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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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 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 的增值收益,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 贬值带来的风险。
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 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 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 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 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 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 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 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法律条文
•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 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的除外。因此政府可以与受保障者签订《共有 产权经济适用房分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从而不受所占份额对所拥有决定权的限 制。在共有产权制度下,政府应向受保障者无 偿或收取低租金的方式让渡使用权,从公平合 理角度考虑,在房屋存继期间应由受保障者负 责对于共有房屋的管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谁可以申请?
夹心层
所谓的共有产权房是针对包括中 等收入群体的保障房类型,也就 是所谓的“夹心层”。
谁可以申请?
• 从试点看,共有产权住房供给主要面对中低收入者 • 上海:自2010年以来,已连续4次降低申请共有产权房 的准入门槛,目前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线 已放宽到5000元。 • 江苏淮安:在2007年即推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住 房限定套型面积(eg:三口之家控制在60㎡左右,最高 不得超过90㎡)。 • 北京:去年推出自住型商品住房,最终明确为“共有产 权性质的自住房”,价格低于周边市场30%、面积以90 ㎡以下为主。
• 江苏淮安:,即5年内以原价购买,5年至8 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 购买或按比例分成转让收益,因家庭困难 不能购回的,可以像原来的经适房一样继 续使用。
• 湖北黄石:住户如要购买超面积产权则需 要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户不愿意购买,可 永远共同持有产权。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共有产 权房的对比
上市交易
• 1、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 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避免你和别 人约好低价转手(使政府利益受损,自己 的部分不受损),从中谋取利益) • 2、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 购,禁止上市交易; • 3、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 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 产权比例分配。
如何避免共有产权房买卖纠纷
• 未经共同继承人同意买卖房屋是指继承人中的 一人或数人不征得其他共同继承人同意,擅自 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房人的权益受损的情形。由于被继承人死亡 后,多个继承人没有即时分家析产并办好房地 产证,而其中一个继承人常常占用和控制了全 部房产,并声称全部房产由被继承人遗留给他, 并无其他继承人,买房人信以为真,最终造成 损失,或者其他继承人曾口 头同意弃权, 但事后反悔,但口说无凭,买房人仍然会陷入 无谓的争讼之中。
• 尽管不收租金是中国共有产权房设计中的瑕疵,不 过在笔者看来,共有产权房的最大问题并不在此, 而是在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一旦开始下行,还有多少 人愿意购买共有产权房?尽管政府在推出共有产权 房时宣称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但 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也可以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 房,为何却没有获得市场的响应?很重要的一个原 因是后两者只是单纯提供“居住”,居住者由于不 是所有者,就无法获得房价上涨的收益。而在当下 中国,房价上涨是无数国人致富的原因,正是基于 此,很多中低收入阶层也想驶上房价上涨的致富快 车道,而共有产权房毫无疑问就满足了这种想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 屋买卖无效,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 继承人这种情形。因此,由于这种房屋买卖 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人一般无法取得房 屋产权,而其购房款已支付,这样很可能跌 人房款两空的陷阱。要想避开这种陷阱,首 先要向当地居委会查问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产 权人的亲人情况,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 等,最好通过律师向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其家 庭成员状况。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继承权的 人士名单后,逐一要求他们出具书面声明, 要么放弃继承权,要么同意出售共有房产并 作为卖方,要么分家析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再向合法产权人购房。只有这样,才不会惹 上共有产权纠纷
其它资料
• 为什么政府要摒弃经济适用房而推出共有产权房试 点?除了政府没法享受房地产市场上涨所带来的收 益外,更为重要的一个理由是此前政府在经济适用 房和公共租赁房的试验并不成功所致。 • 在过去几年中,经济适用房之所以饱受诟病,一个 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挑选出适合的申请者,经济 适用房往往流向与权力接近的居民。近年来不时传 来经济适用房为权势者侵占的新闻,最典型的莫过 于郑州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一家(8个身份证) 在经适房项目——兰亭名苑小区拥有20套住房。也 正是如此,从2012年起,广东、江西、河南等省已 经开始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
