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 题意见的函
商品条码常见问题汇总
(2)分支机构窗口办理:联系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可拨打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7000690。
需提交以下资料:
★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并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 汇款凭证复印件。
(3)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按照物编中心【2017】30号文件规定收取。
一次性加入费
系统维护费(二年)
合计
单个生产企业
1000
1600
2600
集团公司
1000
2400
3400
进出口公司
1000
3200
4200
3
答:不必。通过线上注册或分支机构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
China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常见问题
第一章 业务办理
China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常见问题
1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
答: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可以通过线上注册或分支机构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
d)将步骤b)与步骤c)的结果相加。
e)用10减去步骤d)所得结果的个位数作为校验码(个位数为0,校验码为0)。用大于或等于步骤d)所得结果且为10的整数倍的最小数减去步骤d)所得结果,
其差即为所求校验码的值。
如下表:13位代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示例
步骤
举例说明
自右向左顺序编号
位置序号
13
12
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吴振祥;林华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7月29日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为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加快商品条码的推广与应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查处伪造、冒用商品条码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但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仍有缺陷与不足,应作必要补充修改。
【总页数】1页(P41)
【作者】吴振祥;林华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 [J],
2.广西分中心评估调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效果 [J], 罗丽红
3.新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宣贯培训会召开 [J], 高娟
4.《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施行 [J], 田筱燕
5.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从“法”做起-解析《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J], 王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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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TIN码在海关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中的应用
C h i n as t o r a g e&t r a n s p o r t m a g a z i n e 2022.02论G T I N码在海关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中的应用文/胡海波朱烨本文对当前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H S 编码不能作为贯穿进口、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商品识别码,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
本文剖析了国际通行G T I N码的特征,提出G T I N码可以作为进口消费品识别码,并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建立进口消费品G T I N码进口前备案、进口口岸申报查验、基于G T I N码的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数据库等制度,通过对接消费者手机A P P ,发挥G T I N码在质量溯源体系中的作用,实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质量信息的有效传递和互动。
据海关统计,近两年,我国进口消费品增长和占进口总值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增幅明显超过进口增幅。
目前海关对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的重心在口岸,对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口岸的进口检验。
但是这些信息主要用于内部消化,很难到达消费者;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和对质量的感知,同样也很难到达监管部门。
究其原因,长期以来监管部门面对的是进口企业而不是消费者,两者之间没有形成信息直通的桥梁。
本文对消费品的附加属性,即G T I N码进行了研究,提出建立基于G T I N码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并以G T I N码贯穿进口消费品进口、流通、使用环节,打通原来信息不对称、信息不流通的弊端,重塑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
一、G T I N码简介G T I N是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 l o b a l T r a d e I t e m N u mb e r )的缩写,是为全球贸易项目提供唯一标识的一种代码,是G S 1编码系统中应用最广泛的标识代码。
G S 1系统起源于美国,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 C C于1973年创建,创造性地采用了12位的数字标识代码(U P C ),并于1974年首次在开放的贸易中得以应用。
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
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尊敬的用户,我要感谢您选用了我们超市的商品,并希望您在购物过程中享受到了我们的服务。
我们非常重视您的反馈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我们决定为一些商品添加条码并邀请您参与相关函件的撰写。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目的、意义以及如何撰写相关函件。
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不仅可以了解我们的决策背后的原因,还可以更好地了解条码在商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目的和意义1.方便快捷的商品识别:商品条码是现代零售业标准的一部分,它能够通过电子扫描迅速识别商品,并获取相关信息,例如商品名称、价格、库存等。
通过为商品添加条码,超市可以提高商品识别的准确性和速度,加快结账流程,提升顾客购物体验。
2.提高库存管理效率:商品条码可以与超市的库存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对商品进销存的精准控制。
超市可以通过扫描条码准确地记录商品的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帮助超市优化采购计划,减少滞销和过期商品的损失。
3.加强商品溯源与质量追踪:商品条码也被用于商品的溯源与追踪。
通过条码上的编码,可以追踪商品的生产过程、原料信息以及运输轨迹等。
这对于超市来说,有助于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提供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与保障。
二、撰写函件的步骤与要点1.开头部分:请在信函的开头部分,称呼顾客并表达谢意,如"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用我们超市的商品"。
简要介绍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意义和目的,引起顾客的兴趣和关注。
2.解释条码的好处:在信函的主体部分,进一步解释商品条码的好处和价值。
强调条码能给顾客带来的便利,例如提供快速的结账服务、优化库存管理等。
指出条码为了更好地追踪和保障商品质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了解顾客需求:在信函的中间部分,可以借机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建议,例如询问对商品条码的期望、是否有其他需求等。
这不仅可以增进与顾客的互动,也能为超市今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释义
第十条 关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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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 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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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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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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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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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规定
• •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 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 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 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 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 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 存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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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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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
