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03 文档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郑公通〔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公通〔2016〕133号各县(市)局、上街分局,局直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7日附件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3号)和省政府、省公安厅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主动作为,确保已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再上路行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黄标车、老旧车是指污染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的车辆。
具体来讲,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未达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根据省市要求:(一)2016年9月底前,全面清缴非法上路行驶的2014年、2015年、2016上半年上报省政府已淘汰、尚未上交拆解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共计111780辆。
打好“攻坚战”,查处缴获和拆解一批已淘汰未回收的黄标车,确保已淘汰车辆不再上路行驶。
(二)2016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2016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黄标车34411辆、老旧车6730辆)。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行动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以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书军为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窦立勇为副组长,督察支队、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支队,分管巡防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交警支队支队长窦立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抚府办字〔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字〔2015〕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日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黄标车及老旧车治理的工作要求,确保我市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协调沟通,明确职责分工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人员多、影响范围广。
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应在2015年11月底前完成5597辆黄标车、老旧车的淘汰报废任务。
目前,我市已经淘汰报废黄标车、老旧车4447辆,完成比例为79.45%,距完成全部工作目标任务,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加使命感和和责任心,既要齐心协力、协调一致,又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要求,牵头负责我市黄标车、老旧车治理的综合调度和协调督导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尾气检测工作的监管,严格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对2005年年底前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老旧车,一律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检验标志。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严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关,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检验标志且属2005年年底之前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老旧车,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时禁止2005年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老旧车办理委托异地检验业务,从源头上把好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榕政办〔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5〕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7日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和《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快推进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近期淘汰黄标车工作目标1.第一阶段:公务类黄标车淘汰。
2015年7月底前,淘汰我市2006年前注册登记的市级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柴油黄标车105部,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柴油黄标车97部,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柴油黄标车8部。
〔责任单位:市机关局、晋安区政府、马尾区政府〕2015年底全部淘汰市级、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责任单位:市机关局、各县(市)区政府〕2.第二阶段:营运柴油黄标车淘汰。
2015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我市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共5823部,其中:营运柴油黄标车5764部,营运汽油黄标车59部。
12月底前淘汰2006年注册的营运柴油黄标车2425部。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马尾区政府、各县(市)政府〕3.第三阶段:非营运黄标车淘汰。
2015年12月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非营运柴油黄标车5711部。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各县(市)政府〕(二)黄标车淘汰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东政办字〔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坚决完成全部淘汰任务,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2015年,全市淘汰黄标车32255辆,其中市直机关195辆、东营区15822辆、河口区3323辆、广饶县4496辆、垦利县3803辆、利津县2449辆、东营开发区399辆、胜利油田1768辆。
自2015年4月起,各县区、东营开发区每月完成淘汰任务的11%以上,确保年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2015年6月底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完成全部淘汰任务;2015年10月底前,胜利油田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逐级落实任务。
各县区和东营开发区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和黄标车信息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将淘汰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基层具体单位和企业,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
要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上门入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车主讲明黄标车淘汰、补助、限行、抓拍等政策措施,督促车主自觉及早淘汰黄标车。
(二)实行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限行标志和辅助设施,加大路查和抓拍力度,定期组织集中行动,督促车主自觉淘汰黄标车。
环保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黄改绿”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台账管理、路面限行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调动群众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
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落实企业责任、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等措施,加大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治理淘汰力度。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商办建函[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2013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西安市两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和紧迫意识,结合报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配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6部门组成的督察组,做好专项整治督查,切实维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正常秩序。
二、要重点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有关要求、不按规定作业的,责令整改,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要予以清理整顿。
同时,认真抓好已取缔、已处罚、责令整改企业的复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
研究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做好相关衔接,避免因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停业整顿影响车主交车。
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积极推广联网视频监控系统,督促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商函〔2020〕25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257号各市(地)商务局:2020年1月22日,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67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通知》(黑商函〔2020〕68号),要求各市(地)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汽车流通市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目前,个别市(地)商务局对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被动应付、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情况,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为进一步强化对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的监管,监督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
依据《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关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规定。
各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本区域车牌号为准,分别负责回收当地的报废机动车,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收购。
二、要加强“回收证明”的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坚持做到一车一证一档,认真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
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对长三角区域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要求及市政府对我县提出的淘汰任务,xxxx年底前淘汰全县社会黄标车及老旧车。
本方案所指淘汰对象是指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
二、工作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公后私、先城后乡、先小后大、疏堵结合”的原则,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我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xxxx年xx月-xxxx年x月)。
汇总梳理全县黄标车信息数据,成立xx县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全面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xxxx年x月-xxxx年xx月)。
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科学有序实施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三)监督考核阶段。
(xxxx年xx月以后)xx县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督查,实施每月通报,开展年终考核,对淘汰工作进度落后地区进行督办和跟踪。
