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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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这个金额后医保才开始报销。

医保起付标准的确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程度。

因此,了解和掌握北京医保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截至目前,北京市的医保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后,医保开始对超出部分进行报销。

这一标准相对较低,对于一般的医疗费用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可能不在起付标准的范围内。

因此,在就医前,参保人员需要提前了解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情况,以免因为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参保人员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确保自己在享受医保待遇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报销。

总的来说,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因此,参保人员需要对医保起付标准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以便在就医时能够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医保制度的保障。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除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特别强调:凡是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后职工2005年3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保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即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参保缴费年限)。

因此,是否按规定时间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的报销比例,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根据北京市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是指: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按事业单位编制内人数核拨(每人每年1729元)医疗费的单位。

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不享受区公费医疗拨款的但是经过财政部特批可以暂缓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属地化原则,北京市《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于2005年2月3日召开会议,对我院京区部分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工作部署。

下面针对职工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它在保障职工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医保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比如,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职工看病不方便,医疗费浪费严重等等。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参保人员的范围、参保费标准、参保登记、缴费制度、医疗保障范围、保障待遇、报销支付、费用管理和监督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参保人员的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常住在北京市的居民,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户籍人员参保后其在京居住的成年子女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参保后其在京居住的成年子女享受继续参保待遇)。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群体应予以特殊保障,如未成年未婚子女。

其次,参保费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等情况,分为不同档次收费,并对低收入人群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参保登记是实施细则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缴费制度是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参保人员的缴费义务,并规定了缴费的时间、方式和手续等。

医疗保障范围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特殊药品等医疗服务项目,并规定了相应的支付比例和报销的限额。

保障待遇是指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待遇,如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医疗救助等。

实施细则对这些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报销支付是指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流程和相应的支付方式。

费用管理和监督是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顺利的重要环节之一实施细则规定了费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等。

总体来说,实施细则对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导。

它不仅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还保证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除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特别强调:凡是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后职工2005年3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保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即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参保缴费年限)。

因此,是否按规定时间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的报销比例,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根据北京市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是指: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按事业单位编制内人数核拨(每人每年1729元)医疗费的单位。

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不享受区公费医疗拨款的但是经过财政部特批可以暂缓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属地化原则,北京市《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于2005年2月3日召开会议,对我院京区部分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工作部署。

下面针对职工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它在保障职工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医保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比如,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职工看病不方便,医疗费浪费严重等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的规定,现就在本市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延长缴费办法(一)适用范围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外埠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延长缴费方式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外埠参保人员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12.2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2004年12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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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1.02•【字号】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引导职工到社区就近就医,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且按规定在本市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4家的,其中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还可以确认一家其派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视同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具体医疗服务。

三、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规定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原本市城镇临时工,由街道社保所填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享受医疗补助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同时停发医疗补助费。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的同时,要做好离休干部、公费医疗人员和退养人员的就医管理。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把离休干部、公费医疗人员和退养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隶属军队和企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核实这些人员的身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门诊开药量的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费用收费凭证及明细单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指在北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进行划入。

具体来说,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条例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应当按照每年实际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划入。

具体比例由北京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在每年的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中予以公布。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通知,目前(截至2021年9月),北京市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5%。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每年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5.5%将划入其个人账户中,用于报销个人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划入标准可能会随着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建议参保人员在缴费前,及时了解最新的缴费通知和相关政策。

北京医保新规定

北京医保新规定

北京医保新规定北京医保新政策人工器官报销提高5%此次发布的医保新政策调整了人工器官的报销标准,在目前水平上提高5%。

报销范围包括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血管、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他体内人工器官。

医保增11个诊疗项目另外一个显著的调整是,11个诊疗项目被纳入医保项目。

这些新增的内容中,包括公众熟悉的诸如胰岛素强化治疗(每日12元)、前列腺微波治疗(每人次9元)和伽马刀(每例16元)等诊疗项目。

医保参保患者今后在就诊时,如果涉及到这些新增项目,就可以正常报销。

三特病按住院费报销将于下月开始实施的新政,还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这三特病,纳入了本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其中,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实行定额管理办法(学生儿童仍按项目付费管理),在定额标准之内,就可以享受报销。

