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警机制
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警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水上交通安全预警能力,保障水路交通中旅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原则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警、预防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
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其预警任务的分工,确保预警预防体制和程序规范有序。
二、组织机构成立嘉兴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警领导小组,组长由嘉兴市港航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嘉兴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嘉兴市港航管理局有关处室,可根据需要增加有关县(市、区)交通局。
嘉兴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嘉兴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监督处。
三、信息检测与报告(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等事项。
(2)信息来源包括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其他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的有关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公众信息报送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同级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日常管理机构收集,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依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2006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上报。
四、预警级别及分级标准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水运交通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水运交通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水运交通事故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的规定,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分类是: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
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以上就是华律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水运交通事故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水上运输事故分类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标准
水上运输事故分类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标准颅脑伤残鉴定标准、颈部伤残鉴定标准、胸部伤残鉴定标准、腹部伤残鉴定标准、脊柱、脊髓伤残鉴定标准、肢体伤残鉴定标准、听觉耳廓缺损残疾鉴定标准、视觉伤残鉴定标准、容貌伤残鉴定标准、口腔伤残鉴定标准、物理、化学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内容第一篇水上运输与水上运输事故第一章水上运输及其管理第二章水上运输常见安全问题与常见事故原因分析第三章水上运输事故的处理第二篇水上运输事故损害预测预防第一章船员的不安全行为预测预防第二章船舶危险性的预先分析第三章船长、正驾驶与事故频率第四章船舶碰撞事故的预测预防第五章水运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技术第六章水上运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第三篇水运交通灾害预警管理与水上运输事故损害预防第一章水运交通灾害概述第二章水运交通灾害的产生原理第三章水运交通灾害的预警组织第四章水运交通灾害预控对策第五章港口安全生产的预警管理第六章水运交通灾害的危机管理第七章水运交通灾害紧急救援体系的构建第八章水运交通灾害紧急应对程序第四篇水上运输事故救助与打捞第一章搁浅、触礁船舶的出浅第二章其他难船救助第三章难船救助的有关计算第四章勘测与沉船探摸第五章打捞船舰方法和货物回收第六章打捞工艺第七章打捞的有关计算第五篇水上运输船舶污染管理与事故应急处理第一章水上运输船舶防止污染管理概述第二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章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四章外国油污法规第五章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第六章船舶油污事故的处理第六篇水上运输事故损害调查与损失责任认定第一章水上运输事故调查第二章水上运输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第三章水上运输事故的现场勘察第四章水上运输事故的询问调查第五章水上运输事故损失核实与责任认定第七篇水上运输事故的鉴定与赔偿第一章水上运输事故的鉴定与赔偿概述第二章水上运输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与赔偿第三章水上运输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的内涵与构成第四章水上运输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的几个相关问题第五章水上运输事故财产损害的管理与赔偿准则第八篇水上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赔偿认定第一章水上运输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标的全部损失认定与赔偿第三章保险标的单独海损认定与赔偿第四章共同海损的认定与赔偿第九篇水上运输事故分类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标准第一章颅脑伤残鉴定标准第二章颈部伤残鉴定标准第三章胸部伤残鉴定标准第四章腹部伤残鉴定标准第五章脊柱、脊髓伤残鉴定标准第六章肢体伤残鉴定标准第七章听觉耳廓缺损残疾鉴定标准第八章视觉伤残鉴定标准第九章容貌伤残鉴定标准第十章口腔伤残鉴定标准第十一章物理、化学性伤残鉴定标准第十篇水上运输事故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第一章水上运输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与金额计算公式第二章典型水上运输事故赔偿案例要点分析第三章水上运输事故赔偿金额计算标准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释义。
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碰撞事故:指两艘船舶在水上相撞造成的事故。
2. 搁浅事故: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水位下降、航道变迁或其他原因导致船体搁置在浅滩或礁石上,造成船舶无法动弹的事故。
3. 触礁事故: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遭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船体触碰礁石,造成船体损坏或船舶搁浅的事故。
4. 触碰事故:指船舶在航行或停泊过程中与水域中的其他物体发生接触导致的事故,例如与浮标、灯塔、电缆等发生碰撞。
5. 浪损事故: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遭遇巨浪、涌浪等自然灾害导致船体损坏、设备受损或货物散落等事故。
6. 火灾、爆炸事故:指船舶上发生火灾或爆炸造成的事故,这类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 风灾事故:指因台风、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船舶翻沉或受损的事故。
8. 自沉事故:指船舶因遭遇恶劣天气、海象突变或其他原因导致船体进水、下沉的事故。
9. 操作性污染事故:指船舶在操作过程中因失误或疏忽导致油泄漏、化学品泄漏等污染事故。
10. 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分类并不是绝对独立的,有些事故可能涉及到多种类型,例如碰撞事故可能同时伴随着火灾或爆炸。
此外,随着技术和安全标准的不断发展,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
在进行事故分析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便准确评估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海事事故等级分类
【发文字号】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20826【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有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
