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反洗钱互评估背景下强化我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借鉴与启示
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 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报告受益所有人识别(最新5篇)
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报告受益所有人识别(最新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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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关于法人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
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法人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hip)的识别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无独有偶,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也对法人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做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围绕FATF关于法人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展开综合性的解析与评价,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课题。
二、FATF关于法人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概述FATF是国际上权威的反洗钱组织,其发布的《国际标准》被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者广泛采纳和遵循。
在《国际标准》中,FATF对于法人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人受益所有人的定义:FATF对于法人受益所有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法人企业5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
2. 识别义务:FATF规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者有义务对客户的法人受益所有人进行识别和核实,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 信息透明度:FATF要求成员国和各相关机构应当提高法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的透明度,并鼓励公开或与其他国家共享相关信息。
4. 风险评估:FATF鼓励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者开展法人受益所有人的风险评估工作,以便更好地识别和管理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三、FATF识别标准的评价与展望在FATF对法人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方面,其积极的意义不言而喻。
这一标准的出台有助于遏制跨国犯罪分子利用合法金融渠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行为。
FATF的识别标准也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升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能力。
然而,FATF的识别标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些发展我国家和地区认为FATF的标准过于苛刻,给金融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
另外,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保护和法人受益所有人识别的要求也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问题。
对于未来,FATF的识别标准也应当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全球化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变化。
关于有效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思考
金融论坛Finance Forum70中国信用卡2019.03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是目前国际上影响力最大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政府间组织,为符合该组织于2012年提出的“必须保证法人客户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信息透明性”的标准,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对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工作要求。
本文从梳理监管要求入手,结合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践,对目前义务机构落实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徐 红关于有效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思考一、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及监管要求演进1.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受益所有人是英美法上特有的概念,是指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人。
反洗钱视角下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则注重对金融业务中所涉及权利与财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的确立。
FATF 给出的定义是:受益所有人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所发生交易实际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人员。
2.受益所有人监管要求的演进(1)国际社会对受益所有人的监管实践英国财政部2007年颁布的《洗钱监管规定》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及金融机构对受益所有人的识别要求;美国反洗钱执法机构金融犯罪执法网(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2010年联合其他六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布了《关于获取和维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指引》,对金融机构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指导;FATF 2012年修订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的“40项建议”更加鲜明和具体地提出了识别法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要求,并给出了分步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方法。