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作为各单位、乡镇开发园区年度目标考核。
四、具体措施(一)落实黄标车淘汰任务。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国有企业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由县国资委负责;道路客、货、危化品运输等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社会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任务按注册登记行政区域将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开发园区,实行属地淘汰。
各乡镇、开发园区要结合辖区实际牵头落实相关措施,将本地所属的单位和个人黄标车及老旧车层层分解到各村(居)和社区,采取上门宣传、通知督促、一对一跟踪等方式进行宣传引导,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作的通知⽂号:国环规⼤⽓[2016]2号颁布⽇期:2016-07-21执⾏⽇期:2016-07-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5年8⽉29⽇全国⼈⼤常委会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法》),进⼀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产机动车和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严格执⾏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建⽴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应当依法进⾏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管部门对⽆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环境保护、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优化、合理有序发展。
工作方案: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X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X政办﹝201X﹞1号)要求,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我区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XX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X—201X年》(X政﹝201X﹞1号)中“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以及《XX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办法(试行)》(X政规﹝201X﹞10号)中“201X年完成全部黄标车提前淘汰任务”的要求,执行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201X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X﹞130号)中各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道路执法、黄标营运车管理等具体工作措施,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二、工作目标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201X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X年淘汰7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其中XX区要完成15833辆黄标车及老旧车。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一)成立XX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及街乡、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区该项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检查与考核。
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在区环保局办公,由区车管所和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开展工作。
(二)工作专班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以201X年签订《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责任书》为工作总目标,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确保完成201X年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2)。
1、严格落实市、区人民政府目标任务的管理要求。
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和督办,切实推进目标任务。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11.24•【文号】商建规函[2010]495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商建规函[2010]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2010年11月9日至10日,商务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
市场体系建设司李文明副司长到会并作了题为“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主题报告。
现将讲话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李文明(2010年11月9日)同志们:我们这次在青岛召开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着力点,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号召,总结交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经验,分析形势,统一认识,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升级改造有关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取得的成效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当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000万元,支持14个省、区、市的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
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1. 简介黄标车和老旧车是指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排放污染物较多的机动车辆。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尾气排放对健康造成的影响,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此方案的背景、目标、具体措施和预期效果。
2. 背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同时带来了严重的交通污染问题。
大量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导致道路上的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给空气质量和民众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
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淘汰这些车辆是当务之急。
3.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逐步淘汰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推动整体车辆尾气排放水平的提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4. 具体措施4.1 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时间表和任务目标,对淘汰过程中的补贴、处罚和奖励机制进行规范,以确保措施的顺利实施。
4.2 推动环境友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通过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鼓励民众购买新能源汽车、燃气汽车等环境友好型交通工具,减少尾气排放。
同时,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燃气加气站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4.3 加大技术升级和改造力度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黄标车和老旧车,鼓励并支持车主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使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相关的改造补贴政策也应当配套出台,以降低车主的经济负担。
4.4 引导车主主动报废淘汰通过设立报废奖励和补贴机制,鼓励车主主动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并购买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新车或二手车辆。
同时,建立健全的车辆报废回收体系,确保报废车辆的回收和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4.5 加强宣传教育与社会共治通过媒体、宣传广告、社区宣传等形式,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的宣传,提高社会对该方案的认识和支持度。
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氛围。
5. 预期效果通过实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方案,预计可以取得以下效果:•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开展迎检工作的通知-合交综规〔2018〕462号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开展迎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开展迎检工作的通知合交综规〔2018〕46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厅10月23日召开的全省交通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果,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迎检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抓紧开展准备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巩固整改成效,防止问题反弹,死灰复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责任部门要具体抓。
这次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要求更高、问责更严,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行动,抓紧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压实环保整改责任局里已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方世文局长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黄德全副局长负责水运港口码头环保整改工作,责任处室局水运处;张永创副局长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环保整改工作,责任处室局综运处、客管处;郑加旺党委委员(公路局长)负责公路环保整改工作,韩光辉总工参加,责任处室局建管处。
局综规处牵头联络行业环保督察整改工作。
行业相关单位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具体任务,各单位要建立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建立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迎检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按照工作分工把环保工作特别是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抓实抓细抓好,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高质量完成环保督察“回头看”迎检工作。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物资部(已撤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布日期】1990.06.25•【文号】•【施行日期】1990.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买卖合同,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6月25日)《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汽车的更新改造,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节约能源,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增加废钢铁的回收,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1980年以来,曾多次做过布置,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1986年至1989年四年间共报费更新汽车四十三万辆。
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汽车报废更新的进度还不够快。
根据最近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对“旧汽车更新,要作为一项配合汽车生产和节约能源的措施,强制一部分小汽车、卡车按一定标准更新。
请公安部认真配合,更新的汽车要确定不再使用,做到换车不增车”的指标精神,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步伐,加强对旧车市场的管理,做好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由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政策性强,衔接工作难度较大,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强领导。
