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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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项目中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方案。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 明确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
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
式约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政府具体承办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共有产权房的回购、
移交、管理等工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日内,对形
式要件和程序完成审查,并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对
申请家庭进行抽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共有产权房保障对象予
以登记,并将申请人名单转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2源自文库平方米。
第二十条
购买共有产权房,在核准面积以内的,个人拥有规定的产权比例。在居住期间,仍符
合购买共有产权房条件的家庭,免交国有产权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购买共有产权房,在核准面积之外的
面积,按照完全产权价格购买,个人拥有全部产权。
第二十一条共有产权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
作。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共有产权房项目投资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共有产权
房项目规划方案前,应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共有产权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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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对申
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相关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收入高于规定标准时,购房家庭应向共有产权人交纳国有产权面积部
分的房屋市场租金。
第二十条、第二^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在共有产权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
共有产权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
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审批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取得的申购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六条共有产权房购买资格,采取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申购共有产权房申请表,
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审查。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
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房的,经购房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部
门出具证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市。
共有产权房上市交易时,由出让人按市场评估价(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 同时须经共有权人确认)
向共有权人交纳政府产权部分的房屋价款,并纳入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市民政局《淮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淮民〔
160号)规定办理。
用住房供应量和低收入线标准、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购共有产权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接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共有产权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
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
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冃匕;
共有产权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可以共享项目周边城市绿化指标,项目外的基础设施,由政府优先
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共有产权房。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完全产权价格购买。
核准面积为共有产权房保障面积,共有产权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每人
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系共有产权房、出让土地,并注明以共有产权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和产权比例,以及完
全产权价格购买的面积。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政府登记共有产权房政府产权部分,并负责共有产权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房购买人,可以选择以下之一的方式退出共有产权房的保障:
(一)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可以分期购买国有产权部分住房,形成完全产权。在
5年(以签订
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内购买的,可享受原共有产权房的价格,
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供应价格加
第6年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市场价低于原价或此价时取低价)购买,
8年以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
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买。
(二)购买共有产权房满5年(以房屋权属登记日期为准)的,可以上市交易。未满5年的,不得
第三十三条共有产权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土地成本低的地段, 须优先安排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危旧房集中的地段,要优先安排改造,配套建设适当量的共 有产权房。
第三十四条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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