俄罗斯反洗钱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2年到1997年,约有1330亿美元与洗钱相关的资金从俄罗斯转出。
仅在2000年的前11个月,俄罗斯执法部门就发现了 35. 2万起经济犯罪案件,比1999年同期增长了 25%。
①另据报道,在2001年,通过不健全的俄罗斯银行、保险公司和赌场所清洗的资金就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占到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40%以上。
②为了阻止非法利润的合法化,打击经济犯罪的蔓延,俄罗斯政府实施了停止金融自由化、控制外汇兑换以及采取若干立法措施等手段,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通过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将洗钱行为犯罪化,规定了打击洗钱的罪状和法定刑。
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7年)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74条是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只是称谓为“使非法获取的货币或其他资产合法化(Legalization ofMoney or ofAnyOtherAssetsAcquired I121egally) ”,指对于明知是非法手段获得的货币或其他财产,行为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其他交易,以及利用上述货币或财产实施经营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之行为。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可判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的500倍至700倍的或者被判刑人5个月至7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4年以卜'剥夺自由刑,可以并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的100倍的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以内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如果是事先通谋的犯罪团伙实施的,或者多次实施的,或者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实施的,则判处4年以上8年以下剥夺自由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有组织犯罪团伙实施的,可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自由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③从该条款的制定背景和内容来看,它清晰地表明了俄罗斯政府将洗钱行为犯罪化的目的。
然而,对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该条款只说明它是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货币或其他财产,而没有清楚地规定其应当是犯罪收益;同时,该条款没有明确地阐明“金融交易”和“其他交易”的含义;此外,该条款关于“非法手段”的模糊规定不容易操作,也没有涵盖俄罗斯在经济转型期间可能出现的大量洗钱行为,其结果导致该条款的适用不仅是微弱的,而是不连续的。
反洗钱视角下受益所有人识别国际经验与借鉴
反洗钱视角下受益所有人识别国际经验与借鉴龙源期刊网 /doc/8d17616460.html, 反洗钱视角下受益所有人识别国际经验与借鉴作者:黄杰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33期摘要:受益所有人是反洗钱领域广泛采用的概念,有效识别受益所有人对打击金融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受益所有人制度不仅是G20关注的重要内容,也是FATF第四轮互评估重点。
为防止受益所有人利用企业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本文分析英国、美国、欧盟在受益所有人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现状,力图为我国做好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反洗钱监管一、受益所有人识别国际实践(一)各国受益所有人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英国不断完善受益所有人制度,先后修订了《2006年英国公司法》、《2015年英国小企业、企业级雇佣法》,颁布了《2018年英国制裁和反洗钱法》。
通过修改公司法和反洗钱法,确保受益所有人概念符合国际标准,对目前隐匿股东的不记名股票以及高管责任做了相关要求,同时英国建立了公开的受益所有人数据库。
美国2018年正式实施《反恐怖主义及非法金融法案》,该法案通过联邦立法的形式要求法人企业向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调查局(FinCEN)提交一份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清单,主要减轻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犯罪调查局客户尽职调查新条例中所面临着的合规负担,助力金融机构有效识别法人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
欧盟反洗钱3号明确了受益所有人定义,4号令把受益所有权问题置于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管控的核心,将受益所有权和最终受益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监管区域,要求金融机构依据指令并结合成员国实际完善相关法律以有效识别每个法人实体的受益所有者。
反洗钱5号令对4号令的条例做了进一步修订,要求义务机构强化法律实体的尽职调查,加强了建立的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制度,扩大的信息访问范围。
(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比较英国立法要求其有限责任公司和欧洲股份公司对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透明化承担责任。
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思考-FATF第四轮互评估的启示
2942018.12MEC 财税研究MODERNENTERPRISECULTURE2018年初,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ATF)对中国开始了第四轮互评估,现在已完成了现场评估,预计评估报告最终版将在2019年春季交由FATF 全会讨论。
目前互评估的结论虽然还未出台,但考虑到被该组织第四轮互评估评估过的国家中,仅意大利和西班牙两个国家通过评估,连美国这样一个到处挥舞罚款大棍的国家都没有通过,跟这些国家的反洗钱工作相比,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可以想象情况不容乐观。
本文将结合FATF 建议标准,分析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提高工作有效性提出建议。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FATF 建议技术合规性评估方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有效性评估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互评估的范围将会把两个相辅相成的问题作为落脚点,即技术合规性以及有效性。
其中,技术合规性所关注的领域主要是考察被评估对象是否建立有足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这些制度是否足以支撑健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架构。
