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_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之分析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而言,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有的律师说:据其所接触的刑事案件,作过粗略统计,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
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10%.[1]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
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5%左右“。
[2]再如,根据某少数民族自治区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03年6月以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统计,该地区15个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平均为3%,其中出庭率最高的达到6%,而其他中院证人出庭率均达不到3%,低的连1%都不到。
[3]笔者本人也是一名法官。
笔者曾对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自诉),作过粗略统计,证人出庭率不足2%,且出庭证人多与自诉人或被告人系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
可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严重。
证人不出庭的直接结果就是证人的庭前陈述在庭审中大量直接使用,使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也难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伪;证人不出庭的又一后果,就是法官不得不再次依赖于庭下阅卷,庭前审仅仅是变成了庭后审而已,新的”庭审走过场“现象出于意料地出现了。
[4]不仅如此,它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之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证人自身原因1、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丘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已复礼”,重“人治”、轻“法治”,崇尚“无讼”。
他的法律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人物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最终变成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
浅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
本次刑诉讼法的修改关注到了这个问题,本文将从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入手,来评价此次的刑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修改。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完善;观念转变证人证言是封建社会官府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最主要依据,在我国古代社会甚至有“证据之王”之称,这当然有受制于当时科技不发达的客观原因,dna技术,物证鉴定技术等现代科技还没有出现,证人对案件的陈述就成为了解案情最重要的手段。
即使今天,在dna技术,物证鉴定技术等高科技侦查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证人证言仍是查清案件事实最主要的证据之一。
但是“证人出庭难”问题一直都是困扰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顽疾,根据人民法院网的报道,从各级法院反映的情况看,“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
”而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就更低了,出庭作证者多因与自身有利害关系。
一、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一)证人自身利益考量后的选择从心理学角度出发,人,作为自然人,不同于动物,也不同于法人,其行为处事总会经过心理过程,而后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
因此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也会产生各种心理负担,如害怕被打击报复,或者因于当事人或被告人有密切关系而有庇护之心,作证无利可图还容易得罪人等等,证人在考虑这些利害关系后,不愿意出庭作证也就可以理解了。
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无疑要承担着被告带给其的巨大的精神压力。
(二)社会文化的影响从社会学角度看,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
中国自古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纵然儒家的中庸、礼让有其优秀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和为贵”“厌诉”的思想使得证人不愿意介入纠纷之中,产生一种“独善其身”“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一种对官府衙门与诉讼的天然厌恶。
此外,从中国社会目前现状来看,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社会转轨时期,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面效应,社会正义、社会正气在当前受到巨大的冲击。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一、当前法院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的现实状况刑事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证人出庭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推动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具有很好的意义。
在当前前球的各种的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是通例,我国由于立法和观念上的各种原因,证人不愿或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
据研究数据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为8%,低的不足1%”。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中不超过5%。
同时,出庭的证人多为特殊身份者。
可见,极低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这一困境在刑事案件中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同时,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在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并且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庭审改革的瓶颈。
二、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低不仅仅是由于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单一因素所导致的,它的现实存在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
大多数人普遍缺乏法律至上的信仰,多数民众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这与我国人情社会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加之普通民众受我国传统文化“厌诉”、“耻诉”的影响,大家普通不愿意在法庭上露面,怕与“官司”有所牵连,认为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第二,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
