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份来分享公司的利润,并在公司事务中发挥一定的权力。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东。

本文将就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干股股东干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股东。

他们通常是投资者或财务机构。

与普通股东不同,干股股东倾向于追求股息收益,而不是进行公司决策。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如下:1. 投资额度有限:干股股东通常只持有少量的股份,并没有足够的股权去影响公司的决策。

2. 不参与公司管理:作为被动投资者,干股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事务,而是将投资重心放在盈利。

3. 仅关心投资回报:干股股东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非常关注,他们希望通过获得股息以及股份的升值来获取投资回报。

在法律层面上,干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有限。

他们不承担公司债务,只需要按照股权比例享受公司的利益。

即使公司发生任何违规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干股股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干股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

二、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指的是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没有公开身份或直接表明股东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通过特殊安排来隐藏自己的身份。

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如下:1. 通过代理人持股:隐名股东通常通过代理人或第三方机构来持有和管理股份。

他们不会直接占有股权,而是将股权转交给代理人。

2. 公司股东名册佚名化:隐名股东将转让股权的具体和直接身份隐藏在公司股东名册背后,不对外披露。

3. 避免公开信息的披露:隐名股东通常通过各种手段来避免公众获取其股权信息,例如采取多层股权结构、进行跨国投资等。

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在一些国家,如中国,法律规定公开持股5%以上的股东必须进行公告披露。

如果隐名股东的持股超过了法定限制,并且未能进行有效的披露,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违规处理或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合同模板-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合同模板-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方法和法令责任(股东必看)一、干股股东的表现方法和法令责任“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践出资或用劳务、信誉、自然人名字、商誉等不契合《公司法》规矩出资方法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必定份额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方法1.不挂号注册的影子股东在实践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使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条件,以及一些不肯揭露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运营活动有严重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纳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表现在公司挂号存案的工商材猜中,也未表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爽性用别的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好享用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浅显地称为“干股”。

2.挂号注册的干股股东与不揭露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实行出资责任,但却通过种种方法挂号为公司股东,并获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布的出资证明,也挂号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加公司的处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获得股东资历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方法较为多样,其存在的根底大致有两种景象:其一是因糜烂而产生;其二是因买卖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令责任1.影子股东的法令责任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揭露挂号。

这种共性的法令结果是不管其股权获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历不会遭到法令维护。

关于一些在公司的建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严重效果,通过不出资却享用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或许被停止,法令无法以维护股东资历的名义去维护其获得收益的权力。

关于那些使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坐收渔利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假如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契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遭到惩罚的制裁;假如违背了党纪、政纪,则要遭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挂号注册干股股东的法令责任依据揭露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根底不同,其法令结果也不尽相同。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大多数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是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但是,在实践中隐名股东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公司法解释(三)》也认可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也要注意一点,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虽然最终的收益都是归自己,但此时需要承担的风险却是很大的。

那究竟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

(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

(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

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若既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隐名股东转化为实际股东的条件是什么?大多数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是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论隐名股东的责任界定

论隐名股东的责任界定

论隐名股东的责任界定作者:张洁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1期隐名股东责任制度,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隐名投资人能否被确定为公司的股东从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

隐名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逐个分析。

现实情况中,隐名股东仅满足以上某一个或某几个条件,有的具备向公司出资的行为,但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没有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显名。

有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但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一、出资行为与股东责任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按照约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是股东权利产生的基础。

出资行为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础证据。

股东违反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而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一般认为,根据出资行为取得股东资格要求投资人的出资构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并且该出资被有关证据所证明。

满足以上条件的隐名股东可以被认定为具备股东资格。

但是,股东资格不一定以实际出资为前提。

随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被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废弃,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立法代之以授权资本制,这就使得没有实际出资者可能取得股东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否认了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必然联系,允许了实际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的分离。

投资人认缴出资同样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与股东责任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章程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又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的记载是认定股东资格,确定股东责任的重要标准而非唯一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 2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隐名股东是指在股东名册上未真实登记姓名的股东。

在许多情况下,股东选择成为隐名股东是出于合法的目的,例如保护个人隐私,降低个人风险等。

然而,隐名股东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他们的身份信息未在公开渠道进行披露。

这就衍生出一个问题,即隐名股东是否对公司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说,隐名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