而有效性则是要去评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是否平稳运行,是否达到及多大程度地达到相关国家或地区在这一领域的管控目标。
其中,有效性不足是我国反洗钱工作最突出的问题。
(一)风险评估实践经验不足,适用风险为本的管理方法效果不明显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逐步成为深化“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的主要途径。
新40条建议要求,各国应当识别、评估和了解本国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指定某一部门或建立相关机制协调行动以评估风险,配置资源,确保有效降低风险。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各国应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确保防范或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与已识别出的风险相适应。
我国在风险评估方面做了一定工作但仍不够,主要表现在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一方面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无法充分了解,也无法做到向风险较高的领域分配较多的监管资源;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如何开展风险评估,如何准确认识自身的洗钱风险缺乏经验和实践,部分机构甚至无从下手,为了评估而评估,因此,评估的结果不尽如人意,自然也就不能作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为本管理的依据了。
FATF第四轮互评估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及启示
2019 年第 4 期 总第 365 期
53
Monthly
金 融 监 管 HAINAN FINANCE
查、追踪资产和证明犯罪来源。没收结果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和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政 策及优先事项相一致。
表 1 瑞典有效性评估 11 个子目标评级结论
有效性目标 目标 1 目标 2 目标 3 目标 4 目标 5 目标 6 目标 7 目标 8 目标 9 目标 10 目标 11
Monthly
金 融 监 管 HAINAN FINANCE
FATF 第四轮互评估对我国反洗钱工作汉 430071)
摘 要:2017 年 4 月,FATF 发布瑞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第四轮互评估报告,并公布瑞典反
洗钱工作有效性和合规性评估结果。2018 年 6 月 FATF 对中国互评估开始,本文建议以 FATF 第
四轮互评估为契机,学习总结先评国家瑞典反洗钱互评估工作经验,通过完善立法、加强金融情报
部门职能作用、加快受益所有权信息化基础建设等举措,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FATF;第四轮互评估;反洗钱;启示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4.08
FATF互评估视角下葡萄牙反洗钱经验、问题和启示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是目前国际社会中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专业组织之一,其制定的相关条例已经成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标准。
2014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宣布将对各成员国启动第四轮反洗钱互评估工作。
此轮互评估明确提出反洗钱体系的有效性与合规性同等重要,并要求实施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评估,弥补此前只实施合规性评估的不足。
合规性评估关注被评估国家对《FATF40项建议》的执行情况,按照每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分为合规、基本合规、部分合规、不合规四个级别。
与之对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技术合规性与有效性评估方法》中提出反洗钱应实现的11个直接指标,有效性评估把每项指标的实现情况分为四个等级:高水平、较高水平、中等水平、低效。
对于受互评估的国家而言,必须确保合规性和有效性同时达到合格的标准,方能通过互评估。
2017年8月,FATF发布了第四轮互评估的进展。
从2014年开始,截至发布时共有包括美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在内的37个国家(地区)接受了FATF或区域性反洗钱组织的第四轮互评估,暂时只有意大利和西班牙进入常规后续进程,即一般所认为的通过互评估,通过率仅为16.67%。
根据FATF在2017年12月发布的《葡萄牙第四轮互评估报告》,葡萄牙通过互评估,进入常规后续进程,具体情况如下:在合规评级中,12项为合规,22项为基本合规,6项为部分合规,无不合规项;在效用评级中,6项为较高水平,5项为中等水平,无低效项。
本文在参考FATF互评估报告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葡萄牙反洗钱的经验及问题,并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一、葡萄牙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特点和经验(一)国家风险评估务实、有效葡萄牙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方法,金融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等对洗钱风险有较高水平的认识。
该国于2015年开展国家风险评估,依托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协调委员会,加强对各部门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统计,以公共和私营部门参与为基础,涵盖了与反洗钱相关的关键部门和活动。
关于有效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思考
1 金 融行 动特 别工 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是 当前 国际社 会最 为 权威 的反 洗钱 与反 恐怖 融资 专业 性组 织 ,其 制定 的 相 关建议 已经 成 为反 洗钱与 反 恐怖 融资 领域 的国 际标 准 。
2918年 第 9期 ·总 第 298期 月刊
关于有效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 的思考
文 徐红 中国人 民银行扬 州市 中心支 行
本文 从梳 理监 管要 求 入手 ,结 合基 层央 行反 洗钱 工 作实 践 ,分析 了 目前 义务 机构 落实 非 自然 人受 益所 有人 识 别工 作 中存 在 的问题 ,并 提 出相应 的对 策建 议 。
受 益所有 人 身 份识 别 思考
为 落实 FATF’关 于 “必须 保 证法 人 客户 受益 所 有 权和 控 制权 的信 息透 明性 ”的 要 求 ,近 期 人 民银 行先后 出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 份 识别 有 关工 作的 通 知 》 (银 发 [2017]235号 ) 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 识 别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 [2018]164 号 ),对 非 自然 人受 益 所 有人 识 别工 作 提 出 了指 导 性 的工 作 要求 。但是 ,从 反洗 钱 义务 机 构落 地 实 施 情况 来看 ,存在诸 多 问题和 困惑 。