我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根深蒂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还没有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中来。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面对法官和被告人、辩护人等人的询问,出庭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与其庭审前的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较大出入,进而增加公诉人的指控难度,降低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
而且,在司法资源紧张的当今社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司法工作人员更倾向于使用书面证言。
浅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
浅 议 证 人 出庭 难 的原 因兼 评 新 刑 诉 讼 法 对 相 关 制度 的改 进
强 晓捷
摘 要 :证人证 言是 我国刑诉 法规 定的法定证据之一 ,对 于查 清案件 事 实有 重要 作用。然 而由于各种原 因,司法实践 中证人 出庭率普遍较低 。本次刑诉讼 法的修 改关注到 了这个 问题 ,本文将从 我 国司法实践 中证人 出庭 率低的原 因入 手 ,来
( 三 ) 新 增 了对 不 出庭 作证 证 人 的 强制 措 施
( 二 ) 社 会 文化 的 影 响
从社会学角度看 ,证 人不愿 意 出庭 作证 ,有 其深 厚 的社 会 根源 。中国自古就受 儒家 思想 的影响 ,纵然 儒家 的 中庸 、礼让 有其优秀的一面 ,但消极 的一 面我们也不得不 承认。 “ 和为 贵” “ 厌诉 ” 的思想使得证人 不愿意介 入纠纷之中 ,产生一种 “ 独善 其身” “ 明哲保身” 的普遍 心理 ,一种对官府衙 门与诉讼 的天然 厌恶。此外 ,从中 国社会 目前 现状来 看 ,我们 面临 的是 一个 社 会转轨时期 ,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 可避免地产生一 些负面效应 , 社会正义 、社会正气 在 当前 受到 巨大 的冲击。 因此 ,在 这样 的 社会文化和法治文化背景下 ,证人 出庭难也就不足为奇 了。
、
刑事诉讼 被告人 ,特别 是黑 社会性 质 、贩毒 等案 件 的被告 人 一般穷凶极 恶 ,团伙 众多 ,使 得证人 害怕 出庭作证 后被 打击 报复。而原 刑诉 法只笼 统 的规 定证人 的人 身受到 保护 ,新 刑诉 法对此修改 了相关规 定 。对 于危害 国家安全 犯罪 、恐 怖活 动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毒 品 犯 罪 等 案 件 中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鉴定人 、被 害人 ,包括 其亲属 作特别 保护 ,还 具体 规定 了 采取保护措施 的部 门。明确 了保 护范 围和实 施机 构 ,更有利 于 司法 实 践 中切 实 保 护 证 人 的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关于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的研究
( 一) 相 关统 计数据 表 明 , 我 国刑 事审判 实践 中, 证人 不 出庭 出庭 也是漠 不关 心 。 的 问题 已经相 当严 重
第三 , 现 行法 律 中没有 相应 的制度 保障证 人 出庭 。 刑事 诉讼
数据 I : 北 京市 海淀 区法 院刑 一庭 , 证 人 出庭率 为 5 %左右。 。 法 关 于证人 作证 的规 定 , “ 凡 是知道 案件情 况 的人 , 都 有作 证义 数据 2 : 1 9 9 7 年元 月至 2 0 0 3 年 1 0月 , 河 南开封 市南 关 区人 务” 但是这 样 的规 定过 于笼统 , 没有规 定证 人不 出庭作 证将 承担 民法 院审 结了 7 2 8 起 刑事 案件 , 其 中应该 出庭 的证人 有 4 2 1 3 人。 什 么样 的不利后 果 , 法 院可 以采用什 么样 的强制措 施强制证 人 出 而 经过 审 判人 员耐 心做 工 作 ,讲 明厉害 关 系和 证人 所承 担 的义 庭 作证 。 证 人不 出庭 作证没 有不 利后果 , 当然也就 不会 冒着 被报 务, 勉 强 出庭和 自愿 出庭 的只 有 4 6 人, 其 比例 仅为 1 %0 。
出庭 现象 非 常普遍 ,这在 一定 程度 上 影 响了刑 事诉 讼 的顺 利进 控 诉一 方是没有 组织 证人 出庭 的积 极性 的, 因而在法 律没有 明确
行。
一
规 定 的情 况下 , 控 诉一 方是会 尽可 能地 不组织 证人 出庭 。 而 法院
、
刑 事案 件证 人 出庭 的现状
面 对越 来越 大 的诉讼 压力 , 为 了保证 处理 案件 的“ 效率” , 对 证人
别 是遭受 来 自外 界的压 力和威胁 时 , 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积极性 受到
论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论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意义,其证言是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向法庭提供书而证言,另一种是证人直接出庭作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却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而且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和辩护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证人不出庭作证己经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的瓶颈,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本文将简要从以下三个方而对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立法层而上的原因(一)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与矛盾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意味着除了具有特殊情况,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但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同时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可以当庭宣读。
该规定意味着证人即使不出庭,其证言也可以是有效的。
这两个法条无疑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中证人在是否出庭作证上有了一定的选择权,其既可选择出庭作证,也可选择不出庭作证。
这样自然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二)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从我国现在的法律规范来看,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非出庭作证不可,从而将其作为一项强行性义务予以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与立法完善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公民不能只 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违反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刑事诉讼中证人履行了法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长期以来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一直困扰着我国的 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据
议立法应作 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
1.尽快制定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 , 积极主动地避免证
推委、 扯皮, 证人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 证人遭报复现象屡 屡发生, 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成为证人出庭
作证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4.立法缺乏对证人作证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 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经济 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 , 致使证人作证占用的时间、 减少的收