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 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 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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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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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 •
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 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 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 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 的商品条码。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 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 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X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X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接识读。
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
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谈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的问题及对策(6)
目前商场中所经营商品的条码化不均衡,这与各类商场商品的进货种类有关,也与商场在进货时对商品是否使用条码的重视把关程度有关。
食品和日化品的条码化程度较高是因为它们都能规则包装,易于条码印刷,商品本身的价位又较高,而且又都是超市目前的主导商品、大类商品,超市目前对这两大类商品使用条码相对其他商品较重视。而服装,针织品款式、规格繁多,更新变化又快,生产企业对使用条码感到麻烦。因此,积极性不很高,况且,目前超市这类商品所占份额很少,不少超市还未经营这类商品,这反过来影响了生产企业使用条码的紧迫感。日用类商品、什杂品条码化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是,对生产企业来说,存在着成本与价位的问题。
2.对条码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
各地条码检测结果表明,我国市场上商品条码质量存在的种种问题,绝大多数是对条码缺乏认识,不了解商品条码的内涵和有关技术规定,不知如何正确使用造成的。近年来,我国各级条码工作机构相继开展了有关条码知识的宣传活动,但由于缺乏统一组织,不够系统,声势规模较小,针对性也不强,所以整体效果不显著,企业的条码质量意识还是十分淡薄,有关条码的知识仍十分缺乏。因此,在商品条码的使用中产生许多误区。
一、目前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条码不仅是一种产品的表示符号,而且它将带来的是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但是,对于条码的应用我们起步较晚,还处于初级阶段,商品条码普及率较低,在码制的统一、条码的质量控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由于对条码的意义和基本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条码的使用缺乏紧迫感,在条码的推广和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商品流通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谈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条形码技术作为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采集信息的方法,已被广泛运用于商业、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仓储、运输、医疗卫生、图书管理等各个领域。它是很多行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其中商业领域是条码技术应用最早、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市场经济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信息化,今天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一个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利器,商品的许多信息都凝聚在商品条码中,它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商品语言,是商品国际化的重要标志,没有条码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寸步难行。
新消法食品文描规定
(一)普通食品网页、标签、说明书中禁止发布的内容(非常重要)商品网页描述、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1.所有与“最”相关一系列的绝对词不能有。
“最高级、最高、最佳、最好、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新、最先进、最适合、最先、最赚、最高档、最健康、最专业、最安全等。
2.所有“100%“相关的绝对词。
“100%安全、100%无污染、100%健康、100%天然、100%无添加等。
”包括“绝对安全、绝对健康、绝对天然、绝对无污染。
”3.所有绝对词都不能有。
“极品、第一、唯一、首个、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绝佳、比任何...高得多、巨星、著名、优秀、资深、超赚”等。
不得有鼓吹高档、奢侈、皇室、顶级享受、至尊的内容。
4.排序词语不能有。
“国家级、世界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第一品牌、金牌、名牌、独家、首家”等。
5. 禁止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领导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展播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6. 不能使用获奖证书来宣传,包括国内(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证书。
所有获奖证书一律不能有,包括文字形式获得什么奖的内容。
7.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比较性广告。
不得隐射其他产品不好或者说其他产品的劣势来鼓吹自己的产品。
商品条码常见质量问题分析及改进措施
商品条码常见质量问题分析及改进措施商品条码常见质量问题分析及改进措施商品条码作为一种应用最广泛的自动识别技术,在实现商业现代化和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据数据统计显示:每天,全球扫描商品条码的次数达到60亿次.可以想象,商品条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POS系统的运作效率,影响着消费者的购物情绪,影响着企业的产品形象。
下面,笔者结合近几年来对商品条码质量市场调查和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的经验,将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总结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法性问题在市场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个别企业使用的商品条码是冒用、伪造的商品条码;(2)有些系统成员不按时续展,使用过期的商品条码;(3)有些系统成员条码被注销后,仍然继续使用.2、编码唯一性问题唯一性是指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也就是印制不同的条码符号,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干果类食品、饮料、服装等产品采用一码多物,将不同的商品赋予同一个条码。
在条码扫描系统中,区分不同的商品及商品价格,是靠识别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来实现的,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标识,计算机系统就会把它视为同一种商品,从而造成扫描结算上的错误和管理上的混乱。
3、空白区尺寸不够空白区是保证条码符号顺利、准确识读的关键条件。
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商品条码右侧空白区不足或没有设置右侧空白区,影响正常的识读.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EAN—13商品条码放大系数为1时,左侧和右侧的空白宽度标准分别为≥3.6mm和≥2.3mm.空白区宽度尺寸是GB 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4、放大系数过小在市场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商品包装上印制的商品条码符号有很多存在放大系数过小的现象,个别条码的放大系数甚至不足0.50。
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应在0.80~2.00 之间选择,放大系数越大,模块宽度越大,允许的尺寸误差范围也越大,在相同的印刷精度条件下可译码度就越高。
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的前缀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6年第4期
BAR CODE &INFORMATION SYSTEM (王月明整理
)
热线互动我公司想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
加工后的成品由我公司负责销售及售后服务,请问该批产品应该用我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还是加工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
答:《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该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因此,产品上应该使用您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的前缀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
商品条码的前缀码只反映商品条码的拥有者是在哪个GS1编码组织注册了厂商
识别代码,与原产地无关。
GTIN-14与ITF-14在使用方面有何区别?
