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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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防范救援和快速处置第六章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交通系统,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未办理登记手续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工程渣土运输车和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

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2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运营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规模,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换)电设施、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或者职责分工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加强智能化管理,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方式,为乘客提供多层次、高品质出行服务。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解读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解读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解读2014年11月28日,《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5年4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

规定了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防范救援和快速处置、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等内容。

法规有如下四个特点:第一,注重以人为本。

如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还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通过类似内容,通过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对生命、对合法交通权益的尊重。

第二,注重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

总则第六条明确提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交通系统,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

通过这些规定,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出行空间,建立更加和谐的交通秩序。

第三,注重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道路通行规定是《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篇幅最大、条款最具体的一章(共15条),从“人”这一最活跃的交通元素入手,制定了相对严格的驾驶规则,倡导“规则文化”,强调有序通行。

第四,注重社会化治理。

交通安全工作只有在政府主导下从单一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纳入城市管理和基层社会管理的一盘棋当中,才能形成推动合力。

《条例》专门设置了“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一章,提出要在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机制的同时,全面加强社会主体的自我管理。

以上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安全责任,提高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水平。

在总则和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两章中,一是明确了属地管理、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责任;二是明确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加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管、自治、自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权益,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的设置与管理第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客运站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三)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

第二条客运站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服务;(二)有效管理和维护客运站的设施设备;(三)加强对客运站内运营车辆的管理;(四)优化客运站的运营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章客运站的服务与管理第四条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公众出行的便利性。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和标志,方便乘客了解和使用。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客运站内部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设施和服务,如候车室、洗手间、餐饮等,以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第九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严格遵守运输合同和相关约定。

第十条营运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证书,遵守交通运输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资质和证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营运信息的管理,及时向乘客提供准确的运力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处理与乘客的投诉和纠纷,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执法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法违规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9年6月1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市政公用、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学校职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执法要求)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举报和表彰)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交通管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第九条(车辆发展规划)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济政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3日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济南市部分机构调整的批复》(鲁编〔2017〕10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设立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交通运输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涉及交通运输的相关职责划入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布局,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互相衔接,加快形成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推进交通一体化协调建设,实现政策、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管理、服务、应急等各个方面纵向贯通,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纵向运行的专业性、完整性及交通决策、管理、运行的持续性和科学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等交通设施)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城市道路行业的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路、水路、城市道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济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

济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

济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4•【字号】济政办发[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济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济政办发[2001]17号2001年7月4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01]34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任务,特制定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如下: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道路客货运输不断发展,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营运车辆增长过快,车辆利用效率特别是货运车辆实载率低下,造成运力、能源浪费严重,污染环境,交通拥挤;二是非法营运屡禁不止,无证无照的“黑车”、“黑户”较多,偷漏国家税费,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一些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粗暴待客、倒客、甩客和倒卖货源、骗车骗货、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四是车辆超载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较多,一些路段和站点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五是货车乱停乱放,沿街等货,货运“黑市”交易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道路客货运输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道路运输行业和济南市的整体形象。

因此,必须对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减轻企业和经营者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净化运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主要内容,清理对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负担;整顿经营行为和营运秩序,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

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

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

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建立和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客客运及客运站服务等。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车客运按现行体制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历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客运质量。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运力结构,保持供需平衡。

第六条旅客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客运经营者有权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开业、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一)向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须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济南市道路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管理办法

济南市道路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管理办法

济南市道路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济南市道路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经营的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货物。

零担快运专线运输(以下简称快运专线)是指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沿批准的线路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运输方式。

规定的距离和时间是从货物受理的当日15时起算,不超过300公里运距,24小时以内运达;不超过1000公里运距,48小时以内运达;不超过2000公里运距,72小时以内运达。

特快专线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沿批准的线路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运输方式。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四条申请经营快运专线的业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厢式货车。

(二)车辆技术状况须达到二级以上。

(三)经营省内快运专线需有5辆以上快运专线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以上快运专线车辆。

(四)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后上岗。

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资历。

(五)须有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第五条从事快运专线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达不到开业资质条件的,应加入具有快运专线经营资质的公司经营,并接受统一管理。

