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置业: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30
华孚色纺: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狄朝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莱茵置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23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公告编号:2011-012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会议时间:2011年3月22日上午9:302、股权登记日:2011年3月15日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主持人:董事长高继胜先生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4,616,2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经过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如下决议:1、表决通过了《201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244,616,26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201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244,616,26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通过了《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244,616,26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莱茵置业: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0
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0H201号 致: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晓红律师参加莱茵置业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置业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置业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7月3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2010年7月15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7月18日—2010年7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7月18日下午 15:00 至 2010年7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莱茵置业: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0-04-10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公告编号:2010-020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董事长高继胜先生、财务总监许忠平先生、财务部经理吕顺龙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总资产(元)3,067,177,125.862,544,652,087.52 20.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629,195,640.96630,937,070.62 -0.28%股本(股)370,746,559.00370,746,559.00 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6971 1.7018 -0.28%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营业总收入(元)455,462,358.3574,114,907.69 514.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5,333,226.24-7,235,221.84 588.3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63,597,398.93107,442,913.21 -159.1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17150.2898 -159.18%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53-0.0195 588.72%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953-0.0195 588.7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45%-1.48% 6.9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5.03%-1.29%6.32%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13,707.50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4,700,000.00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514,110.88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42,000.00所得税影响额-445,045.40合计2,769,136.22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无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30,282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南京蓝本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0,564,217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1,089,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071,547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29,394人民币普通股 徐美琴 820,000人民币普通股 罗志彬 600,700人民币普通股 张鹏 551,050人民币普通股 叶佳昕 546,390人民币普通股 舒至刚 450,000人民币普通股 陈博文434,560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 不适用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 539,488,488.59 252,306,842.77287,181,645.82113.82%筹资活动取得现金增加所致预付账款 87,676,629.92 16,830,568.59 70,846,061.33 420.94%竞买杭政储(2010)4号地块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短期借款 289,450,000.00 160,000,000.00 129,450,000.00 80.91% 上海勤飞公司信托借款增加所致应付账款 117,083,333.46 181,302,827.11-64,219,493.65-35.42%工程款支付所致应付股利 38,235,527.98 1,160,872.08 37,074,655.90 3193.69%股东大会批准的09年利润分配所致 其他应付款 492,239,531.53 141,422,888.91 350,816,642.62 248.06% 杭州莱德公司少数股东股东投入所致 长期借款 527,500,000.00 395,000,000.00132,500,000.0033.54%扬州莱茵西湖公司项目借款增加所致少数股东权益 59,545,892.99 41,462,149.87 18,083,743.12 43.62%新增合并公司杭州枫潭置业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所致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变动金额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 455,462,358.35 74,114,907.69 381,347,450.66 514.54% 可用于结转的项目增加所致营业成本 343,434,328.16 65,145,595.44 278,288,732.72427.18%可用于结转的项目增加所致营业税金及附加 40,717,107.82 1,612,364.50 39,104,743.32 2425.30%营业收入增加所致销售费用 4,419,636.33 3,229,635.23 1,190,001.10 36.85% 日常生产经营所致 管理费用 16,523,994.15 9,963,032.31 6,560,961.84 65.85% 日常生产经营所致 财务费用 1,921,783.93 -4,012.95 1,925,796.88 -47989.56% 费用化借款利息增加所致资产减值损失 -5,361,276.78 76,947.79 -5,438,224.57 -7067.42%收回应收款所致投资收益 -1,367,516.97 -268,185.63 -1,099,331.34 409.91%合营公司杭州中尚蓝达亏损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 15,508,187.53 327,132.77 15,181,054.76 4640.64% 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72,477,258.58 103,696,743.61368,780,514.97355.63%杭州莱德公司少数股东股东投入所致支付的各项税费 42,396,326.04 25,587,443.27 16,808,882.77 65.69%本期销售增加所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94,771,620.07 127,759,306.2367,012,313.84 52.45%与相关单位现金支出增加所致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9,000,000.00 9,000,000.00 100.00%收回联营公司嘉兴市东方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分红款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8,000,000.00 18,000,000.00 100.00%新增合并公司杭州枫潭置业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投入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417,160,000.00 20,000,000.00 397,160,000.001985.80%借款增加所致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 不适用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 不适用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股改承诺无无无股份限售承诺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10年12月25日可上市流通已办理锁定手续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无无 无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无 无 无 发行时所作承诺 无 无 无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无无无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3.5.1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2010年02月10日杭州实地调研东方证券房地产行业高级分析师杨国华;上海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张会芹公司发展战略及发展前景3.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适用√不适用3.6 衍生品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适用√不适用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继胜2010年4月9日。
万方地产: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0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1、公司于2010 年10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11月9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莱茵置业: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02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0-012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已于2010年2月2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舒晓华先生主持。
参会监事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经参会监事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舒晓华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的议案》。
选举舒晓华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舒晓华先生简历:
舒晓华,男,监事,1977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
曾任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曾任南通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杭州中尚蓝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莱茵生物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7-20.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0-03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一、会议的召开情况1、会议日期:2010年7月19日上午10:00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本军先生4、会议地点: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秧塘工业园公司五楼会议室5、会议方式:现场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19日10:0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868,4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6%,公司6名董事、2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刘晓晶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表决情况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下议案: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1,868,489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参加广西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68,489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刘晓晶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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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3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2011-011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4月11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4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应亲自出席董事8名,实亲自出席董事7名,副董事长姚新德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罗华阳先生代为出席并参与表决,公司2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刊登于,该议案需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陈建飞、辛宁、张革向董事会提交了《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述职。
