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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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烟政办字〔2021〕6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类、政府采购类、药械类、资源类、产权类、无形资产类、环境权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烟政办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烟政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

全面落实住建部、中宣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规预售、捂盘惜售、炒房囤房、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各县市区要公布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二、实施住宅项目用地有序供应。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稳地价”相关举措,根据商品房库存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特别是商品住宅库存偏低,供需矛盾突出的县市区,要加快落实土地供应计划,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有效防范“地王”出现。

强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大闲置用地特别是住宅闲置用地处置力度,对经调查认定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外,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住宅用地,依法予以收回。

三、实施商品房预售审批限价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申请价格的管控,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或临近项目的同品质楼盘严格进行审查。

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市政府制定了《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直管公房管理制度,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于2018年9月14日前反馈到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登录中国烟台网站(网址/)提出意见。

2.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22号6楼收信人:烟台市住建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联系电话:************联系人:任厚庆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7日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以及政府归集交付管理的房屋。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管理规范、收支分离”原则,不断提高直管公房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直管公房社会保障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烟台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发(1999)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5%调整为6%, 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调整至10%。

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

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比例自2000年1月1日起,市中心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由原来职工工资基数的20%调整为25%。

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原交存的住房补贴可以返还给职工本人。

发放补贴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房委会批准,可以暂不提高比例或暂缓发放。

各县市区发放比例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定,但不得超过25%。

三、关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一)实施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范围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至1998年底(已离退休的截止至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经组织批准,超过规定离退休年龄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年龄),按工龄、职别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由职工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实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范围按《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发〔1995〕99号)规定的房改实施范围执行,即房改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离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非农业户口计划内临时工。

1998年底前已去世的职工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办法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 平方米)×工龄×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1+现职务任职年限系数)。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日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等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按政府定价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城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租补分离、明收明补、不租不补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芝罘区、莱山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两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

芝罘区、莱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申请、审核等工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烟政字〔2022〕5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烟政字〔2024〕5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用好“因城施策”自主调控工具,进一步调整、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止跌回稳”,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重大变化新形势,以“稳市场、防风险、促转型”为主线,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重点,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保障”双轨制住房体系,持续拓宽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集中力量调结构、抓项目、促消费、优服务、强监管,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的好房子。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和供需匹配机制。

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从要素资源科学配置入手,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推动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1.建立房地产年度“白皮书”制度。

聘请专业机构对烟台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全面摸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需求,每年形成房地产发展分析报告“白皮书”。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综合保税区、昆嵛山保护区管委除外,下同)2.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市场摸底分析情况,编制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和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3.科学编制用地收储、出让年度计划。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政府与购房人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购
房人享有使用权和部分产权。

第四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确保住房质量和
功能。

第七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应优先使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和
技术。

第三章分配与购买
第八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和购房人的经济
状况进行。

第九条购房人应符合本市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

第十条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与政府签订共有产权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使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政府应建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住房的
建设、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住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住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烟政办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6日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2〕65号)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城乡房屋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对全市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清除隐患。

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排查台账和隐患问题清单台账,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20日前建立健全全市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

龙源期刊网
共有产权
作者:
来源:《齐鲁周刊》2017年第13期
烟台省内首推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者可买7成产权住
新华网3月30日讯近日,烟台市住建部门发布消息,自2017年5月1日起烟台将在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试行共有产权保障房办法,试行期2年。

市民可先购买保障房70%的产权,2年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剩余的30%。

据悉,烟台市是目前山东省内率先试水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地级市。

周刊注疏:
共有产权房的风险最大的风險在于房价上涨趋势一旦停止,那么它就会变成让居民和政府一起分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在这种情势下最大的可能性是居民停止购买共有产权房,由政府承担风险。

强化政府职能 建立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强化政府职能 建立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2018. 2(下) 现代国企研究225一、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发展概况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人口快速增加,通过对不同国家各类人群的收入和居住消费分析,不难发现各类人群住房需求必然也是分层的。

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需求压力越来越大,中高等收入群体改善性住房需求将越来越强烈。

面对日益复杂和强烈的住房需求,各级政府一直都在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探索构建一个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

尽管各级政府十分努力,各种政策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总是试图通过构建一个可以全面推广的模式,解决全国各层次的住房需求,在实践上一直饱受诟病。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在住房供应和住房消费两端分层次构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一方面着力构建“基本需求有保障、首套购房有支持、商品住房有市场”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中低收入群体租房补贴财政政策和中高收入住房信贷政策制度体系,从而形成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以及政府信用增级、税收灵活调节的市场引导体系,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逐步构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住房消费和居民收入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烟台市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近年来,山东省烟台市通过多项制度和举措,通过强化政府调控的公共职能优势,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了不同情况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具体的措施如下:(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全覆盖烟台市积极鼓励保障家庭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需求,自行在市场租赁具备使用功能的适当住房,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等必要手续后,实行先租后补,租补分离。

