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国用人单位责任相关问题探析
该 学说认 为 侵 权 行 为 的认 定 应 当 以雇 主 的 意 思 为 标 上 的执行事务 范 围 即可 , 不论 雇 主 、 员 的 主 观如 何 , 而 雇 该
准, 即没有 雇主 的授 权 或者 超 出雇 主 的授 权 范 围 的行 为 都 行 为都属 于职务行为 。
L F T P和 L C T V的 P P单 位 根 检 验 值
5 结 论
从 协整检验 的结 果 可 以 得 出 , 国 公 司 的技术 转 移 对 跨 列 , 以判定这 两个时 间序列 不存 在单 位根 , 可 都是 平 稳 的时 我 国的技术进步 有一定 的推动 作 用 。与 国内企 业相 比跨 国 间序列 。 公 司具有 明显 的技 术优势特 别是 不 断提 高 的相对 技术 优势 4 3 2 对 I P和 L V 进 行 协 整 分 析 . . TF TC 是 推 动 我 国技 术 进 步 的 主 要 原 因 。 基 于 以 上 结 论 , 文 提 本 协整检验 可 以判 定 变量 之 间 是 否存 在 着均 衡 关 系 , 从
L C 的 回 归 方 程 可 以看 出 , TC 的 系 数 为 正 , 明 跨 国 T V L V 说 公 司的技术转移 对我 国的技术 进步 确 实存 在着 一定 的正 面
作用 。
L F T P和 L C 的 P T V P单 位 根 检 验 值
变 量
LT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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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 法 》 明确规定 用人 单位 承担 责 任 的前 提是 工 1 1 2 雇 员 意 思 说 认 为 若 雇 主 的授 权 不 明 , 应 当 考 虑 雇 员 的 意 思 , 样 就 这
单位 责任 , 首先要 认定 职务 行 为 , 这是 用人 单位 责 任认 定 的 有 利于雇 员意思 的 充 分 表 达 和 职 务 行 为 的方 便 认 定 。例 在美 国 , 果雇 用 人 仅告 诉 受 雇 人执 行 职 务 的地 点 , . 如 而 难点 , 也是 司法 实践 比较 模糊 的。这 里 的“ 人 单 位” 包 如 , 用 应
浅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浅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草稿2012.5.20)《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即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处理规则,但本法并未规定“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被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处理和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自己伤害的处理”。
实践中不仅大量存在未规定的两种情况发生,且在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本文对以上两种未规定的情形做以简要分析:一、关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被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处理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广泛争议的工作人员可否要求“双重赔偿”的权利,这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竟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可从文义上理解如下:一是工作人员因工(非因第三人侵权情形)受伤后,相关权利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为普通侵权责任,以区别于严格的雇主责任制的特殊侵权)的,应当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其结果有二,一个是按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处理;一个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而产生的工伤待遇。
二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到第三人的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赔偿权利人按工伤保险处理程序解决。
即此种情况赔偿权利人有权利选择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救济。
应当说从文义上理解本条并不会出现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作人员伤害后,权利人既可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又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的结论,即当下争议的“兼得论”。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及答案
选择题部份202222.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
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导致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
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伤害承担连带责任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 年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2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
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 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
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C. 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伤害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伤害承担连带责任24.甲的儿子乙(8 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 万元。
某日,乙顽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
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 万元。
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B. 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伤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67.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8 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顽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B.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C.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D.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20222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无过错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几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界定
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界定作者:王浩来源:《速读·中旬》2016年第09期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单位只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确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是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如何界定员工的职务行为,笔者认为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规定外,在具体的情形中,还需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认定。
一、法律规定层面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条从法律制度层面规定了公司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后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
然而,上述法条都强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员工的执行职务行为,如何判定员工的执行职务行为,法条并没有也不能详细阐明。
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之中却经常遇到,而且非常的复杂。
如何界定员工职务行为,在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几种比较流行的学说。
二、理论层面上判断职务行为的学说1.职务行为主观说该学说可分为用人单位主观说和工作人员主观说两个类别。
以单位的主观意思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应依单位指示员工办理的事项来决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
“⽤⼈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追偿
1、⽤⼈单位⼯作⼈员因执⾏⼯作任务致⼈损害,成⽴侵权的,由⽤⼈单位承担⽆过错的替代责任(背后的原理:报偿理论)
2、事实上实施加害⾏为的)⼯作⼈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作⼈员即使对损害的发⽣具有故意或者重⼤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单位对外承担⽆过错的替代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部分(或全额)追偿(背后的原理:⾃⼰责任)
4、根据通说观点,属于下列两类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因执⾏⼯作任务”:
1)①执⾏单位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作任务; ②⼯作⼈员的⾏为虽然超出授权(指⽰)的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作任务或者与执⾏⼯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
2)依照通说观点,判断⼯作⼈员是否属于“因执⾏⼯作任务致⼈损害”,应采“客观判断标准”,即从“⼀个客观观察者的视⾓”,考虑到加害时的客观外在事实,根据该⼯作⼈员的⾏为外观,⾜以认为该⾏为与执⾏职务具有内在关联,即应认定该⾏为的表现形式是执⾏⼯作任务
5、⽆论是固定单位还是临时单位,只要与⼯作⼈员通过公务员任命、⼈事聘⽤、劳动关系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均属于(民法典》)第1191第⼀款规定的“⽤⼈单位” 包括:( a)公法⼈:(b)私法⼈;(c)⾮法⼈组织: (d)⼟地承包经背者、个体⼯商户。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典,承载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规范。
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公平合理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
一、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以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无法预见并控制事故发生,此时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对于某些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工作需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3. 地方和社会团体的无过错责任: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履行公益职能时,若无过错则不负法律责任;4. 受雇人的无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因雇佣关系引起的无过错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与限制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忠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社会需求。
然而,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适用。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此时,法律应根据权益保护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责任的适用。
其次,无过错责任亦不免除事后救济的义务。
虽然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对受损害方的救济责任消失。
相关法律仍为受损害方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受到合理预见和紧要防止义务的限制。
当事人在能够预见和防止危险的情况下,仍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受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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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
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
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
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真题研习】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0题)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A)【真题研习】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2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减免责事由划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