这意味着,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以按照住院费用进行报销,无论是报销比例还是报销额度都将明显提高,将大大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这3种门诊特殊疾病普遍具有医疗费用高、患者需长期治疗、医疗费用沉重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患者需要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后才能享受新政策的待遇。

新政解读覆盖人群超11万人据介绍,这三项新政策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

具体来说,这次出台的政策覆盖114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减负金额每年近7亿元据了解,与以往的调整相比,本市此次对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的11个医保项目,调整的力度可谓鲜见。

新政策实施后,每年预计将可为医保参保人员减少个人负担4亿元左右。

此外,此次人工器官的报销标准,是在28年报销标准提高2%的基础上再次提高5%,预计每年将可减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5亿元。

据初步测算,上述三项惠民新政策,每年将减少患者负担逾7亿元。

继北大医院、人民医院等4家医院开通社保卡后,昨起西城区又有12家医院可以刷卡看病了。

北京社保报销标准

北京社保报销标准

北京社保报销标准北京市社会保险报销标准是指在参保人员因病、生育等原因产生医疗费用时,社会保险基金所能承担的费用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社会保险报销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北京市社会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

大病保险主要是指罕见病、特殊病种等高额医疗费用的报销。

具体报销范围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医疗需求进行调整。

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北京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是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和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至90%,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至70%。

具体的报销标准可根据医保政策的调整做出相应的变化。

三、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后,需携带相关的医疗费用清单、医保卡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在办理报销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费用清单及相关资料;2.遵守医保政策规定的报销流程,不得违规操作;3.如有疑问,可咨询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四、医保政策变化及调整。

随着国家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报销标准也会相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参保人员需及时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和流程,以便及时享受医疗保障。

总之,北京市社会保险报销标准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需了解相关政策,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希望本文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随着2023年的到来,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一政策,本文将对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报销比例和上限等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计算方法和实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本地户籍人员为3万元,非本地户籍人员为5万元。

这意味着,当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大病保险才开始予以报销。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上限。

根据现行政策,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为三个阶段:1.当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下时,报销比例为50%;2.当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时,报销比例为60%;3.当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时,报销比例为70%。

需要注意的是,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超出20万元的部分不予报销。

那么,如何计算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呢?以下是一个简单实用的计算公式:报销金额= (住院总费用- 起付标准)× 对应报销比例例如,某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总费用为8万元,起付标准为3万元。

根据公式,可计算出该人员的大病保险报销金额为:(8万元- 3万元)× 50% = 2.5万元最后,为了让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政策,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报销;2.住院治疗期间,务必向医院提交大病保险报销申请;3.报销金额将于审核通过后打入参保人员的医保账户;4.如有疑问,可咨询医保服务中心。

总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及相关政策已为大家详细解读。

社会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社会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肿瘤用药《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

2、促白细胞生成药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

3、抗感染用药《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

共50种药品。

(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一)普通床位费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2001年3月19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等。

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下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三、《规定》第十条“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被派到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不含临时派出)工作的人员,按派出前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四)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以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系统记录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据,于每年12月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划转申请,经核对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基金转账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调动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调动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调动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4.30
•【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33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调动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3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标准,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调(转)入新用人单位的,以进入新用人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北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北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北京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在享受保险待遇前需
要自行支付的费用金额。

根据北京市大病保险的规定,起
付标准是每年参保人在医疗费用中需要自行支付的金额。

具体起付标准如下: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医疗费用
的10%。

例如,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累计医疗费用为10000元,则需要自行支付1000元,剩余9000元由大病保险支付。

2. 新农合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5%。

例如,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累计医疗费用为10000元,则需
要自行支付500元,剩余9500元由大病保险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起付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的医疗
费用累计计算的,并且只适用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对于不在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需要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规定自行支付。

此外,北京市大病保险的具体起付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的
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参保人员在使用大病保险前及时了
解最新的政策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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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
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由累计超过2000元调整为累计超过1800元;累计超过1800元费用中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
重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由50%调整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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