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第7章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
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由于不可装让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因此也不能流通转让。 (2)海运提单的收货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才能提货,而不可转让海运单的 收货人提货时不需出具正本的不可转让海运单,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 (3)海运提单出现的较早,现已形成完备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律对 其进行约束。 (4)不可转让海运单只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相对于海运提单而言,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二)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2.多式联运单据的分类。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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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3.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与作用: (1)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 合同的证明,是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确定权利和责任的准则。 (2)多式联运单据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 (3)多式联运单据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交货的凭证。 (4)多式联运单据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汇、流通、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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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多式联运单据/不可转让海运 单/租船提单的内容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 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和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的重要单据。 因此,单据的内容必须正确、完整、清楚。本节主要介绍多式 联运单据、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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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多式联运单据/不可转让海运 单/租船提单的内容
二、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适用范围。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和相关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2)在买方已经提前付款后,卖方不再需要海运提单来掌控提 货权;
国际多式联运
进口地银行
在海陆或陆海联运条件下, 签发何种提单?
从运输方式组成看,海陆或陆海已组成多式联运, 但在实际业务中,即使是海陆或陆海,大多仍签发联 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 海海联运在缮制提单仅注明装卸港,而海陆或陆 海联运提单除注明装卸港外,还应注明接货地、交货 地。 上述运输方式下,中远因签发全程联运提单对全 程负责,即使货损货差发生在其他运输区段,受损人 也只能向中远提出索赔,中远在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定义
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 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系指由多式联运经营 人 按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 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 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 式”。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承托双方必须订立“一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全程运输必须使用“一张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全程必须“至少包括两种运输方式的连贯运 输”(运输链的意思)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全程运输使用“单一的运费费率”
◆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 主负不分区段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 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即损失发生的区段 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 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 约定的限额赔偿。
◆分段责任
按分段责任制(有称网状责任制),多 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 有责任危险,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 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某些区 段上不适用上述公约时,则按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处理。这种责任制的特点是各种法 规的责任大小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对发展 多式联运不利。
《物流单证实务》课件多式联运单据
《物流单证实务》课件多式联运单据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多式联运单据概述•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制作•多式联运单据的缮制规范•多式联运单据的流转程序•多式联运单据的审核要点•多式联运单据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目录01多式联运单据概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接受监管和运输货物,并至少用一种后续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签发,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对运输合同履行的证明。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存在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接受监管和运输货物,并至少用一种后续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书面凭证。
提货凭证多式联运单据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对运输合同履行的证明。
海关监管和报关多式联运单据是海关监管和报关的重要依据,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的重要文件。
按不同运输方式分01多式联运单据可以分为海陆联运单据、公铁联运单据、空陆联运单据等。
按签发人分02多式联运单据可以分为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原始多式联运单据和由参加运输的某一区段承运人签发的分段多式联运单据。
按是否已转让分03多式联运单据可以分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和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
02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制作单据的制作必须准确无误,包括货物信息、运输信息、目的地信息等,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运输错误和损失。
制作要求准确无误单据的信息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方便阅读和理解。
简明扼要单据的制作应符合国际多式联运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贸易条款等。
符合规范制作流程收集有关货物的重量、尺寸、运输要求等信息,以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和运输路线的具体内容。
收集信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制作多式联运单据表格,包括货物清单、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费等。
制作表格对制作好的单据进行多次核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际货运中的主要运输单据
包机运输方式
整包机指航空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 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目的地。包机人一般要 在货物装运前一个月与航空公司联系,以便航空公司安排运载和向起降机场 及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过境或入境的有关手续。
适合大批量货物,费用一次一议,随国际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原则上包 机运费,是按每一飞行公里固定费率核收费用,并按每一飞行公里费用的80 %收取空放费。因此,大批量货物使用包机时,均要争取来回程都有货载, 这样费用比较低。只使用单程,则运费比较高。
通常为客货混合型飞机(combination carrier),货舱容量较小,运 价较贵,难以满足大批量货物运输要求。但由于航期固定,可以确切掌握发 货和到货的时间,因此国际间货物流通多使用班机运输方式,能安全迅速地 到达世界上各通航地点。适用于运送急需物品、鲜活物品、贵重商品和技术 资料等。缺点是舱位有限,不能使大批量的货物及时出运,往往需要分期、 分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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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主要国际航空机场 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青岛、
广州、南宁、昆明和乌鲁木齐等机场接办国际航空物 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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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单注意事项:
1、航空运单的签署:与海运单要求一样 2、需注明货物已接受待运:The goods have
