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民法基本概念认识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法律权益
民法基本概念认识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法律权益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在民法中,权利主体与客体是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代表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权益。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探讨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法律权益关系。
一、权利主体的概念及法律权益权利主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通过法律规定获得了特定的法律权益。
在民法中,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他们享有特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主体的法律权益体现在各个领域。
比如,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签订合同、订立合同的自由,同时也享有合同履行的权利;在物权关系中,产权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等。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权利主体的保护与规范非常重要。
权利主体的法律权益是法律所保障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人们基本的自由、尊严和尊重。
二、客体的概念及法律权益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法益。
客体有时是有形的,例如金钱、不动产等,有时是无形的,例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客体在民法中是为权利主体所需要、依赖和保护的,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对象。
客体的法律权益是与客体相关的特定权益、利益和保护。
比如,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客体可以是商品、劳务等,客体的法律权益体现在交付、质量、风险等方面;在物权关系中,物权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等,客体的法律权益体现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客体的法律权益对于权利主体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和维护客体的法律权益,既有助于确保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公平和正义。
三、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法律权益关系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法律权益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客体的法律权益也受到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的制约和保护。
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法律权益关系需要通过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平衡。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主体的概念
民法主体的概念民法主体是指能够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即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主体是民法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赋予主体地位的个体或组织。
民法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自然人是指由个体组成的具体人物,而法人则指特定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的并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实体。
自然人作为民法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依法享有与生命、身体、名称、荣誉、隐私、住所等相关的个人权利,具有民事权益能力(权利能力),能够独立行使或主张民事权利。
同时,自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能够自主决定、行使或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律规定来确认和保护的,它们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的体现。
法人作为民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与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如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是通过特定法律程序获得法人地位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代表,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方式行使民事权益和履行民事义务。
在民法关系中,法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行为和责任也应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和承担。
民法主体的概念是现代民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和指导原则。
通过赋予自然人和法人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保护和规范了社会关系的发展和平衡。
民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根据不同的身份和地位,民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和限制。
同时,作为民法主体,个体和组织还应遵守一定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法主体的界定和认定是民法适用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体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必要条件。
法律对民事权益和行为能力的界定,限定了人的活动范围和责任承担。
只有当民事主体的身份和资格得到明确确认,才能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在民事纠纷中获得法律保护。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民事权利主体法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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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和作用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独立主体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 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 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 活动。
权利义务承担者
法人通过其成员的集体行动,承 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并对自己的 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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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 公司、企业等。
非营利法人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特别法人
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 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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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法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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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法人拥有对其财产的完全控制 和支配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资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组织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债 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益性社会团体
基金会
以公益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社 会公共利益而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以公益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捐赠财产而设立的组织,其运作资金来 源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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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 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 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 织。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 人资格,因此无法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法人
第五章 法人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承担民事权利 与义务的组织。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否认说
1、受益者主体说 2、管理者主体说
(二)法人拟制说
(三)法人实在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人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 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1、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2、法人设立的原则 ( 1)世界各国立法 ① 自由设立主义
② 特许设立主义
③ 许可设立主义
④ 准则设立主义
⑤ 强制设立主义
( 2)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① 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② 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主体之法人
民事主体之法人一、法人概述法人,是指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特征:4独立+1健全:1、独立的名义: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2、独立的财产: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于其投资人及法人成员的财产3、独立意思4、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物,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5、独立的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及设立人仅以其出资或认缴的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一)法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依法成立。
