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安办)。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9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精神,按照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积极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超市+基地”的供应链模式,引导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与自主品牌,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扩大农村消费。
现就我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农超对接”的重要意义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推动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是解决鲜活农产品销售困难的根本途径,有利于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水平,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树立全局观念,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经营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宗旨,按照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的总体要求,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眉府办函[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川机管发〔2010〕7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通过创建活动引导全市公共机构树立节能理念,逐步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自觉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目标2010年底前,建成3-5个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十二五”期间,建成100个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创建标准凡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连续两年人均能耗和单位面积能耗节约均超过5%的全市各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可申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一)全面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1.成立节能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节能部门,建立节能网络;2.明确节能管理主要负责人;3.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经验的能源管理人员;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职责,组织开展节能工作。
(二)认真做好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1.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2.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存在问题;3.对能源消耗、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4.按时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103线眉山段治超保通保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103线眉山段治超保通保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眉府办函[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103线眉山段治超保通保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40号)东坡区、彭山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省道103线眉山段治超保通保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省道103线眉山段治超保通保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交通运输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交函〔2010〕151号)精神,根据省交通厅、省经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大件运输通道加固改造期间大件运输保障的通知》(川交函〔2009〕394号)要求,为确保省道103线眉山段的安全畅通,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4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省道103线眉山段开展“治超保通保安全”专项治理,为确保“治超保通保安全”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和省十三部门关于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要求,牢固树立“抓治超就是促经济发展,抓治超就是保一方平安”的理念,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施“治超保通保安全”专项治理,确保省道103线眉山段道路、桥梁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成立省道103线眉山段“治超保通保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万俊才任组长,市交通局局长龙学渊、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杨云峰、东坡区政府副区长郭建华、市交通局副局长汪文毅任副组长,市交通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眉府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现将《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12号)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江河流势稳定,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工程和通航安全,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适用本办法。
河道采砂是指在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挖砂、抽砂、采石、取土、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和委托管理权限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河道防洪安全,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统一规划。
省管河道的砂石资源开采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按规定程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全域垃圾处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全域垃圾处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眉府办函〔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全域垃圾处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全域垃圾处理两年行动方案》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眉山市全域垃圾处理两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和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85号)和市委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域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全域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当前全域垃圾处理工作的现状(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对完善。
目前,我市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3个。
其中垃圾焚烧发电厂1个,处理能力为1500吨/日(一期1000吨/日,二期500吨/日);仁寿、洪雅分别建成垃圾卫生填埋场1个,处理能力分别为200吨/日、158吨/日。
全市建成垃圾中转站12个,垃圾地库253个,垃圾收集点35748个,已有大型垃圾转运专用车辆136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基本完善。
(二)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严重不足。
目前,我市暂无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主城区现有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1个,处理能为3吨/日,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司有2家;仁寿县龙正镇现有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1个。
其他县(区)尚无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无建筑废弃物消纳设施,无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无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不足。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的通知-眉府函[2016]11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的通知眉府函[2016]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深入推进绿色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减少水体污染,建设水生态文明,提升眉山城镇品质,根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要求,经研究决定,抢抓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专项基金支持的重大机遇,积极推进我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应与新型城镇化、“绿海明珠”、“千湖之城”、“百园之市”建设、水生态文明相结合,2016年为基准年,力争在2019年年底之前,全市各城区、各工业园区、重点乡镇和超过1000人的新建居民聚居区,均要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并逐步完善配套管网。
各区县城区污水收集率90%以上,处理率85%以上;乡镇污水收集率70%以上,处理率60%以上。
已建成项目,按新的排放标准加快除磷脱氮升级改造,并按要求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按即将出台的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全市各区县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规划引领。
充分利用近年全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和相关规划编制取得的成果,主要是眉山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和《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规划》成果,发挥两个规划配套的项目库的作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眉府办函[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转变发展方式,调整工业结构,优化发展模式,推动工业上档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现就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思想认识要再提高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的具体举措,是新常态下推动眉山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是化解眉山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必然选择。