• 但房价能永远一直上涨吗?至少从其他国家的例子来看,并没 有这样的先例。而且中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十来年的迅猛发展, 目前很多城市的涨势已经趋于颓势,至少从今年以来,不少城 市房价上涨势头得以遏制,甚至还有下跌的趋势。购买房产的 一般心态是买涨不买跌,在目前房地产市场逐渐冷清的背景下 推出共有产权房,还有多少居民愿意付出不菲的首付购买一个 将来可能会下跌的房产?这可能要大打疑问。 • 旨在让政府和居民共享房价上涨收益的共有产权房,最大的风 险在于房价上涨趋势一旦停止,那么它就会变成让居民和政府 一起分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在这种情势下最大的可能性是居民 停止购买共有产权房,由政府承担风险;但政府建设共有产权 房的费用则是由其他纳税人支出,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的风险 又要让纳税人来承担。为了满足一部分居民获得房价上涨的收 益而把另外一部分居民拖入房价下跌的风险,这可能是当初的 共有产权房的设计者所没有想到的问题。
• 事实上,这并不是公共政策在住房市场上的第一次顾此 失彼。细数1998年以来的住房改革,政策走了很多弯路: 为了弥补政府在住宅市场的欠账,一次性把几乎所有的 存量房都变为个人,尽管解决了他们的住房,却没有想 到后来者的住房问题从而形成了代际不公平;为了保障 低收入阶层而建设的保障房,最后却变成权势者的游戏; 为了避免房产价值上涨收益都归于房产持有人而推出的 公租房,却产生了建设成本巨大而难以持续问题。 • 这一次的共有产权房能否走出这个循环?从目前的表现 来看,它还是没有跳出这一窠臼:它只是想到房产价格 上涨的情境,万一房产市场下行,它又会怎么办?至少 从目前来看,在国内绝大多数城市,房价下降是一个大 概率事件。
• 记者了解到,2007年淮安率先在全国推行共有产权房, 截止2013年11月底,淮安主城区共向936户中低收入家 庭供应了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淮安为什么要推出共 有产权房这种保障房模式?淮安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吴 延宏处长向记者表示,很多不满足经适房准入门槛的人, 在低于市场价的经适房价诱惑下,想尽各种办法挤入, 而真正满足条件的老百姓却根本买不起房。这一度是经 济适用房最为诟病的制度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产权 房的思路被提了出来。 • 吴延宏:当时搞拆迁安置的时候,有些获得最低补偿的 人买不到房,政府就提供一套小的房子,然后拿着征地 补偿买这个房子剩下的钱怎么办,政府来贴,政府来帖 就形成了共有产权房。解决了开着宝马住适用房的问题。
• 但停止经济适用房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那 就是“夹心层”的住房没法得到解决。在 此种背景下,很多地方推行公共租赁房—— 政府建造一大批以租赁而不是以出售为目 的的公共住房,从而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 住房问题。尽管公租房解决了这些人的居 住问题,但同样产生了一个问题:政府用 于建设住宅的成本过于巨大,每年的租金 收入完全弥补不了巨额建设成本,甚至连 利息支出都不能覆盖。
• 如果对比下英国的共有产权房计划,我们会发 现中国和英国在共有产权房上存在着一个最大 不同,那就是英国居民需要为共有产权房向政 府缴纳租金,而中国的购房人不需要向政府缴 纳租金。为何住户要向政府缴纳租金?因为住 户并没有获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因此他有必 要为其他部分的产权缴纳租金。在这种模式下, 政府既是共同所有权人,同时也是房东;而住 户既是共同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租户。在此模 式下,住户可以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自己是否 需要全额购入,而政府除了获得首付款以外, 还可以通过租金收入来获得现金流。
•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共有产权房出世了。从理论上说, 共有产权房避免了购房者获得全部房产价格上涨收益的 可能:政府和购房者约定了所有权比例,一旦房产抛售, 那么政府和购房者均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事实上, “共有产权房”并非中国首创,其他国家也早有此先例。 比如英国就有一类“阶梯式共有产权房”(Shared ownership schemes):住户在购房时出资至少25%,另 外的75%部分由政府机构“Homes and Communities Agency”出资,而住户需支付25%的房屋抵押贷款,及 75%的租金。在住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逐步 赎回剩余所有权,即类似一步一步上楼梯,所以称为 “阶梯式共有产权”。这项措施一方面可以给中低收入 (6万英镑以下)家庭以购房机会,一方面也可以让政 府逐步退出以租赁为主的公屋市场。
产权,如何分?
• 个人出资比例可在60%至100%(数据来自 综合各试点城市的个人出资比例)(均不 小于50%) • 常见的是3:7 ; 5:5 ; 6:4
未来可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在的方式
• 政府与个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个人这 三类共有产权模式
退出,怎样办?
注:各地不同还需探索 指导原则是政府有优先权,即按照评估价 回购个人的产权,或者在房屋再上市交易 环节,按比例获得增值收益。
共有产权房目标与本质
共有产权房目标与本质
• 是让困难家庭支付部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 款就能先行改善居住条件,再逐步取得全 部产权。 • 规范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 通过这样的机制,遏制在购置型的保障房 里的牟利空间,使得买下来这个房子主要 是解决住房问题,而非投机牟利。
定价原则
•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基准价 格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确定 • 2、市场主体或社会投资机构开发建设的共 有产权住房: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价, 利润率不超过成本的3% • 3、通过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 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参照前款规定 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
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 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 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 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 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 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 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 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法律条文
•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 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的除外。因此政府可以与受保障者签订《共有 产权经济适用房分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从而不受所占份额对所拥有决定权的限 制。在共有产权制度下,政府应向受保障者无 偿或收取低租金的方式让渡使用权,从公平合 理角度考虑,在房屋存继期间应由受保障者负 责对于共有房屋的管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谁可以申请?
