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XXXX最终发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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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批准:谭永香

复审:刘镭

审核:段惠明王和春万源郭玉金

初审:王虎应忠德孙恭南

主要编写人员:

周栋梁叶菁叶钟海刘昕晖杜中剑伍太萍董欢欢郭国梁殷齐万玄玄杨峰余笃民文峰程正袁彦李小锐丁国兴陈红熊建华谌艳红李华勇马伊平段志远李峥山梁文莉王凯金学成邹根华宿昌邹绍平罗诚王文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3)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10)

第四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3)

第五章调度计划管理 (19)

第六章输变电设备投运管理 (28)

第七章并网电厂调度管理 (31)

第八章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34)

第九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36)

第十章电网稳定管理 (43)

第十一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 (50)

第十二章故障处置规定 (68)

第十三章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97)

第十四章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管理 (101)

第十五章清洁能源调度管理 (107)

第十六章设备监控管理 (113)

第十七章备用调度管理 (115)

附录1:江西电网省调调管电厂设备 (117)

附录2:江西电网220千伏变电站调管范围划分 (122)

附录3:江西电网220千伏线路调管范围划分 (126)

附录4:江西电网省调调度许可设备 (136)

附录5:江西电网委托调度设备 (137)

附录6:江西电网设备命名和编号原则 (138)

附录7:江西电网调度术语 (142)

附录8:导线允许的长期工作电流 (190)

附录9:22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 (192)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江西电网”是指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各级电网,包括并入上述电网的发电、输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1.3 江西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含水电流域梯级集控中心、风电场集控中心等)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江西电网设置三级调控机构,由上至下依次分为: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省调);地(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简称县调)。

1.5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必须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1.6 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电网的调控运行、电网操作、故障处置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并入江西电网的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7 与江西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调控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

人员凡涉及江西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8 地级调控机构依据本规程确定的原则,结合地区电网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调控运行细则。

1.9 县级调控机构以本规程为指导,参照本规程的原则要求,制定县级电网调控管理规程。

1.10 本规程由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输、变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2.2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输、变电系统属直调范围,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

2.3 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输、变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

2.4 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可将直调范围内发、输、变电系统授权(委托)下级调控机构调度。

2.5 为使调控机构能有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所有影响江西电网发供电能力的主要设备必须由有关调控机构统一调度管辖;国调、华中分中心调管范围之外的设备由省调、地调、县调三级调度分级调度管理。

2.6 调管范围划分原则

2.6.1 省调调管范围

2.6.1.1 装机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发电厂。

2.6.1.2 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

2.6.1.3 装机容量100兆瓦以下现省调直调水力发电厂的水电机组。

2.6.1.4 装机容量在40兆瓦及以上风电场风机及光伏电站箱变。

2.6.1.5 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220千伏终端变电站、终端供电网)的220千伏母线。

2.6.1.6 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不包括220千伏终端线路)。

2.6.1.7 上级调控机构或省调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均应包括锅炉、汽(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母线、线路等设备,及其相应的开关、刀闸、接地刀闸、避雷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设备在内。

2.6.2 地调调管范围

2.6.2.1 省调直调100兆瓦及以上发电厂的110千伏出线间隔及110千伏专用旁路间隔和旁路母线;省调直调100兆瓦以下水电机组、风电场风机、光伏电站箱变以外的设备;省调直调发电厂的35千伏母线。

2.6.2.2 省调直调的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满足省调规定要求的须经省调批准。

2.6.2.3 省调直调的22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及以下母线;220千伏终端变电站和终端供电网。

2.6.2.4 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

2.6.2.5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的无功调节及无功补偿设备。

2.6.2.6 220千伏终端线路;省调直调的220千伏母线上的待用间隔;110千伏及以下母线上的待用间隔。

2.6.2.7 110千伏及以下线路;经地区电网间110千伏联络线跨地区转移负荷需经省调许可,必要时由省调进行协调。

2.6.2.8 按并网调度协议调度管理的发电厂。

2.6.2.9 省调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220千伏终端供电网:指仅由一个500千伏或220千伏变电站经单回或多回终端线路供电的一个或多个220千伏变电站及其相关线路。

2.6.3 县(配)调调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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