汽车更新改造工作,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计(经)委牵头,各地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好计划、物资、公安、交通、财政、控办、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进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济政办字[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部署要求,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工作大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条块联动,公众参与、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有效缓解机动车污染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压力,营造“蓝天白云”的城市宜居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
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黄标车淘汰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黄标车淘汰工作。
2.管好公务车与抓好私家车相结合。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管好自己的车、自己的人,既要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中黄标车淘汰工作,又要抓好本单位职工私家车中黄标车淘汰工作。
3.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相结合。
采取财政补贴、政策限制、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多项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实施依法、系统治理。
4.淘汰和“黄改绿”相结合。
研究制定黄标车“黄改绿”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标转为绿标,“黄改绿”数量列入已淘汰黄标车数量。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服务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服务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济政办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服务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贸易服务局、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国税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贸易服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报废汽车管理程序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市贸易服务局负责国家及省对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职责范围进行联合检查、监督;综合协调解决各部门及回收拆解企业在报废汽车管理和回收拆解经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依纪依法查处有关违纪行为。
(三)市公安局负责按照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堵塞销赃渠道。
推进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X市关于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部署,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年推进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3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X年10月31日前,坚持经济补贴与严格管控双轨并行,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827辆。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本方案所称老旧车,是指X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车(黄标车除外)。
二、责任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行业自包、逐车落实、限期办结”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市环保局是全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及相关单位,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协调全市各相关单位做好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车主咨询解答、黄标车及老旧车查询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及相关单位;负责黄标车的清查、路面查扣以及车辆的注销。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着力做好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营运证的注销公示和注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营运黄标车的清查、查扣。
市服务业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做好报废车辆存放、拆解工作;负责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做好本辖区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清查和淘汰工作,负责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09]2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09]258号2009年10月19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扩大汽车消费,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准入国务院令第307号对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作了明确规定,商务部通过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控,财政部继续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纳入全国规划范围的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回收拆解业务。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HJ348-2007,以下简称《拆解环保规范》),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以下简称《拆解技术规范》),提高了回收拆解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2005年以来我省相继注册的一批回收拆解企业大多数达不到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和《拆解环保规范》、《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具备开展回收拆解的基本能力。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坚持条件、限期整改、评审验收、规范经营”的原则妥善处理。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已注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和《拆解环保规范》、《拆解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进行对照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市(州)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商务部门组织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商务部门转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级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现场验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潮府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潮府办〔20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了“5.20”、“4.4”、“4.28”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车辆都是报废和非法改装车。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这类车辆上路行驶、营运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部分报废车辆没有按规定进行回收拆解,继续上路行驶,事故隐患仍难以彻底根治。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环节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潮州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取缔无牌无证、报废和非法改装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00〕31号)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废车辆能按规定回收拆解,杜绝事故发生。
二、加强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报废车辆。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车交售给本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拆解,对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拆解。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堵截,发现无牌无证、报废和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扣留,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统一集中处理。
三、严厉打击非法贩卖报废车辆行为。
各级公安、经贸、工商、交通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对私自拆解、贩卖报废车辆及其零配件或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其回收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以随机抽取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具体情况,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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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
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2014-08-10 15:42:23 文字:【大】【中】【小】
摘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2014-08-06 08:39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2014-08-06 08:39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商办建函〔2014〕60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是国务院推动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
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回收拆解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关键环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为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
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要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通过各种渠道公布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杜绝变相压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和拒收报废车辆等行为发生。
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功能,优化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收购淘汰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车主出具回收和注销证明。
四、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第6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部署,统筹协调,加强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确保2014年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要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
录入有关信息,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安全。
五、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车主的理解、参与和社会各方的支持。
同时,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非法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