他们对公司经营决策有投票权,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红利分配权等。

然而,隐名股东也需要承担与其股权相对应的义务,例如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投票义务等。

二、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信息未被公开披露,他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必须将股权转让事项及相关信息通知公司,并确保公司对新股东的身份信息和资格进行认可。

对于隐名股东而言,他们需要以某种方式确保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股东订立代理协议或受益人协议,确保他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能够继续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将其受益人的身份信息披露给公司。

三、隐名股东的责任和风险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当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或责任时,他们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在法律事务中登记的真实股东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通过强制措施追溯隐名股东的真实身份,并将其列为被告。

在隐名股东的合同纠纷中,法院也可能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求隐名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防范隐名股东滥用权利的策略在面对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时,公司可以采取一些策略来防范潜在的滥用权利行为。

首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票和决策程序,确保股东行使投票权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隐名股东滥用权利。

其次,公司可以在进行与股东有关的合同交易时,加入对隐名股东的身份披露要求,确保与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出资⼈完成了出资的责任后,应该到⼯商管理部门进⾏出资登记,并且在股东花名册中记载出资⼈的姓名。

但实践中有些出资⼈出资后由其他⼈代其完成股权登记,从⽽成为隐名股东,那么隐名股东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是指依据书⾯或⼝头协议委托他⼈代其持有股权者。

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商登记等却显⽰他⼈为股东的⼀种投资⽅式,在这种投资⽅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被称为“隐名投资⼈”、“实际投资⼈”或者“隐名股东”,⽽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使权利的便利上。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1、隐名投资⼈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起因于隐名投资⼈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不得抽回资⾦,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份⾏使权利的,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股权。

3、⼀⽅出资,另⼀⽅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约定实际出资⼈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主张名义出资⼈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民法院应予⽀持。

4、⼀⽅出资,另⼀⽅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未约定出资⼈为股东或者出资⼈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亦未以股东⾝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民法院不予⽀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抽逃出资等⾏为,公司债权⼈向名义出资⼈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相对的,有些时候虽然想要给公司入股注资,但发现自己并不符合该公司的入股资格或者受到了其他的一些限制,这个时候就会想要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来入股。

而隐名股东其实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究竟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

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隐名股东应该如何防范(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

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

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东必看)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登记注册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
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

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于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尽相同,导致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运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须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二、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是指在工商登记或公司股东记载材料中的股东,虽然具备法律所要求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股权实际为他人出资,从而缺乏出资实质要件的名义股东。

(一)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

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二)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

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对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也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但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的内部记载,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

(一)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1.为规避法律而隐名
与挂名股东相对应,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由于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为了规避法律,让其他人“挂名”进行公司的注册登记,而自身或委托他人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享受公司收益。

比如,法律规定不得经商的国家公务人员投资开办公司大多属此类情况。

2.非规避法律的其他原因
公司实际出资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公开自己的股东身份,由并未出资的其他人身份代为登记为股东或与其他股东约定由其他股东将自己出资“捆绑”登记。

与挂名相对应,实际出资人则成为“隐名股东”。

(二)法律责任
与干股股东或挂名股东不同,隐名股东最大的特点就是实际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只是股东资格形式要件的欠缺。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处理大多采用既要维护公司制度,又要维护交易制度的原则,依据一般的民法规则,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确认其对公司的出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信托关系。

1.为规避法律而隐名的法律责任
对出于社会公共管理需要,法律限制其投资开办企业而由别人代名实际投资的,法律不会保护其股东权利,只会根据公平原则限制其损失的扩大。

在其出资情形被社会知晓的情况下,出资人有可能因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2.非规避法律原因而隐名的法律责任
如果隐名股东与为其挂名的当事双方订有出资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间就公司经营事项的实际操作状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隐名股东在事实上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本收益,其他股东也就此种状况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的,则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

若隐名股东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挂名股东实际行使股权并直接享受因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收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不知情的,应确认其借贷关系,对其股东资格不予保护。

总之,我国《公司法》中所体现的资本“三原则”,首要原则就是资本真实原则。

资本真实原则是对出资信用的法律要求,法律所赋予股东的权利无疑是基于其在对公司出资的基础上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与精髓,任何人在不尽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会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那些不劳而获,“寻租”自己的权
利而掘取社会财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