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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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气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气办发〔2018〕2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要求,实现气象政府网站集约建设、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平台整合共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完善监管考核机制,中国气象局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为进一步加强气象政府网站管理,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气象网上政务、业务服务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各级气象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气象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面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和政务服务,且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气象政府网站建设,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气象公共服务高效化,促进气象工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对气象服务期待和需求。

(二)建设目标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依托气象部门基础设施资源池的互联网资源,实现覆盖气象部门国省市县四级,形成“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安全、统一运维,统一监管”的气象政府网站群。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气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发〔2015〕19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相关任务,加快推进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气象局2015年4月2日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的总体要求,全力做好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确保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接得住、管得好。

全面依法履行气象管理职能,建立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1.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向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部门转变,注重通过强化标准规范和行政执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气象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操作规范;(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四条的规定:申请迁移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由自治区气象局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二)拟迁新址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能够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标准和中国气象局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三)当地人民政府承诺长期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布局要求,并预留必要的业务发展空间;具有国家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承诺; 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等;(四)迁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该气象台站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五)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六)气象台站原址须保留自动气象站并符合自动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气象行政许可的规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气象行政许可的依据。

气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权利。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被许可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章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第九条气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三)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12.15•【文号】气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16〕32号各省(区、市)气象局,信息中心,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计财司: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要求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标准化培训和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制定了《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既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推向深入的重要抓手,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此,国务院在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和“十三五”规划中均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部署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以标准化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对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全面梳理研究,建成中国气象局和省、市、县四级规范统一的、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全面提升气象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实现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规范高效。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已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的审核转报服务指南【模板】

新建、扩建、改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的审核转报服务指南【模板】

事项编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的审核转报服务指南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的审核转报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二、事项审查类型无三、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四、受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A厅无差别受理窗口五、决定机构衢州市气象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原件,2份);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原件,2份)。

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现场自助机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169号)一楼A区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br>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br>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br>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原件,2份);<br>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原件,2份)。

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7.25•【文号】气发[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气发[2004]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2004年6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其中涉及气象行政许可项目3项。

此前,国务院曾三次作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截止目前,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经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共取消1项气象行政审批项目;转变2项气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设定3项气象行政许可;依法继续实施7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继续加强与当地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办事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气象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和保留情况。

同时,密切配合当地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做好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根据《决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中国气象局正在组织修订、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予以公布;对于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提出修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争取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目录2019年版

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目录2019年版
31
行政
处罚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1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22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5
行政
许可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广东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问题的探讨

广东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问题的探讨
广东省气象局采取多种形式ꎬ 加大宣传力度ꎬ 提
高社会公众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工作的认识ꎬ 营造全
社会共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氛围ꎮ 通过与省政
府沟通ꎬ 促成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进
一步加强气 象 台 站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意 见 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通 知»
( 粤府办 〔2009〕 48 号) ꎬ 极大地推动了广东省气象
护要求ꎮ 广东省气象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ꎬ 按照
该办法的要求ꎬ 于 2005 年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
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工
作ꎮ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ꎬ 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做
了部分调整ꎬ 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保护气象
1 2 地面气象观测站迁站情况
截至 2019 年ꎬ 广东省 86 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
站中ꎬ 只有 4 个台站从未迁站ꎬ 有 33 个台站迁站 1
次ꎬ 26 个台站迁站 2 次ꎬ 迁站 3 次及以上的台站达 24
个 ( 图 1b) ꎮ 由此可见ꎬ 广东省气象探测环境调查评
估优良ꎬ 主要得益于地面气象观测站通过迁站改善了
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城乡规划、 迁站选址应首要考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等ꎮ
关键词: 地面气象观测站ꎻ 探测环境ꎻ 现状ꎻ 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 S16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气象观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ꎮ 地面气象观测是气
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ꎬ 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
积极将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ꎬ 将其纳入日常的目
标管理考核当中ꎬ 所有国家级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变
化情况ꎬ 每月都以探测环境变化报告书 形 式 上 报 省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涉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截止到2015年底应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共计43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气象局2016年7月13日中国气象局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1气办发〔201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2气办发〔2011〕57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3气预函〔2005〕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众气象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4气测函〔2007〕199号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小区广播发布服务工作的通知5气发〔2009〕30号关于印发《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6(82)国气办字第012号关于发布天气预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82)国气办字第016号关于对发布天气预报有关规定的补充说明8国气业发字(1987)第104号国家气象局关于重申发布天气预报有关规定的通知9国气候发[1991]1号关于下发《气候资源管理大纲(试行)》的通知10中气候发[1996]4号关于下发试行《气象信息产品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气候发[1996]4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新闻、信息媒介天气预报归口发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2关于下发《公开发布气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气发〔2004〕206号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14国气装发(1989)20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15国气装发[1990]19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气装发(1990)7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气象技术装备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7国气装发[1991]28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18气装发[1992]113号关于印发《地面气象仪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国气装发[1993]3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中气装发[1994]8号关于继续加强气象技术装备管理的通知21气装发[1995]020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出厂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2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3中气候发[1997]7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科技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中气候发[1994]15号关于加强施放庆典氢气球服务安全管理的通知25中气候发[1995]16号关于重申加强庆典氢气球服务安全管理的通知26气装发[1998]10号关于认真做好防雷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27防雷办发[1998]16号关于贯彻实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8中气装发[1998]16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中气法发[1999]13号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30中气法发[2000]8号印发《关于加强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31中气法发[2001]9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关于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通知33气法函[2002]18号关于组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资质书面评审的通知34气发[2002]215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的意见》的通知35气法函〔2003〕57号关于印发《施放气球培训考核大刚》(试行)的函36气办发〔2003〕39号关于印发《向媒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37气发〔2004〕186号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38气发〔2004〕126号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39气发〔2006〕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40气发〔2007〕268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1气发〔2009〕92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42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43中气函〔2011〕192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束——。

