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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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范围:漯河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漯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令8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行政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机构:漯河市气象局

办理地址: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期间均可办理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范围

同设计审核的范围。

(二)申请方式窗口受理申请。(三)申请材料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岗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20.11.29

•【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中国气象局令

第37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20年11月13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雅鸣

2020年11月29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待公布,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公布以前,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暂由建设单位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防雷专项验收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

(3)防雷专项验收所需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4)防雷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

5)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

监督

和竣工验收技术评价和业务流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我总结了一套吉林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和业务流程,现就有关情况在此进行共同探讨。)

名词解释:

设计审核: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并准许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

技术审查(评价):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目前为县级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进行的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技术服务性行为;

竣工验收: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对防雷装置投入实际使用的行政许可行为;

检测验收: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已竣工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检查等技术服务性行为;

质量监督: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技术监督服务性工作。

第一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技术审查(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是对防雷装置施工许可的审查,许可性审查是对防雷装置设置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属于行政性审查内容,主要审核所设计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政治和经济政策等。对防雷装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设计审核和技术审查(评价)

设计审核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性审查,审查结果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核准书,出具的通知、回执、意见、核准等必须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防雷产品材料审查要求

防雷产品材料审查要求

防雷产品材料审查要求

防雷产品备案取消后,在中国气象局没有明确的相关要求前,我省对防雷产品的审查暂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审查环节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规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审查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同时,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前,也应在相关网站核实所涉防雷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材料要求(复印件应与原件或在相关网站核对无误)

(一)原已经浙江省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备案的防雷产品,可照旧审查其原仍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原已备案防雷产品查询网址:/xmsp/gsgg/)(二)未能提供有效原备案证明的,应审查防雷产品相应测试报告材料:

1.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已授权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产品测试中心。(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防雷产品检测报告相关要求: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监督测试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产品抽样测试

报告(上述检测报告材料真实性可在相应防雷产品测试机构网站查询: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网址——可通过产品型号、委托单位、测试报告编号查询: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防雷法律法规

防雷法律法规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 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 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 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 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 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 一次。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对雷电防护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制度。禁止无证设计、 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 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 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 GB/T 21431—2008 建筑 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规 定: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系统 的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第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系统的 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庆阳市防雷中心为市属事业 法人单位,具有A类甲级防雷电检 测资质,可以承担一、二、三类 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年检、雷电风 险评价和其他技术服务。受庆阳 市防雷减灾管理局委托,承担全 市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责和相关 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 执法活动。
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防雷减灾工作十二字原则: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 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 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 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 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 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20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防雷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防雷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 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
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 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以下省略)
• 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三)申请乙级资质具备的特殊条件
• 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 两名和四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 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 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 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 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一、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 认定问题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类和分级
两类: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三级:甲、乙、丙
管理和资质认定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 管理工作,承担甲级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 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
• 注: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属于0或1区的面积占建 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为第一类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规章1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规章1


第四章 防雷检测
❖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 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 每半年检测一次。
❖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 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 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 理和监督检查。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 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 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 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 所和设施。
❖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 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
❖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 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陕气发〔2011〕209号《陕西省防雷工程专 业资质年度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 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或者气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或者气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气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职务:

手机号:

二、气象主管机构告知内容

(一)事项名称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二)设定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三)证明用途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四)证明内容

设计中采用的防雷产品确已安装,且使用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五)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须完成信用修复后方可适用)。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以及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气象主管机构不再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法律责任

1.申请人知悉告知内容和信用承诺有关规定,同意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2.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气象主管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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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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