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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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法规】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人防办〔2011〕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通知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为全面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切实加强人防工程质监、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加大对人防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及安装的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现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各县(市、区)人防办在进行项目审批时,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一)严格控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严格控制易地建设。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含)500平方米的。

(二)规范申报资料。

受理行政相对人报建的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申报材料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1、初步设计批文、国土部门批文、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报告;2、建筑规划总平面图;3、由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机构出具的人防专项审查报告;4、防空地下室审查合格后的全套图纸(包括平战功能转换预案)及光盘,并提供相关专业计算书。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防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防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8日三府办[2006]3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验收发证相关程序,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的通知〉》(琼建防[2002]80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收取人防工程统建费的通知〉》(琼价费[1992]18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通知》[2003]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建设单位持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结建”人防工程规划报建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方可在市规划局办理工程审批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单位持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方可在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宛政[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规划区(含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建设人防工程情形的认定(一)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第四款“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第五款“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375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375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的标准等事宜规范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依据《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4〕1号)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6B级人防工程市辖七区及高新区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县每平方米600元。

(二)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达不到兼顾标准的,应按照6B级人防工程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所缴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者个人按相同建筑面积和级别补建。

不能补建的,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和级别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国有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办法参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征缴与管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新政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一)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新乡市市区及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县(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各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三)市、县(市)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四)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纳入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甬政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6〕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5号)已于2006年3月20 日起实施。

根据《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精神,现对2006年3月20日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单位人防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依法修建的非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有维护管理能力的,可自行维护管理;无维护管理能力的,应按该人防工程剩余设计使用年限一次性向工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向有关单位支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费用收取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费用支付标准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负责战时平战功能转换,也可按需转换工程量的现行造价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完成。

四、收取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和平战功能转换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支出,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提供相关人防档案资料,并将移交清单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六、人防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手续的,使用单位(个人)应配合工程管理单位于2007年3月2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违者将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则 。
第二 十七条
本规定 自
年 2 0 1 9
2 月
起 行 有 效 期 年 1 日


至 2024
月 1
3 1
日 。 《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安
全 隐 患 排査 整 治 办 法 〉 的通 知 》 ( 鲁 防 发
号 同 时废 止 〔 2 0 1 0 〕 1 3
行规定 》
予 处罚 以




未 按 照 规定建 立 单 建人 民 防 空
工程安全 隐 患 治理登记备案 制 度 的 ;
二 (

未定 期 对单 建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事
故隐患进行排査 的 ;
三 (

未 按 照 规定 对单 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重 大事 故隐 患进行评估的 ;
1 月 2 4 日
年 印 发 ( 2 0 1 9
1 月 25 日

注 :
本 文 附件详 见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 网 站
7 1
山 东省 人民 政 府公报 20 1 9 年第 3 期


附件 :
1 . 单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安 全 生
产事故 隐 患 排査治理表
2 . 单 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査 治 理 汇 总

年 印 发 ( 2 0 1 9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月 24 日

第 五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各设 区市人 民 防 空 主管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法制性保障,是指导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各县(市)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任务。

一是要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备案管理,配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人防工程指标和标准;三是要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好城市重点片区人防工程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把规划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项目;四是有条件的县(市)要引导规模大、发展快、军事地位重要的重点城镇制定好人防工程规划。

二、依法坚持“以建为主”原则(一)严格建设标准。

“以建为主”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免易地建设费,并不得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3•【文号】建标[2000]158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5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已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互连互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三、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一)甲类地区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二)乙类地区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四、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规模超过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的,按居住组团配建;超过5000人,不足10000人的,在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不设置医疗救护工程。

(二)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公共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考虑安排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地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征收范围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赣人防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17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防办,省人防0719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近年来,全省人防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人防体系能力的主抓手,统一领导、精心筹划、整体推动、重点建设,人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迅速,得到国家人防办充分肯定和表扬,并决定今年9月份将在南昌组织全国人防信息化集训,展示人防信息化建设成果。

为加速推进全省人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工程项目建设关口。

严把关口是杜绝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关键。

人防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含软件)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的相关要求。

一是严把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关。

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施工、监理)资质认证书,外省企业必须具备甲级资质,省内企业必须具备乙级资质,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参与项目建设,严禁无资质认证的单位参与各级各类人防信息系统项目建设。

二是严把项目建设方案审批关。

严格执行审批相关规定,计划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报国家人防办审批;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人防办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否则在年度经费审核中不予核消,并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评中。

三是严把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关。

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施工完成后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确保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和采购程序。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及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项目合同备案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改为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

今后,项目监理合同及合同备案表不作为监理企业晋级资质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统一以人防工程质量评定内业中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为依据)。

二、取消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的项目合同备案取消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的项目销售安装合同备案和人防主管部门对防护(化)设备产品初次进场的现场核查工作,改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防护(化)设备产品初次进场施工前5个工作日,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报《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

三、规范监理机构人防专业要求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人防专业配套、数量满足人防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或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由经人防工程专业培训合格,具备从事人防工程专业监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人防工程施工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合理调配人防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2月2日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内容。

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划拨。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区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区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区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漯防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区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漯防办[2009]43号)各县区人防办、开发区人防办: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和河南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豫防办〔2009〕128号)精神,加快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县区人防工程审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严格审批行为河南省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和河南省人防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豫防办〔2009〕128号),是当前一个时期我省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县区人防办一定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新的标准抓好落实。

要依据《通知》精神,下大力气抓好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建设标准和减少建设面积。

自下文之日起,县、区(含2000㎡以下)所有易地建设项目审批,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并收取易地建设费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凡未经市人防办批准的易地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规项目。

二、建立审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的审批工作今年是人防工程审批规范年,各单位一定要把完善审批机制、规范审批行为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是要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审批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项职责,坚持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认真按照规定把好人防工程审批关;二是要规范审批流程。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三政[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

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建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工程建设是人防建设的基础,是促进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设好人防工程,战时可保障城市居民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平时可服务经济建设,改善民生,也可节省城市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既是增强国家战略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把人防工程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树立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一盘棋的思想,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修建防空地下室,按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标准执行:(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武政〔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19〕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中《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建房收取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城改办〔2007〕2号)中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因有效期于2019年8月7日期满,其中《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涉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同步失效。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审查,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出台与《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相悖的政策。

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专项用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其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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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09‟100号
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特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
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征收范围
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

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

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三)拆除人防工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

确实无法补建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四)管理与使用
人防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安排人防建设。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断增加城市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增强国防实力,促进城市建设,保障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等名义批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防部门应严格审查,未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批准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收代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部门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三)人防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收费范围。

各地要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各级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减免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程序,擅
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要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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