60《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审查》的工作细则和服务指南

60《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审查》的工作细则和服务指南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2016年9月)为了规范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子项名称:1.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2.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2006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根据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明确审查与决定的详细过程、审查方式、审查评判依据、审查与决定结果等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审查内容、审查期限、结果处理、相关文书等,绘制如下流程图。

图1:气象台站迁建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图(二)审查环节、经办要求与审查方式1.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审查环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窗口受理和初审,初审包括审查处室经办人初审,业务技术性审查(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领导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后,转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批环节包括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窗口登记、职能司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领导审核、司领导审定、审批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等环节。

经办要求与审查方式详见行政审批经办审查表。

2.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审查环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窗口受理,审查处室经办人初审,业务技术性审查(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领导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审批等环节。

经办要求与审查方式详见行政审批经办审查表。

表3: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和技术性服务)三、监督检查要求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负责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十三届全国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三届全国气象行业县级综合气象业务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项

第十三届全国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三届全国气象行业县级综合气象业务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项

附件:第十三届全国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三届全国气象行业县级综合气象业务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项一、竞赛安排(一)竞赛地点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二)竞赛日程安排竞赛日期:2018年11月中下旬,赛程3天。

表1 竞赛日程安排(三)代表队及参赛选手1.参赛资格本次竞赛面向各省(区、市)气象局以及气象行业其他部门所有从事县级综合气象业务(观测、预报或服务)的人员。

参赛选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2)累计工作时间3年及以上。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已参加过三届全国竞赛或已在全国竞赛中取得个人全能前三名的人员不再参加本届竞赛。

2.参赛名额各省(区、市)气象局均组队参加竞赛,行业内相关单位可组队参加竞赛。

各代表队领队1名、教练1名、参赛选手3名。

3.参赛选手确定(1)各省(区、市)气象局参赛选手通过单位推荐和竞赛组委会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各省(区、市)气象局推荐两名参赛选手;竞赛组委会在各省(区、市)气象局所有符合参赛资格的人员中再随机抽取两名,其中一人由各省(区、市)气象局指定为参赛选手,另一人作为替补。

(2)气象行业其他部门自行推荐3名选手。

(四)参赛须知1.报到注意事项各参赛代表队应按时报到。

报到时,领队、教练、参赛队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确认后发给工作证、参赛资格证。