2、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3、存续的长期性。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第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第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1)公益法人:专门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慈善机构、福利院)(2)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同学会)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必须有社员,社员是成立的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基金会)(2)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为了营利(营利社团法人),也可以为了公益(公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则为了公益(3)设立程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大多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财团法人的设立则一般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4)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在设立后其设立人将取得社员资格;财团法人在设立以后其设立人与法人便脱离关系,财团法人没有成员第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2、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第一,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第二,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1、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1)可以对外从事法律行为(2)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3)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1)不得以自己的名字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2)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起诉应是(3)由所属法人承担清偿责任二、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论》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一节法人一、法人的本质我国《民法通则》以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为基础,认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侵权行为能力。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区别于其成员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是权利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具有自身的利益与组织。
二、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名称分类标准定义1公法人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根据民商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私法人根据法定的事由而获得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区分意义第一,公法人具有强制权,而私法人则没有强制权。
第二,公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私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私法人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法人就其所属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损害赔偿。
1社团法人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成立基础是人,因而称为人合.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2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成立的基础是财产,因而称为资合。
(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 区分意义第一,社团法人的发起人,因社团法人的设立而取得社员的资格;财团法人以捐助人所捐助的财产为法人的成立基础,捐助行为决定了财团法人的目的及其组织,但财团法人设立之后,设立人并非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无成员)第二,社团法人的设立,通常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共同行为,而且必须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一个人即可,而且通常以死因行为设立。
第三,社团法人不仅有意思机构,而且还有执行机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意思机构,社员大会可以变更组织章程或者解散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构,只有执行机构,财团法人章程、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的变更以及财团法人的解散,应由法院决定.第四,社团法人除了以公益目的外,在登记之前原则上无须主管机关许可,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银行业、保险业等法人的设立应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否则不得设立;财团法人在登记前,应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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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利主体一、权利主体概述1.权利主体的类型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权利主体的能力(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享有权利能力意味着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即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所需要具备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事实行为视法律规范而非行为人的意志而定,故对行为能力没有要求。
(3)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住所与居所(1)自然人的住所和居所①住所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②住所的民法意义a.确定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b.作为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c.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d.婚姻登记的管辖地;e.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f.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g.确定继承开始地;h.其他法律意义。
③住所的确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所谓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应指户籍管辖范围内的实际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当一个法人有若干个办事机构,并且分别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则应以法人的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二、自然人1.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
任何个人都是自然人,并不需要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2)自然人概念的属性自然人有两种属性,一是其自然属性,即自然人根据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取得主体资格;二是其法律属性,即自然人独立自主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大一下学期民法总论线上课程思维导图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民法总论|法人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马工程《民法学》教材为主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电子教案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本章内容可能会涉及到之前民法法条相关的内容,并没有完全以新出台的民法典的内容为主(后期会考虑补上)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AUT补充内容★法人 & 法人代表 & 法定代表人⑴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属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⑵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授权代表,法人代表不是固定的,根据法人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法人代表是代理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⑶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辨析法人的概念⑴法人的主体不是人,是公司×①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不能说是法人的主体②公司是法人中最典型的代表,法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事业单位等类型⑵法人是公司的代表人×①公司是法人中最典型的代表,法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事业单位等类型②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人⑶法人是个人团体,是法定代表人×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⑷法人是一个组织的负责人×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⑸法人是代行公司的权利、义务的人,代行公司的活动×①代行公司权利、义务的人不是法人,而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②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③代行公司活动的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法人制度的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交易,满足个人社会生活的需要。
6 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饮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B厂以厂 房和生产机器投资,作价60万元;A公司投入货
币资金40万元;2、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 润、分担风险;3、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
注册登记由B厂负责。
A公司依约将40万元汇入B厂账户。此后, 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确定了董事会,制 定了生产经营计划。但是,上述程序完成后, 该饮料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 办理公司注册登记。A公司多次催促B厂不果。A 公司要求B厂退回其投资款,B厂不同意。成讼。
二、法人的本质:
1、法人拟制说:
