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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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曾国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曾国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曾国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桂05民终1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海敏叶......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曾国梅;耿齐树;肖定国;肖小平;重庆市万州区东昊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北海市公路发展服务中心【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曾国梅耿齐树肖定国肖小平重庆市万州区东昊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北海市公路发展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曾国梅耿齐树肖定国肖小平【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东昊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北海市公路发展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周怡茵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左巧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梁春雷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毛家有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怡茵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左巧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梁春雷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毛家有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怡茵左巧梁春雷毛家有【代理律所】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北海市公路发展服务中心【被告】曾国梅;耿齐树;肖定国;肖小平;重庆市万州区东昊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事故发生情况有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事故情况的查明并无不当,永诚财保公司提出“泡沫砖从车上掉下来非事实”,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2]28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5.07
【实施日期】2012.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开业的
批复
(川保监复〔2012〕289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都支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永川字〔2012〕28号)和尹万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永川字〔2012〕2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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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26
•【字号】鄂保监产险[2008]117号
•【施行日期】2008.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鄂保监产险[2008]117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验收的请示》(永鄂字[2008]74号)、《关于陈晟曦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永鄂字[208]9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该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为武汉市建设大道626号武汉国际经济贸易大楼201,经营区域为武汉市行政辖区。

三、核准陈晟曦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四、该中心支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你分公司在业务经营范围内授权决定,以我局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为准。

五、该中心支公司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营业地址、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开展保
险经营活动。

六、该中心支公司应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邓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邓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邓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桂06民终1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志相禤汉奇黄玉霞【审理法官】蒙志相禤汉奇黄玉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邓朝金;刘某;邓某1;邓某2;邓某3;黎万元【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邓朝金刘某邓某1邓某2邓某3黎万元【当事人-个人】邓朝金刘某邓某1邓某2邓某3黎万元【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德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德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志德【代理律所】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被告】邓朝金;黎万元【本院观点】证据1上投保人签章处“黎万元",其本人未按手印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邓朝金、刘某、邓某1、邓某2、邓某3不予认可证据1的三性,本院不予采信。

一、永诚财保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未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永诚财保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未生效。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5.29
•【字号】粤保监产险[2008]266号
•【施行日期】2008.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8]266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设立番禺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永粤字[2008]5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营销服务部(详见附件)。

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业务范围为:(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五)经公司核保,打印保单;(六)经分公司授权,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你分公司应于收到本文的五个工作日内持本文到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
务业务。

此复
附件: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名单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
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名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鄂保监产险[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鄂保监产险[2007]4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你分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筹)开业的请示》(永鄂字[2006]56号)、《关于拟任永诚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构负责人的请示》(永鄂字[2006]5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胡可敏的襄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龚万庆的宜昌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三、核准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地址分别为襄樊市新华路6号铁道大厦14楼、宜昌市东山大道119号三峡日报社新闻大厦七楼,经营区域分别为襄樊市行政辖区、宜昌市行政辖区。

四、上述中心支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你分公司在业务经营范围内授权决定,以我局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为准。

五、上述中心支公司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营业地址、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开展保险经营活动。

六、上述中心支公司应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西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定银保监行许〔2021〕234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
关于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
所的批复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永财甘发〔2021〕121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西郊号第1幢商铺107-2室”变更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20号街坊地块内3号楼4层16室”。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分局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公告事宜。

此复。

2021年9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698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
新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高新支公司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永财川发〔2020〕1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营业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创业路1号汇通中心8层803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10层1004号。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0年12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指引》的通知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为促进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规范,加强理赔诚信服务建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广西保监局联系。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服务诚信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理赔诚信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理赔服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商业车险与非车险业务标的损失案件发生后的售后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查勘、定损赔偿、结销案、理赔投诉和理赔服务制度建设等环节。

第三条理赔服务应坚持主动、迅速、及时、准确、高效、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接报案第五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布本公司理赔接报案专线电话,并为报案人提供365天24小时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的接报案服务。

第六条设立接报案专岗,明确接报案岗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设置接报案原始登记档案(书面或电子文档)。

第七条接报案信息登记要及时、完整、准确,案情接报结束应告知报案人本公司理赔工作简要流程及要求,并及时将案情通知公司理赔查勘部门或岗位。

禁止接报案人员擅自、随意作出不属保险责任不予接报案或不予立案的答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4.09
•【字号】晋保监产[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晋保监产〔2008〕60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筹建太原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永晋字〔2008〕0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分公司筹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你分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产[2006]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6.26
【实施日期】2006.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
批复
(辽保监产[2006]60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请示》(永总字[2006]1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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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1]29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开
业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1〕291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开业验收的请示》(永川字〔2011〕56号)及《关于拟任符家宁同志为达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并申请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永川字〔2011〕5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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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29
•【字号】晋保监产[2008]157号
•【施行日期】2008.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晋保监产〔2008〕157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开业的请示》(永晋字〔2008〕2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由总公司授权决定。

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为:晋中市迎宾路21号。

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为:P10253JZD。

五、中心支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保监会白银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白银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白银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银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07
•【字号】白银保监复〔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白银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永财甘发〔2021〕70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由“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8号-1幢(01)1幢1-11”变更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工农路331号-18幢6-(01-2)”。

二、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分局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公
告事宜。

此复。

2021年6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变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变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变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06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0〕721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变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0〕721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永财浙发〔2020〕8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场所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65号德信大厦501室-2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A 座11层02室。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1月6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1〕210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210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永财苏发〔2021〕53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8号4号楼311-313室”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7号南京友谊广场16层1608室”。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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