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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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淮政发〔2017〕14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7〕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传〔2017〕73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共收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修改的32件,决定废止的16件。

一并清理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7件,决定继续有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3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和政策优惠,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销售,专门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二)公平、公开、公正;(三)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四)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应当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建设资金来源合法;(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五)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等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二)价格合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淮政发[2014]178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9【实施日期】2014.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4〕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建设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和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46号)要求,现制定《淮安市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作如下要求:一、市本级事权范围内和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凡列入本《目录》的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列入本《目录》而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财政部1 / 2门对项目不予拨付资金与结算。

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时对《淮安市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三、各县、淮安区、淮阴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目录。

附件:淮安市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淮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9日附件淮安市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类别项目内容备注一、资产类项目无形资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1)专利权处置(2)商标所有权、使用权处置(3)其他知识产权处置有形资产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交易(1)公房、公车等资产的处置、租赁、拆除(2)废旧、淘汰物资处置(3)各类上交物资处置(4)其他物资处置(5)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资产处置2.国有企业产权交易(1)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2 / 2。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淮政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包括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下同)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淮政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五日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是指政府和被拆迁人按一定产权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房屋被拆迁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淮安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指导工作。

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清河区、清浦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房屋被拆迁且符合供应条件的困难家庭。

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性质为出让土地。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建住房[2004]77号)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市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县(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县区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县(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县(区)国资委办(局),根据县(区)政府授权,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类经济适用房法律规定(3篇)

二类经济适用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济适用房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而二类经济适用房则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本文将重点介绍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法律规定。

二、二类经济适用房的定义二类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这类住房的售价低于同期同类商品住房价格,且购房人需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

三、二类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2.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家庭无其他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二类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流程1.申请登记。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2.审核公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

3.选房。

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根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通知,参加选房。

4.签订合同。

选房成功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5.缴纳房款。

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款。

6.办理产权证。

购房人持购房合同、房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

五、二类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优惠政策1.购房价格优惠。

二类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低于同期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具体优惠幅度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契税减免。

购房人购买二类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3.贷款优惠政策。

购房人可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六、二类经济适用房的使用规定1.购房人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购房人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3.购房人不得将房屋抵押、转让或者赠与。

4.购房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

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优化策略——基于八个城市的政策文本分析

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优化策略——基于八个城市的政策文本分析

第150期 2021年"月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优化策略—基于八个城市的政策文本分析刘广平刘晓越(河北工业大学 300401)摘要: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是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重要的住房制度安 排,这一政策的推出不仅有利于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规 范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在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法律政策时,首先需要明确立法的 目的,以指导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这是共有产权住房法律政策设立的起点和归宿。

同时,制订共有产权住房法律政策时,也需要参考具体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

因此,立法目的与各实施 细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关键词!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住房属性中图分类号:F293. 3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 1309(2021)05-0098-010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起步较晚,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方面与发达国家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存在较大不同,其中最主要差异体现在共有模式上。

我国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模式只有1种,即房屋所有权由政府和购买者共同所有,而土地所有权完全归政府所有。

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计划是住房协会与购房者共有,主要包括共有产权(Shared Ownership Housing)和共享权益(SharedEquityHousing)两种形式。

美国的共有模式更是灵活多样,采取购房者与住房公共机构、社区土地信托基金机构或住房合作社共有的模式,主要包括分享增值收益贷款(Shared Appreciation Loans)、限制合同住房(Deed-RestrictedHousing)、社区土地信托(Community LandTrust)和有限产权合作房(LimitedEquity Cooperatives)种形式(胡吉亚,2018)。