烟台市通过分层施策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实现了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对于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面积为:1人30平方米、2人40平方米、3人及以上50平方米。

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烟台市政府令第136号【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政府令第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燃气、电力、供水、供热、电梯、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组织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和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常态化、网格化安全监管等工作的开展。

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20•【字号】•【施行日期】198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了改革旧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这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国情和我市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把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准成本租金水平,同时发给职工相应数量住房券的办法,将住宅由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分配,初步改革长期以来低房租高补贴的分配制度,逐步把住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使住宅资金能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比较合理的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住宅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为此,改革要坚持如下原则:(一)根据财政经济状况量力而行。

在起步阶段通过“一手发出去,一手收回来”的空转办法,旧房产权单位实收房租仍维持原来的低租水平,同时只是对公有住宅的租金进行改革,把改革的代价控制在国家、地方和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使改革的步子能够迈得开,走得动。

(二)充分考虑到职工家庭经济承受力和群众心理承受力。

一方面坚定不移地贯彻“多住房多拿钱”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多数家庭不过多地增加支出,使改革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而顺利起步。

(三)在有限条件下迈大步,一开始就从根本上冲破旧制度的框架。

即以改革公房租金为突破口,由现行低租金一步提高到准成本租金,在质上体现住宅的商品属性,在量上达到住宅商品化的初步要求;调动职工买房的积极性,使租售价格比较接近住宅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并利用商品原则抑制不合理的需求膨胀,从制度上纠正住房分配的不正之风。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

初步设想,“七五“期间基本完成由准成本租金向成本租金的过渡,“八五”、“九五”期间基本达到商品租金。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6•【字号】烟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6日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诚实信用、自愿有偿、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因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具有合法手续的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行为。

共有房产使用管理规定

共有房产使用管理规定

共有房产使用管理规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共有房产,也就是多个人共同拥有的房屋。

为了保障各个共有人的权益,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共有房产使用管理规定逐渐成为了必要的法律和制度。

一、定义和范围共有房产使用管理规定是指对多个共有人之间房产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多个个人、家庭或组织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

二、权利和义务1. 使用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平等的房产使用权利,可以按照协议或法律规定,和其他共有人约定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

2. 管理义务:每个共有人有责任对共有房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定期维修、保养、缴纳相关费用等。

三、共有人关系1. 共有份额:共有人的产权份额可以根据他们对房产的贡献或约定来决定,一般以占有面积或出资额为依据。

2. 共有人决策:共有人在房产管理方面的决策需要达成共识,可以通过民主投票、委托代表等方式进行。

四、使用管理1. 公共区域:共有人共同使用的公共区域,如楼梯、电梯、公共花园等,需要每个共有人共同维护和清洁。

2. 私人区域:每个共有人拥有的私人区域,如独立住宅、院子等,可以由个人自主管理。

五、费用分摊1. 共有费用:共有房产的维修、水电、物业费等费用需要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承担,按照产权份额分摊。

2. 私人费用:私人区域的费用由每个共有人个人承担,包括个人装修、家具维护等费用。

六、变更和解除1. 共有人变更:共有人变更需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产权转让等。

2. 解除共有:共有人可以协商解除共有关系,包括卖出房产、清偿债务等。

七、纠纷解决1. 协商和解:共有人之间的纠纷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2. 法律诉讼: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定为共有房产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对于共有房产的使用和管理,遵守规定、加强协商和合作是确保各方权益的关键。

烟台市人民政府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doc

烟台市人民政府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doc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号:烟政发[2004]10号发布日期:2004-1-17执行日期:2004-1-1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第三章交易税费征收的种类及标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将烟政发[1999]137号文印发的《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受让人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修改为:“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由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现将修改后的《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烟政发[1999]137号文同时作废。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的原有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住房(含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买卖、互换、赠与、继承、析产、典当、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住房上市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8日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创新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体的多元化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情况,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参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从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载明共有产权住房性质。

烟台市公管房租房规定

烟台市公管房租房规定

烟台市公管房租房规定
1、公租房承租家庭应当保证房屋仅限于承租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任何用途,并承担承租家庭应当承担的房屋维修、维护责任。

2、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

3、承租家庭租赁期间家庭人口发生增减变化、租赁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在与出售人解除《共有产权住房买卖
合同》后,如需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原承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起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4、承租家庭拒不退还公租房的,实施机构有权要求其自送达《公租房腾退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限期退还,腾退期间承租家庭须缴纳全额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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