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护林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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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云山乡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使每名护林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并根据我乡林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1.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团结同志,热爱林业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技术知识,法制观念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55周岁之间,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男性公民。

3.没有乱砍盗伐行为,无引发森林火警、火灾、毁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4.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5.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为一年。按照护林员考核细则,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下年可优先续聘,否则自动解除聘用。

二、护林员职责

1.积极做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封山禁牧工作的落实。

2.对辖区内的山林,出现乱砍盗伐林木、扒树皮、毁坏林业标志及在林地内放牧、开荒、采矿、挖土、新建

坟地和野外用火、非法收购木材、无证加工、无证经营木材、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政府报告。

3.要坚持经常性巡山制度,做好巡山日记,掌握辖区的林木、林地、坟墓数量和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要进行重点管护。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4.对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伐的林木,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采伐、运输、买卖木材、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等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处理。

5.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火灾预防措施,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查明起火原因,控制肇事者,对农村的一切祭祀活动和防火期内烧秸秆以及其它野外用火,要严厉打击。要落实“一顶十”、“小手拉大手”责任,重点部位要死看死守。

6.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防治工作。

7.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常识学习,遵守安全规定,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超速行驶各种机动车辆,杜绝不安全问题发生,保证有效地完成森林管护任务。

8.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紧急活动调动。

9.配合林业执法部门做好各类林业案件侦破工作。

三、护林队员具体要求

1.护林员必须按时参加乡林业站组织的例会和业务培训,做到政治合格、思想过硬、业务精通。

2.护林员必须服从组织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大胆认真,要搞好内部团结,不推诿扯皮,以提高整体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3.要坚持请消假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凡有事需请假的,按准假权限2天内由乡林业站站长审批,3—10天由乡政府审批。

4.护林员不得从事有碍护林工作的行为和事情,在处理各种案件中,不准在办案农户及直系亲属家中吃喝。

5.严禁护林员弄虚作假,隐瞒乱砍盗伐及野外放牧行为,工作中禁止乱许愿,不允许喝酒、说脏话、狂话以及野蛮粗暴行为发生,凡由工作中禁止行为造成伤害的,不上报保险理赔。因工作他人造成伤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办理各种违法违规案件,做到不徇私枉法,不办人情案,在办案过程中涉及护林员直系亲属的,相关护林员应当主动回避,任何护林员不得袒护违法当事人,不得说情。

7.工作时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去向明确。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

1.建立巡山制度。乡林业站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搞好巡山检查并做好巡山记录,护林员要坚持经常巡山。做好记录,巡山记录每周交由林业站站长签字确认。

2.砍伐审批制度。凡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的砍伐,由林业站指定护林员现场监督实施,并及时反馈砍伐结果。

3.罚没款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罚款合理合法,各类罚款必须按时上交林业站,严禁贪占、挪用,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4.请消假制度。不能积极参加中队组织例会,离开责任管护区外出打工做生意,走亲访友,或从事其他活动,不请销假的,不履行护林员职责的,累计三次以上者,解聘合同。

5.护林员要做到会管护,善管理,正确处理矛盾纠纷,要讲究工作方法,杜绝工作中出言不逊、野蛮粗暴等行为,因违规引起纠纷,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一律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6.护林员自觉接受安全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身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个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7.严禁护林员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凡是酒后上岗,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无牌照驾驶摩托车

及其它机动车辆或违章行驶及与护林工作无关,所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一律由个人承担经济和其它有关责任,不予办理理赔事项。

五、护林员纪律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工作,扣除补助费,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为违规、违法人员说情开脱责任、通风报信、包庇违法行为、故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影响森林公安侦查破案的。

2.带头在林地开垦、开荒、封山育林区、带头违规放牧及对亲属违规放牧现象不能制止的。

3.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超越职权乱批伐的,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滥伐,盗伐林木或其它监守自盗行为的。

4.对滥收费、滥罚款或私吞罚款,收受好处费的,没收违规行为的全部款项,扣除季度全部补助费并解除聘用。

5.不服组织领导、工作失职、造成辖区内滥砍盗伐、野外放牧、森林火灾严重的。

6.以权谋私的,乱承诺、乱许愿造成不良影响;瞒报、漏报林业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

7.工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怕得罪人,无能力控制本辖区野外放牧和其它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教育仍无起色或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符合护林员标准的。

8.上级单位组织的检查,发现辖区内有滥砍盗伐和野外放牧情节严重的。

9.无故旷工10天以上,或例会会议无故三次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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