夹心层
所谓的共有产权房是针对包括中 等收入群体的保障房类型,也就 是所谓的“夹心层”。
谁可以申请?
• 从试点看,共有产权住房供给主要面对中低收入者 • 上海:自2010年以来,已连续4次降低申请共有产权房 的准入门槛,目前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线 已放宽到5000元。 • 江苏淮安:在2007年即推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住 房限定套型面积(eg:三口之家控制在60㎡左右,最高 不得超过90㎡)。 • 北京:去年推出自住型商品住房,最终明确为“共有产 权性质的自住房”,价格低于周边市场30%、面积以90 ㎡以下为主。
• 江苏淮安:,即5年内以原价购买,5年至8 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 购买或按比例分成转让收益,因家庭困难 不能购回的,可以像原来的经适房一样继 续使用。
• 湖北黄石:住户如要购买超面积产权则需 要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户不愿意购买,可 永远共同持有产权。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共有产 权房的对比
上市交易
• 1、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 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避免你和别 人约好低价转手(使政府利益受损,自己 的部分不受损),从中谋取利益) • 2、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 购,禁止上市交易; • 3、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 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 产权比例分配。
如何避免共有产权房买卖纠纷
• 未经共同继承人同意买卖房屋是指继承人中的 一人或数人不征得其他共同继承人同意,擅自 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房人的权益受损的情形。由于被继承人死亡 后,多个继承人没有即时分家析产并办好房地 产证,而其中一个继承人常常占用和控制了全 部房产,并声称全部房产由被继承人遗留给他, 并无其他继承人,买房人信以为真,最终造成 损失,或者其他继承人曾口 头同意弃权, 但事后反悔,但口说无凭,买房人仍然会陷入 无谓的争讼之中。
• 尽管不收租金是中国共有产权房设计中的瑕疵,不 过在笔者看来,共有产权房的最大问题并不在此, 而是在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一旦开始下行,还有多少 人愿意购买共有产权房?尽管政府在推出共有产权 房时宣称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但 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也可以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 房,为何却没有获得市场的响应?很重要的一个原 因是后两者只是单纯提供“居住”,居住者由于不 是所有者,就无法获得房价上涨的收益。而在当下 中国,房价上涨是无数国人致富的原因,正是基于 此,很多中低收入阶层也想驶上房价上涨的致富快 车道,而共有产权房毫无疑问就满足了这种想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 屋买卖无效,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 继承人这种情形。因此,由于这种房屋买卖 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人一般无法取得房 屋产权,而其购房款已支付,这样很可能跌 人房款两空的陷阱。要想避开这种陷阱,首 先要向当地居委会查问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产 权人的亲人情况,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 等,最好通过律师向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其家 庭成员状况。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继承权的 人士名单后,逐一要求他们出具书面声明, 要么放弃继承权,要么同意出售共有房产并 作为卖方,要么分家析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再向合法产权人购房。只有这样,才不会惹 上共有产权纠纷
其它资料
• 为什么政府要摒弃经济适用房而推出共有产权房试 点?除了政府没法享受房地产市场上涨所带来的收 益外,更为重要的一个理由是此前政府在经济适用 房和公共租赁房的试验并不成功所致。 • 在过去几年中,经济适用房之所以饱受诟病,一个 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挑选出适合的申请者,经济 适用房往往流向与权力接近的居民。近年来不时传 来经济适用房为权势者侵占的新闻,最典型的莫过 于郑州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一家(8个身份证) 在经适房项目——兰亭名苑小区拥有20套住房。也 正是如此,从2012年起,广东、江西、河南等省已 经开始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
• 但房价能永远一直上涨吗?至少从其他国家的例子来看,并没 有这样的先例。而且中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十来年的迅猛发展, 目前很多城市的涨势已经趋于颓势,至少从今年以来,不少城 市房价上涨势头得以遏制,甚至还有下跌的趋势。购买房产的 一般心态是买涨不买跌,在目前房地产市场逐渐冷清的背景下 推出共有产权房,还有多少居民愿意付出不菲的首付购买一个 将来可能会下跌的房产?这可能要大打疑问。 • 旨在让政府和居民共享房价上涨收益的共有产权房,最大的风 险在于房价上涨趋势一旦停止,那么它就会变成让居民和政府 一起分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在这种情势下最大的可能性是居民 停止购买共有产权房,由政府承担风险;但政府建设共有产权 房的费用则是由其他纳税人支出,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的风险 又要让纳税人来承担。为了满足一部分居民获得房价上涨的收 益而把另外一部分居民拖入房价下跌的风险,这可能是当初的 共有产权房的设计者所没有想到的问题。
