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简阳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20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39号
•【施行日期】202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
阳支公司的批复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简阳公司的申请材料(太平寿川〔2020〕25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文苑路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拟任经理为王琦。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为简阳市行政辖区。
四、该机构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五、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六、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
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七、你公司应当自作出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八、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2021年1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19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86号
•【施行日期】2021.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简阳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川太保寿〔2021〕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江安北街41号旭海时代广场8、9、17层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江安北街41号旭海时代广场8、9层。
二、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2月19日。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何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何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文【审理法官】周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何志杰;张磊;叶桂生【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何志杰张磊叶桂生【当事人-个人】何志杰张磊叶桂生【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蒋春莲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蒲威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蒋春莲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蒲威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璐蒋春莲蒲威【代理律所】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何志杰;张磊;叶桂生【本院观点】根据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何志杰的答辩意见及张磊、叶桂生的陈述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何志杰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2.一审认定的住宿费是否适当;3.一审认定的交通费是否适当。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予以确定。
何志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上、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双侧髁突骨折,断端分离错位、左侧2-6肋、右侧3-8肋骨骨折以及骨盆多发骨折,伤势极重且无法自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治疗中发生的必要的通行费用。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3.17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26号
•【施行日期】2021.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彭州支公司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平保产川分发〔2021〕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营业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65号附14-16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街道东湖大街276号附301号1栋3层303号。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3月17日。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彭俊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彭俊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川19民终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奇林袁梅杨璐菥【审理法官】何奇林袁梅杨璐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彭俊莲;包玲;谭硕;谭正全【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彭俊莲包玲谭硕谭正全【当事人-个人】彭俊莲包玲谭硕谭正全【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颜定刚四川谐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定刚四川谐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定刚【代理律所】四川谐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彭俊莲;包玲;谭硕;谭正全【本院观点】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彭俊莲系非法营运,本院对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彭俊莲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彭俊莲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上诉主张彭俊莲没有营运权而营运属于非法营运,其非法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属于保险范畴。
虽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在审理中提供了彭俊莲、包玲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公估查验报告等证据,欲证实彭俊莲从事了非法营运不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彭俊莲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搭载了杨琼英、谭文明、包玲等人,并没有证据证实彭俊莲向所载人员收取了车费,且车辆营运管理部门也没有出具彭俊莲系非法营运的证明,而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彭俊莲在道路上行驶时临危操作不当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并非因为搭载人造成事故,作为案涉车辆在准载范围内搭载乘客也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48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
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邛崃凤凰大道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成银行文〔2020〕130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邛崃市凤凰大道790号、792号、794号、796号。
二、批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
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9月23日。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4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晗赫耀文祝颖哲【审理法官】杨晗赫耀文祝颖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施某1;杨志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施某1杨志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施某1杨志军【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月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月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月【代理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志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本院观点】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时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并在第一次庭审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未予评判,以及鉴定机构是单方委托且鉴定结论不合理。
上诉人并未举证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资质存在问题或提供反驳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交强险具有较强的救济功能和社会公益目的,其赔偿功能、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均有相应的固定规定,补课费作为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不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四川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电销营业部改建为
四川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电销营业部改建为四川电话销售中心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许可[2014]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1.13
【实施日期】2014.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电销营业部改建为四川电话销售中心
的批复
(川保监许可〔2014〕60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分公司电销营业部改建为四川电话销售中心的申请材料(太平寿〔2013〕472号)和核准周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太平寿〔2013〕48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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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90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成都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国寿财险川发〔2021〕5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一、二楼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天府软件园三期2栋3层9-14号。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4月12日。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光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光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苟豪唐晓兰刘苗【审理法官】苟豪唐晓兰刘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光其;白梦冰;刘芙蓉;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光其白梦冰刘芙蓉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光其白梦冰刘芙蓉【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筠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筠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筠【代理律所】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张光其;白梦冰;刘芙蓉;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特别授权书证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被上诉人张光其为反驳对方的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张工作出入证,其中一张加盖有天府宝座物业服务中心印章,一张加盖有成都卓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还提供了四川白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一份,拟证明张光其从2014年至2018年发生车祸前一直在建筑工地做诸如砌砖之类的小工。