[详细内容刊登于]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三、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该议案需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详细内容刊登于,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详细内容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该议案需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需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0年度母公司亏损15,186,169.68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51,784,135.33元,2010年5月实施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14,896,382.40元,因此本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1,701,583.25元(每10股未分配利润1.6754元)。
德国RSAA公司简介
德国RSAA(原莱茵建筑REINSCHIENE),作为欧洲著名的建筑规划咨询设计公司在国际范围内开展建筑和城市规划业务。
公司总部设在德国科隆。
公司主要倡导欧洲生态城和节能建筑设计。
并从设计中推广欧洲人文,民主,共享空间,绿色系统,公共文化等核心设计理念;故此公司的主要项目集中在新一代中欧合作的生态城,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办公建筑以及欧洲标准的生态住区设计。
- 公司拥有超过50年的专业经验,以及德国传统的专业与严谨。
在中国市场有超过10年的经验。
是德国北威州及科隆市最大的设计公司之一,也是德国北威州(NRW)州政府主要推荐给中国市场的两家公司之一。
- 公司曾获得过3次德国国家奖,以及几十个各类欧洲建筑大奖。
在过去几十年中完成了上百个地标及精品项目,其中科隆大教堂及火车站广场及商务区,维也纳广场综合体,青岛高铁核心商务区,天津文化中心总体规划,天津中新生态城等项目使公司蜚声海内外。
另外在过去的十年,我们在中国所参加的招投标也近全数中标。
- 德国公司总共8个合伙人,由科隆建筑学会主席Reinhard Angelis先生领衔。
公司聚集了上百名注册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和景观建筑设计师协同工作。
德国管理核心以及,与来自欧洲,北美,与中国的国际化的设计团队。
RSAA同时在北京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及经验丰富的中国本地配合团队。
- 在过去的10年间,RSAA在中国完成了数十个精品项目,范围涵盖规划、住宅、商业、公建等多种类型;业主多为万科、万达、金地等大型开发商及各地方政府。
- 我们的主创建筑设计师均为BDA(BundDeutscher Architekten)成员,此组织聚集了德国注册建筑师中4%的建筑精英。
同时与众多欧洲大学和研究中心保持密切的关系;公司多位总监同时在欧洲和中国的大学中任教。
- 作为德中商会(AHK)德国生态建筑商务平台(EcoNet)的创始单位之一,公司由高度整合的德国技术系统所支持,以及在工程各个阶段为业主提供德国绿建相关顶级品牌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兴化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包林律师、郑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3、公司2011年3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站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4、公司2011年3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站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5、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1年3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1年 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站()上刊登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2011年4月7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方式、地点召开,并审议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莱茵置业: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2011-03-02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公告编号:2011-010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2011年2月28日,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召开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止对下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的额度,具体如下:1、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止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18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续保金额为:45,000万元,新担保额为:135,000 万元人民币,对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如下:(1)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以上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由董事会批准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4、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办理。
上述授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一)、被担保人名称: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1)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21 楼(2)法定代表人:陶椿(3)注册资本:伍仟万元(4)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橡胶、塑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纺织原料、陶瓷、玻璃制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包装材料、文教用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农副产品(不含食品)、苗木(不含种子)的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莱茵置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7-12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公告编号:2011-035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7月1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已于2011年7月0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
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莱茵达”)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向江苏梵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向江苏紫金农商银行方山支行借款人民币5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2年。
公司董事会认为:南京莱茵达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本次借款主要支持南京莱茵达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公司对南京莱茵达提供上述担保是较为安全且可行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同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南京莱茵达的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南京莱茵达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凯贸易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09-017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4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已于2009年3月2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公司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高继胜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高继胜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蒋威风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蒋威风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陶椿女士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高继胜先生提名,聘任陶椿女士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许忠平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陶椿女士提名,聘任许忠平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徐逸波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高继胜先生提名,聘任徐逸波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士兰微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杭州杭州士兰微电子士兰微电子士兰微电子股份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下午13:00在浙江金都宾馆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新大新材: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13年6月7日,公司发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新增《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称谓的议案》、《关于修订〈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两个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7日在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贺臣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378,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新时达: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5-06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 5月 5日上午 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许平文律师、陈洁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4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及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年 5月5日上午 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纪德法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公告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距上述公告通知日期不少于20日。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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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自然 人及其控 制的法人 小计 其他关联 人及其附 属企业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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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企业法定代表人:秦本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庆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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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东华桂审字[2010]96-1 号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 产负债表,2009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 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东华桂审字[2010]9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所作为莱茵生物 200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就莱茵生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莱茵生物 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所审计莱茵生物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 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莱茵生物实施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 我们并未对汇 总表所载资料进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本审核报告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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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电话(Tel):(010)88891182(总机), 88892012, 88891923 传真(Fax):(010)88891131二○一○年五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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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0H281号 致: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吕晓红律师参加莱茵置业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置业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置业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10月14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两项。
具体议题如下:
1、《关于华能信托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及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莱茵达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能信托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及担保的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0年10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代表股份244,583,362股,占莱茵置业股本总额的65.97%。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置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两项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两项议题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第TCYJS2010H281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吕崇华
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