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请示
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行政复议•【案号】(2012)皖行终字第14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9.10裁判规则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
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正文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基本案情: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
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
魏某某、陈某某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
魏某某、陈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魏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魏某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67.11.04•【文号】•【施行日期】1967.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1967年11月4日)一、城镇土地国有化,是否由中央统一宣布实行,还是由各省、地市一级机关宣布执行?答:对土地国有化问题,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则指示,主管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具体的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到10年后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归国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
中央忙于抓全国更重要的工作,对于城镇土地问题,恐怕短期内无暇过问,因此在不影响文化大革命的前提下,如果你市认为需要,就可以根据中央1956年的指示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进行土地收归国有的工作。
市里可以作出决定,也可请示省里批示,只要大方向不错,有些手续不够完整,那是枝节的问题,要在做好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工作。
二、城镇私人土地收归国有包括哪些土地类型,是否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的私有土地?答:对土地国有化问题,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
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
关于土地范围问题,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
什么叫城镇土地,应按具体情况划分,不宜扩大,象山东淄博这类的城市,如果把三市(张店、淄川、博山)之间的农地也划入城镇土地就不适当了。
公社社员在镇上的空闲出租土地,应该收归国有。
如果在城镇边沿上的自留生产用地,或生产队成片居住的社员住宅基地,则不应收归国有。
对于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工办文件中:“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有”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行政征收(已取消)•【案号】(2003)柯行初字第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3.08.29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正文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基本案情:原告宣某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
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同日,衢州市规划局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衢州分行为扩大营业用房等,拟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
18日,衢州市规划局又规划出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
20日,衢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衢州分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56平方米。
25日,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某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
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归还土地的请示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XXX人民政府: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地址:请求事项:1、请求解决原XXX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XXX厂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1、关于原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X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X,因此原XX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XX土地,解放前是XX私家园子,解放后,该XX园子收归公有。
高级社在XX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XX社区的XX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
XX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XX、XXX和学校共同使用。
1982年XX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1959年春天,撤销XX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XX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
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XX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
以上事实证明,原XX学校土地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XX行政村老地毯厂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行政村,因此原XX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XX老地毯厂是1972年XX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XX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
这块土地最先由XX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XX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置至今。
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XX行政村承担。
因此,原XX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土地置换的请示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更加严格,该土地的置换需要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下文是土地置换的请示,欢迎阅读!土地置换的请示一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长田行政村萧绍琴户,土地被县政府工业园区三期项目征收,原住房破旧,急需建房。
经白洋墩村、长田村两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两村双委同意,拟将位于古坊自然村阀门厂东侧,林岩火新建房屋向东第5直、第6直两直地基和建房地基前后空地约200平方米,与白龙山街道长田村上拗田面积约200平方米,四至:(东至孙克中田为界;南至项宏旺山为界;西至阙文义田为界;北至路为界),进行土地置换,请县政府给予批准。
特此请示。
白龙山街道办事处20XX年1月2日土地置换的请示二永春县人民政府:为了切实推进我镇新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与县国土资源局实地勘测,拟拆除吾峰镇候龙村10组陈福地一宗闲置房屋413平方米,培民村3组张贞癸一宗闲置房屋483平方米(二宗用地面积合计896平方米),复垦耕地。
用于置换吾峰镇候龙村10组、吾中村5组和6组二宗拟规划新村建设用地,用地面积891平方米。
二宗置换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用于我镇的新村建设用地,请予批准。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永春县吾峰镇人民政府20XX年10月9日土地置换的请示三县人民政府:龙游创发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服装及拉链制造、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
生产的拉链主要用于世界各大服装企业、箱包企业。
目前该企业年产200万件成衣及6000万米拉链生产线项目已于20XX年与浙江龙游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约,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30亩,地块位于浙江华飞轻纺有限公司北侧A72工业地块,于20XX年11月18日在龙游县招投标中心以600万元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20XX年1月5日办理了浙规证085012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拍卖申请请示
土地拍卖申请请示尊敬的领导:我是XX市土地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特此向您提交土地拍卖申请请示,希望能够获得您的指导和支持。
我想向您汇报一下我所了解到的土地拍卖的基本情况。
土地拍卖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给社会各界人士,以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
我市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土地拍卖制度,并且在过去几年中,土地拍卖成为了我市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针对我所在的工作部门,我发现了一块位于市区的闲置土地,面积大约为XX平方米,拥有良好的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具备较高的开发价值。
鉴于该土地目前未经有效利用,为了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建议将该土地进行拍卖出让。