第六条凡经营快运专线的业户,必须进入货运站(场)中经营。

第三章开业审批第七条申请经营快运专线运输的业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开业申请报告;(二)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企业章程;(四)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六)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上岗证明。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客运站管理2.1 客运站的设立和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客运站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客运站。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站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2 客运站的服务1. 客运站应当提供舒适、整洁、安全的候车环境,保障旅客的基本需求。

2.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3. 客运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旅客的出行体验。

三、道路旅客运输管理3.1 道路旅客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2. 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确保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规性。

3.2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旅客的安全。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机构1.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旅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4.2 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督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五、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为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的全文。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4修正)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4修正)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9.23【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23【实施日期】1999.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4修订)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的各类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加快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家经营、竞争发展。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规划、城建、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三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县级市和设区的市下辖乡镇的区。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四条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凡在我省申请、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济南道路旅客运输知识考试题库

济南道路旅客运输知识考试题库
B、错误
答案:A
27、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 )。
A、3分
B、6分
C、12分
答案:C
28、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29、驾驶客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被迫临时停车,应该( )。
A、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B、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
A、非定线旅游客运
B、定线旅游客运
C、包车客运
答案:B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客运经营申请之日起几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10日
B、15日
C、20日
答案:C
16、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也可以办理换证手续。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17、驾驶大型客车在十字路口右转时,应该特别注意( )。
A、左边的行人和其他车辆
B、正前方的行人和其他车辆
C、右后方的行人和其他车辆
答案:C
18、如图所示,肱动脉压迫止血法可用于治疗伤员哪个部位出血?
A、手
B、前臂
C、上臂下部
D、上臂中部
答案:ABC
19、驾驶客车不按时进站应班,30min以上视为脱班。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5、运输过程中当客运驾驶员心理出现波动时可不理会,因为这与行车安全无关。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6、高速公路下坡转弯路段禁止变更车道。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7、驾驶客车行驶中发动机突然熄火时,要立即原地制动停车,检查原因。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提高便民
服务水平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正>济交运管[2013]12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做到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根据近年来新修订出台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对我市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有关规
定进行修订。

一、关于新增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前上线检测定级问题新增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前,应当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技
术等级评定,同时进行车辆燃
【总页数】2页(P2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5
【相关文献】
1.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
知 [J], ;;;
2.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J], ;
3.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J], ;
5.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交通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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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营运车辆处罚细则

济南营运车辆处罚细则

济南营运车辆处罚细则一、非法营运处罚在济南市,任何未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均视为非法营运。

对于非法营运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对车辆进行扣留,直至车主或驾驶员取得合法营运资格。

同时,对于多次非法营运的车辆,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开曝光。

二、营运证违规处罚营运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营运证件,且营运证件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必须相符。

若营运证过期、伪造、涂改或使用他人营运证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处以罚款,并可能暂扣或吊销营运证件。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驾驶员违规处罚营运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

对于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影响驾驶员的从业资格。

此外,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收费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车辆安全违规处罚营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如制动系统失效、灯光不全等,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暂扣车辆或吊销营运证件。

五、服务质量违规处罚营运车辆应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乘客权益。

对于拒载、甩客、绕行等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并可能影响车辆及驾驶员的星级评价。

多次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六、经营区域违规处罚营运车辆应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运输活动。

若擅自超出经营区域,将处以罚款,并可能影响车辆的营运资格。

对于严重违反经营区域规定的车辆,还可能面临吊销营运证件的风险。

七、信息传输违规处罚营运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并使用车载终端设备,实时传输车辆运营信息。

对于不按规定传输信息、篡改数据或故意损坏终端设备的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暂停车辆的营运资格。

八、逾期整改不合格处罚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车主或驾驶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处以罚款,并可能暂扣车辆或吊销营运证件。

同时,对于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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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8.08.14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8.14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5日)修改
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
(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建立和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客运经营
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客客运及客运站服务等。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车客运按现行体制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历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客运质量。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运力结构,保持供需平衡。

第六条旅客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客运经营者有权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开业、停业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一)向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须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其开业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客运经营者需要新增客运车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一)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购买客车;
(三)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线路牌;
(四)在市区客运站发车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证》,确定发车站点。

对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客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更新客运车辆应当随到随批、优先办理。

第十条外地客运车辆在本市发车和中途停靠的,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证》。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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