不承认法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 而是由国家和法律拟制的自然人。
表现:法人应经过政府的特许才能成立,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国家 拟制的。
2、法人否认说:
否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
法人无意思能力,只是个人意思的集 合。法人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实 际上的权利义务仍归属于组成法人的个人。
2.特许设立主义: 需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才能设立。
3.行政许可主义:
除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 行政机关的批准。
4.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
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只要符 合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 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强制设立主义:
国家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 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
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某种团体只不过是一定数 量的并且相互处于一定关系之中的个人,只有自 然人才拥有权利,法律上的人也必然是自然人。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罗马法对人格理论的最 大贡献就是提出了人和人格的分离的学说,这一 学说为团体人格在理论上的存在埋下了珍贵的火 种。
理解民法的法律主体
理解民法的法律主体民法是指规范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的一门法律科目。
作为民法的基础,理解民法的法律主体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法人、自然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析,来深入探讨民法的法律主体。
一、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机构。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法人是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法人分为两种类型: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非企业法人则是指除企业法人外的其他法人,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个人。
自然人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
与法人不同的是,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单纯的法律主体,还涉及到个人的人身、人格等权益的保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被法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关系中无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够生效。
结语理解民法的法律主体对于正确适用民法、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人、自然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识,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每个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
只有充分理解和尊重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倡导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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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民法总论 pdf 民法总论(自己整理的)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民法总论(自己整理的)”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条件:(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意外事件为3个月。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到失踪人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申请(4)法院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3个月。
3.撤销: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e.g.各个失踪,弟弟代管财产,股票涨,收益归国家所有。
财产代管人无权经营处分使用财产,除财产会腐烂变质外。
损失由财产代管人负责,盈利的非法所得归国家所有。
e.g.甲下落不明,乙为债权人拿走甲的摩托车甲父母无权阻止,除非宣告甲失踪。
二.宣告死亡1.概念: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条件(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满4年;b:意外事故满2年;c: 战争结束之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3)法院受理与宣告,公告期1年,意外事件3个月,3.死亡日期:△判决书为准。
△没有判决书,以宣告日为准。
△判决书与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公告期届满30天内,任何一天都可以作为宣判死亡的日期。
4.撤销: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婚姻关系:配偶再婚后离婚的不恢复。
一直未婚的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收养关系:子女已被收养的,可申请撤销,但必须做适当补偿。
△财产返还:善意以尚存利益为准,恶意以原物返还或者赔偿。
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一.居住地: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中权利与义务考点解析
民法中权利与义务考点解析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在民法中,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概念。
权利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能力,而义务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其它人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的存在。
二、权利与义务的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拥有几乎所有的民事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等。
自然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比如支付租金、赡养父母等义务。
2.法人:法人是一种组织形式,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享有自己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其他组织:包括非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等,同样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权利与义务产生的主要形式,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双方的权益关系。
2.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而产生,比如公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都是由法律来规定和保护的。
3.侵权行为:权利和义务之间也存在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关系。
当他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进行赔偿等。
四、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1.财产权:财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包括对财产的保护、支付租金等。
2.人格权:人格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3.合同权益: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相应的权益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而买方则有义务支付货款。
4.侵权责任:当他人的侵权行为使自己遭受了损失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进行赔偿等。
五、权利与义务的限制权利并非是无限制的,它也受到各种条件和限制。
法律可以对权利的行使做出限制,比如行使权利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需要通过履行特定的义务来限制。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法人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法人导语: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2、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1)法人是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
易言之,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人格)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规范。
如果法人没有据之成立的法律规范,除以政府特许成立外,不得设立。
(2)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A、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是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各项条件,设立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形式审查后即予登记成立的制度。
B、核准主义,亦称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必须依法律的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立原则。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1)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故法人成立必须有财产或经费。
(2)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一般以货币形态表现,在本质上仍属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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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一节法人一、法人的本质我国《民法通则》以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为基础,认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侵权行为能力。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区别于其成员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是权利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具有自身的利益与组织。
二、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名称分类标准定义1公法人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根据民商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私法人根据法定的事由而获得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区分意义第一,公法人具有强制权,而私法人则没有强制权。