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这些规则本身的高度原则性和 概括性, 加之缺乏相应配套的保护程序和措施, 使得实践中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出现了随意、 失控的现象, 导致
公 、 法三机关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上相互 检、
的职责, 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 相比之下, ” 我国 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立法显得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建
( 一)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礼之用, “ 和为
权利、 义务却严重失衡。 刑事诉讼法》 《 第48条明确规定证人 有作证的义务, 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 应享有什么权利, 使得证人在出庭作证的同时, 还要承担人 身风险, 这显失公平, 严重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2、 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态度矛盾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 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 听
试论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路径
试论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路径[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成为了目前司法改革的瓶颈,那么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因素有哪些?为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出路又何在呢?这些将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一、证人出庭的现状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这五个法院当中,调查人共检索了数千件案卷,最后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调查人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四个法院2001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7.9%、7.6%、5.2%、4.9%:四个法院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11.6%、13.1%、14.6%、9.8%。
从这个调查可以看到,我国证人出庭的比率相对有了一定的提高,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但是与此同时,出庭作证的绝对数量仍然偏低,大多数的证人仍然在法庭之外。
二、证人出庭的重要意义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在法院认定案件的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证人的这种功能能否最大化的实现,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能否出庭作证。
在我国,证人用书面证言取代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正如著名学者龙宗智所说的: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而不向法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总,但是这和我国目前深化了的司法改革是不相适应的。
对于证人的询问,是洞察证人证言真实与否的一个重要途径。
试想,如果没有证人出庭,那么这样一个询问证人的步骤根本无法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从判断,抗辩式庭审也有可能流于形式了。
那么,我国证人出庭率偏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三、证人出庭率偏低的原因分析(一)立法原因1.法律文本中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存在—个内在逻辑矛盾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刑诉法视角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 二 )完善证人庭 审前的保证及庭 审中
的询 问制 度 1 . 庭 审前 作证 引导和 签订 保 证 书 。 庭 审 问题 没 有 清 楚 的 认知 ,将 会 造 成 无 意识 或
庭率普遍不足 1 0 %。 虽然 1 9 9 6年修改的刑
事 诉 讼 法 中一 个 显 著特 点是 在 法 庭 审 判 中 吸收 了对 抗 制 的因 素 , 明确 了控 方的举 证 责
施” , 规 避 整体 布 局 的全 面 “ 解构” , 对 于维 护 进 行 中如 果 证 人 对作 证 方式 和 作 证 义务 等
任 ,法院庭前审查由实体 审改为程序审 , 允 许律师在侦查 阶段介入等等, 以期在庭 审中
突 出法 官 中立地 位 , 改 变过 去 以法 官职 权 审
面 对 面 的质 证。
念 等 方面 的顾 虑 。 当面 对 司法 权 力要 求作 证 于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以十 日以下的拘留。 这
的情况, 公民需要承担 周边单位和亲友之间
的舆 论压 力 。 即使成 为证 人去 法庭 作 证 了 ,
一
规定明确 了证人的法律责任 , 为保证证人
2 . 增 加对 证人 的保护 和补 贴 保 障。 进 一
首先, 司法正义对人情的让位。证人制
度 建 立 的前 提 就 是 相信 每 个 良善 的公 民都 有追 求司 法正 义的 内 心道德 意 识。 但 是在 现
法律责任。 新刑诉法颁布之前 , 虽然我国法律 训后 ,由证人与法庭 签订正确合法作证 的 规定 证 人有 出庭 作 证 的义务 , 但 对 证 人拒 绝 保 证 书 ,如 果 出 现 伪证 或 者 不 出庭 等 影 响 出庭作证如何 处理没有 明确 的法律依据 , 缺 证 据 效 力 的情 况 下将 受到 保 证 书 义 务板 块 乏必要的法律强制力, 这是造成证人出庭率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事实呈现的基础,而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搜寻证据链条中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诉讼中有效进行质证,加强证据印证和补强,更充分地排除合理怀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希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对新条文的探讨,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直接言词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建议事实和法律构成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而事实的把握必须依靠证据。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虽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施行情况却并不乐观。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创新,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笔者希冀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探讨和新法律制度条文的展望,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一定的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诉讼中实施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一) 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对自己所知的事实进行陈述,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相互询问,才能实现庭审的对抗性,才能使法官通过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态度等表现来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自由心证,才能充分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才能更好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 有利于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一直存在,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困难、证人出庭率低等方面。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证人担心报复、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如改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等。
