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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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现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1.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2.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对照《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环保评〔2012〕6号)以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在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阶段,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总量控制要求如下1.涉及化学需氧量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仍按照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执行。

2.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和氨氮等5类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除符合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要求外,应按照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的除外)。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集,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将其他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其所设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贮存场所,并适时转移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收集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收集系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制定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申请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择优认定。

第六条(设置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设置在郊区(县)或工业集中区。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内环线内和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第七条(收集原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按自愿自主的原则,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也可直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第八条(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必须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调研汇报材料一、基本工作情况自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小微企业入网数量逐年提升,现场管理水平逐渐规范,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加强宣传。

每年联合区交通运输局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培训,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行平台体系省级试点“3+1”范式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指导建设规范化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开展《固废法》普法教育,提高了各汽修企业对试点工作的认识。

二是加强工作衔接。

加强与试点单位的沟通衔接,通过开展常检查抽查,对现场条件有限、自主申报能力较差的小微企业,联系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系统注册、申报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帮助建设规范化危险废物暂存点。

同时试点单位也主动开展上门宣传和服务,对危废管理存在不规范的发现一个上报一个,共同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力度。

三是加强执法检查。

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单位及产废单位危废申报、收集、贮存、转移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迅速完成整改。

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大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危险废物管理意识还需继续提升。

部分小微企业产废量较少的可能只有全年只有十几公斤,不愿意在危废管理上投入,规范化管理意识淡薄,危险废物未分类贮存,也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对于主动上门服务的试点单位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工作。

二是对试点单位依赖性过强。

部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意识薄弱,虽执行了电子联单管理制度,但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危险废物台账不完善、贮存设施不规范等问题,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工作过于依赖试点单位。

三是危废收集转运效率有待提高。

目前试点工作开展现状实质上还是“分散收集、分散转运”的模式,我县偏远山区较多,这些地区企业少、分布散、山路难行,全市3家试点单位每家包保4—5个县区,企业数量难以统计,很难制定合理、全面的危险废物收集路线。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沪环保防〔2016〕260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60号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以下简称“产废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防范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产废企业应切实承担起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架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环办〔2015〕99号)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规范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科学制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计划产废企业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计划指南”)的有关要求,根据环评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全面分析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代码特性和内部管理流程,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计划。

产废企业应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开展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

产废企业在对照新名录过程中涉及到危险废物类别调整、代码变更等情况的,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说明其调整内容及相应依据,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台账产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台账制度。

与生产记录相结合,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等环节,分别如实记载所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包括实验室废物、废包装桶等类别的废物。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机动车维修行业作为一个大量产生废物的行业,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来规范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本文将从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分类入手,介绍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其次,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机动车维修行业是一个废物产生量大、种类繁多的行业,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面临较大的挑战。

制定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废物源头的减量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其次,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正规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制定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运作,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应包含哪些内容呢?首先,制度应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团队。

其次,制度应明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生成点和贮存区域,规定废物的分装、标识、包装和贮存条件。

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和处置渠道,包括废物的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处置。

最后,制度还应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生成和处置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为了有效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措施,能够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制定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运作,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沪环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9〕1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简化备案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完成管理计划的首次申报备案,现有产废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当年度管理计划的申报备案。

产废单位在管理计划内容有变化时,应按照备案规程要求做好管理计划变更。

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编制管理计划,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产废单位应将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并盖章留存。

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网上运行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附件2)。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对管理计划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作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沪环保防〔2015〕33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39号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2013年4月起本市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转移)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地化管理,全面实施网上备案和电子联单制度。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推动了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强化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运行工作开展,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沪环保防〔2013〕367号)规定。

原则上,除以下几种情况外,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内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网上备案及电子联单的运行方式。

1.涉密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执行纸质备案和纸质联单。

2.因企业关闭等原因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转移处置,产生单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向市环保局报备,经市环保局同意后,可执行一次性纸质备案和纸质联单。

3.因环境突发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需应急处置的,可豁免备案及联单制度,采用事后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制度。

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日常运行1.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准确填报联单内容,包括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等内容,对于处置类别不清楚的,应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沟通后填写。

产生单位不得删除经营单位退回的电子联单,应废弃该联单或更正该联单后重新提交,确保信息系统内转移数据真实有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沪环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19]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解决本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按照“以产业园区为主体、按需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原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建设、申报和管理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以下简称“危废收集平台”)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设立危废收集平台,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备案申请。

