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积金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与运用。
公积金被认为是劳动者的“第二份工资”,它是一种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投入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的长期储蓄制度。
在湖南省,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管理,同时,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也备受人们关注。
在湖南省直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提取条件1. 职工本人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无住房贷款记录。
(2)购买非配套住房需提供合同、产权证。
(3)个人或配偶因工程、限制、征收等原因搬迁购买住房需提供相关证明。
(4)提取人年龄在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规定适用于商贷的主贷人年龄之间。
2. 职工家庭在湖南省未购房,或拥有无房产,在我省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已经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 购房人需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卖方证明,卖方证明需包括卖方所购住房遗产均系自建、购房的日期、卖方的未贷款户口等。
4. 购房人应上传《租金购房契约书》或者《协议或租赁合同》单据;证明租赁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租赁居住的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合法性及期满可协议购房条件及其他有关信息。
5. 购房人提取公积金提供成交合同或产权证、相关证明材料、确认购房合法性及购房过程等信息。
综上所述,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主要包括购买首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个人或配偶因工程、限制、征收等原因搬迁购买住房,年龄符合贷款要求等等。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职工才能够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流程在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缴存职工凭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取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审核审批人员进行再次审核。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5日湘政发〔199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现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四条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1995年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各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县房改办会同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测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单位缴存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
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05]6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30
【实施日期】2005.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
知
(湘政办函〔2005〕62号)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30日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
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公积金的机构。
公积金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一种储蓄方式,以便在职工退休、购房、重大疾病、失业等情况下使用,是广大职工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一、机构职责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工作,并协调处理有关争议和纠纷。
具体职责包括:1. 确定公积金缴存标准和比例,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情况;2. 组织开展公积金的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定期公布公积金的收支情况;3. 负责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处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申请;4. 协调处理公积金的争议和纠纷,处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申诉和投诉;5. 开展公积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二、缴存与提取1. 缴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公积金的缴存由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工资总额的8%。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开设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按月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存入其个人账户中,并在缴纳当月或随后一个月内,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和缴费账单等信息报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提取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在以下情况下提取公积金:(1)购房:职工和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只按揭或抵押1套住房时,可以提取缴存公积金。
(2)建造、翻修、大修住房:职工自己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所需的建筑面积超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30%及以上时,可以提取缴存公积金。
(3)还款:职工和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的住房按揭或抵押贷款还款时,可以提取缴存公积金。
(4)租房:职工在本市租房,或在外地租房并有本人在本市缴存公积金记录的,可以提取本人在本市缴存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5)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全部提取缴存公积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湘管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湘政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制度。
各市、州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代表缴存职工的利益,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
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代表名额,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缴存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区)。
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有省直单位、铁路和监狱系统的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市、州人民政府聘任。
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30人,其他市、州在25人以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具体职责是:推荐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听取财政、审计。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现申请将在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万元,借款合同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我行同意该笔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该笔商业贷款所抵押房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并同意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至我行以下指定收款账户上,用于结清该笔商业贷款。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收款银行名称:
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
我行承诺收到商转公贷款资金后,及时督促借款人补足差额部分,并在3个工作日内结清该笔商业贷款。
承诺该笔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银行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承诺按公积金中心要求自筹资金偿还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并承诺在商转公贷款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收回商转公贷款资金。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决定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流程作部分调整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自2009年5月1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业务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2年内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
现有的“对冲还贷”政策和办理流程不变;2、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取时限由在相关证明资料签发之日起1年内延长为2年内;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清后1个月内延长为6个月内;3、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限由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后调整为在单位破产清算完结后即可由单位统一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一)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曾贷款但已经结清的,在长沙市购买自住房时,可在本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职工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即可就购买的新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取消职工因购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1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一篇: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湘直房改办[2008]84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自2005年以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展顺利,但仍存在少部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不及时、发放不到位的问题。
为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6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事项2- ×××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于每年度9月底前分别报送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处室审核,省财政已统筹安排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应将资金足额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发放到个人,不得迟发、少发、不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00八年十月六日-3-二主题词:房改住房补贴通知-1-第二篇: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湖南省财政厅湘直房改办[2004]130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04]19号)文件中“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只能购买商品房。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61号(2013年11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启封、冻结等;(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中心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制度。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即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填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变更申请报告》(附件1)到中心归集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五条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3,一式三份)到中心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2022年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2022年湖南省直住房公积⾦提取怎么办理根据店铺⼩编的了解,湖南省直住房公积⾦管理中⼼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2018年5⽉1⽇起,《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不再需要单位盖章,同时,简化偿还⾃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湖南省直住房公积⾦提取怎么办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根据店铺⼩编的了解,湖南省直住房公积⾦管理中⼼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2018年5⽉1⽇起,《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不再需要单位盖章,同时,简化偿还⾃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资料,租房提取设定最低提取额度。
具体情况如下:⼀、《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不再需要单位盖章,职⼯只需带上⾃⼰的⾝份证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即可到中⼼窗⼝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简化偿还⾃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资料。
