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汇发[2000]178号)-上海汇发[2000]178号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汇发[2000]178号)正文:----------------------------------------------------------------------------------------------------------------------------------------------------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汇发[200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保证钻石交易所内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钻石交易所的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石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钻石交易的特殊交易场所。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上海分局为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钻石交易所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钻石交易、办理或者经营与钻石交易有关的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所内,是指钻石交易所以内的地区。
所称的境内所外,是指除钻石交易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
所称所内机构是指钻石交易所内的会员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钻石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
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应在钻石交易所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者登记,并经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交易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之间以及与境内所外之间的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会员发放职工工资,会员与其他所内机构之间的行政规费以及其他除钻石交易以外的往来费用(如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应当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
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6]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
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6.13
•【字号】沪国税流[1995]35号
•【施行日期】1995.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3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生产文中所列可予免税的建材产品及黄金、白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生产配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给予免征增值税。
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额不得再予抵扣。
对文到之前已抵扣的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应予转回,从今年6月15日起至免税期止销售上述免税产品不得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08•【字号】沪国税流[1995]25号•【施行日期】1995.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25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说明: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1.新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在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取并填写《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然后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时,纳税人应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并向税务机关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如实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纳税人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换取《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方能进行金银首饰的经营业务。
以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每年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当年新办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的发证名单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2.现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一律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放的《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仅对该行业实行宏观管理,企业的业务管理和生产经营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
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该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的自然资源部直属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级珠宝玉石质检机构,具有承担珠宝玉石首饰类产品执法检验资格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该中心主要任务为:推动产业和行业发展实施有关管理,参与行业管理法规的调研活动,参与拟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开展APEC 经济协作中的珠宝玉石首饰进出口政策拟定与研究、技术监督、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开展珠宝玉石首饰检测工作的技术、质量和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和监督评审工作;对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开展市场抽查工作;对全国各级珠宝玉石首饰质检机构和自然资源部系统珠宝质检机构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等。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本行业的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1991年,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梳理行业政策,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签订自律公约,开展中宝协团体标准体系和珠宝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开展中国珠宝首饰行业信用评价服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工程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
目前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 财税[2001]176号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和表二);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7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坏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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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中国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调整
中国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调整2004-4一、调整前的钻石税收政策1、毛钻约33%其中:关税3%;增值税17%;消费税10%2、成品钻约41%其中:关税9%;增值税17%;消费税10%3、出口退税率约13%二、调整后的钻石税收新政策1、毛钻 17%其中:关税0%:增值税17%;消费税5%(后移至零售环节)2.成品钻17%其中:关税0%;增值税17%:消费税5%(后移至零售环节)3、加工出口,足额退税三、钻交所建立以来涉及的钻石税收政策.钻石从境外入所,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钻石在交易所内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享受出口退税.钻石通过交易所进口,免征关税,只征17%增值税.钻石进口环节、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饰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四、调整后的钻石进出口管理新政策.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钻交所海关报关.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内销,须到交易所交易或备案.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加工贸易项下转内销的钻石视同一般贸易管理)须向上海钻石办办理总量登记手续五、钻交所建立以来涉及的钻石进出口管理政策.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钻交所海关报关.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内销,须到交易所交易或备案.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须向上海钻石办办理总量登记手续.钻石从境外入交易所或从交易所到境外,只需向钻交所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钻石从国内入所或出所到国外,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所内钻石,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工的,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其他地区的企业加工,按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办理六、原来的钻交所监营模式(套用现行保税区管理办法).所有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注册登记.只有注册在区内的企业才能开设现汇帐户七、目前的钻交所监管模式及相关政策.钻交所会员均可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帐户.有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在所外境内的会员企业,可直接入所经营钻石进出口、进出境业务.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会员企业,在所内注册后,可经营钻石进出境业务.注册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达300万人民币的会员企业,可获得钻石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入所经营钻石进出口、进出境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0日署税发[2002]119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全国钻石(具体品种见附件1)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
二、钻石饰品(详见附件2)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各口岸进口时,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包括从国外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和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进口关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照章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四、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口到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实行保税政策,内销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
五、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
其他海关均不再办理钻石的出口退税事项。
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各地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成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因故内销,企业须统一到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合同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
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
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发布《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发布《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上海汇发[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发布《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上海汇发[2003]98号)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同意,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的外资会员在取得上海钻石交易联合办公室的批准后,可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
由于所内外资会员在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后,在外汇账户的使用、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管理等方面须进一步加以明确。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我分局制定了《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的外资会员,在取得上海钻石交易联合办公室批准后,可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现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本规定中的会员是指注册在钻石交易所内并经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取得钻石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资会员。
鉴于会员在取得钻石进出口经营权前,已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
为便于管理,不再要求会员单独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从事钻石交易的外汇收支均可通过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收付。
会员在办理进口业务时(不以进境备案的名义进口),所需外汇资金可由会员自行选择以自有外汇支付或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通过银行购汇进行支付。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审核会员提供的有效凭证和单据后,为其办理购汇手续。
银行应当将会员所购外汇先入外汇专用账户后,即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9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
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
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第七条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9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 1 -海关总署发布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
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
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2 -海关总署发布第七条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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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人 自上海 钻石 交 易所 销 往国 内市场 的毛 坯钻 石 , 免征 进 口环节 增值 税 ;纳税 人 自上海 钻石 交 易所销 往 国 内市 场 的成 品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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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财 税 【0 6 5号 2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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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关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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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币 、计划 单列 市财 政厅 ( ) 局 、国 家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财务 局 ,海 关广 东分署 、 天津 上海特 派 办 、
实际税 负超 过 4 %的部分 , 由海 关实行 即征 即退 。
五、 对上 海钻 石 交 易所 取 得 的交 易手 续费 收入 、 会 员缴纳 的年 费 收入 照章征 收营 业税 。
六、 关 于上海 钻 石 交易所 的保 税政 策 和钻 石 的其他 税 收政 策 ,仍按 现 行规 定执 行 。 七、进 口环 节增 值税 即征 即退 的具体 操作 办 法 由海 关 总署 制定 ;对 钻石 的 国内环 节的增 值税 征 收管理 办 法及增 值税 专用 发 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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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篇/ 策 规 场 法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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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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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152号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
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
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第七条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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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铂金及其制品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法﹝2003﹞11号
【发文日期】2003-05-15
【实施时间】2003-05-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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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政策,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1﹞176号
【发文日期】2001-11-03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关税
注释: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
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2000〕65号)
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二、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附件一:
附件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