答:GTIN-14是一串长度为14位的数字编码,由包装指示符(1位)、厂商识别代码(7-10位)、商品项目代码(2-5位)、校验码(1位)组成,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项目。
ITF-14
是一种条码符号,只用于不通过零售POS 系统的贸易项目(比如用于仓储的一整箱洗发水),这种条码符号更适合直接印在瓦楞纸上。
47。
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规定
1委托加工中如何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1、GB7718-2011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3、《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
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在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由于对标准法规不熟悉、部分条款理解不透彻等原因,导致市场上部分不合格标签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轻则没收违法所得,重则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因此企业必须重视,确保标签合规。
一、食品名称1.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款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它的真实属性是固体饮料,若在产品标签上仅标示“浓缩乳清蛋白”或者“浓缩乳清蛋白”字号大于“固体饮料”,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浓缩乳清蛋白粉“,应使用同字号标示产品名称为“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
2.使用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商标名称”、“奇特名称”等,但在上述名称不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若易误导消费者,应在新奇名称邻近位置同字号标示出真实属性名称。
例如某款名叫“浪漫甜心”的食品,消费者从名称不能辨别出产品类别是“冰激凌”是“巧克力”还是“蜜饯”。
应在“浪漫甜心”同一展示面标示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配料名称不规范。
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没有采用标准规定的专用名称。
例如,经巴氏杀菌的牛奶应标示为“鲜牛奶”,不能标示“牛奶”。
使用原卫生部、卫计委公告中的配料应标示为公告中的名称,如某配料标示为“红玫瑰”,在原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中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chinensis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应标示为“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或“重瓣红玫瑰”。
无论是产品名称还是配料名称都要使用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否则应使用不误导消费者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国质检法函[2005]860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国质检法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修订,《办法》将商品条码的管理范围由原来单一的对零售商品条码的管理,扩展为包括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代码和条码标识在内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管理,同时增加了对商业企业应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管理以及对商品编码信息的通报要求等方面内容。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条码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意义。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重要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融会贯通,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严格依法行政。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国家质检总局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就《办法》的正式实施,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质监、标准、信息化等专业媒体,商业、贸易、物流、食品、建材、服装等行业媒体以及大众媒体,发布《办法》正式实施的消息。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法函[2008]67 号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1、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 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委托生产加工定义、备案、许可产品委托加工、许可范围委托生产、标识产品条码及标识委托加工标识要求
委托生产加工定义、备案、许可产品委托加工、许可范围委托生产、标识产品条码及标识委托加工标识要求什么是委托生产加工委托生产加工是食品制造业中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模式,指是食品的生产加工系企业以合约形式委托他人完成,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食品产品的行为。
温馨提示:Ø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双方证照资质;Ø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委托加工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品种、数量、工艺、执行标准以及质量指标、包装材料、验收方法等;Ø涉及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内容要提前约定,避免侵权纠纷以及包材损失。
委托加工是否需要备案委托加工不需要备案。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明确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委托方生产许可证无此产品的许可范围,被委托方生产许可有此产品的生产范围,能否委托加工可以的,委托方无需生产许可资质。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委托方应当委托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
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范围应涵盖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
委托方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委托方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属于食品经营行为。
对于销售范围不仅是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分二种种情况:一是没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此过程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因此委托企业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项目需涵盖委托加工的食品类别。
二是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关于这一经营行为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一定争议,由于各地区执法部门的意见也存在分歧,为降低风险,建议企业无论有无生产许可证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1-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2-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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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
(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
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
(一)企时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二)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六、关于系统成员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问题
(一)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二)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
(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就及明地处理系统成员通报的编码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
(一)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二)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
(三)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别的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以替换、覆盖。
(四)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商品条码工作相关管理职能,可以对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应用等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