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作者:吴虑来源:《广东蚕业》 2018年第2期吴虑[作者简介:吴虑(1989- ),女,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学历: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摘要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而涉及到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认定的区分更是共同犯罪中的理论难点。
文章有六个小部分,旨在对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区分的几种理论学说进行总结,为实务及理论界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犯;主犯;想象竞合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31-02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持有同样的犯罪故意;第二,这些犯罪人内部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然而,共同犯罪认定的争议,特别是对于身份犯的认定的争议,在我国刑法学界由来已久。
在单独犯罪中,一般来说,嫌疑人无论是何种身份,在定罪还是量刑方面相对简单一些,而司法实践中也相对容易定性。
然而,当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时,身份的存在就会使案件定性变得复杂。
共犯与身份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针对这一问题有多种学说论证。
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有所涉及但是仅仅就具体犯罪而言,尚未形成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性规范。
具体来说,学界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分:1 主犯性质决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具有身份的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定性应当结合主犯的犯罪内容来决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这一情形来说,“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共犯和从犯问题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共犯和从犯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共犯和从犯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共犯指的是与主犯一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犯罪意图的人;从犯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协助、支持、从属于主犯的人。
共犯和从犯的身份与责任并不相同,下面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共犯和从犯问题。
一、共犯的概念和特点在刑法中,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犯罪意图的人。
共犯的行为分化主要包括分工明确、有组织犯罪等特点。
首先,共犯的分工明确。
在刑事案件中,共犯之间常常有明确的分工,每个共犯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例如,在抢劫案件中,有的共犯负责监视、有的负责劫持,有的负责逃跑等。
这种分工明确的犯罪行为使得共犯形成了紧密的组织结构。
其次,共犯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共犯之间心知肚明,明确了犯罪目标,并共同决定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通过讨论、计划等行为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意图,共同参与犯罪活动。
二、从犯的概念和特点从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协助、支持、从属于主犯的人。
从犯的行为特点主要包括协助、支持、从属等方面。
首先,从犯的行为是在犯罪过程中的协助和支持。
从犯并不直接参与到犯罪的实施中,但他们提供帮助、支持和配合。
比如,在盗窃案中,从犯可以是提供情报、周密参谋或为实施盗窃提供交通工具的人。
其次,从犯是主犯的从属。
从犯并不具备主动实施犯罪的主观能力,他们与主犯之间有从属的关系。
主犯拥有指挥、控制从犯的权力和能力,从犯则顺从主犯的指示和命令。
三、共犯和从犯的区别虽然共犯和从犯在刑事案件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它们在身份和责任上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共犯的责任相对主犯更重。
共犯是与主犯共同犯罪,对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因此在法律上对共犯的追究要比从犯更为严厉。
根据刑法规定,共犯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与主犯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
其次,共犯的作用与主犯相当。
共犯的分工明确,通常承担着与主犯相当的重要角色。
共犯与主犯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组织关系,他们协同作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刑法对于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而在犯罪中,有时会涉及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两个概念。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等方面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主体关系的区别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更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事实产生的结果是他们各自为自己所为的结果,互不干涉。
从犯罪则是指一个人在另一个人的帮助、支持下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从犯罪的实施离不开主犯的帮助。
二、犯罪形态的区别共同犯罪往往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从犯罪则是指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从犯提供帮助、支持,协助其完成犯罪行为。
三、主观要素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故意,即每个人都是犯罪的直接主体,承担着对所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负有完全的责任。
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以各种方式为主犯提供帮助,其故意行为并非直接针对犯罪的结果。
四、刑事责任的区别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事责任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承担着共同的刑事责任,即每个参与者都承担着同等的犯罪责任。
而从犯罪的责任则较为特殊,从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承担附带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两者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规定。
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判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界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研究两者的区别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
同时,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指导意义,能够帮助判断和处理涉及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案件。
总之,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区别,从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和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作者: 未知2013-10-25核心内容: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需要哪些条件的呢?主要的特征如何进行一个认定的呢?需要把握哪些内容与及责任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甚至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而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我们认为,概括来讲,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
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