2、我国对受益所有人的监管实践 。我国2007 年颁 布的 《金融机构客 户身份识别和 客户交易记 录 保存 管 理办 法 》第 三 条 中提 出 了金 融 机构 “了解 实 际控 制 客户 的 自然 人 和交 易 的 实际 受 益 人 ”的原 则 ,但 文 件 中并 未 明确 引入 “受 益所 有 人 ”术 语 , 在 监 管实 践 中也 并 未 作具 体要 求 。20 1 7年 1 0月23 日 ̄n2ol8年6月 28日 ,人 民银 行 先后 出 台 《中 国人 民银 行关 于加 强 反洗 钱 客户 身 份 识别 有 关工 作 的 通 知 》 (银发 [201 7]235号 )和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关 于 进 一步 做 好受 益 所有 人 身份 识 别工 作 有 关 问题 的
发达国家反洗钱信息共享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FINANCIAL VIEW金融视界◎刘莹发达国家反洗钱信息共享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简介】文章从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反洗钱信息共享效率不高、反洗钱信息共享程度有限等方面指出了我国反洗钱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并从建立灵活高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数据信息共享平台、重视金融情报与战略分析、加强信息反馈工作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反洗钱信息共享的先进做法,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信息共享查询分析平台、加强情报分析工作、强化信息反馈工作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信息共享;国际经验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我国反洗钱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反洗钱信息共享对于实现反洗钱工作的集约化、高效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从工作实践看,我国反洗钱在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我国尚未建立有关反洗钱信息资源共享的制度规章及实施方案,法律和政策支持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反洗钱信息共享进程缓慢。
虽然我国《反洗钱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相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须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但实际上,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反洗钱信息共享工作细则,参与反洗钱信息共享的相关主体权责不明,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具体问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协调难度大,该条款的可行性、有效性并不强。
(二)反洗钱信息共享程度有限。
目前各部委所拥有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分割状态。
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可获取的反洗钱信息仅限于金融行业和支付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从国家质检总局系统获得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从公安部所属系统获得居民身份证查询信息,其他如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征信信息、海关申报信息、社会组织信息、现金非法跨境携带信息等均无法获取。
反洗钱监测分析所需匹配信息的匮乏严重影响了履职需要,导致金融情报数据不全、分析不深入、情报导向作用不明显、线索研判准确性不高等问题,可疑交易线索效能难以发挥。
FATF第四轮互评估对强化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启示
Financial Regulation金融监管作者简介:王 洋,女,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FATF第四轮互评估对强化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启示王 洋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摘 要:2018年,中国开始进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互评估,并顺利通过此次互评估。
2019年4月,FATF公布了中国第四轮互评估报告,该报告为我国反洗钱后续整改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互评估中涉及到受益所有人识别的指标有IO5、R24、R25。
然而这三个指标的评级结果均不太理想,根据FATF互评估后续工作要求,我国将于2020年6月提交初步整改报告,并于2022年解决绝大部分合规性问题,因此工作任务十分紧迫。
2020年4月FATF公布了韩国第四轮互评估报告,本文结合报告中涉及到我国在受益所有人识别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韩国在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做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FATF第四轮互评估;受益所有人;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09(2021)10063032012年FATF第三次修订了反洗钱国际标准,发布了新40条建议,相比较上一版本,新的标准突出强调了受益所有人识别问题。
表1 FATF第四轮互评估部分参与国评估结果一、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对受益所有人识别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2007年我国出台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就提出了金融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随后针对FATF于2012年提出的“必须保证法人客户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信息透明性”的标准,发布了235号和164号通知,要求义务机构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进行加强,明确了义务机构实际工作中对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判定标准,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丹麦反洗钱工作经验、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FATF互评估视角
丹麦反洗钱工作经验、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FATF互评估视角作者:李长卿来源:《武汉金融》 2018年第3期摘要:2017 年,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简称“FATF”)对丹麦进行了第四轮反洗钱国际互评估工作。
互评估报告指出,丹麦反洗钱工作在受益所有权透明度、信息交换机制、罚没制度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我国正值迎接FATF第四轮互评估的准备阶段,学习和借鉴欧洲反洗钱先进国家的工作得失,不但对我国应对反洗钱国际互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更有助于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引向深入。
本文在参考FATF 互评估报告基础上,总结归纳了丹麦反洗钱工作的特点及问题,并对比和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互评估;丹麦;反洗钱;启示中图分类号:F830.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18)03-0070-0003一、丹麦第四轮互评估总体情况FATF在2014年6月全会上宣布对各成员启动第四轮反洗钱互评估工作。