土地拍卖申请的具体流程为:首先,我将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土地信息、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值等,并进行认真的调研和分析。
其次,我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拍卖申请书,说明土地的基本情况、拍卖的目的和意义,以及预计的拍卖时间和方式等。
随后,我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土地进行评估,并公示土地的详细信息,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集意见。
最后,根据拍卖结果,我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土地的交割和过户手续。
关于土地拍卖申请的风险和问题,我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预判。
首先,由于土地市场的波动性较大,拍卖结果可能与预期有所出入,可能会出现卖价过低或过高的情况。
其次,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正当竞争、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控制。
另外,土地拍卖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如土地流转问题、农民工安置问题等,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和及时解决。
在此,我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便能够更好地开展土地拍卖工作。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研和监测,及时了解市场的供求情况和价格变动,以便更好地把握拍卖时机。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拍卖参与者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确保公平公正的拍卖环境。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对土地使用和开发情况的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闲置土地收回范文
合国土资〔2009〕号签发人:
关于收回xxxxxxxxx(单位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xxxxxxxx(单位名称)取得位于xxxxxxxxx (地段位置)宗地xxxx平方米(xx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xxx),批准用途为xxxx。
至xxxx年x月x日(调查之日),该单位未经批准,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x 年未动工开发。
我局经调查认定,该单位上述宗地属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法无偿收回该单位上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妥否,请批示。
附件:xxxxxxxxx(单位名称)卷宗
二○○九年x月xx日
(联系人:xx,电话:xxxxxxx)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使用权△请示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9年x月x日
共印x份-2-。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固原市安康路北侧绿化景观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固原市安康路北侧绿化景观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4.27
•【字号】固政土函〔2016〕22号
•【施行日期】2016.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固原市安康路北侧绿化景观项目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固政土函〔2016〕22号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固原市绿化景观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固国土资发〔2016〕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15年12月7日,你局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安康路北侧190069.1平方米(合285.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固原市安康路北侧绿化景观项目用地。
该宗地四至:东至安康花园,西至古雁岭,南至安康路,北至雁岭北路。
因城市规划调整,该宗地需重新供应。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收回你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位于安康路北侧190069.1平方米(合285.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36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7]36号2007年6月10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建[2007]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依法对原国有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的相关费用,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
此复。
——结束——。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高级中学272.422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高级中学272.422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5
•【字号】贵政函〔2018〕111号
•【施行日期】201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高级中学272.422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贵政函〔2018〕11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高级中学272.422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贵国土资报〔2018〕2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无偿收回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高级中学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国道324线南侧(大圩镇人民政府南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贵国用(2013)第1799号、贵国用(2013)第1800号、贵国用(2013)第1801号三宗共181614.51㎡(折合272.422亩)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构(建)筑物、附着物。
无偿收回的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调整使用。
请你局及市土地储备
中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裁判规则针对国有建设用地闲置问题,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并针对收回土地需报经政府批准导致周期较长问题,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正文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闲置土地提供法律支持【基本案情】2013年7月,某公司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宗计37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涉案两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8876.157万元,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35976万元,某公司应在2014年1月19日前动工,2015年7月19日前竣工。
2013年7月19日、7月20日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交地确认书》,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将涉案378亩两宗土地交付给该公司。
截至2018年5月,涉案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国有土地闲置,威海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2月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亦未依法予以收回。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8年5月,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378亩国有土地闲置达两年以上。
因案情重大且涉及市属行政机关,经开区院立即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海市院)报告。
威海市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并成立以检察长为办案组长、市区两级院参加的办案组。
通过现场勘验拍照、调取相关书证、询问涉案企业相关负责人、向经开区管委和经开区建设局调查了解情况后,查明:涉案土地未如期开发建设系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不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动工开发延迟。
该公司自取得涉案宗地以来,仅投资1033.09万元对土地进行开挖平整、车间桩基施工等基础建设,投资额不足25%。
土地闲置处置方案请示
土地闲置处置方案请示一、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
请示的答复》
〔1993〕国土函字第33号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3)第3号专报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来文中对《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9条的理解意见。
所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就是指依法批准用地文件,“四至界线”也是指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界线。
实地界线与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一致而面积不一致的,属于测量或计算误差造成的,可以按实地面积更正后确权。
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界线的土地,属于违法超占面积。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公共交通公司停车场国有建设用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公共交通公司停车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批复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莆政土[2009]52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公共交通公司停车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
