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合集下载

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为依据,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坚持为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本地区行政管理中,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主要是:(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由市政府制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应当依法由市政府制定的;(三)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制定的。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必要性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二)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法治要求的;(三)主要内容照搬照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四)未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五)未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六)未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七)其他不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应包括起草、审核、讨论、通过、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决定、规则等。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依次称为条、款、项、目。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伊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黑政办发〔2017〕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或解决某一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主要承担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统一审批、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或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二)必须联合完成重大应急、特殊任务的;(三)工作任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并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组长(主任、指挥)1名;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1名至2名,承担综合性或者重大任务的可适当增加。

组长(主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人组成。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伊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伊政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新修订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8日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高效政府、为民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副管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副管局长)实行工作补位(互为AB角)制度①。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伊政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日伊春市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二ОО八年第九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伊政纪字〔2008〕7号)要求,深入开展好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伊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本次清理工作应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逐文逐条进行,确保全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规范。

对于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下列问题,应按照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为了招商引资在土地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四)已被新法取代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予以废止的。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伊政发〔2017〕11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伊政发〔2017〕11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正文: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伊政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十四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结束——。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6日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承诺第三章登记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

具体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承担举证责任。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伊政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6日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落实全省创新发展大会工作任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入和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

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支持省级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对新获批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

对我市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企业,按照省支持资金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对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汇智龙江”路演成果,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单户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的支持力度。

对于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

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专、兼职)予以奖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五、支持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伊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八日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五)伊春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六)各民主党派市委、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七)与其他地市(区)政府交往的活动;(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XXX,不题词和撰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伊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伊政办规〔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20日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

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敲门行动,逐一对接研究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以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

推动落实省、市重点项目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尽早开工建设,争取得到更多省级财政4亿元项目前期专项资金支持。

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予以奖励。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

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参照省里奖励方式,市、县(市)两级再给予一定奖励。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

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8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5%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符合多个政策或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伊政办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四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市委十二届146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国家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查处。

县(市、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法治环境。

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和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四)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五)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七)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伊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伊政发〔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在伊各中、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印发的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伊政办发〔2002〕14号)。

以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条款与本规则有矛盾和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议立项审批程序和公文运行程序,改进和加强会议、文件办理工作,精文减会,提高会议和公文的质量效率,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行政机关办文办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议事会议规则(一)会议形式及议事范围1、市政府常务会议。

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事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到会。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确定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与议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有关人员列席。

议事的主要范围是:讨论研究上级机关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伊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伊政办发〔2009〕17号)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公文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部署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组织工作运行的基本工具和基本手段,公文处理是机关行政管理中的一项具有较强政策性、业务性和技术性的重要工作,公文的质量水平和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办公水平、行政效力及对外形象,把好公文处理关口特别是拟发公文质量关口是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且须臾不可放松的重要职责。

针对当前在拟发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部分代拟部门领导对公文质量重视不够,审核环节过简,报审程序逆行,质量把关不严,领导审核关口空置,只求审发速度,不问公文质量,致使有些拟发公文弄得市政府办公室的核稿人员都不知如何处理、如何修改,有些拟发公文审核修改后几乎等同于重新起草等严重影响公文处理质量效率的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保证发文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压缩精简文件的相关要求。

无实质性内容、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的可发可不发公文坚决不发,部门可自行行文的坚决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以压缩发文数量,保证发文质量。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代拟文稿的起草质量。

组织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起草不同种类公文的相关知识和规范,多培养一些既具备专业素质和文字综合能力,又掌握公文规范的公文起草人员。

切实加强对公文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代拟文稿,有关部门必须由相关副职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起草或亲自起草,重要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研究起草。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伊政办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四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5日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发挥信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用改革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等生产许可领域率先突破并逐步扩大应用覆盖面。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程序强化议事办事责任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程序强化议事办事责任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程序强化议事办事责任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伊政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程序强化议事办事责任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通知(伊政发〔201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近三年来,市政府及其下属相关部门在规范办公程序、强化议事办事责任、推进执行力提高上,想了很多办法,制发了《市政府(林管局)政务工作规则》、《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工作协调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做了很多实际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发现,在办文上还存在不走正常登记传递程序、逆行直报领导个人、需办件拟办意见不够明确、领导批示落实缺乏有效跟踪等许多不规范现象;在议事上还存在对议题事先不深入研究、不充分沟通协商,提报议题部门急提急报,上会讨论中相关部门一言不发,决策执行中发生矛盾互不相让、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等许多不负责的问题;在办事上还有落实不及时不实在、督查不到位等许多执行不力的地方。

为此,我们还要进一步规范办公程序,强化议事办事责任,提高政府的执行力。

一、市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按规则、程序处理政务,严格执行阅签公文、议事、办事等政务规则和制度,带头指导督查市政府各项决定、决策落实。

二、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文运行管理,切实提高公文运行效率,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网的优势,加大公文的网上运行量。

(一)对接收公文,要本着谁接收、谁处理、谁跟踪,文件原路去原路回,统一通道运行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不同公文运行管理的相关责任人。

1、红头的正式文件、函件及上级和外埠发来的主送市政府(林管局)的白头函件、接待通知等,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接收,并负责登记处理及跟踪督办和反馈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直至办结归档。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2011-2015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2011-2015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2011-2015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伊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2011-2015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2011-2015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伊春市人民政府2011-2015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为加快法治伊春、和谐伊春建设,实现林区的跨越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结合,坚持转变管理观念与转变管理方式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利用5年时间全面落实《意见》规定的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法治化。

提出草案、制定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要求,符合客观规律和公众意愿,为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伊政办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7日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动我市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林场“双振兴”,聚焦乡村(林场)民宿产业发展的各项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专业化设计。

对聘请专业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村(林场)民宿规划设计,并按照计划开工建设的,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费用40%给予奖励。

二、支持民宿投资建设。

支持民宿向高端化、精品化发展,突出品牌效应,在村(林场)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三、支持市场化运营。

对民宿试点村(林场)引入专业运营团队,通过运营前置开展建设,年营业额达到500至1000万元的,给予运营商5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商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民宿争先创优。

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伊政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勤政、廉洁、务实的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和效能型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林业管理局所属各级管理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现任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损失,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问责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伊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5日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7〕32号)、《关于做好国家督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重要改革举措贯彻落实情况准备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7〕27号)、《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及标准(一)清理任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对2017年6月30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1.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保留、废止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伊政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伊政发〔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在伊各中、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为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主体,负责市人大、市政协转交市政府的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承收、登记、分拨、交办、答复、总结工作以及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的联络、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和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的起草工作。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务实高效,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范围第五条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建议、提案:(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对市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上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对市政府提出的书面提案。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布部门】伊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定义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布部门】伊春市政府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为依据,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坚持为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本地区行政管理中,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
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主要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由市政府制定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应当依法由市政府制定的;
(三)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制定的。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二)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三)主要内容照搬照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
(四)未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
(五)未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
(六)未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
(七)其他不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应包括起草、审核、讨论、通过、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决定、规则等。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依次称为条、款、项、目。

款前不冠数字,项、目前冠数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