具体而言,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
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
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
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
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者也分为主犯和从犯两个概念,在刑事共同犯罪当中,根据⾏为⼈起的作⽤不同,可以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
⽽⼀般情况下,对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与区分是⽐较难的。
主犯和从犯之间的不同和关系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1、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的犯罪分⼦,可认定为主犯:(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即犯罪集团建⽴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
“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共同实施⼀项犯罪活动。
如聚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
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项犯罪将众⼈聚集起来的,⽽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的犯罪分⼦。
⼆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
2、认定从犯:(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的实⾏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的从犯。
⼆、主犯和从犯有什么区别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在具体犯罪⾏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亦属于主犯,⽽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通常为从犯。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区分,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3、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4、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
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二、认定主从犯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三、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1、犯意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重要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2、纠集犯罪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3、积极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虽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辊 环 1 0公 斤 。案 发 后 . 某某 、 某 分 别 向 当地 公 安 5 董 赵
{ 海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 二 分 院 [ 0 0 0 上 2 07 ]
Hale Waihona Puke 2 1 年第 5期 ( 02 经典案例 ) 总第 18期 , 4
放 行 赵 某 出厂 区 的行 为虽 是 整 个 盗 窃 犯 罪 的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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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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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案 情】 基
赵 某 。原 系 宝钢 发 展 有 限公 司工 业 环 保 部 回 收 二 部 职 工 。 某某 , 为 宝钢 发 展 有 限公 司 工业 环保 部 门 董 原
卫保 安 。 0 8年 1 20 2月 中 旬某 日 1 8时许 , 某在 下 班后 赵
带领 收 赃 人 员进 入 厂 区 .从 单位 仓 库 内窃得 废 硬 质 合
【 焦 点】 争议
本案 的争 议 焦 点 在 于对 董某 某 接 应 赵 某及 收赃 人 员 进 入 厂 区实 施 盗 窃 , 窃得 财 物 后 , 放 行让 赵 某 及 在 又 收 赃 人 员 离 开 , 种 配 合 接 应 、 行 的行 为 , 共 同犯 这 放 在 罪 中 , 否属 于 次要 作 用 , 否认 定 为 从犯 。 是 可 第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在共 同犯 罪 中 , 某 某起 次要 作 董 用. 系从 犯 。 由为 : 同犯罪 中起 次 要作 用 的盗 窃犯 , 理 共 是 指 起次 要 作 用 的实 行 犯 ,次 要 的实 行 犯 是对 于 主要 的实 行犯 而言 的 , 虽参 与实 施 犯 罪 , 所起 作用 处 于 次 但 要 地 位 。 合 本案 情 况 , 结 一是 董 某 某 系被 赵 某 纠集 而 参 与 盗 窃 , 共 同犯 罪 中 , 命 于 赵 某 的安 排 , 非 积 极 在 听 并 主 动 参 与 实施 盗 窃 , 赵某 盗 窃 财 物 后 , 助 赵某 将 盗 在 协 窃 财 物 运 出厂 区 。二 是 董某 某 没 有 进 入 厂 区仓 库 直 接 盗 窃 . 赵 某 实 施 盗 窃 财 物 的对 象 、 量 等 并 不 明知 , 对 数
探索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
探索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探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正确定罪与判决,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罪责划分、共犯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对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进行探讨。
一、法律定义与罪责划分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是刑法学中的概念,与刑法中的主犯、从犯、共谋犯等密切相关。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有同等犯罪故意,并应当对所犯罪行负刑事责任。
而从犯则是指帮助、教唆、协助或者包庇主犯实施犯罪行为,对所犯罪行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故意不同于主犯。
犯罪共犯与从犯在法律定义上存在明显的差别。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共犯与从犯的罪责划分是不同的。
主犯为犯罪的主体,其具有直接而直接的故意,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而犯罪共犯与从犯则作为辅助者,其罪责较轻。
犯罪共犯与从犯的罪行构成和责任程度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分。
二、犯罪共犯的构成要件要判断是否存在犯罪共犯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犯需要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在案发现场实施犯罪、共同策划犯罪等。
共同犯罪行为是判断共犯关系的关键点之一。
2. 同等犯罪故意。
共犯需要与主犯具有同等的犯罪故意,即对犯罪行为有共同的认识和意图。
只有当共犯与主犯之间的犯罪故意相一致,共犯关系才能成立。
3. 协作关系。
共犯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协作与合作关系。
共犯之间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是判断共犯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当上述构成要件齐备时,才能确定存在犯罪共犯关系。
三、从犯的界定从犯是指帮助、教唆、协助或者包庇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但其犯罪故意通常与主犯不同。
从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从犯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行为。
从犯需要提供帮助或者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
帮助行为可以是提供物质上的援助,也可以是提供精神上的支持。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一)裁判规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了需要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区分时应当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着手。