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产业园区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规范管理运营危废收集平台,并符合消防、安全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危废收集平台管理制度,并对危废收集平台予以备案。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对危废收集平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关要求会同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危废收集平台进行监管,指导区生态环境局对危废收集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废收集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危废收集平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监管频次不少于一年十次,每年定期对废气、土壤及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2002年11月18日第二次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防治原则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 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汽车维修行业汽车修理与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4274局部排放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汽车维修GB/T 4754 中规定的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指汽车修理厂及路边门店的专业修理服务,包括为汽车提供上油、充气、打蜡、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不包括汽车回厂拆卸、改装、大修的活动。

3.2 喷烤漆房加热空气介质,并在其中对设备表面进行喷漆并烘干的设备或设施,一般用于喷涂和烘烤漆。

喷烤漆房一般由房体、照明系统、送风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加热系统、控制系统和废气净化系统组成的密闭空间。

3.3 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3.4 涂装工序生产或施工中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罩光等)、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工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

(一)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㊁学者㊁科研工作者和相关科研机构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的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二)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㊁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主要功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㊁反映需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三)专业性社团主要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加入,围绕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开展活动,发挥专业人员㊁专业组织的专长为经济㊁社会服务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个人会员在科学技术㊁教育㊁文化㊁艺术㊁卫生㊁体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四)联合性社团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其主要功能是对内联合法人组织或个人,研究产业政策㊁协调行业关系,促进相关产业㊁行业或个人的交流和合作;对外代表他们与其他会员组织进行协商,以维护其利益和实现其诉求.第四条㊀社团设立的基本标准(一)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二)行业性社团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㊁经营方式㊁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行业性社团应当具有全市的行业代表性.(三)专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以下标准设立.一般以协会命名.对一些具有产业㊁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类专业性社团,确有必要设立或更名为行业性社团的,经上海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或更名.(四)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社团和联谊类社团两种.联合类社团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㊁促进会㊁商会命名;联谊类社团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一般以联谊会命名.第五条㊀对目前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发展需要的一些特殊的㊁边缘的㊁交叉的㊁跨行业的新型行业组织,经上海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第六条㊀本规定用于指导和确定本市各类社团的登记㊁变更等事宜.第七条㊀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3月29日)沪环规 2019 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㊁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㊀㊀第一条㊀(目的和依据)为解决本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基本要求)按照 以产业园区为主体㊁按需实施㊁风险可控㊁责任明确㊁监管有力 的原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产业园区 )是建设㊁申报和管理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以下简称 危废收集平台 )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设立危废收集平台,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备案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产业园区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规范管理运营危废收集平台,并符合消防㊁安全等部门的管理要求.第三条㊀(管理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危废收集平台管理制度,并对危废收集平台予以备案.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对危废收集平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关要求会同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危废收集平台进行监管,指导区生态环境局对危废收集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废收集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危废收集平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监管频次不少于一年十次,每年定期对废气㊁土壤及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产业园区应保障和规范危废收集平台的日常运营,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收运难问题,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申报有关材料.产业园区委托第三方来具体负责危废收集平台日常运营的,应加强对第三方的日常监管.新建平台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原则上应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负责.第四条㊀(收集范围㊁规模及类别)危废收集平台可以收集产业园区范围内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铅酸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其中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吨.危废收集平台应根据收集范围内小微企业危废收集需求和自身贮存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原则上至少具备一个月以上危废收集量的贮存能力.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㊁废弃剧毒化学品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他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第五条㊀(环境应急预案)产业园区应在危废收集平台投入运营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并抄送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产业园区应根据有关要求落实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好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产业园区每年应开展应急演练,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及时修订.第六条㊀(备案材料)产业园区应在危废收集平台首次运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如下材料:1.产业园区的申请函;2.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产业园区情况㊁运营团队及组织构架㊁收集危废的区域㊁数量及种类㊁运营管理方案㊁污染防治措施㊁管理台帐制度㊁人员培训制度等内容);3.环评文件等材料;4.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关的协议㊁合同等材料.第七条㊀(备案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将备案材料移交给市固废管理中心和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存档备查,并作为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八条㊀(变更备案)产业园区需要变更危废收集平台的运营单位㊁收集范围㊁种类㊁数量等内容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变更备案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1.产业园区的申请函;2.环评报告中涉及危险废物收集种类㊁数量等相关内容的章节;涉及超出原环评报告需要新增危险废物收集种类㊁数量的,应委托环评单位提出评估意见并得到原环评审批部门的同意;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合同㊁协议等附件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变更备案的申请材料且材料完整的,对备案内容进行变更,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第九条㊀(年度评估制度)产业园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以下材料,同步抄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产业园区的报送函;2.上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㊁监管落实情况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㊁管理台帐制度执行情况㊁自行监测情况㊁规范服务和收费情况㊁人员培训情况㊁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㊁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运营报告后,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产业园区未按时提交运营报告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应停止运营.第十条㊀(运营管理要求)产业园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㊁«危险废物收集㊁贮存㊁运输技术规范»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规范运营,完善危险废物分区分类贮存,维护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大气㊁土壤及地下水等自行监测,其中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应至少每半年一次.第十一条㊀(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产业园区应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㊁来源㊁数量㊁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㊁入库日期㊁存放库位㊁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的签名.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第十二条㊀(规范服务及收费)产业园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对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三条㊀(危险废物运输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产业园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业园区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及转移处置环节用危险废物专业车辆进行运输,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第十四条㊀(危险废物源头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负责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收集,规范危险废物的标识标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㊁管理计划备案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产业园区应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工作.第十五条㊀(信息报送制度)产业园区应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㊁市固废管理中心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㊁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第十六条㊀(罚则)产业园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环保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市固废管理中心㊁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区生态环境局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整改要求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㊀(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附件危险废物收集平台备案流程。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经济信息化委、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成品油销售、存储、运输企业,各相关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油品储、运、销行业管理,强化油气回收治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提高油气回收治理水平,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19年底完成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联网,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年销售汽油量2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联网。