由于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与国外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开展深入分析。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淮政发[2010]208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0〕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共有产权房),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总价格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执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低于同期、同区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10%),购房人实际出资额与房价总额的差价显化为政府出资,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通过政府产权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变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双轨制为普通商品住房单一制。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共有产权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杜绝“假穷人”帮助“真穷人”淮安探索“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杜绝“假穷人”帮助“真穷人”淮安探索“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热艘 点 察\f 土谚聚詹
杜绝“ 穷人 " 假 帮助“ 穷人 " 真
淮 安探 索“ 有产 权" 房保 障模 式 共 住
6万 多 元 就 可 买 两 空 一 厅 !在 汀 苏 淮 安 , 并 非 天 方 夜 谭 。只不 过 住 房 产 证 这
模 式 相 比 , 有 许 多 人 对此 持 保 留 态 度 : 也 该 模 式 能 甭 避 免 经 济 适 J 房 政 策 的诸 多 T J 弊端 ? 作 为 一 种 新 模 式 , 无 可 复 制 性 ? 有
被 官方 认 为是 当前 住 房保 障 的有 益 创
新 , 赢 得 舆 论 普 遍 好 感 。 苏 省 住 建 厅 也 江 党 组 书 记 江 里 程 表 示 ,江 苏 将 f 台统 一 { ; 的 共 有 产权 办 法 , 并予 以规 范 和推 广 : 淮 安是 江 苏 省 中 部 的 一 个 中等 发 达 城 市 ,也是 长 三 角北 部 地 区 的 区 域 交 通 枢 纽 和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 目前 淮 安 市 区 的 房价在 30 0 0元 左 右 , 距 离 淮 安 仅 10 而 8 公 里 之 外 的南 京 房 价 早 已 过万 : 共 有 产 “ 权 房 割 掉 了特 权 寻 租 。 这 一 模 式 的设 计 ”
种可牟利 的灰 色地 带 , 不但影响 了市场 , 也使管理部 门声誉受损:”
这 一 观 点 与许 多学 者不 谋 而 合 经
出资部分 , 房子便转成购房者全部产权 。
“ 有 产 权 是 在 现 有 安 置 房 、 济 适 共 经 用 房 模 式 基 础 上 的 一 种革 新 。 邵 明告 诉 ”
邵明给 出了 自己的解决方 案——将 土地 由划拨改为出让 。将出让土地与划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统一收费。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

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

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

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

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8日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淮住建发〔2011〕68号 细则与附件

淮住建发〔2011〕68号  细则与附件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淮住建发〔2011〕68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清河、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目的:为贯彻《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清河区、清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试行)。

第三条估价机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估价资质。

第四条估价人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估价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为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

第九条价值构成: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不包含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第十条估价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的说明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的说明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27•【文号】•【施行日期】199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最近,针对目前的经济形势,中央对扩大住房消费进一步作出了部署,特别要求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正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

建设部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关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的现实意义加快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既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从部分省、市试点的情况看,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搞活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推动住房消费。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时,一般是根据单位分房情况,先住后买,没有多少可选择的余地。

随着居民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当一部分已购公房居民急于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希望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实现住房的升级换代。

但这部分居民单靠家庭积蓄来购买商品房往往又是不现实的。

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后,将这部分存量房屋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加上家庭的存款及政策性和商业性的贷款支持,就可以大大增强这部分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从而使这部分原来游离于市场之外的住房消费群体进入市场,更广泛地调动起群众住房消费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增量住房的消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

因此,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将成为拉动住房消费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有利于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向城镇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淮政发[2006]123号

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淮政发[2006]123号

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正文:---------------------------------------------------------------------------------------------------------------------------------------------------- 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淮政发[2006]123号二00六年8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商品房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建设、规划、房产、国土、园林、消防、人防、环保、技术监督、广电、供热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兴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条件设计和实施;按照规划设计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使用条件。

第五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和施工图审查时,不得超越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的行为。

工程竣工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备案。

第七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指导、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

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研究——以淮安为例

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研究——以淮安为例

淮安 市创 造 性地 试行 以出让 土 地方 式 建设 共有 产权
控制 在 6 0平 方 米 左右 ; 庭人 1 4人 以上 ( 4人 ) , 家 : 3 含 的 可 以适 当放 宽标 准 . 最高 不得 超 过 9 但 0平方 米 。分散 建