其中,提出犯意,邀请他人,指挥协调并积极参加的系主犯;而听从主犯安排、指挥,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或者虽有实施但罪行较轻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规则适用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与区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①从事前犯意的提起、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工具的准备来看,其中提起犯意的被告人作用更大,选择犯罪对象的次之,准备犯罪工具的最小。
当然,如果各行为人均有犯意,仅是其中一人先说出,另外的人一拍即合,并随后积极参与出谋划策的,如果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并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从事中犯罪实行阶段来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关键是谁的行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
一般来说,积极主动先进行捅刺、捅刺刀数多、捅刺要害部分的罪责较大。
③在事后阶段,通常会有毁灭罪证、分赃等情节,这些事后行为对于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一般来说,实施毁灭罪证行为的、主持分赃的和分赃多的被告人比其他被告人作用更大。
比较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成年人较未成年人,长辈较晚辈,有累犯、再犯情节或者违法记录的被告人较品行良好的初犯罪责更大,而作案后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则比不具备这些情节的罪责要小。
【指导案例】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如何准确区分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被告人于爱银因与丈夫阚继明关系不睦,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戴永阳相识,后二人非法同居,并商定结婚事宜。
于爱银因离婚不成,便产生使用安眠药杀害丈夫的念头,并将此想法告知了戴永阳。
2001年8月,戴永阳随于爱银一起回到家中。
8月13日上午,于爱银及戴永阳在“田集药店”买安眠药未果。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是常见的概念。
理解这两个概念对于正确判断犯罪责任的归属以及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进行解析,并探讨如何把握其界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共同犯罪是指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人员具有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并分工合作完成了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的关系,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
2. 分工合作:共同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行为中有各自分工,各自担当不同的责任,协同完成犯罪活动。
3. 共同犯意识:共同犯罪的人员具有一致的犯罪意识,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参与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然选择与他人共同犯罪。
二、从犯罪的概念与特点从犯罪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的行为只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而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的情形。
从犯罪相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其角色相对较为被动,辅助主犯完成犯罪活动。
从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属地位:从犯罪的人员处于主犯的支配地位,执行主犯的指令,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
2. 辅助作用: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负责提供某种帮助或完成特定任务。
3. 区别行为:从犯罪的人员的行为与主犯不同,但二者的行为目的是一致的,即协助实现犯罪目标。
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别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概念和特点上都有所区别。
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存在相互勾结的关系,并分工合作完成犯罪行为;而从犯罪的人员则处于主犯的支配地位,辅助主犯完成犯罪行为。
此外,从犯罪的人员的行为一般比较次要,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而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在行为上没有明显的层级关系。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法律上也有一些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共同犯罪责任,即对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从犯罪的人员则对主观方面与犯罪共犯行为有关的罪名承担次要责任。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与主犯和共犯一样,各自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那么,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怎样认定呢?一、中途参与共同犯罪概念中途参与共同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初,某个人没有参加犯罪,但随后在犯罪过程中插手其中,与其他原本就涉案的人员一同实施犯罪行为。
二、中途参与从犯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分为从犯责任和主犯责任。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如果其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再次加入行为,形成了共同犯罪关系,则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责任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意识上参与了犯罪行为。
从犯需要对犯罪的实施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并参与其中,才能被认定为从犯。
2.实际上参与了犯罪行为。
从犯需要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而非仅仅扮演一种观望、协同或者静态配合的角色。
3.共同犯罪精神上的共识。
从犯需要与主犯或者共犯形成某种形式的默契,相互协助完成犯罪行为,存在共同主观意图。
4.共同犯罪关系的存在。
从犯需要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同时,与原先涉案的人员形成共同犯罪关系。
三、从犯的刑罚量刑对于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更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犯所承担的刑罚应当根据其参与的程度进行量刑,一般可以减轻其主犯或者共犯所面临的刑罚。
具体而言,从犯其刑罚应当参考以下几点:1.基于其参与程度量化刑罚。
从犯的罪责应当基于其具体参与程度量化,越是参与深刻的从犯则承担的刑事责任越重,反之则越轻。
2.考虑其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
从犯所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应当作为其刑罚的参考依据。
3.主动配合社会调查。
如果从犯能够在犯罪调查和审判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力的证据,应当给予一定的刑事减轻优惠。
四、结语总之,在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在具体判案时,应当根据从犯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并给予必要的刑事减轻优惠。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
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
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
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认定从犯时,应当注意划清从犯与包庇犯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犯罪,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与主犯有共同故意;而后者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给予犯罪分子窝藏、窝赃等帮助的,事先与犯罪分子没有共同故意。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在刑法中,共犯与从犯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