此轮互评估与之前不同的是增加了对一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有效性的评估,即第四轮互评估由反洗钱合规性评估与有效性评估两部分组成。
合规性评估关注一国对FATF40项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每项建议的完成情况,分为合规、大致合规、部分合规以及不合规四个等级。
有效性评估旨在衡量反洗钱措施对降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洗钱风险和威胁的程度,该部分设置了11个直接目标,根据每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分为高、较高、中、低四个等级。
丹麦在合规评级中,4项为合规,17项为大致合规,19项为部分合规,无不合规项;在效用评级中共获得3项较高评级、6项中等评级、2项低等评级。
报告结果显示,丹麦反洗钱工作虽然缺乏突出成绩,但总体情况良好。
二、丹麦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特点和经验(一)受益所有权等信息透明度高。
浅析FATF评估机制及其对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影响
浅析FATF评估机制及其对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影响[摘要]ATF是全球著名的专门反洗钱国际组织,其提出的“40+9”建议已成为反洗钱国际标准,并通过严格的评估机制,督促成员国在实践中贯彻落实“40+9”建议。
在FATF评估机制的影响下,中国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
文章在对FATF评估机制的四个方面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依照FATF评估标准对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FATF;反洗钱;洗钱罪;评估机制;刑事立法一、FATF的背景情况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中文翻译为打击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又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立于1989年。
FATF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组织。
目前FATF的存续期从2004年到2012年12月,在此之后FATF是否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则要依赖于成员国的意见。
目前,FATF 拥有34个成员,其中国家和地区32个,地区性组织2个,还有8个FATF式区域性组织以及21个观察员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埃格蒙特集团等。
FATF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以下称”40+9”建议)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是反洗钱领域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也是评估各成员国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标准。
二、FATF评估机制FATF作为一个最具影响力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不仅仅是因为它颁布了举世闻名的“40+9”建议,更重要的是它采取一系列行动敦促成员国真正实施这些建议,并监督成员国实施的情况。
(一)成员国自我评估从FATF运行的第二年起,各成员国就开始进行自我评估,即每个成员每年以回复标准问卷的形式对“40+9”建议的实施情况提供信息。
FATF对这些信息内容进行收集和分析,并针对每个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二)成员国的互评程序互评的目的是确保各成员国内反洗钱措施跟进修正后的“40+9”建议,有效预防不断发展中的洗钱活动。
FATF洗钱类型报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20 0 6年第 1 O期 ( 41 ) 总 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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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 f a g i ia ca sarh o r a n x n n il o Gu F Ree c
融业在犯罪分子的洗钱与恐怖融 资活动 中面I严重 临 的法律风险、 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 ) 二 证券业和保险业 的特点使其成为洗钱活
动 的重灾 区
年度 分 类工 作 会议 , 论 了五个 方 面 的 问题 : 、 讨 1 电汇 及其 与 恐怖 融 资 的联 系 ;、非盈 利 组 织及 其 与恐 怖 2
2 信托公 司以及其他非公司机构与洗钱 ; 、 师 、 、 3律 会
计 师及 其他 专 业人 员 与洗 钱 ; 、洗 钱 工作 中 现金 和 4 其他 支付 工具 的作 用 ; 、 5 与洗 钱相 关 的恐怖 分子 。
( ) 0 120 二 2 0 - 0 2年 度 的会 议 于 2 0 0 1年 1 1月 1 日 - 0 日在 新 西 兰 的 惠 灵 顿 召 开 。 由 于 发 生 了 9 2
上 ,A F对 适用 于 金 融 系统 及非 金 融 中介 的标 准进 FT 行 了修 订 , 求更 为严 格 。 要
二 、00年 以来 FT 20 A F洗钱 类 型报
告 的关 注 重 点
收 稿 日期 :20 — 7 2 06 0— 0
作者简介 :罗
婧 (96 , , 17 一) 女 回族 , 湖南邵东人 , 经济史博士 , 副教授 , 硕士生导 师, 供职于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主要研
势 。本文通过分析 20 0 0年以来 洗钱类型报告 , 出了国际反洗钱趋势发展变化对 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 提 关 键词 : A F 类 型报 告; FT ; 中国 ; 反洗钱 ; 启示
反洗钱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反洗钱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国际经验及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也在日益猖獗。
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的隐藏和虚构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手段。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不少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并实施反洗钱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的法律安排,试图遏制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国际经验的角度出发,总结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并探讨其对我国相关法律安排的启示。
1. 国际经验美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其《反洗钱法》在规定了金融机构必须确认客户的身份信息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对实际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辨识和报告要求。