been accepted for carriage. 3、飞行日期与装运日期:只要运单上显示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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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 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 合约的证据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是索赔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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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承运人(Carrier) 托运人(Consignor) 收货人(Consignee)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一、多式联运单据简介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二、多式联运单据分类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发的,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并承 运,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据以按合同条款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 它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在单证作成指示抬头 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以作为物权凭证,经有效背书后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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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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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和特点 ❖ (1)多式联运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 ❖ (2)多式联运提单是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 ❖ (3)多式联运提单是目的地货物交接的凭证 ❖ (4)多式联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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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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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类 (1)指示多式联运提单
实际使用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to order”——凭发货人指示和凭收货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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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2)“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3)“to order of ABC bank”——凭ABC银行指
示; ❖4)“to order of EFG Co.”——凭ABC公司指示。 (2)不记名多式联运提单 (3)记名多式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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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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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内容和缮制要求 ❖ (1)单据名称 ❖ (2)接受监管地和最终目的地 ❖ (3)预期船只和预期港口 ❖ (4)转运条款 ❖ (5)装运条款 ❖ (6)签发日期和装运日期 ❖ (7)签发或证实 ❖ (8)更正处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 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单据或不 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 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 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 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 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 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 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 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也有规定。根据该规则,多式联运,他说:想发财就去万通商联找 优质表带供货商!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的流转程序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 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 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 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两种单证的比较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 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 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 供。 2、货物、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交货地点。 8、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9、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国际多式联运
3.IPI运输
1 IPI运输的含义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运输称为内陆点 多式联运,它是指经美国西海岸和墨西哥湾沿海 港口,利用集装箱拖车或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到美 国内陆城市。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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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7 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 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1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2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3 代理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统一责任 2 分段责任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2. 索赔和诉讼 1 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2 索赔应具备的条件 3 索赔的金额必须合理 4 索赔与诉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 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二)多式联运单证 1.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明以下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托运人名称。 3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4 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6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 7 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基本特征 在多式联运中,为了方便托运人和货主,多式联运 经营人通常采用全程运输、一单到底的形式,即仅仅以 承运人身份对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证,而他本人与实 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完成各段运输过程。这说明,一 般情况下运输过程中所有的运输单据都没有必要再交付 给货主或者托运人,托运人仅仅凭借多式联运经营人签 发的多式联运单证,就可以达到收取货款、转移货物等 目的,而货物的买方则只需要持有托运人转交的多式联 运单证正本就可以认领货物。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提单与现行的一般联运提单并无多大区 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该多式联运提单通常注明为可转 让(negotiable)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 不过,从内涵分析,两者在有些方面却截然不同,主 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的是网状责任制。因为单一责 任制明显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在当今航运市场已不受 货主欢迎,属于一种淘汰责任制形式;而统一责任制 中,承运人责任过重,有时承运人无法承担,也不利 于航运市场的发展。所以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 制能为运输各方所接受。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下 使用较多的是网状责任制。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 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 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 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二、国பைடு நூலகம்多式联运单证
(四)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1)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持单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2)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按指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经背书的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3)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记名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的人交付 货物。 (4)如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的,则由单 证上记名的收货人凭其身份证明领取货物。 (5)没有签发单证的,应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 或者向按多式联运合同已获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权利的人所 作出的此种指示的人交付货物。