共犯是指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与主要犯罪人共同参与,并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
而从犯是指在主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支持的人。
共犯与从犯在犯罪责任的分担与承担方面,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共犯与从犯在法律上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共犯与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其对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和对犯罪行为的氛围的参与程度。
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
共犯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直接犯罪或者共同犯罪。
直接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在不同时间、地点分工合作实施犯罪行为。
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刑法相关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支持的人。
从犯可以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帮助为主,也可以以犯罪行为的后续行为为主。
从犯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共犯与从犯在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共犯与主犯承担的犯罪责任是相同的,即对共同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无论是直接共同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应当根据其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后果等情节,予以独立的刑罚。
从犯与主犯之间的犯罪责任是不同的。
从犯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质意义上相对较轻。
因此,对从犯的刑罚较为宽大,往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
对于共犯与从犯之间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个体化特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各自的犯罪责任。
结语:共犯与从犯是刑法中的两种常见犯罪形式,其在犯罪责任的承担与分担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共犯与从犯的刑罚类型和程度不同,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
认罪就是从犯,不认罪是主犯?!
认罪就是从犯,不认罪是主犯?!
主从犯的区分几乎是每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都会提出
的辩点。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指的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
助作用的被告人。
因此,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就是根据被告人
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确定的。
无疑,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标准应该只能有这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认罪认罚捆绑主从犯认定的情况。
例如,在我们经办的一个走私案件中,公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从犯的量刑建议。
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从犯可以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提出7年的量刑建议——只要认罪认罚,就可以认定为从犯情节。
被告人觉得量刑建议太高,没有接受认罪认罚,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是货主,是涉案物品走私进来的最终受益者,是主犯,不是从犯。
很糟糕,一审法院判定是主犯,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
这就很尴尬:认罪认罚就认定为从犯,不认罪认罚就认定为主犯。
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标准,是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而是否认罪认罚,是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的问题。
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就认定为从犯,也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差,就认定为主犯。
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这种情况:将主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绑定。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怎么处罚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怎么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刑法中的共犯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共犯问题研究在刑法的广袤领域中,共犯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复杂的议题。
共犯的认定和处理不仅关系到刑法的准确适用,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共犯,顾名思义,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然而,要准确界定共犯并非易事。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意味着未达到法定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共犯。
例如,一个成年人教唆未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去盗窃,由于未成年人不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那么成年人不能以共犯论处,而应单独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
共同故意是共犯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
所谓共同故意,不仅要求各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事前的,也可以是事中的。
例如,甲乙两人事先商量好一起去抢劫银行,这是明显的事前明示的意思联络。
而在犯罪过程中,甲看到乙正在实施盗窃行为,主动为其望风,虽然事先没有商量,但通过行为形成了默示的事中意思联络,也构成共犯。
在共犯的分类上,我国刑法通常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如果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共犯的刑事责任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种区分的目的在于根据各共犯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共犯的认定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在一些复杂的犯罪网络中,如何确定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犯罪故意和作用,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大量的证据和情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
主犯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具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教唆主犯实施犯罪的人。
共犯是指与主犯一起实施犯罪的其他人。
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和实施的角色来区分。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罪责人数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在同一犯罪中,主犯通常被认定为犯罪的主要责任人,罪责重于从犯和共犯。
其次,实施行为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情况,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主犯的直接实施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责应最重,而从犯和共犯的帮助、教唆或共同实施行为则相对轻一些。
再次,心态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罪责也应相应加重。