根据该法,除了报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信息外,金融机构还要求报告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英国在2016年通过了《反洗钱法》,该法案规定了公司注册机构以及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将需要申报其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该法案还规定了监管机构对实际受益所有人的监督和审查要求,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1.3 香港香港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开立和维护客户账户时,必须验证和确认其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该法还规定了对于高风险客户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机制,以及针对实际受益所有人的审查和监管要求。
2. 启示2.1 建立实名制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实名制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这些制度可以要求涉及法律实体和金融交易的各方提供其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审核,从而减少虚构和隐匿的可能性。
针对于我国而言,建立健全的实名制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有效监管非自然人的受益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安排层面,应当规定各类法律主体和金融机构在从事相关交易和业务时,必须对实际受益所有人进行认真核实,并加强对真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的登记和披露要求。
基于FATF新标准浅析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及改善建议
基于FATF新标准浅析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及改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课题组【摘要】我国在借鉴FATF标准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监管体系,这一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在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维护经济社会安全和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我国将迎来FATF第四轮互评估,面对反洗钱制度体系与国际标准吻合的新要求、新挑战,我国亟待借鉴FATF对其他成员国第四轮互评估工作经验,深入总结启示,完善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有效性.【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年(卷),期】2018(000)010【总页数】5页(P7-11)【关键词】FATF新标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改善建议【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课题组【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一、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和机制运行概况(一)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构成我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基于打击毒品犯罪需要而起草制定,首次提出是在1990年人大常委会上,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走私、制毒行为明确法律惩戒,这是我国早期的反洗钱法律之一。
随着反洗钱形势变化及加入FATF组织需要,我国积极改善反洗钱法律系统性和层次性,清除FATF评估障碍,并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随后陆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以“一法四规”为主,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随后,为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形势,满足FATF标准新要求,我国陆续对反洗钱法规进行完善,将“2号令”与《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出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至此,形成了我国现今的以“一法三规”为主,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为我国有效开展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遵循。
反洗钱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反洗钱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国际反洗钱经验中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总结,可以看到加强监管合规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创新科技手段应对洗钱风险、完善法律法规与监管规范等方面的重要性。
结合这些经验,本文提出了重视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的调查与监管、加强跨国合作应对洗钱挑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提升制度效能等启示。
这些启示为我国加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反洗钱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反洗钱, 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 透明度法律安排, 国际经验, 监管合规机制, 信息披露制度, 国际合作, 科技手段, 法律法规, 监管规范, 启示, 跨国合作, 制度效能。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成为跨国界限的重要挑战。
这些活动不仅对各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构成威胁,也对国际社会的整体安全构成严重风险。
为了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各国都在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建设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
在这一背景下,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的法律安排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点。
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往往被用来隐藏犯罪所得,并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国际合作,创新科技手段以及完善法律法规成为了防范洗钱风险和提升金融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探讨国际经验中关于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实践经验,并总结启示,旨在为各国在反洗钱领域加强合作、提升监管效能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国际经验一:加强监管合规机制在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方面,加强监管合规机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和合规框架,是防范洗钱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的有效途径之一。