经 济适 用 房 ( 以下 简称 共 有 产 权房 ) 有 效地 解 决 了传统 . 经济 适用 房 产权 模 糊等 诸多 问题 这一 举 措 引起 了全 国 广泛 的关 注 。 到 了领 导 、 得 专家 的充 分 肯定 , 媒 体 称之 被 为“ 淮安 模 式 ” 并 被 作 为 重要 的住 房 保 障模 式 之 一 写进 . 了我 国《 房保 障法》 征求 意 见稿 ) 。本文 对 这一 模式 住 ( 中 进行 了全 面考 察 , 其 主要 内容 、 点和 优越 性 等进 一 步 对 特
政府 各 占 5 %.此 比例 供应 对象 主 要为 拆迁 安 置 户 中的 0
府预 算适 当安 排 . 逐 年增 加 。同时 . 并 因共有 产权 房 有 明 确 的 比例 . 在退 出 时可有 效 回收 政府 投 资 . 回收 投资再 用
于新 的保 障投 入 , 而形成 良性 循环 。 从
第2 0卷 第 4期 21 0 1年 7月
重 庆 电子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报
o r lo o g ig Co e eo e to i n e n u na fCh n qn U g fElcr n cEn ef g i
Vo .0 1 N O4 2 .
I1 2 1 u. 0 1
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研究
以 淮 安 为 例
王 建 成
( 淮安 行 政 学 院 , 苏 淮 安 2 3 0 ) 江 2 05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反思:定位、现状与路径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反思:定位、现状与路径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反思:定位、现状与路径笪李哲,李梦娜(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眼摘要演从住房属性的视角分析我国住房政策改革,探讨了我国目前在住房保障政策领域需要改革的问题,即在传统式产权式住房保障缺位和租赁式住房保障忽视住房所有权对财富积累的情形下,必须探索一种新型产权式住房保障满足群众对住房自有的需求。

在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位和分析该制度优势特征之后,梳理并对比各试点城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主要内容,进而提出完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路径:明确制度认知与定位,厘清与原有保障制度的关系;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设计;明晰权利与义务,协调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眼关键词演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住房属性[中图分类号]F29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8)04-0039-07一、研究背景2014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4月初,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即被住建部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1]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落定,9月22日住建部进一步出台《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相关政策的密集出台使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再次引起广泛热议。

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完善相关制度,是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无房家庭解决住房刚需的长期制度安排。

但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定位、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设计如何完善(保障对象的准入门槛如何规定、共有人是否多元化、共有人之间比例如何确定等)以及共有人各方权责如何协调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二、住房属性与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存在的问题(一)住房产权属性与住房政策调控方式的选择从产权的属性角度,一种物品划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标准是基于该物品是否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淮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全市范围内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在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后,须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完成《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打印并上传信息,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相关手续。

存量房交易未经网签备案,不得办理完税、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二、调整市区(不含洪泽区)住房购买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淮安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供居间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交易、税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

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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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收入高于规定标准时,购房家庭应向共有产权人交纳国有产权面积部
分的房屋市场租金。
第二十条、第二^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在共有产权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
共有产权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
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确定项目中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方案。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 明确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
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
式约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政府具体承办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共有产权房的回购、
移交、管理等工
作。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共有产权房项目投资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共有产权
房项目规划方案前,应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共有产权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直
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房的,经购房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部
门出具证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市。
共有产权房上市交易时,由出让人按市场评估价(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 同时须经共有权人确认)
向共有权人交纳政府产权部分的房屋价款,并纳入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共有产权房。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完全产权价格购买。
核准面积为共有产权房保障面积,共有产权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每人
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审批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取得的申购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
20平方米,个人拥有规定的产权比例。在居住期间,仍符
合购买共有产权房条件的家庭,免交国有产权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购买共有产权房,在核准面积之外的
面积,按照完全产权价格购买,个人拥有全部产权。
第二十一条共有产权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
10
日;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对申
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相关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共有产权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土地成本低的地段, 须优先安排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危旧房集中的地段,要优先安排改造,配套建设适当量的共 有产权房。
第三十四条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研究
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市民政局《淮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淮民〔
160号)规定办理。
用住房供应量和低收入线标准、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购共有产权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接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共有产权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
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
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冃匕;
共有产权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可以共享项目周边城市绿化指标,项目外的基础设施,由政府优先
5年(以签订
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内购买的,可享受原共有产权房的价格,
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供应价格加
第6年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市场价低于原价或此价时取低价)购买,
8年以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
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买。
(二)购买共有产权房满5年(以房屋权属登记日期为准)的,可以上市交易。未满5年的,不得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日内,对形
式要件和程序完成审查,并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对
申请家庭进行抽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共有产权房保障对象予
以登记,并将申请人名单转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六条共有产权房购买资格,采取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申购共有产权房申请表,
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审查。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
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系共有产权房、出让土地,并注明以共有产权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和产权比例,以及完
全产权价格购买的面积。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政府登记共有产权房政府产权部分,并负责共有产权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房购买人,可以选择以下之一的方式退出共有产权房的保障:
(一)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可以分期购买国有产权部分住房,形成完全产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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