措施.一是加强对"新协议"的研究,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确保在2006年底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达到8%的资本充足要求,在实施起点上避免再次拉大与"新协议"的差距.二是加快建立健全审慎的风险管理体系.大型商业银行应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尽快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体系.待条件成熟时,按照"新协议"对此类银行实施资本监管.中小银行也应借鉴"新协议"所代表的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通过信息共享,成本分担,缓解单个银行面临的数据约束,实现规模效益,建立具有共性的内部评级体系,逐步朝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靠近.三是加强资本监管,用资本充足率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强化风险资本的概念,突出对风险资本的度量和配置,有效引导业务发展方向.面对资本约束和资本困境的严峻挑战,国内商业银行加快业务转型,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的零售银行业务,中间业务,积极调整传统的以公司信贷为主导的业务结构.四是加快制度引进和人才引进.2006年是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是"新协议"在十国集团准备实施的前期.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应通过引进国外发达国家和先进银行成熟的制度和优秀的人才,来迅速提高我国银行的资本管理水平,为最终实施"新协议"做好准备.一参考文献:[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3J章彰.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iz[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4】陈小宪.风险,资本,市值一中国商业银行实现飞跃的核心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马蔚华.资本约束与经营转型【M】.上海:中信出版社, 20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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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100% 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向股东贷款余额与该股东已缴纳股金之比×100% 外汇资产比例指标= 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100% 利息回收率指标= 利息回收率指标=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之比×100% 资本利润率指标= 资本利润率指标=利润总额与资本总额之比×100% 资产利润率指标= 资产利润率指标=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100%
备付金比例指标
①人民币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各项存款≥5% ②外汇指标。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和库存现汇之和/各项外汇存款≥5%
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仅对人民币考核) 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4%;拆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8%
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外汇资产≤30%。
1
国际商业借款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国际商业借款指标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出口信贷)和境外发行债券(不含地方、部门委托)/资本净 额≤100%
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各项存款≤75%(其中:外汇各项贷款/外汇各项存款≤85%)
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1996年12月《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 年 月 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监控性指标( 大项 大项) 监控性指标(10大项):
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按季考核) 资本充足率
①资本净额/表内、表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②核心资本/表内、表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4%
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按季考核) 贷款质量指标
①逾期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8% ②呆滞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5% ③呆账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2%
Hale Waihona Puke 单个贷款比例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①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银行资本净额≤10% ②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银行资本净额的50%
①人民币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 款≤120% ②外汇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外汇中长期贷款/各项外汇贷款余额 ≤60%
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各项流动性资产/各项流动性负债≥25%(其中:外汇各项流动性资产/外汇各项流 动性负债≥60%)。
二、监测性指标(6项): 监测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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