加强监管合规机制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
反洗钱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反洗钱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国际经验及启示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交易日益频繁,金融犯罪行为也愈发猖獗。
洗钱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洗钱活动的蔓延给国际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合理合法的资金流动和打击恶意洗钱活动之间的平衡关系的深刻思考。
作为洗钱防控的关键环节,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成为全球各国的热点议题。
本文将从国际经验出发,探讨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相关法律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我国洗钱防控工作的启示。
一、国际经验在国际层面上,反洗钱组织(FATF)是指导和推动国际反洗钱合作的核心机构。
FATF于1989年成立,是一个由三十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组成的机构。
在FATF的指导下,各国纷纷出台了涉及受益所有权的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与制度。
美国《常规通知和其他改进法案(CDD)》即为其典型代表之一。
《CDD法案》要求金融机构在开立账户、购买保险、购买有价证券或从事其他金融交易时,必须确认客户的身份以及真正受益的实体,从而加大对于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行为的监管力度。
2. 案例分析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全球逾3000亿美元的资金涉嫌洗钱活动,而其中至少1000亿美元来自中国。
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服务商等机构成为洗钱分子的主要工具,基于此,国际上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法律安排的案例。
英国《犯罪时机法》(Criminal Finances Act)便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该法案规定了对于涉及非自然人受益所有权的企业与组织,需向英国国家犯罪情报局披露其真实受益人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对他们的财务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欧盟《反洗钱指令》在于透明度法律安排方面也做出了多项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建立中央登记机制,收集实体所有者信息并提供给有权机构。
二、国际启示1.加强国际合作洗钱犯罪活动通常具有跨国性,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洗钱犯罪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欧美受益所有人记制度评析及启示
欧美受益所有人记制度评析及启示
张崧琼
【期刊名称】《福建金融》
【年(卷),期】2024()4
【摘要】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是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且(FATF)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反洗钱措施,已在多个欧美国家得到广泛实施和应用。
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欧美国家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从申报主体范围、登记信息范围、信息使用主体范围、使用信息方法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评析,并提出完善法律架构、明确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权限、平衡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与个人信息保护、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等相关启示。
【总页数】11页(P29-39)
【作者】张崧琼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3.0
【相关文献】
1.FATF反洗钱互评估背景下强化我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借鉴与启示
2.FATF 第四轮互评估对强化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启示
3.投资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认定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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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
◎吴蔚蓝
郑芙蓉
盖振煜
FATF 反洗钱互评估背景下强化
我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借鉴与启示
【内容简介】
文章分析了FATF 反洗钱互评估背景下受益所有人在国际上的主要适用和新的标准要求,包
括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国际税收协定、公司治理结构及披露义务等,指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中存在的难点与困境是开户资料真伪辨别难、真实所有权结构识别难、与客户沟通难,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和充分利用反洗钱监控名单信息系统、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FATF;反洗钱互评估;受益所有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
受益所有人概念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指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是与名义或法律所有人相对的概念,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信托法,经过在实务中的应用演化,其概念的适用范围也逐渐宽泛。
FATF 对受益所有人新标准的要求
FATF 对受益所有人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对金融机构客户的尽职调查明确提出了对自然人、法人、法律安排和信托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所有权、控制权的了解义务要求;第二,对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与了解建立在风险为本的原则基础之上,对于低风险客户与业务,可采取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对高风险客户与业务,应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第
