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五章第六节
自考《宪法》第五章串讲笔记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原则。
(⼀)民主集中制;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 A.在国家机构与⼈民的关系⽅⾯,体现了国家权⼒来⾃⼈民,由⼈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机构的关系⽅⾯,实⾏“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使职权时实⾏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都由民主选举产⽣,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联系群众,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节 全国⼈⼤和常委会 ⼀、全国⼈⼤和常委会 1.全国⼈⼤和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从性质上来说全国⼈⼤是权⼒机关、⽴法机关,从地位上来说是全国的权⼒机关、⽴法机关,不只是在权⼒机关中的地位,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
常委会也是权⼒机关和⽴法机关,但是全国⼈⼤的常设机构,它的地位是从属于全国⼈⼤的。
2.组成、任期 全国⼈⼤由⼈民代表组成,地域代表为主,军队代表(职业代表)为辅的代表制度。
每届⼈⼤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任职届满前2个⽉以前,全国⼈⼤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代表的选举⼯作。
全国⼈⼤常委会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委员若⼲⼈和秘书长组成,任期和⼈⼤⼀样。
每届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司考宪法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目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第一节宪法的概念2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5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7第四节宪法的作用7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9第六节宪法规范 10第七节宪法效力 11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13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3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4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5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17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7第二节选举制度 18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22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4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25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26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8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28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1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33第五章国家机构 34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34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5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9第四节国务院39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40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 41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4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7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47第二节宪法的修改47第三节宪法解释 48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49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一) 中国古代1.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2.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3.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二) 古代西方1. 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4.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学第五章
宪法第五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概述
• 所谓义务就是为法律所规定的人的必为尺 度、手段、责任、不利益和免受不法所导 致的制裁或惩罚,它强调法律关系中主体 行为的应当性。 • 具体而言,义务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 法律关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权利的实现需 要而为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行为(可表现为 作为或不作为)。
20090212
宪法第五章
平等的种类:结果还是机会
• 机会平等:要求个人获得平等机会实现某 个目标,例如
主
体 的 基 本 权 利
获得权 利救济 的权利 特定主体的 宪法权利 20090212
条文出处 33.2 2.3, 16.2, 17.2, 111 34 35 27.2, 41.1 36 47 40 37 38 39 13.1 13.2 42 43 44, 45 46 41.1 41.3 4 48 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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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章
继有取得
• 《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 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 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20090212
宪法第五章
• 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人也是民法学术语,它是与自然人有别 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即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 。相对于自然人和公民而言,它属于权利 和义务的特定群体主体,具体可分为机关 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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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概述
• 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强调法律所承认的主体行为的 正当性 。 • 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 一是权利必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认 可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 二是权利为主体所表现的意志和行为自由,它既 可为权利人所享受,也可为权利人所放弃。 • 三是权利的实现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权利总是 相对于一定的义务或职责而言的,权利的实现有 赖于义务主体或权力主体的配合; • 同时,权利的实现还受到权利主体主观条件及法 制等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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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五、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八、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九、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十、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体系完备)十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十二、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十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十四、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
性程序性可诉性)十五、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十六、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十七、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需要复习)公法:涉及调整国家公共权力的法,一般为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私法:调整私权的法,如民法、商法等。
社会法: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如环境保护法。
公、私法之区分: 一、利益说。
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二、主体说。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三、性质说(隶属说)。
四、理念说。
根据法的理念。
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五、决策说。
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十八、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需要复习)2000年3月15日通过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提案。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第五章: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基本要求: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试题:1、下列选项中哪个有权决定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A.国务院B.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C.自治州、设立的市的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 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权?A.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无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C.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正确答案:A 3、依照法律规定,城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A.城市基层人民政府B.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C.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正确答案:C 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正确答案:B 5、某村有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500人,其中有100名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
经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下列选项中哪个是罢免被通过的最低人数?A.125人同意B.126人同意C.250人同意D.251人同意正确答案:D。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内容解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内容解读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过程、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基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实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基本要求: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大纲解读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大纲解读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应当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和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明确和把握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有关问题,明确和把握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解释、修改、实施保障等问题,明确和把握宪法在从字面宪法到现实宪法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从而理解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词源(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我国现行宪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 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宪法的渊源(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第七节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第八节宪法与宪政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概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概念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三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概述(政体的概念和种类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第二节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第三节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公民和国籍公民与人民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权与人权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及合法权益)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致性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人民性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第四节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署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责任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职权) 法官(法官的职责法官的义务和权利法官的条件和任免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等级法官的奖惩)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检察官(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检察官的等级检察官的奖惩)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第二节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第三节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依靠人民群众)。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试科目《宪法学》重点
宪法: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规范:或称宪法准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立宪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正确的理解和统一实施宪法,以维护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的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根本问题,且由公众普遍认可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
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政体的下位概念,是指国家权力在国家机关间的配置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同一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和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政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间关系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民族地方事务,以实现少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的基本制度(四)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的基本制度(四)第五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本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基本精神。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劳改、劳教的有选举权;拘役、拘留处罚、劳动教养的可以回原选区投票。
注意:是行政或司法的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注意: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注意: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质询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 、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 / 务/院):国家主权的 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 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征用; 民事基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口诀 1: 口诀 2: 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受刑罚, 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 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 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
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令。
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
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
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5.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0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不备案O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
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
(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形式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2012法硕(非法学)宪法重点知识总结
2011 年华成法硕宪法学笔记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二)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三)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四)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但宪法是高级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具自身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三、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殊性(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是: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六、宪法的分类(一)传统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条件2、政治条件3、思想条件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二)临时宪法和四部宪法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作用。
公务员考试 司法考试 法院检察院考试 宪法彩色笔记
②“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③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④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①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③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④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二)爱国统一战线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1、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3、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一)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二)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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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一、行政区域划分 1.五个层级,第一级:中央级。
第二级: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级:设区的市,省级的市和自治州。
第四级:县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第五级:乡、镇、民族乡。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主管部门,(1)全国人大。
(2)国务院。
(3)省级人民政府。
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能作出决定,他只是处理机关,作处理决定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记两头)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③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职权,地方人大的职权,重点是他们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立法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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