司法改革也应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一些有效举措,提高证人出庭率。
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必要性也不言而喻,只有证人出庭率足够高,司法才能更加公正、有效。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以推动司法进步。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难、困难原因、对策、司法改革、证人出庭率、司法保障、出庭意愿、必要性、问题解决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司法体制、法律法规、社会风气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很多犯罪案件因为证人出庭困难而无法正常进行审理,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造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主要包括:证人个人安全受到威胁,被告方采取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证人出庭需要成本较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比如强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保障、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必要性等。
通过这些措施,希望能够有效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2. 正文2.1 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一、证人的恐惧和顾虑。
一些证人可能会因为害怕暴露个人信息或遭受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特别是在涉及黑恶势力或利益集团的案件中,证人往往会感到恐惧和压力。
二、证人的时间和经济压力。
出庭作证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有些证人可能因为工作、家庭或其他原因无法空出时间来出庭作证。
有些证人可能担心出庭会给自己带来经济压力,比如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三、证人的信任问题。
有些证人可能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保护性缺乏信任,担心出庭作证后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四、案件调度和安排的不便。
有时由于法院庭审时间的安排不合理或者案件调度遭遇延误,证人可能会因为长时间等待而失去出庭的兴趣和耐心。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是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人出庭率低,导致裁判难以做出公正的判断,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因此,需要对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1. 担心影响生活和工作很多证人出庭需要时间和精力,而且可能会与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冲突。
此外,如果出庭需要长时间的旅行或住宿,那么证人就可能会因此而陷入财务困境。
2. 缺乏信任感很多证人缺乏信任感,他们可能并不相信法律系统会给他们公正,并且也可能怀疑自己在法庭上的证言将会被驳回或被低估。
3. 缺乏知识和教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一些证人可能没有受过足够的教育,他们不知道自己在法庭上的证言能够影响案件判决的结果。
4. 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出庭作证许多证人可能并不知道他们拥有的出庭作证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证人可能需要收到传票等正式文件才能出庭,但有些证人可能不知道这一点。
5. 缺乏法律保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证人可能面临来自被告或其他人的威胁和压力。
例如,恐吓、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报复,这些都可能会导致证人因为担心自己的安全而拒绝出庭。
二、证人出庭率低的对策1. 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为了鼓励证人出庭,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这可以通过加强执法机构的安保措施,为证人提供安全的交通和住宿设施,以及解决和惩罚以各种形式对证人施加的各种攻击和威胁。
2. 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为了鼓励证人出庭,必须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这可以包括经济支持,如报销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膳食费用等。
此外,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以帮助证人了解他们在法庭上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3. 全面提高证人的教育水平提高证人的教育水平,使证人更容易理解法律和法庭的意义。
这可以通过在学校课程中增加法律教育的节目、宣传法律知识,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资源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等方式来实现。
4. 更加有效的传召证人和管理机制证人管理是确保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法学与法律适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吴若阳(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有明确要求,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突出,对诉讼造成消极影响。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主要有相关制约与保证制度不健全、出庭的程序启动存在缺陷、鉴定人自身素质薄弱。
针对上述原因,应当健全鉴定人出庭的惩罚与保障机制、在鉴定人出庭的程序启动环节赋予法官有限裁量权、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以切实提高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率。