三,对于政治公众人物、金融机构股东与高管,应特别注重对受益所有人及其关系密切人物的尽职调查;第四,相对于旧标准主要以国外公众人物为关注对象,新标准中将国内政治公众人物也纳入了关注范畴。
受益所有人在国际上的主要适用
目前,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受益所有人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适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二是规制税收协定
滥用行为,防止国际偷漏税;三是适用于公司治理结构及披露义务方面。
(一)受益所有人在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方面的适用
在国际上,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主要用于打击企业载体滥用,防范国际商业贿赂、国际洗钱以及恐怖活动融资等违法行为。
世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7
G ANSU FINANCE
甘肃金融
界银行在打击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文件中使用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
联合国相关文件指出,打击国际政治敏感人物贪腐的障碍之一就是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确认,并将矛头直指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要求其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在客户签署书面声明中指明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欧盟于2015年5月出台了《第四部反洗钱指令——欧盟2015/849指令》,就国际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进行规定。
综上所述,在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受益所有人主要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最终控制企业法人或其他法律安排的自然人。
通过适用受益所有人概念,可有效认定国际洗钱活动或恐怖主义融资行为的最终受益人,并通过情报机构对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备案、审查,最终锁定具有洗钱和恐怖融资嫌疑的自然人,以打击此类不法行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
(二)受益所有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适用
经合组织(OECD)于1997年在税收协定范本中首次引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并在范本注释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三类被动收入的优惠主体进行了限制,要求被动收入的接收方满足两个条件:缔约国居民和上述三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从而排除代理人、名义人及导管公司等无权使用或享有该类收入的中间机构的税收优惠权。
2012年,OECD对“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了修订,指出受益所有人是指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实际接收人。
只有受益所有人有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排除对中间机构授予协定优惠,从而在保护一国税收主权的同时确保受益所有人尽到纳税义务。
(三)受益所有人在公司治理结构及披露义务方面的适用
美国《证券交易法》对受益所有人采取了基于控制权的定义,将上市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定义为包括通过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包括证券账户持有人及其配偶或亲属,配偶的亲属;信托中持有10%以上受益权的持有人或其配偶、亲属、配偶的亲属,或信托的受托人或执行人;拥有公司或其他组织10%以上股份或股权的持有人或其配偶、亲属、配偶的亲属),并可据此拥有按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个或多个股份投票或指示投票的权利,以及拥有处置或指示处置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份或多份股份的权利。
同时,《证券交易法》还规定了披露义务的门槛条件,即持有企业股份超过5%的人员应在达到该条件1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具体情
况。
欧盟就公司治理的透明度问题制定了统一指令——欧盟2004/109/EC指令(即透明度指令),规定了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主体及要求。
尽管这一指令未使用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在第10条中规定了类似受益所有人的具体披露主体,同样遵循了实际控制原则,根据是否存在真实的控制、支配权利来确定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难点与困境分析
(一)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真伪辨别难
义务机构对受益所有人客户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直接或间接记载了受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但由于对该类证件缺乏专业鉴别机具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系统(身份证除外),往往依靠受理人员的经验进行识别比对,对于部分客户留存的自证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中核查不一样的情况,特别是部分非自然人客户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备忘录等的审查只能利用人工进行,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真伪难辨,风险很大。
(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过程中与客户沟通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对非自然人客户、特定自然人客户、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等不同类型客户加强身份识别的措施,针对获取的信息及资料类型均做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但在复杂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义务机构与客户进行沟通对获取客户的有效信息和高效地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很大难度,表现在:一是存在认识误区,部分客户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做法难以认同,认为客户身份识别的制度与保护客户隐私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二是客户不主动配合,一些非自然人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合法合规意识不强,存在证件到期不年检、不更换、不办理信息变更等现象。
(三)公司结构复杂或多层公司实体的真实所有权结构识别难
对于部分复杂法律结构或多层公司实体(特别是在离岸主体受不同法律法规要求)可能会掩盖法律实体的所有权结构。
在许多情况下,错综复杂的法人结构以及离岸主体的多层组合往往为洗钱、欺诈和恐怖分子创造了一个游乐场,他们可以通过非常可靠的方式悄无声息地转移犯罪收益,令人难以觉察,更增加了金
/2019年第1期28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