最后,犯罪结果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共同犯罪结果,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和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其罪责也应相应增加。
然而,要考虑到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同的协作程度和责任分配情况。
有些情况下,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些人虽然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程度较低,可以视为辅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定性为从犯或共犯,并对其予以相对较轻的处罚。
此外,还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方式。
在法律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往往会结合刑法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运用。
刑法规定了一些共同犯罪情形的特别处罚规定,例如刑法中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来确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罚。
什么是主,从犯,刑法对主犯和从犯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主,从犯,刑法对主犯和从犯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般在多⼈共同进⾏的犯罪活动中,要区别主犯与从犯,主犯与从犯两者在法律的认定和量刑上有很⼤区别,主犯要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量刑也⽐从犯要重,那么主、从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主,从犯(⼀)主犯概念《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要分⼦,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也就是组织犯,是⾸要分⼦的⼀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这是⾸要分⼦的⼀种。
聚众犯罪中的⾸要分⼦,是聚众犯罪的聚⾸,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指主要的实⾏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主犯与⾸要分⼦的关系根据《刑法》第97第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是犯罪集团中的⾸要分⼦,⼆是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刑法对主犯和从犯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一)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一)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主从犯的成立范围无论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从犯,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区分主从犯的基础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受各共犯人所触犯罪名的限制。
即使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对于行为性质未转化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按照其在参与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认定主从犯,如在实行入户盗窃的共犯人转化为抢劫犯的场合,对于消极参与共同盗窃并在楼下望风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根据其在参与共同盗窃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为盗窃罪的从犯。
(二)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
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从犯的具体认定评价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应主要从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实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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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
曹坚
通常情况下,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主犯的角色,从犯一般是非身份犯,作为非身份犯的从犯依照身份犯的主犯的行为性质定罪,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当身份犯教唆、帮助不具有该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时,身份犯帮助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或当共同犯罪的主体分别具有特定身份时,如何划分主从犯,乃是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不能回避的问题。
身份犯教唆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时的主从犯认定
区别对待说主张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同为实行犯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依照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定罪,但也有可能出现分别定罪的情况。
其科学之处在于,既考虑到了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考虑到了司法实践活动的多样性,非身份犯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发挥出超越身份犯的作用。
当身份犯教唆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时,身份犯并未利用或仅仅是部分利用其身份实施犯罪,利用其身份的恰是非身份犯,此时如何依身份犯的性质定罪,无疑值得研究。
当身份犯教唆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时,身份犯并未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而非身份犯的行为可以对应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普通人员实施的犯罪,例如邮政工作人员教唆普通公民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邮政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那么普通公民的行为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邮政工作人员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教唆犯,按一般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理。
如果身份犯教唆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身份犯利用了自己的身份便利,此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刑法理论对此有不同论述,代表性的观点有:
(1)有身份者加功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从犯或胁从犯。
(2)无身份者也成立正犯。
(3)无身份者作为正犯(实行犯),有身份者是教唆犯。
(4)有身份者作为教唆犯,无身份者是从犯。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时,相当于把无身份者当做工具,类似于间接正犯。
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情况,不是在任何真正身份犯中都可能存在。
身份有自然身份和法律身份之分。
由自然身份构成的真正身份犯,不具有该种身份者就不可能实行该种真正身份犯。
有法律身份构成的真正身份犯,不具有该种身份者虽不能构成该种真正身份犯的实行犯,但在事实上还是能够实施该种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的。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受贿犯的实行犯。
在有些法律身份犯中,身份者是无法将自己的职权过渡给非身份者,非身份者因为不具备该种法律身份,无法实施身份者才能实施的犯罪,哪怕是其中一部分犯罪行为。
例如,刑法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制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
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不具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否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贪污罪共犯那样,也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身份犯能否将部分实行行为过渡给非身份者实施,关键在于该罪的实行行为有无被非身份者实施的可能。