地整理储备的批复
(莆政土[2009]52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公共交通公司停车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63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琼国土资〔2018〕142号)收悉。
现就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函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一是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
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二是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供应的“毛地”,应当按照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方实施拆迁安置和前期开发,确保履约到位。
三是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403号
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1日国土资函403号)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8〕3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司法机关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被查封的土地也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
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则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结束——。
收回国有土地请示
收回国有土地请示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一裕安区人民政府: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改善集镇面貌,我镇决定将安徽省皖西羽绒厂等4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本次收回的4宗地面积共计8426.62㎡,分别为六土裕国用(20XX)第c.b:7526号,面积20XX.85㎡,用途:工业;六土裕国用(20XX)第C.B:8074号,面积5413㎡,用途:工业;六土裕国用(20XX第7152号,面积591.94㎡,用途:住宅;六国用(98)字第06145号,面积441.83㎡,用途:办公(详细见附件)。
该4宗地收回拟将改变用途,规划为商业用地,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上报裕安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出让。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
XXXXXX年XX月XX日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二县人民政府:XXX于20XX年12月24日经我局批准取得位于北岙镇大岙村滩涂用地面积46.03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因其无经济能力建房,导致所批准的用地闲置多年未建。
依据其本人申请自愿放弃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予以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专此请示,当否,请批复。
XXXXXX年XX月XX日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三XXX人民政府:XXX商业地块位于萧王庙街道四明西路南侧,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15亩),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于20XX 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萧王庙街道办事处下属公司萧王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28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出让合同及相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20XX万元、耕地占用税35万元和契税57.39万元等费用,共计20XX.39万元。
公司拟在该地块开发建设萧王庙建投大厦,部分租赁萧王庙街道办事处办公使用。
根据国务院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的规定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该项目已无法正常实施,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特向市政府要求收回岭丰村商业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税费。
征用土地请示(精选15篇)
征用土地请示(精选15篇)征用土地请示篇1防城区梦幻北部湾项目征地拆迁现场指挥部: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梦幻北部湾项目建设工作,我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全力推进,目前项目建设工作整体推进顺利。
由于我镇中心工作较多,各项工作经费开支大,造成了各项工作经费困难。
为确保我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恳请贵部拨经费拾伍万元整(¥:150000.00)作为我镇梦幻北部湾项目建设工作经费支出。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防城镇人民政府X年XX月XX日征用土地请示篇2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第一财贸学校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发〔20xx〕1082号)精神,我院从20xx年2月启动征地工作,征地范围在歌乐山镇歌乐村黄花园社、大干池社,金刚村石门坎社、廖家店社,征地总面积113.9亩,投入资金2800余万元。
20xx年2月至8月完成了征地范围内225人的农转非和安置人员养老保险的办理,安置费用已经按规定发放完毕;20xx年8月至12月进行了住房的安置,共安置了16大户计32小户,并根据安置人员的意愿,进行了安置协议基本签订及相关安置工作,目前我院正在进行旧房拆除工作。
我院的征地工作在贵府大力支持下,通过与沙区征地办、歌乐山镇政府共同努力,现已基本完成征地任务。
安置工作做到了按征地政策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保证了安置人员的生产生活的稳定,并且没有发生因征地发生的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做到了让安置人员基本满意。
为扩大我院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迎接高校评估验收,特申请在20xx年12月23日前把新征土地交与我院。
妥否,请批复。
X年XX月XX日征用土地请示篇3霍邱县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服务矿区,便利于群众生产与生活,针对我镇9处非法加油站点被依法取缔,诸多农机、车辆用油量颇大,面临加油难问题。
根据社会需求和群众迫切要求,经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实地查看。
确定:在高邵路粉坊段路西侧建加油站一处,面积2亩;在高邵路朱庄段路西侧建加油站一处,面积2亩;在枣高路渠东段路北侧建加油站一处,面积5.5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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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请示
本文是关于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一
裕安区人民政府: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改善集镇面貌,我镇决定将安徽省皖西羽绒厂等4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本次收回的4宗地面积共计8426.62㎡,分别为六土裕国用(20XX)第c.b:7526号,面积20XX.85㎡,用途:工业;六土裕国用(20XX)第C.B:8074号,面积5413㎡,用途:工业;六土裕国用(20XX第7152号,面积591.94㎡,用途:住宅;六国用(98)字第06145号,面积441.83㎡,用途:办公(详细见附件)。
该4宗地收回拟将改变用途,规划为商业用地,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上报裕安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出让。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
XX
XXXX年XX月XX日
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二
县人民政府:
XXX于20XX年12月24日经我局批准取得位于北岙镇大岙村滩涂用地面积46.03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因其无经济能力建房,导致所批准的用地闲置多年未建。
依据其本人申请自愿放弃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予以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专此请示,当否,请批复。
XX
XXXX年XX月XX日
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三
XXX人民政府:
XXX商业地块位于萧王庙街道四明西路南侧,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15亩),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于20XX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萧王庙街道办事处下属公司萧王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28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出让合同及相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20XX万元、耕地占用税35万元和契税57.39万元等费用,共计20XX.39万元。
公司拟在该地块开发建设萧王庙建投大厦,部分租赁萧王庙街道办事处办公使用。
根据国务院“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的规定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该项目已无法正常实施,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特向市政府要求收回岭丰村商业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税费。
如无不妥,请示复。
奉化市人民政府萧王庙街道办事处
20XX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