白梦冰、刘芙蓉对张光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并称其在发生车祸后到成都进行了核实,张光其确实一直在打小工。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川13民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鹰苟豪唐晓兰【审理法官】程鹰苟豪唐晓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魏伟;吕吉军;成都吉吕屋军商贸部【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魏伟吕吉军成都吉吕屋军商贸部【当事人-个人】魏伟吕吉军【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吉吕屋军商贸部【代理律师/律所】温小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小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小河【代理律所】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魏伟;吕吉军;成都吉吕屋军商贸部【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太平财保成都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魏伟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二、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是否正确。
首先,当前大批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事实上已融入城镇生活。
如果这类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时,仍以其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显然不能合理地补偿损失,从而有失公平。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乐学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乐学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210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健文陈进梅张艳秋【审理法官】罗健文陈进梅张艳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乐学才;周万虎;周世祥【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乐学才周万虎周世祥【当事人-个人】乐学才周万虎周世祥【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蹇兆才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蹇兆才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蹇兆才【代理律所】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被告】乐学才;周万虎;周世祥【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乐学才的伤残等级是否应重新鉴定;二、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三、误工费的金额认定;四、护理费的金额认定;五、后续治疗费的金额认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重新鉴定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乐学才的伤残等级是否应重新鉴定;二、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三、误工费的金额认定;四、护理费的金额认定;五、后续治疗费的金额认定。
关于是否应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太平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乐学才的伤残等级为单方委托鉴定,应重新鉴定,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乐学才在一审中提交了仁寿县慈航镇背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乐学才自2000年起至今一直在外务工,未在家务农。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705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府新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川太保寿〔2020〕21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560号美高登A座1栋1楼13号、2楼2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协和街道骑龙社区剑南大道南段1166号1栋10层1005号、1006号。
二、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0年12月23日。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王开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王开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7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小华【审理法官】黄小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王开富;彭兵;彭莉娟【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王开富彭兵彭莉娟【当事人-个人】王开富彭兵彭莉娟【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维【代理律所】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被告】王开富;彭兵;彭莉娟【本院观点】对王开富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事实,一审中有飞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彭某、王某的出庭证言证实,其证明王开富是其工友,一起在城镇务工的事实成立。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王开富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事实,一审中有飞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彭某、王某的出庭证言证实,其证明王开富是其工友,一起在城镇务工的事实成立。
故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开富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财保邛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3:11:0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太平财保邛崃支公司赔偿王开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5638元;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太平财保邛崃支公司支付彭兵2968元;三、驳回王开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杨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杨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川05民终1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勇李野蓝军【审理法官】陈勇李野蓝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杨远生;林柏;成都永创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杨远生林柏成都永创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远生林柏【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永创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君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王蓉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君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王蓉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君王蓉【代理律所】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杨远生;林柏;成都永创立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是否合理;二是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杨远生在城镇务工,根据一审出庭证言证实,确属从事餐饮行业,一审表述以参照其所从事的行业计算误工费,但却适用了当年四川省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适用标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该项主张成立,本院依法调整按当年餐饮业标准39112元/年计算误工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是否合理;二是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评议如下:关于焦点一,杨远生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常年在外打工的证明、广东省居住证证明以及证人袁某和唐某的出庭证言,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杨远生在外务工的事实,上诉人诉称一审仅以其自述为依据裁判误工费,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卢正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卢正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36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莉茜石峰吴圣岩【审理法官】邵莉茜石峰吴圣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卢正良;王岳梅;黎某;卢某1;卢某2;王述玲;胡环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孙义文;天津运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辰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卢正良王岳梅黎某卢某1卢某2王述玲胡环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孙义文天津运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辰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卢正良王岳梅黎某卢某1卢某2王述玲胡环梅孙义文【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天津运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辰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云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袁龙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刘展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云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袁龙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刘展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云松袁龙黄亚辉刘展【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卢正良;王岳梅;王述玲;胡环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孙义文;天津运力信息科【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卢志全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所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2.受害人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应否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乐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
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0]7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2.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
公司乐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0〕7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乐至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的请示》(川太保产〔2010〕8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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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
公司邛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2]37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2〕374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邛崃支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太平财川〔2012〕52号)和唐德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太平财川〔2012〕6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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