在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中,有身份者可以将部分贪污、受贿、挪用的犯罪行为交由非身份者实施,因而非身份者有可能构成此类职务犯罪的共犯。
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行为主要是经营,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人员是不可能参与经营该国有公司、企业的业务,况且由董事、经理负责实施的经营行为一般为该国有公司、企业的重要业务,不可能交由外人实施。
当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限于董事、经理,而不包括该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目的在于缩小刑法的打击范围,因此将非身份者排除在该罪共犯范围之外,也符合立法本意。
总之,法律身份犯能否教唆非法律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关键在于该身份犯罪是否要求有身份者亲自实施犯罪,如果要求,则不能成立共犯,反之则可以。
身份犯教唆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一般来说身份犯是主犯,但不排除身份犯是从犯,非身份犯是主犯的情形。
因为,在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场合,虽然身份对共同犯罪的完成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身份犯一定是主犯,非身份犯一定是从犯。
同样,在身份犯教唆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的场合,身份犯扮演者类似间接正犯的角色,非身份犯亦是正犯,如果非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远超过身份犯,非身份犯成立主犯未尝不可,虽然这种情形较为少见。
身份犯帮助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时的主从犯认定
身份犯帮助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身份者与非身份者之间的主从犯关系只存在一种可能,即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非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
因为在这种情形中,身份犯是帮助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起着帮助犯的作用。
依据我国刑法对从犯的界定,帮助犯属于从犯范畴,帮助犯的作用不可能超过主犯。
在司法实践中,身份犯帮助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的案例已有体现。
在身份犯帮助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时,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作为从犯而存在。
当身份犯是从犯,非身份犯是主犯时,如何确定罪名确实困扰实务部门。
按照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定性的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依身份犯性质认定共同犯罪的罪名,在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之间不存在利用身份,且非身份犯起主要作用的特殊情况下,可分别认定罪名。
非身份犯教唆、帮助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时的主从犯认定
非身份犯教唆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对非身份犯适用教唆犯的认定原则,即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非身份犯教唆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共谋挪用公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完全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使用人应一律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如何界定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一般可区分如下几种情形:一是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时,挪用人本无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是在使用人的唆使下产生犯
罪故意,对使用人一般认定是主犯,挪用人根据其实际作用大小,认定主犯或从犯。
二是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使用人因而获取直接利益,或致使公款在使用中因客观原因而丧失的,对使用人一般认定是主犯,挪用人根据其实际作用大小,或认定是主犯,或认定是从犯。
三是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时,挪用人已有挪用的犯罪故意,挪用人一般认定是主犯,使用人是从犯。
四是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挪用人获取主要利益的,挪用人是主犯,使用人是从犯。
混合身份共犯中的主从犯认定
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不少刑法条文涵盖了两种身份的主体。
例如,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等的规定,这些刑法条文均涉及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员的犯罪问题。
对此,依据区别对待说的观点,不同身份者只是各自利用本人的身份或职务便利,并没有利用对方身份或者职务便利,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但应分别定罪处罚;不同身份者不仅利用了本人的身份或职务便利,而且还相互利用了对方的身份或职务便利,宜按其中刑法重点保护的身份客体即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对各行为人按统一的罪名定罪处罚。
如果多种身份主次难以区分的,笔者认为可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解决定罪问题。
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为例,在分不清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的职权行为孰为主次的情况下,应认定两个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此种定罪方式对公司、企业人员是“对号入座”,对国家工作人员则是“就低不就高”,既坚持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贯彻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充分注意到了刑事责任分配的合理性。
在解决定罪问题的前提下,对主要身份者一般认定为主犯,对次要身份者一般认定为从犯,具体分析之:(1)甲身份犯教唆乙身份犯实施乙的身份犯罪的,依据教唆犯的处罚原则认定主、从犯,对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乙认定为从犯;对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乙认定为主犯;对甲乙二人作用相当的,均认定为主犯。
(2)甲身份犯帮助乙身份犯实施乙的身份犯罪的,甲认定为从犯,乙认定为主犯。
(3)甲身份犯教唆、帮助乙身份犯实施甲的身份犯罪的,与前述身份犯教唆、帮助非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的情形类似,视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
(4)乙身份犯教唆、帮助甲身份犯实施甲的身份犯罪的,与前述情形(3)类似,可参照认定。
当然,在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场合,由于不同身份犯对应的不同罪名定罪起点标准不一,因而全案认定何种罪名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例如,诈骗罪、盗窃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分别是2000元、500元,贪污罪的定罪起点数额是5000元,显然后者在人罪上较之前者更为严苛。
如果不同身份主体各自利用自身身份便利,那么依据分别定罪的原则,有可能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罪,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罪。
假设在分别定罪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起次要作用,但是前者由于刑法对数额的规定而不构罪,反之追究后者的刑事责任,形式上虽然符合刑法的要求,但从法理上推敲有主次颠倒之嫌。
虽然在司法操作上对起次要作用但构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通过不捕、不诉、免予刑事处罚等方式变通处理,但从最终解决问题的目的出发,笔者建议,刑法应逐步统一职务犯罪与财产性犯罪的起刑点,考虑到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可在保持职务犯罪起刑点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财产性犯罪的起刑点,从而避免发生混合身份共犯时罪刑不均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