第三条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第五条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一)碰撞事故;(二)搁浅事故;(三)触礁事故;(四)触损事故;(五)浪损事故;(六)火灾、爆炸事故;(七)风灾事故;(八)自沉事故;(九)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一)小事故;(二)一般事故;(三)大事故;(四)重大事故;(五)特大事故。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及本办法所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
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一)受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二)死亡、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失踪伤亡人数进行统计(三)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进行统计;(四)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事故调查处理费、清污费、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
WW12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WW12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
第三条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点海事治理机构(以下称海事治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治理机构及航运企业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第五条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畴: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损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情形,分为以下等级:小事故;一样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及本方法所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
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差不多运算方法:受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损害鉴定标准确定;亡、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失踪伤亡人数进行统计;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进行统计;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截了当缺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事故调查处理费、清污费、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
水上交通事故级别分类
水上交通事故级别分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分类进行了规定,新的分类方法更加接近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是又有不同。
水上交通事故的级别分类为
提示:
(一)重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
(二)死亡(含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含失踪)人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四)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
(五)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价值进行统计;
(六)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清污费、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船舶全损时,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船舶价值;
(七)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分类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分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分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更新换代,水上运输业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快速。
但是随之而来的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对于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和事故结果三个方面来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分类介绍。
一、事故性质1. 碰撞事故:也称船只相撞事故,是指两艘或多艘船只在水路交通中发生了相互接触的事件。
碰撞事故是最常见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之一,几乎每年都会发生。
碰撞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人员和物质损失,还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船只沉没。
2. 搁浅事故:船只在航行中由于某种原因,如水深不足、航标不清等原因,使船只运动不了,或者因为某种原因,比如锅炉爆炸、船只失控等原因,船只失去操纵,强制悬停在一定的位置,称为搁浅事故。
搁浅事故通常发生在水深不足的水道、沉船或环境复杂的海域,搁浅后,无法自主离开或被其它船只拯救,通常会导致船只沉没或被大量泥沙淤塞。
3. 爆炸事故:船只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燃料、油料等液体燃料的渗漏或引燃,引起的船只爆炸事件。
爆炸事故常常发生在油轮、化学品运输船等需要运输易燃易爆物质的船只,因此其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4. 转舵事故:也称失控事故,是指由于舵机故障或船只失速等原因,船只发生方向控制不当导致的交通事故。
转舵事故后果不可预测,严重者可能会导致船只沉没或船员遇难。
5. 火灾事故:指船只内部发生的火灾,不仅会造成船只损失,还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火灾事故通常是由于电线故障、加油过程中漏油等导致。
二、事故原因1. 人为操作不当:人为操作不当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如船只驾驶员操作失误、人员疲劳驾驶等。
2. 环境因素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时,天气、水流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往往是重要原因之一,如暴风雨、大浪、雾气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影响。
3. 技术原因:船只设备的老化、故障等技术原因也是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水运交通事故及其类别(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运交通事故及其类别(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水运交通事故及其类别(通用版)随着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水运业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
船舶数量不断增多,航行密度不断增大,航行环境在不断恶化。
船舶日益趋向大型化、专业化,船舶航速不断提高,增大了船舶发生事故的风险。
水运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因此,人们非常关注水运的安全性、船舶的可靠性。
水运交通事故的定义水运交通事故的概念源于“海事”的概念。
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有关的事务”,英文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事法(MaritimeLaworMarineLaw)、。
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英文常用MarineCasualty或MarineAccident,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都属于狭义的海事。