浅析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浅析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区别作者:王景馨来源:《科技视界》2016年第25期伴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应运而生,多式联运单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运输单据,尤其与海运提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
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具有和海运提单一样的功能?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何在?1 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中规定:“联运是指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其一国被掌管的地方,运到另一国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运输”。
多式联运不仅要涉及多程运输,而且还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构成的。
从现行多式联运业务看,运输方式的组合基本上是围绕着海上运输方式形成的。
而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种方式是海运。
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规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
《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则》做了更详细的定义:“‘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该单据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可以(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我国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中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异同点2.1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相似之处(1)都具有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功能。
单据条款上都印有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
(2)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海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都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内容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内容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单或运单:记录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以及运输的起始地和目的地。
2. 装箱单:记录货物装箱的详细情况,包括每个箱子的编号、尺寸、重量、装箱方式等。
3. 清单:详细列出每个箱子中的货物清单,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重量等。
4. 报关单:用于海关报关的文件,包括货物的详细信息、价值、产地、用途等。
5. 运输合同:记录货物的运输合同条款、运费、保险、责任等。
6. 保险单:记录货物的保险信息,包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等。
7. 起运通知书:通知承运人货物已准备好,可以进行运输的文件。
8. 运输跟踪单:用于跟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状态的文件。
以上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主要内容,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国家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和补充。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14)
2)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2)场站经营人型 (3)代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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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即取得了从事国际多式联运资 格 2. 签发多式联运单证。联运单据须有报批并登记编号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 4.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 经营人负首要责任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 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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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因为 我国是船运大国,为保护承运人利益采用不完全过 失责任制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不完全的过错责 任制 就是 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即有过错担责任, 在某些范围有过错,不担责任。例如:海商法对承 运人责任的规定。其中对承运人由于航海过失和火 灾(非由于其本人)可免责,也就是即便承运人有 过错也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事项,有过错才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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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式联运的特点
与单一运输方式相比,多式联运的特点如下: 运输全程中至少使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 具有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是一票到底,实行单一费率的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全程负责,多式联运中各区段承 运人对自己承担区段的货物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分支机构和承担各项业务的第三者对 自己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在全世界运输网中选择适当的运输 路线、运输方式和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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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一链”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最明显的特点是将传统 的国际海运“港到港”运输发展成为“门到门”运输。 因此,传统的“两点一线”运输方式已演变为“四 环一链”运输方式。也即: 第一环:出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 第二环:出口国集装箱码头; 第三环:进口国集装箱码头; 第四环:进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 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货主订立多式联运合 同,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任何人。(一人)
4、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这是一份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 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并将负责按 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全程运输单据。
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2、国际多式联运需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3)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 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海上货物 运输法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 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3.修正统一责任制(混和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 支付按照《多式联运公约》或区段的适用法律规定 负责赔偿,就高不就低。
Article 18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1. When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is liable for loss result ing from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ccording to Article 16, h is liability shall be limited to an amount not exceeding 920 units o f account per package or other shipping unit or 2.75 units of acco unt per kilogram of gross weight of the goods lost or damaged, w hichever is the higher.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多式联运单据标签: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
多式联运单据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单据,应注明份数,其中一份完成交货后,其余各份正本即失效。
副本单据没有法律效力。
在实际业务中,对多式联运单据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规定不一,主要视发货人的要求而定。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性质上不同。