二、工作要求(一)严格新项目准入新、改、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建设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新建的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

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二)提升现有设施治理水平1.严格落实油气回收排放标准。

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库、加油站、原油及成品油运输车等应配备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沪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日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一种先进的城市环境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城市发展与固废管理,加快推进固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5年,本市固废产生强度稳步下降,资源化利用体系显著优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持续夯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数字化全面赋能固废全域治理,“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统筹协调、高效安全的固废治理体系。

到2025年,静安区、长宁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完成相应的“无废城市”建设任务,开展重点园区、行业企业“无废”示范,全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零填埋。

到2030年,全市固废资源化利用充分,实现固废近零填埋,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稳居全国前列。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申报处置收费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申报处置收费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申报处置收费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沪环保防〔2015〕54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申报处置收费情况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549号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十二五”期间,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总体部署,本市通过推进市区二级联动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电子联单制度、探索危险废物管理创新等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管理成效。

但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偏离处置成本,已成为监管的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经营活动,促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市场化规范运作和处理处置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上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的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二、申报要求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须按照附表1格式要求,如实填报2015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情况,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报送上海市环保局污防处,并抄送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三、做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自评工作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应参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进行自我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办事指南》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应提交《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运营报告》,自2016年起,请申请换证单位在该运营报告中,增加上个许可年度内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情况及自评报告内容。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沈静电话:23115659附件:2015年危险废物处理处收费情况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31日。

汽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汽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汽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的思考与建议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修理行业也在逐渐扩大。

在汽车修理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如废油、废机油、废汽油、废油漆、废蓄电池等,这些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汽车修理行业必须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和管理,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伤害。

本文将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三方面进行思考和建议。

一、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建立起危险废物的收集制度,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和定期清理。

汽车修理企业要积极与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将危险废物及时交给专业的处理单位处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汽车修理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废物处理的认识和意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汽车修理行业在处理危险废物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到合法、规范、安全、环保。

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请,获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相关业务。

汽车修理企业要遵守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运输和处置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操作,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汽车修理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危险废物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废物处置的安全、环保和合法。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目前,汽车修理行业在危险废物的收集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规范、意识淡薄、资源浪费等方面。

一些汽车修理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对危险废物处理不够重视,导致废物随意丢弃,严重污染了环境。

汽车修理企业需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汽车修理企业在资源利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企业由于对危险废物处理不熟悉,导致废物的浪费和资源的浪费。