关键词: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7)01-0021-05DOI:10.16478/ki.jbjpc.20170228.0012017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17No.1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通常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中的某个专业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应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在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往往对查明案情、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正如证人证言一样,鉴定意见也具有言词证据的特点,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某个专门问题所陈述的个人观点,因此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最终定案的根据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过程,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即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条款内容虽然比较简单,但已经对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明确要求。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姓名张碧华学号 071050084学校新乡电大指导教师岳学敏写作时间 2008年11月4日目录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1二、司法实务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共性问题-----------------------------1(一)证人拒不出庭的居多,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偏低--------------------1(二)证人证言的采信率相对偏低-------------------------------------2(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不一---------------------------------------4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理依据--------------------------------------2 (一)直接言词原则是证人作证形式的内在要求-------------------------2(二)司法公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法治理念-----------------------------3(三)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有效程序措施之一------------4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的低原因分析----------------------------------4 (一)立法不完善是证人出庭率低的直接原因---------------------------4 (二))社会背景方面的因素------------------------------------------6 (三)观念上的因素-------------------------------------------------6 五、解决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几点对策---------------------------7论文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各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也是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方面。
证人出庭率低的心理因素分析和对策
证人出庭率低的心理因素分析和对策作者:李伯婧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18期众所周知,证人出庭作证是在案件庭审时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是这项重要环节已经成为立法和司法部门最为困扰的难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庭审方式发挥原有的效能。
但是就社会而言,证人亦为社会中人,人置于社会之中就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的影响。
因此,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已经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其体现出的更多的是社会问题的复杂性。
一、证人1.何为证人。
证人,即指了解案件事实并有义务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陈述案情的人。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利用范围较其他证据而言也最为广泛,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当然,若因生理、心理上存在缺陷或者因年龄等原因不能正确陈述案件事实,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这些证人会被排除在证人行列之外。
2.证人的特征。
证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被告人、自诉人、鉴定人等是不同的。
第一,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人,这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
证人了解案件的时间可以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也可以在案件发生之后;第二,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证人作证具有义务性,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情节可以免于作证;第三,证人作证有强制性,证人出庭作证时,发表证人证言必须真实,若出现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在不同性质的案件中存在着风险,我们必须将证人的安全摆在第一位,让证人敢于作证。
证人作证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困难,若证人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会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作证率低等连锁反应,最终出现的结果就是案件庭审太过书面化和形式化,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证人证言是我国运用最广泛、最普遍,同时也是效果最为显著的证据种类,是判断案件真实情况、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重要依据。
但是这种具有关键影响力的证据种类却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处犯罪案件时,其中有明确证人存在并出庭作证的超过80%,而证人处于自愿出来作证的却不到5%,这一调查证明我国存在着严重的证人出庭率低现象。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作者:徐翔宇来源:《卷宗》2015年第12期摘要: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都以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除非一些特殊例外。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的问题一直存在,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也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证人出庭1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现状1、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质量不高虽然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了刑事证人出庭的义务,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出庭质量不高的问题一直存在。
2012年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具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改变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出庭难的现状,只有证人最后出庭作证才能很好的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质证权利,从而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
以下数据取自安徽省某市Y区人民法院,如表:可以看出在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在这一地区证人出庭率依然很低,证人在审判阶段出庭的积极性不高。
虽然此数据覆盖面小,但由于证人出庭率明显过低,可以作为大致参考。