第二,公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私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私法人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法人就其所属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损害赔偿。
1社团法人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成立基础是人,因而称为人合。
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2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成立的基础是财产,因而称为资合。
(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区分意义第一,社团法人的发起人,因社团法人的设立而取得社员的资格;财团法人以捐助人所捐助的财产为法人的成立基础,捐助行为决定了财团法人的目的及其组织,但财团法人设立之后,设立人并非法人的成员。
(财团法人无成员)第二,社团法人的设立,通常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共同行为,而且必须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一个人即可,而且通常以死因行为设立。
第三,社团法人不仅有意思机构,而且还有执行机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意思机构,社员大会可以变更组织章程或者解散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构,只有执行机构,财团法人章程、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的变更以及财团法人的解散,应由法院决定。
第四,社团法人除了以公益目的外,在登记之前原则上无须主管机关许可,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银行业、保险业等法人的设立应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否则不得设立;财团法人在登记前,应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1公益法人法人目的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却以营利为手段,但不能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的法人。
法人自身营利而不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营利所得作为自身发展的经费。
(学会、协会、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教堂、寺庙、救济院等)2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社员享有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的法人。
营利是指以赢利为目标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投资者。
(公司)3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是指那些既不宜归入到营利法人,也不宜归入到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
(商会、工会等)区分意义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国家对法人的管理方式不同。
1普通法人根据普通法(民法典or商法典)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2特殊法人根据特别法(其他法)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1本国法人按照法人的国籍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2外国法人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无权利能力社团:有设立行为,但没有办理社团登记,未能取得法人资格。
在内部关系上类推适用社团法人的规定,在外部关系上则适用合伙的规定,由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的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前者是按照国籍的不同对法人的分类,后者是按照法人的性质不同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的根本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
企业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财产数额,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能成立。
(2)非企业法人。
A机关法人(公法人):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各类公益事业,拥有独立财产和经费,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的财产基础可以由国家预算拨款、社会各种集资以及收费等组成。
事业单位活动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例如:学校收学费,医院收医疗费C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我国法人分类的缺陷(1)《民法通则》对法人类型只作了名称上的划分,而未作实质上的分类。
导致了各种类型法人的特征和差异性的不明确以及权利义务的不明确。
由于缺少公法人与私法人之间的严格划分,导致民法无法实现描绘市民社会界域、制约公权力对私权利不当侵害的社会功能。
(2)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类型并未包括我国实际出现的法人类型,如各种基金会组织(即传统民法中的"财团法人")、国有控股公司(兼有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的性质)等。
法律对法人类型的概括应当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否则,就会使一些实际上具备法人条件的团体组织,由于不是权利主体而无法进行正常的法律行为,不利于充分发挥各团体组织在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中的作用。
由于《民法通则》没有采纳财团法人的概念,从而限缩了法人制度的功能,同时又因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形态被归入社会团体法人之中,由此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法人的成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即必须经过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一)法人的设立--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的设立:创办法人组织并使其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而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准备的行为。
法人的设立vs法人的成立:(1)性质不同。
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
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属于法人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2)要件不同。
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具备设立条件和基础以及设立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等要件。
(3)效力不同。
法人在设立阶段,仍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设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法人不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权利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设立的一般原则(1)自由主义原则=放任主义原则,即法人设立任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
瑞士(2)特许主义原则。
指法人的设立,必须经特别立法或者国家元首的许可。
英国:东印度公司、英国广播公司(BBC)(3)许可主义原则=核准主义原则,指法人的设立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获得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
行政主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德国民法典》对财团法人的设立,《日本民法典》对公益法人的设立(4)准则主义原则=登记主义原则,即法律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无须经过行政机关许可,设立人可以直接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德国民法典》对社团法人的设立,《日本民法典》对营利法人的设立(5)强制主义原则。
即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政策,通过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者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法人。
仅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的法人。
在现代社会中,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通常采取准则主义原则;公益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则大多采取许可主义或者准则主义;财团法人的设立,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取许可主义或者准则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以信托制度实现财团法人的职能,因而采取准则主义。
(三)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1.特许主义原则机关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2. 许可主义原则公益法人中需要办理登记的,如各种协会、学会、行业团体、基金会等营利法人中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如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拍卖业等3.准则主义原则:营利性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四)我国法人设立方式1.命令设立:机关法人、公益法人(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国有独资公司;2.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3.募集设立:部分股份有限公司;4.捐助设立:财团法人。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23条和第77条规定了章程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成立的共同条件(1)法人章程。
对法人的设立人和加入法人的成员均有效。
(2)必要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普通财团法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基金会财团法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独立的组织和机关。
任何社团法人均有两个必要的机关,即社员大会(意思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财团法人没有社员,没有社员大会,但有董事会。
(4)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
(二)社团法人成立的特别条件:必须有社员,社员是社团的组成人员,社团法人以社员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三)财团法人成立的特别条件:捐助财产。
财产的交付是没有任何对价的,而且设立是以慈善、学术、社会等公益事业为目的的。
捐助行为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
财团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但其营利所得应用于设立财团法人的目的。
三、法人的登记(一)我国法人登记制度的特点1.登记制度、程序立法的多样性。
2.登记制度理念的基本价值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