(1)签发人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责;而联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2)签发人的责任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3)运输方式不同: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运输可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运;而联运提单项下的运输限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4)已装运证明不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而联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根据我国于1997 年10 月1 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对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运输方式,它结合了不同的运输模式,例如陆路、铁路、水路和航空,以便更高效地运输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
以下是一些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相关的常见名词解释:1. 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指使用多种运输方式(如船舶、铁路、卡车和飞机)来完成货物的运输,以提高运输效率和便利性。
2.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是一种专业服务机构,代表货主或出口商,负责处理国际货物运输的安排和管理,包括多式联运的组织和协调。
3. 货代单(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是一份文件,记录了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细节,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公司、货物描述、起运地和目的地等信息。
4. 舱单(Bill of Lading):是由船运公司或运输代理人提供的文件,确认货物已经装载到船舶上,并详细描述货物的数量、品种、目的地等信息。
5. 联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是一种特殊的货运单据,用于记录货物从起始地点经过多个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情况,包括陆路、铁路、水路等。
6. 跨境货物运输(Cross-border Transport):指货物跨越国家边界进行运输的过程,包括多式联运的组织和协调。
7.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ized Transport):指将货物装载到标准化的集装箱中,以便在不同的运输模式之间快速转运和装卸的方式。
8. 中转站(Transshipment Hub):是一个重要的中转设施,用于将货物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例如货物从船舶转到卡车或火车上。
这些名词解释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相关术语和概念,以及涉及的各种文件和手续。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的主要差别
运输单据 运输方式 接受货物收据 运输合同 交付凭证 物权凭证 可转让性 货物风险 责任期限
铁路运单 铁路 是 是 不是 不是 不可 无 站—站
公路运单 公路 是 是 是 不是 不可 无 接受—交付
航空运单 航空 是 是 不是 不是 不可 无 港—港
多式联运合同是承揽有偿和非要式的合同,其特点表现在:国际多式联 运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约束第三者的合同。国际多式 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与联运提单的主要区别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
对运输方式要求 签发人 提单签发人责任 提单性质
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 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所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一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概述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也称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它是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需要而产生的。其性质如下: (1)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据。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 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表明已承担运送货物的责任并占有了货物。 (2)它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交货的凭证。 (3) 它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持有人可以押汇、流通转 让,因为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 的法律效力。 (4)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证 明,是双方在运输合同确定的权利和责任的准则。
托运人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通知人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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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其证据效力如何?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它具有如下效力:
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接受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若已转让给善意第三者,该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但剧中的记载事项向单据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无效。
简述“电放”业务的操作程序
“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是,由托运人或出口商首相承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放保函,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担。
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保函,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单。
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单据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在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由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送(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收到该电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换取小提单凭证以提货。
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而共同海损是因采取认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方式不同:对于单独海损,一般是有受损方自行承担。
而共同海损损失是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而主动作出的,所以应由个受益方按照或以多少的比例分摊;受损方也参与分摊。
联系:从损失性质上看,它们同属于部分损失。
一般的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有可能引起共同海损,在争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以列为单独海损。
简述保险合同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保证一旦被违反,即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前,对违反保证已采取补救措施或以履行了保证,保险人仍然可以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
中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保险条件,增加保险费。
美国“法律规定,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确认的保证,保险人有权自行取消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承诺的保证,保险人得自违反之日其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之前的保险起见内发生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仍承担赔偿责任。
”
简述各国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于保险单转让的一般规定
海运货物保险单可以不经保险人得同一而自由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单则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后才可以转让。
保险单的办理转让,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或转移的同时进行。
否则无效。
再保险单办理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可保利益,保单均可有效转让。
保险单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下享有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进行诉讼;保险人也有权如与对待原保险人一样,对保险合同次下引起的责任进行辩护。
保险单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进行。
简述电子提单下的贸易程序
以CIF条件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贸易威力,说明电子提单下的贸易程序
卖方承运人租船或订舱,承运人予以确认。
卖方提供货物的纤细说明,承运人确认承运该批货物。
卖方同时向承运人知名结汇银行。
卖方讲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向卖方发送一个受到该批货物,但同时可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做某些保留的电讯。
承运人讲货物装船后通知卖方,同时通知银行。
卖方凭信用证即可取款,货物控制权由卖方转移到银行。
卖方通知银行卖方的相关信息。
卖方支付货款,并获得货物控制权后,银行则通知承运人货物全力的转移。
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通知买方
收货人实际接收货物后通知承运人,买方对货物的控制权终止(买方优势自己就是收货人)。
出口商在什么情况下克投保卖方利益险?
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条件成交出口时,为保障自身利益,可投保卖方利益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