另外我国刑事证人出庭证人出庭的质量明显不高,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对于法院要求的出庭作证总保持者消极的态度,出庭不积极,出庭后虚假作证、错误作证、重复作证等多方面质量问题。
2、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的获准率低证人出庭无非有两个目的:一是验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保障查明案件的事实;二是保障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质证权。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证人不出庭的问题没有实际的选择权,在证人出庭的问题上,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
被告人或没有证人或申请证人出庭,大多被法院合议庭驳回,如“李庄案”和“夏俊峰案”中,被告人夏俊峰申请证人出庭,法院未同意证人出庭的申请,在证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合议庭直接否定了对夏俊峰有利的证据而对于对夏俊峰不利的种种书面证言均被采纳。
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率不断下降,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证人出庭率的下降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证人保护、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多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和缺陷。
1. 证据标准不明确新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应当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审判,但没有具体规定证据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对证据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不充分或不足以支持定罪。
2. 证外人证据不充分新刑诉法规定,笔录、录音、录像等记录或者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证据的力度过于薄弱,未能达到定罪的标准。
3. 证人保护不到位新刑诉法将证人保护纳入了司法机关的权利范畴,但在具体操作中,证人保护措施不到位、效果不好。
一些证人面临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威胁,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改变证言。
二、证人保护工作不力证人保护工作是影响证人出庭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1. 缺乏权益保护在许多司法程序中,由于缺乏严格的证人保护制度,特别是在涉及严重罪行和敏感案件中,证人有时会面临被报复、威胁和骚扰等风险,不敢出庭作证。
2. 证人调查不到位证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问题是证人调查不到位,证人没有被充分调查和保障,证人承受的压力过大,难以承受威胁和施压的风险。
三、证据收集工作不到位除了法律法规和证人保护方面的问题之外,证据收集工作不到位也是导致证人出庭率下降的因素之一。
1. 证据不充分在处理证据收集问题时,有时证据收集不到位,证据不充分,无法说明案件的真相和事实,从而影响证人出庭。
2. 司法程序复杂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司法程序过于复杂,时间过长,证人可能会感到疲惫和不满,不愿意出庭作证。
四、综合因素除了以上三个因素以外,还有一些综合因素导致证人出庭率下降。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doc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证人出庭作证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前沿性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知情人愿意出庭作证,即使有证人证言,证人也基本不到庭。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主要有如下原因:1、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儒家要求“克已复礼”,崇尚“无讼,其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
至今,还深刻影响着民众的思想、言行。
因此证人缺乏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有些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缺乏崇尚法治、法律至上的思想,且有些民众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既使亲眼目睹整个案情,也往往瞻前顾后,不愿当庭作证。
3、证人保障机制欠缺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证人权利保障机制,现行规定又侧重于事后救济,预防功能差,不能为证人提供有效的同步保护,因此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4、经济补偿的欠缺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有精神压力,还需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这就需要给予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国缺乏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导致证人出于对经济损失的顾忌而未出庭作证。
针对证人到庭率低的现象,为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如下: 1、在庭前对证人进行法律释明,使证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消除对出庭作证的错误和模糊认识,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出庭作证。
2、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证人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待判决作出或调解达成时一并作出处理,有效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在一些敏感性强、矛盾容易激化、证人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中,证人可以不出庭,由审判人员到证人处核实其身份,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调查笔录。
庭审时,由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防止因当庭对质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危及证人人身安全。
4、健全证人保护机制。
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将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以便能更有力地保护证人。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完善-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完善-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2012年3月14日,我国1979年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于2013年l月l日起实施《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前实施期间征人出庭作证情况并不理想使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不能实现。
一、证人出庭率低原因分析(一)相关立法疏漏妍l]事诉讼法》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同时又规定证人可不出庭仅仅提供书面证言的情形两种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致使证人对是否出庭作证可选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作为定案根据征人有作证义务。