2.机考注意事项本次竞赛所有科目均采用机考,由竞赛组织单位提供竞赛环境,包括电脑、键盘、鼠标和竞赛系统。

二、竞赛内容与评分标准本次竞赛包含四个科目:综合业务理论、监测预警服务、装备技术保障、观测数据处理,总分400分。

表2 竞赛科目及分值(一)综合业务理论1.竞赛内容考查气象防灾减灾、气象为农服务、气象灾害风险业务和人工影响天气知识;天气学基本概念及天气分析与预报的基本思路、多普勒天气雷达和卫星气象应用基本知识、天气预报与气象灾害预警的规定和标准;综合气象观测基础知识、观测自动化相关知识及业务技术规定、数据质量控制与气象资料应用,探测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业务发展政策及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04.02•【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30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日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撤销许可的名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四)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测、销售、服务等体系;(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三类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
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9.11.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中国气象局取消了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并对外发布公告(2019年第1号)。

为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修法工作,我局启动了《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

中国气象局
2019年11月4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2.站址迁移分析报告技术要求.docx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2.站址迁移分析报告技术要求.docx

附件2站址迁移分析报告技术要求站址迁移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拟迁观测站的站址变化情况,周边站网分布情况和探测环境情况分析,历史观测资料序列的完整性、区域一致性和均一性分析,新址与旧址观测资料的对比评估分析,主要结论等内容。

技术要求如下:一、拟迁观测站历次站址变化情况说明详细描述站址变化情况。

数据精度要求:●建站、迁站时间精确到日(如:1953年7月1日);历次站址坐标必须精确到分(如:经度120°19'E,纬度45°03'N);●拔海高度精确到0.1米(如:632.2米);●如曾用站址无精确坐标资料必须重新测量。

1. 建站情况说明2. 历次迁站情况说明3. 拟选站址情况说明4. 历次迁站过程详图利用google earth(/)提供最新的卫星遥感影像图,截取观测站周边适当范围(能反映历次迁站过程)的图片,在该图片中进行如下操作:●用红点依次准确地标出站址的位置,并在对应的站址旁标注该站址启用(拟启用)时间;●用浅蓝色带箭头实线依次标出已完成的迁站过程;●用黄色带箭头虚线标出拟迁站过程;●标出历次迁站(拟迁站)距离。

通过以上操作,可得到能直观、准确反映拟迁观测站迁站过程的详图(如图1所示)。

图1 站址沿革图二、拟迁观测站现址周边站网分布情况及现址和拟选站址周边气象探测环境分析评估1.提供拟迁观测站现址周边气象观测站的分布图和表,并进行描述性分析。

分布图要求:提供以拟迁观测站现址为圆心,国家基准气候站或国家基本气象站半径200千米范围内,国家一般气象站半径100千米范围内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分布图;对于站点稀疏地区(国家基准气候站或国家基本气象站半径200千米范围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数量少于30个的,国家一般气象站半径100千米范围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数量少于8个的),要适当考虑区域气象观测站。

分布图比例尺为1:50万。

国家基准气候站用黑色圆形标出,国家基本气象站用蓝色正方形标出,国家一般气象站用粉色三角形标出;区域气象观测站用绿色菱形标出;拟迁观测站的现址用黄色五角星标出,拟选站址用红色五角星标出。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年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政策全文
02 内容解读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 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2017年1月18日,《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由中国气象局 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4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15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2008 年10月9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是我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的一项重要方式。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通信传输、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多轨道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 器、仪表及消耗器材,它是气象信息采集、传输、加工、处理的重要工具,是气象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物质基 础。
谢谢观看
内容解读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中国气象局首部与《行政许可法》配套的综合性规章,它在总结近几年来气象 行政许可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气象行政许可的实施原则、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检查以 及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作为与《行政许可法》配套的单项规章,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 用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查与决定程序、期限、有效文
中国气象局令 第33号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2017年1月18日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 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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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6年4月7日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迁建,是指将气象台站的观测场所、探测设施及配套的附属和基础设施等从现址迁移到新址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对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承担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第四条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拟迁新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二)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四)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五)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六)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向受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
(二)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
(三)拟迁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意见;
(四)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或承诺,落实迁建立项批复或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提出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五)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拟迁新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七条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迁建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迁建其他气象台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
间内。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其他气象台站迁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材料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中注明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完成气象台站建设工作,达到业务运行标准。

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完成气象台站建设工作,达到业务运行标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条件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申请内容有变更,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从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新址建设工程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迁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一年的连续对比观测。

第十八条新址正式启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

第十九条新址启用和对比观测完成之前,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严格保护旧址的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气象台站
迁建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完成气象台站迁建工作;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依法被中止的;
(三)依照本办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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