由于我国不但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而且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上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运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所谓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本书中,将水运交通事故与海事视为同一概念,在后面的叙述中不再加以说明)、。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对应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100%、60-90%、50%、10-40%、0%,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3。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情况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包括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也同样需要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那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是多少?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说明,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处理;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搜集和管理以及事故的技术鉴定,由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以及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中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事故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只写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等等,主次要责任一般在诉讼时由法官裁量,一般按3:7划分。
水运交通安全技术
水运安全技术注:1.如果符合表中的标准之一,则将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表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括该数字或当前水平。
3.船舶等级的划分:拖船按主机额定功率划分,其他船舶按总吨划分,没有验证吨位或功率的船舶按载重吨与总吨进行划分。
国务院于1989年1月3日通过并于同年3月29日发布施行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该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此外,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
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4类。
(1)、严重违章。
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
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不当使用通信设备和信号等。
(3)、机电设备故障。
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故障。
(4)、其他因素。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非法作业,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根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及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四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三)需国务院协调本市以外资源共同组织救援的事件;(四)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三)需要调用本市多部门系统资源共同救援的事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三)调用事发地所在区内资源能够处置,必要情况下需要市级部门参与处置的事件;(四)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三)调用事发单位或事发地所在镇(街)内资源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四)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水上交通小事故
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10万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注: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2、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 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 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通常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程度来划分。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级事件:严重事故类突发事件,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的事件。
例如,船只翻覆、爆炸、火灾等。
二级事件:较严重事故类突发事件,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并可能引发一定损失的事件。
例如,船只撞击、沉没、泄漏等。
三级事件:一般事故类突发事件,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较小威胁并可能引发一定损失的事件。
例如,船只漏水、机械故障、碰撞等。
四级事件:较小事故或异常事件,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微小威胁并可能引发较小损失的事件。
例如,船只漏油、漂移、陷泥等。
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要求,实际的分级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因此,具体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府、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WW12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
第三条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第五条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一)碰撞事故;(二)搁浅事故;(三)触礁事故;(四)触损事故;(五)浪损事故;(六)火灾、爆炸事故;(七)风灾事故;(八)自沉事故;(九)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一)小事故;(二)一般事故;(三)大事故;(四)重大事故;(五)特大事故。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及本办法所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
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一)受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二)亡、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失踪伤亡人数进行统计;(三)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进行统计;(四)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事故调查处理费、清污费、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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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1500 千 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 3 人以上; 或直接 死亡 1-2 人; 或直接经济损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 没有达到一般事 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 失 50 万元以下,20 万元以 损失 20 万元以下, 10 万以 故等级以上的事 上。 上。 上。 故。
注: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3000 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 3000 千 死亡 3 人以上; 或直接 死亡 1-2 人; 或直接经济损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 瓦以上的船舶 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 失 500 万元以下,300 万元 损失 300 万元以下,50 万 上。 以上。 元以上。
500 总吨以上、 3000 总吨以下或主 ]死亡 3 人以上;或直 死亡 1-2 人; 或直接经济损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 没有达到一般事 机功率 1500 千瓦以上、3000 千瓦 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 失 300 万元以下,50 万元 损失 50 万元以下, 20 万元 故等级以上的事 以下的船舶 以上。 以上。 以上。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