但司法实践中征人出庭作证仍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
同时我国法律没有完全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致使法官根据传闻证据定案做法完全合法合规。
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基本要求。
(二)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及补偿机制欠缺根据一份你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调查问卷(多选)显示,79%受访人选择了担心打击报复这一项。
首先,没有一个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并且缺少专业人员。
对证人进行保护不是简单24小时守卫就可以的尤其是涉毒、涉黑类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组织性强征人遭受伤害可能性更大。
其次缺少证人改名换姓、整容规定,证人在成功指证被告人后如何回归到正常生活他十年、二十年后,还会不会受到被告人、在逃犯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打击报复。
最后对证人事前、事后保护不够全面具体对打击报复惩罚力度不足《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就餐、住宿、交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这项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且各地财政状况不一致段有专项资金来支付证人费用很难保证证人利益实现征人补助也仅仅是弥补其损失尽管我们不能拿金钱去衡量一个人但我们是不是该去奖励那些出庭作证的人他们理应得到相应奖励。
(三)耻诉厌讼法律传统影响同样是这份调查问卷(多选)显示39%受访人认为不想卷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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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今日南国 THE S OUTH OF CHINA TODAY 2009.09
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衍生出各种弊害。为寻求对策,必须深刻分析导致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
[ 关键词 ]证人出庭率;司法理念;证人保障
[ 中图分类号 ] D91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673- 1190-(2009)09- 0157- 02
一、证人自身方面的某些原因 也使其他证人更加不敢出庭作证。
导致证人出庭率低
4. 经济补偿的空缺影响证人出庭 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遭受精神压
1. 是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丘提倡仁者“爱 人”,要求“克已复礼”,重“人治”、轻“法 治”,崇尚“无讼”。他的法律思想,经过战 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 人物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最终变成了封 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 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至今 日,它还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广大民众的 思想和言行。因此导致证人缺乏出庭作 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 证例外规则和证人豁免规则。我国刑事 诉讼法仅对证人的适格性作了规定,却 没有明文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 况。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在 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证人不出庭的情 形只是作了这样简单的规定:“符合以下 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 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 病或者行动极为不方便的;其证言对案 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 原因的。”该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明确
[ 作者简介 ]隋宜径(1966- ),女,吉林人,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证人采取违法强制 措施,甚至施以暴力,以取得符合其主观 愿望的证言。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很有可 能揭露公诉人员违法取证,刑讯逼证等 现象。故从此层面上讲,公诉人害怕甚至 反对证人出庭作证。
2. 法官的原因。首先,我国现行的 法官业绩考核机制过分强调审判效率, 甚至以法官审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的 长短作为排次标准,进行考核和奖罚。加 之通知证人难度大、时间长等因素,法官 更愿意选择宣读证人证言,这样既省事 又省时,更能提高“效率”。其次,证人出 庭作证,往往要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辩 护人、被告人的多次询问,这样不仅要花 费大量的庭审时间,还可能出现证人当 庭作证证言与其庭前陈述大相径庭等情 况,这样就会增加一些法官的办案“难
LEGAL S CIENCE RES 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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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否则权利便同虚设;社会有一义务, 必有相应之权利,否则义务便不是社会 义务。但我国现行立法有关证人权利和 义务的规定却出现了失衡现象。修改后 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 务,而对证人因作证应享有的权利缺乏 应有的规定,表现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不健全及缺乏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故对 证人的保障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 证人人身上的保护,二是对证人出庭作 证的经济保证。然而,在上述两个方面,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的缺陷,从而 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下。
2. 立法上缺乏对证人拒绝出庭作 证的惩罚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 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知,出庭作证是 证人的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拒绝。但 是非常遗憾的是法律却没有对应当作证 而拒绝作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做出规定,没有对拒证者的处罚,唯一例 外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明 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 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 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样,证人是否出庭 作证或提供证言, 只是证人本身主观意 愿的体现,没有国家强制力来约束证人 拒证的行为,这就从立法上给证人拒证 创造了机会,造成证人不出庭而司法机 关无能为力的现状。证人不负有公法意 义上的被强制出庭的义务,在缺乏国家 强制力保障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义务在 现阶段已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从 而证人出庭率低自然不足为奇。