偿还⾃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只需提供贷款账户最近6个⽉以上的已还款明细,提取的时限内如有提前部分还贷的,提供还款明细单则须包含提前还贷⽇⾄本次提取⽇的还款明细,其他提取条件不变。
三、租房提取设定最低提取额度。
充分考虑长沙地区房租实际情况,⽉缴存⾦额低于1200元的可按每⽉600元提取,⾼于1200元的仍按原提取规定提取,其他提取条件不变。
店铺提⽰:《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不再需要单位盖章,职⼯只需带上⾃⼰的⾝份证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即可到中⼼窗⼝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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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间:2011-5-24 11:24:11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点击次数:102431 编辑:【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负责省直、大专院校、中央驻长等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六)离(退)休的;(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6、连续失业2年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4、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5、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6、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7、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8、职工在1年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湘管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有序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发现的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在省直中心违规缴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失信行为的认定第四条违规缴存,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一)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二)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三)为职工开设多个账户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四)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五)虚构证明资料、劳动关系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六)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在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违规操作,私自增加、删减缴存信息或违规授权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
第五条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行为,具体包括:(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二)利用虚假的合同票据: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贷款结清证明和还贷明细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三)利用虚假的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鉴定证明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四)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离职证明、退休证明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五)利用虚假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重大灾害证明、重大疾病证明、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六)办理购房提取后又撤销网签或备案,并未按时退回提取资金的;(七)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行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为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6日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六条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湘管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一手房贷款”)、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含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1.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2.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二)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长沙行政区域内;2.申请一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的楼盘或为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3.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4.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足值,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4号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离休、退休的;(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出境定居的;(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十)职工及配偶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七)(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二)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三)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提取的;(四)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六)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七)职工及配偶在外省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九)职工及配偶办理了“月对冲”还贷的;(十)职工办理了“约定提取”,在协议未终止前以偿还其他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的。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长沙住房公积⾦提取条件及流程有了住房公积⾦之后,如果要购买房产之类的事情,就可以⽤住房公积⾦提取出来了,在提取住房公积⾦的时候需要⾯临⼀定的条件限制,这个条件⼀般包括了哪些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长沙住房公积⾦提取条件(1)职⼯家庭(指夫妻双⽅,下同)购买、建造、翻建、⼤修⾃住房的(2)职⼯家庭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3)⽆房户⽀付房租的(4)与单位终⽌或解除劳动关系的(5)退休的(6)享受最低⽣活保障的或被纳⼊⼴铁(集团)公司当年特困户救助名单的职⼯(7)出境定居的(8)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受遗赠⼈申请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存储余额的(9)职⼯或其配偶、⼦⼥、⽗母遭受重⼤疾病或重⼤灾害造成家庭⽣活特别困难(10)职⼯符合(1)、(2)、(3)项规定造成家庭⽣活特别困难的(11)职⼯符合(1)、(2)、(3)、(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住房公积⾦(12)职⼯符合(4)、(5)、(7)、(8)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的,职⼯个⼈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个⼈账户同时注销⼆、办理的流程1、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长沙住房公积⾦管理中⼼铁路分中⼼提取住房公积⾦申请(审批)书》,并加盖预留印鉴2、携带《长沙住房公积⾦管理中⼼铁路分中⼼提取住房公积⾦申请(审批)书》连同有关证明资料(各种情况下所需的相关⽂件‘办理材料’已详细列出)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住房公积⾦管理中⼼进⾏审批。
⼯作⼈员确定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在单位填写的公积⾦个⼈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审批专⽤章3、单位经办⼈员或职⼯个⼈持公积⾦中⼼已审批的公积⾦个⼈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管理中⼼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中⼼办理转账业务,公积⾦中⼼将职⼯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转账⾄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付给职⼯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住房公积⾦提取的条件必须满⾜上⽂中所给出的12种情况,在达到条件的情况下,需要由单位给员⼯相应的⽂件,然后由员⼯到管理中⼼进⾏办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流程及注意事项
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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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负责省直、大专院校、中央驻长等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购买自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离(退)休的;(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原单位改制、破产;5、连续失业2年以上。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七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第八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份,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资料直接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省直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份;(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四) 以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住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五)以直系亲属名义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一)职工购买自住房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款总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证所核定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业务的;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其剩余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1、建造、翻建自住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1)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的资料:省直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的无需提供);自筹资金全部提前还贷的,还须提供还款凭证;申请提取的时限:(1)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超过3万元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贷,每年提取1次;(2)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全部提前还贷(自筹资金还清的,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后6个月内提取);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余额。
2、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1)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时须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次年提取时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及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全部提前还贷后6个月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全部提前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申请提取的资料:(1)租住单位公房或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契约或廉租房租赁协议、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2)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证、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12月份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资收入×15%)×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不超过12个月),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的资料:(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发票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
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将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或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的资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七)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的资料: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的资料: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除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外,还须提供: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4、原单位改制、破产的,提供原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5、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2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的资料: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