1.正当理由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
2.外来原因包括:(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3)不可抗力。
【例题·单选题】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
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击中,危及到人与船的安全。
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甲、乙才得以安全渡河,但两头牛均被大水冲走。
乙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乙的牛也推下河,要求甲赔偿损失。
甲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是()。
(2012年)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D.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答疑编号6492230909]『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免责事由。
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一)共同侵权1.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在法理上被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二)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Failure is not terrible. The terrible thing is that I have never worked hard and comforted myself comfortably.Even a little regret is covered by numbn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导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等等。
一、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什么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也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一)有关国家、地区的规定由于国外多为私有制的国家,个人和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统称为雇佣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国外多称为雇主责任。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都对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不过归责原则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立法例: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国民法规定,主人与雇主,对其家庭佣人与受雇人在履行他们受雇的职责中造成的损害,雇主应该负侵权责任。
英美法国家雇主也多承担无过错责任,雇主不能通过举证自己没有选任或者指示过失而免责。
2.雇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德国民法规定,雇佣他人执行事务的人,对受雇人在执行事务时违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雇佣人对于在任命受雇人时,并在其应提供设备和工具器械或者应当监督事务的执行时,对装备和监督已尽必要注意义务,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日本民法规定,因某事业雇用他人者,对受雇人因执行其职务而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28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1章>第1节>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答案】:D【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与之前规定的重大不同在于:(a)按照以前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反对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自《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修改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2.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1题,单选)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2023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
2023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33-36)龙耒为你整理:第三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去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二、简答题1、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特点。
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的特性:(1)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事实。
(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对抗受害人的事实。
(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因侵权责任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别。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般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紧急避险。
实务上认为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的批准及自助行为,也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此外,尚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抗辩事由是用来对抗请求权的;2、有的事由可以部分免责,有的可以所有免责,不是有某种事由即所有免责;3、哪怕是不可抗力这样过硬的抗辩事由,对于有些侵权也不合用,例如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侵权,即不是免责事由。
4、《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紧急避险,常考多选题。
第三十四章共同侵权责任本章重点掌握1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共同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时,共同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1、共同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1)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均实行了一定的行为。
(3)损害后果须具有同一性。
(4)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
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
一般无过错责任有哪些情形
一、无过错责任的特征1、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4、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5、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无过错责任有哪些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65.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67.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8.用人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69.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第三版)-第四十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填空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1.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2.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中,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的责任()。
A.可以免除B.不能免除C.应当减轻D.可以减轻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司考题)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6.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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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无过错责任案例篇一:王权举例说明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案例:曾前系被告两市镇三完小195班学生,201X年7月6日出生。
201X年5月12日午餐后,曾前和同学在操场玩耍。
上课铃响后,曾前和同学们向教室冲去,因相互拥挤,导致曾前倒地受伤。
曾前先后在邵东中医院、邵阳正骨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5天,共用去医药费19 222.93元。
(责任认定:学校60%,自负40%)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参考: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驳回对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诉讼请求;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其和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案例:201X年1月7日原告何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渝昆高速公路上向昆明方向行驶,行至G85渝昆高速K485+6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何X驾驶的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何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昭通市交警支队水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何X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何X系被告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发时其系执行工作任务。
因交警调解未果,原告何某将被告何X及其所属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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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系禹城市某砖瓦厂雇佣的推土工人。
2001年6月25日上午11时许,当砖坯装运工王某推着空车路过对滚机厂棚时,刚推完土、站立在搅泥机附近休息的武某与王某开玩笑,王某推车追逐撞击武某,致使其左脚不慎滑进搅泥机里挤伤。
砖瓦厂随即派人将武某送到市医院治疗,当天作了左足外伤清创及跖跗关节截肢手术。
后武某住院治疗42天,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左足缺失,属六级伤残。
期间,砖瓦厂替武某负担了医疗费5343.1元、假肢及安装假肢租车费6480元,给付武某用作生活费、护理费的现金1556元,共计13379.1元。
武某自己支付了假肢费、评残费等共计1160元。
后因武某和家人再去找砖瓦厂要求救济未果,2001年11月14日武某以工伤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赔偿,仲裁委下达了仲裁说明书,称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2002年12月26日,武某诉至禹城市法院,以人身受损害为由,请求判令被告砖瓦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评残费、假肢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6万多元。
禹城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武某系被告砖瓦厂雇佣的推土工,工作期间原告武某与同厂工人王某违反劳动纪律和砖厂的规章制度,追逐嬉戏,致使原告左足滑入搅泥机里受伤致残,被告作为雇主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应对原告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承担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王某追偿。
原告对自身受伤的后果存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与法律规定不符,主要的交通费、住宿费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均不予保护。
据此,2003年3月10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依
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砖瓦厂赔偿原告武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假肢费、评残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计37703.96元,扣除已付的13379.1元,再付24324.86元。
判决后,双方均在15天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