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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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可编辑!律师函
律函字(2015)第号
魏生、孙蔓莉: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渭萍(以下称“我委托人”)委托,指派本律师就阁下逾期偿还借款一事,特致函阁下:
根据我委托人反映并有相关的《借条》等证据资料显示,魏生曾于2014年向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7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后我委托人多次要求魏生归还全部借款,但都推托不还。之后,我委托人找到魏生之妻孙蔓莉协商,孙蔓莉向我委托人出具借条一份,承认并愿意归还该笔借款。但遗憾的是,至今阁下仍未清偿借款本息。
本律师认为,为人应以诚信原则为本,阁下未偿还借款,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不但有违人际往来中诚实信用,而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据此,我委托人徐渭萍有权依法追究阁下的一切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事由,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经授权,特致函阁下:阁下务必于2015年8月31日前清偿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我委托人,否则,本律师将坚决协助我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届时阁下不但须如数清偿借款,而且尚须支付逾期偿还借款的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阁下也会因诉讼而造成银行帐号被查封,或财产被查封。还将会对阁下的信誉产生重大的影响。
望阁下权衡利弊,早日作出明智抉择。如有不明之处,请速与我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
此致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