4. 证人出庭的具体程序规则不完 善。我国刑事诉讼现有法律对证人出庭 时的具体程序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 都过于概括,且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则,散 见于《刑事诉讼法》和《解释》中,实际操 作性不强。例如,关于证人的资格,现有 法律仅简单规定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 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 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以及对于证人是否 能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 进行审查或者鉴定。这个标准在表述上 不够精确,没有说明应该怎样审查、如何 鉴定,且对此的审查判断几乎都在庭审 前进行,法官在没有亲身感知该证人是 否能清楚的表达案情的情况下,就将有 此类特征的证人予以排除。同时,关于证 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审查,现有法律将 该权利赋予审判长一人行使,标准也过 于简单。更重要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核 心内容就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 证,包括证人出庭的顺序、质证的程序和 质证的方法,我国现有法律没有一套完 善的证人证言质证规则,使证人出庭接 受询问﹑质证缺乏系统的程序。
2009 年 09 月 (总第 133 期)
今日南国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NO.09,2009 (Cumulatively,NO.133)
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隋宜径
(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 重庆 400015)
[ 摘要 ]证人证言是诉讼中重要的证据类型,对于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和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
度”,从而使其不愿选择证人出庭作证而 法 选择宣读证人证言。再者,许多法官认为 学 案件经过侦查、起诉程序后事实已基本 研 清楚或部分案件事实本身很清楚,证人 究
是否出庭作证均不影响定案,为了缩短 审理天数,提高审判效率,而不愿证人出 庭作证。
三、导致证人出庭率低的立法 方面原因
1. 未建立证人保障的相关规则。权 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 是在社会整体的权利、义务体系中还是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失去一方,他方便不 存在。社会有一权利,必有一相对应的义
5. 客观条件限制证人出庭作证。有 些证人由于具有特定的职业和特殊的岗 位,导致其客观上没有时间出庭作证。如 侦查人员对于自己参与的勘验、搜查、扣 押等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可出庭作证。但 由于其自身公务繁忙,经常外出办案,加 之工作时间不稳定,导致其客观上无时 间就众多刑事案件出庭作证。
意识仍比较淡薄,普遍缺乏崇尚法治、法 律至上的思想,且多数民众都有着“多一
不敢出庭作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有做法,大量使用证人庭前书面证言。其
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护证人及 次,证人出庭作证,面对法官和被告人、
其近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完善的证 辩护人等发问和询问,其证言很可能与
人权利保障机制,现行规定又侧重于事 庭前陈述有所不同甚至会大相径庭,这
后的救济,预防功能较差,不能为证人提 样就会打乱公诉人的公诉计划,增加其
2. 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导致证人 不愿出庭作证。虽然我国已进行了多年 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广大民众法律
力,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这就要 求要给予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 我国缺乏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导致一些 本愿作证的证人出于对经济损失的顾忌 而不愿出庭作证,同时也使一些本不愿 出庭作证的证人寻找到了合理的借口。
首先我国没有建立证人保护规则, 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在没有完善的证人 保护规则保护的情况下,证人的人身安 全得不到保护,自然不愿出庭作证。我国 现有法律对于证人保护在大体上作出了 一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百零 八条的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刑 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 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 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显而易见,仅依靠这两个空泛的条文是 无法真正做到保护证人的。现有规定把 主要精力放在报复证人事件发生后如何 对打击报复者进行处罚上,却忽视了对 证人出庭作证前的保护,并不能真正起 到保护证人的作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 程中,证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不同 的阶段,会分别接触公安局、检察院和法 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按照现有法律规定, 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有保障证人及 其近亲属的安全的义务。但是现有法律 对于公检法三方如何分工负责、相互配 合做好证人保护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证 人保护在任何一方都无法落实。司法实 践中,证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例时有发 生,由于证人保护规则的缺失导致这个 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加上媒体的宣传, 使得证人不敢作证,对出庭作证就更加 抵触了。
其次,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费没 有得到保证,也是目前证人出庭率低的 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案件所涉及的证人 有时遍布全国各地,司法部门前去取证
往往都缺少国家财政拨款的支持,证人 出庭所带来的费用就更加没有保障了。 证人出庭作证首先会产生交通费、通讯 费、食宿费;而且证人出庭作证要接受控 辩双方询问和质证,有时需要多次进行, 还会产生误工费;证人作证后遭到打击 报复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由此还会产 生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补偿费;而且保 护证人本身还会产生大量费用。对于以 上证人出庭作证带来的经费问题,我国 现有法律没有制定相关规则予以保证。 而要求每位公民,为了体现法律精神,自 己出钱,费时费力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
细致的表达出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 出庭。高度概括的证人“有其他原因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使得 证人不出庭作证都有了法律依据。另外 未成年人作为证人,在青少年犯罪案件 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正确的人生 观还未完全形成,其证人证言在没有经 过质证的情况下与实际案情可能有出 入,故对于未成年人出庭作证问题应区 别对待。简单的将所有未成年人统统规 定为可以不出庭,不仅不利于对案件事 实的查明,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良好法 律观念的培养和正义诚实道德观的树 立。证人豁免规则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例 外规则,也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 它对全面均衡保护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价 值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我国 立法对之未作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