• 事实上,这并不是公共政策在住房市场上的第一次顾此 失彼。细数1998年以来的住房改革,政策走了很多弯路: 为了弥补政府在住宅市场的欠账,一次性把几乎所有的 存量房都变为个人,尽管解决了他们的住房,却没有想 到后来者的住房问题从而形成了代际不公平;为了保障 低收入阶层而建设的保障房,最后却变成权势者的游戏; 为了避免房产价值上涨收益都归于房产持有人而推出的 公租房,却产生了建设成本巨大而难以持续问题。 • 这一次的共有产权房能否走出这个循环?从目前的表现 来看,它还是没有跳出这一窠臼:它只是想到房产价格 上涨的情境,万一房产市场下行,它又会怎么办?至少 从目前来看,在国内绝大多数城市,房价下降是一个大 概率事件。
• 记者了解到,2007年淮安率先在全国推行共有产权房, 截止2013年11月底,淮安主城区共向936户中低收入家 庭供应了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淮安为什么要推出共 有产权房这种保障房模式?淮安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吴 延宏处长向记者表示,很多不满足经适房准入门槛的人, 在低于市场价的经适房价诱惑下,想尽各种办法挤入, 而真正满足条件的老百姓却根本买不起房。这一度是经 济适用房最为诟病的制度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产权 房的思路被提了出来。 • 吴延宏:当时搞拆迁安置的时候,有些获得最低补偿的 人买不到房,政府就提供一套小的房子,然后拿着征地 补偿买这个房子剩下的钱怎么办,政府来贴,政府来帖 就形成了共有产权房。解决了开着宝马住适用房的问题。
• 但停止经济适用房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那 就是“夹心层”的住房没法得到解决。在 此种背景下,很多地方推行公共租赁房—— 政府建造一大批以租赁而不是以出售为目 的的公共住房,从而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 住房问题。尽管公租房解决了这些人的居 住问题,但同样产生了一个问题:政府用 于建设住宅的成本过于巨大,每年的租金 收入完全弥补不了巨额建设成本,甚至连 利息支出都不能覆盖。
• 如果对比下英国的共有产权房计划,我们会发 现中国和英国在共有产权房上存在着一个最大 不同,那就是英国居民需要为共有产权房向政 府缴纳租金,而中国的购房人不需要向政府缴 纳租金。为何住户要向政府缴纳租金?因为住 户并没有获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因此他有必 要为其他部分的产权缴纳租金。在这种模式下, 政府既是共同所有权人,同时也是房东;而住 户既是共同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租户。在此模 式下,住户可以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自己是否 需要全额购入,而政府除了获得首付款以外, 还可以通过租金收入来获得现金流。
•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共有产权房出世了。从理论上说, 共有产权房避免了购房者获得全部房产价格上涨收益的 可能:政府和购房者约定了所有权比例,一旦房产抛售, 那么政府和购房者均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事实上, “共有产权房”并非中国首创,其他国家也早有此先例。 比如英国就有一类“阶梯式共有产权房”(Shared ownership schemes):住户在购房时出资至少25%,另 外的75%部分由政府机构“Homes and Communities Agency”出资,而住户需支付25%的房屋抵押贷款,及 75%的租金。在住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逐步 赎回剩余所有权,即类似一步一步上楼梯,所以称为 “阶梯式共有产权”。这项措施一方面可以给中低收入 (6万英镑以下)家庭以购房机会,一方面也可以让政 府逐步退出以租赁为主的公屋市场。
产权,如何分?
• 个人出资比例可在60%至100%(数据来自 综合各试点城市的个人出资比例)(均不 小于50%) • 常见的是3:7 ; 5:5 ; 6:4
未来可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在的方式
• 政府与个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个人这 三类共有产权模式
退出,怎样办?
注:各地不同还需探索 指导原则是政府有优先权,即按照评估价 回购个人的产权,或者在房屋再上市交易 环节,按比例获得增值收益。
共有产权房目标与本质
共有产权房目标与本质
• 是让困难家庭支付部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 款就能先行改善居住条件,再逐步取得全 部产权。 • 规范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 通过这样的机制,遏制在购置型的保障房 里的牟利空间,使得买下来这个房子主要 是解决住房问题,而非投机牟利。
定价原则
•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基准价 格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确定 • 2、市场主体或社会投资机构开发建设的共 有产权住房: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价, 利润率不超过成本的3% • 3、通过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 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参照前款规定 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