汽车修理企业需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对废物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汽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汽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汽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的思考与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汽修行业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的数量不断增加,汽修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汽车维修产生的大量废弃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毒性、放射性等特点,对环境和人体具有危害的废物。

目前,我国汽修废物收集管理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废物分类不明确、收集难度大、处理成本高等等。

为了加强汽修危险废物的收集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需要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在加强监管措施的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促使汽修行业朝着更加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2 问题意识在汽车修理行业,废物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过程,其中包括了许多危险废物。

这些危险废物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需要得到妥善的处理和管理。

目前在汽修行业中,废物管理的情况并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汽修危险废物的分类及其特点并不清晰,许多汽修企业对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流程并不了解或者重视不够,导致废物可能被随意处理,从而增加对环境的污染。

现行的汽修废物收集管理情况也有待提高。

许多汽修企业缺乏科学的废物收集和处理设施,导致废物处理不当,无法达到要求的环保标准。

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对废物管理不够重视,也给了一些不法企业逃避管理的机会。

加强汽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汽修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流程,同时加强对汽修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正文2.1 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特点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具有毒害、腐蚀、易燃、爆炸等危险性质,需要特殊管理和处理的废物。

危险废物通常根据其来源、性质以及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机废物、无机废物、放射性废物等不同类别。

有机废物主要包括含有重金属、有机物、氟化物等物质的油漆、溶剂、废油、废胶等,它们在长时间储存或不当处理时易导致环境和人体污染。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篇(最新)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篇(最新)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

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

简洁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类型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三、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要求(一)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业户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

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

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须和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
六、法律条文摘选及案件通报
一、部分法律条文摘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汽修行业企 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 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 的危险废物 主要有
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机油和机油滤清器(HW 08)▲ 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废机油的抹布手套等(HW 08) 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漆渣(HW 12) 制动器衬片更换废石棉(HW 36) 废油漆桶(HW49) 废弃机油桶(HW49) 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中更换的过滤棉或活性炭(HW49) 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铅酸电池(HW 49)▲
(一)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 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贮存房间应有必要的设施或措 施,同时满足防渗漏、防扬散及防遗失要求。
(二)贮存设施或区域须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废铅酸电 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废渣漆、沾染废机油 的抹布等危险废物须用包装桶或防漏胶袋进行盛装,防止有害物 质挥发。所有容器均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同时还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 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 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 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七)将危险废 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 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三)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以罚金一万 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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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试点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7]27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试点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7〕276号)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上海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16年以来,本市汽修行业按照上海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139号)要求,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汽修行业环境管理逐步规范,但汽修行业危险废物内部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解决汽修行业危废管理面临的种类多、收集难、处置利用成本过高等问题,经研究决定,本市开展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行业自律、加强管理”原则,推动汽修行业危废管理规范化,进一步创新社会源危废收集管理手段,积极试点,破解收集难困局,加强源头治理,降低汽修行业危废处置利用成本,从严监管执法,建立长效机制。

二、开展汽修行业危废收集管理试点工作
市环保局在现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开展第一批汽修行业收集试点工作。

根据许可证单位书面反馈,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意向企业的贮存场所情况、管理制度、日常经营及是否已从事汽修行业危废收集等进行了综合评估。

经评估审议,本市共有12家许可证企业纳入汽修行业危废收集试点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收集试点单位”)。

收集试点单位仅收集本市范围内汽修行业的各类别危险废物(具体见附件2所示),统一收集贮存后分类利用处置。

以后根据第一批试点情况逐步拓展收集试点工作。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汽修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和《危废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到所在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按照要求建立台帐记录;设置危废专用储存间,分类集中收集危废,张贴警示标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委托收集试点单位统一收集各类别危险废物,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收集试点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应做到汽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应收尽收,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做好企业服务;应加强内部管理,汽修行业收集危废(经营许可证已有相应处置类别的危险废物除外)与原经营类别危险废物分别独立贮存管理,转移处置分类汇总统计。

并将该试点工作纳入每季度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上报市固废管理中心。

四、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各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重点关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量、实际产生量、转移处置量是否匹配等问题,防范危险废物源头流失。

定期与交通部门进行沟通,将汽修企业申报转移情况抄送交通部门,加强联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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