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讲规矩、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杜绝新增与产业政策不相符的产能项目;坚决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重点任务要再落实(一)严禁新增过剩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炭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二)严格产业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川府发〔2015〕26号)精神,严禁备案和核准新增任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日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区县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区县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农发行眉山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区县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0]20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0〕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掀起特色效益农业基地建设高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决定》(眉委发〔2009〕9号)精神,提出今年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产业做大、企业做强、品牌做响”的总体要求,2010年,泡菜加工总量达到85万吨,泡菜销售收入达到38亿元;泡菜原料基地增加2万亩,达到30.8万亩;东坡泡菜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市场销售进一步拓展,品牌影响进一步扩大,向打造“全国一流、国际知名”泡菜产业的目标进一步迈进。
二、工作重点(一)加快四川东坡泡菜产业园区建设。
进一步完善园区发展定位,编制完成园区建设规划,指导园区建设,落实土地、税收、信贷、服务等优惠政策,营造吸引企业入驻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泡菜加工企业及关联产业,尽快使园区形成规模,形成示范效应和聚集效应。
(二)加强泡菜原料基地建设。
适应泡菜产业加速发展对原料需求不断增长的新形势,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适度调减东坡区油菜种植面积,集中成片发展加工蔬菜,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泡菜原料基地。
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协调、乡镇落实”的程序,对各泡菜加工企业的原料蔬菜基地进行合理规划,落实到村社。
在泡菜原料基地积极推行“企业+合作社+基地”的生产组织方式,鼓励村社干部直接参与创办、领办蔬菜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深度参与,依靠合作社带动基地提高生产水平,控制质量安全,强化合同履约,推进持续发展。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眉府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是指眉山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承担的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监察、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对本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责任(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眉府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8号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7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3日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206号)和《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川处非领〔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人可通过公安“110”、“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全市各级处非办举报电话,或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眉府办发〔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2年)》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眉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2年)为深入实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补齐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有效缩小城乡二元化差距,助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人居环境为目标,结合脱贫攻坚、小城镇建设发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农村特点、经济实用且易于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全面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期实施。
近期重点考虑环境敏感区、污染严重区,优先安排“百镇建设行动”26个试点镇所辖行政村、幸福美丽新村和岷江(毛河、醴泉河、思蒙河、金牛河等)、沱江(球溪河等)等重点流域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远期逐步考虑其他区域,稳步推进,全域覆盖。
2.因地制宜,分类治理。
根据地形地貌和区位经济条件,科学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应收尽收、全面处理”。
对靠近城镇的农村区域,按照“接管优先”原则,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效应和辐射效应,优先治理重点村、特色村和污染量集中的区域,优先将农村生活污水接管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对聚集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区域,采用有动力或微动力处理技术进行集中处理,并配套建设生态湿地,严格控制总磷、总氮、氨氮排放浓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参照一级A标准执行;对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农村区域,采用家庭分散式水资源净化系统,处理后的污水用于田间灌溉。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0]45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0〕4号)和《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3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建设活动,确定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工商局、眉山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城管执法局共8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级部门为示范单位。
为深入做好这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示范活动目的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目的是通过今年1年左右时间的探索实践,促进示范单位切实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增强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示范活动标准(一)建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
各示范单位在省级部门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基础上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二)梳理细化执法职权,分解落实执法责任。
1.进一步细化。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0日眉山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集中整治。
二、工作任务(一)2017年1月上旬,各县(区)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面排查工作,按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企业乱排乱放、面源污染等类别分类建立台账,并制定整治方案。
(二)2017年1月,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负责对各县(区)台账建立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2017年6月底,各县(区)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集中整治。
三、工作要求(一)落实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是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责任。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分类管理,牵头做好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交通干线、江河沿线等重点部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企业乱排乱放、面源污染等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成立眉山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小组(见附件1),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0]140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2【实施日期】2010.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川机管发〔2010〕7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通过创建活动引导全市公共机构树立节能理念,逐步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自觉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目标2010年底前,建成3-5个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十二五”期间,建成100个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创建标准凡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连续两年人均能耗和单位面积能耗节约均超过5%的全市各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可申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一)全面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1.成立节能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节能部门,建立节能网络;2.明确节能管理主要负责人;3.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经验的能源管理人员;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职责,组织开展节能工作。
(二)认真做好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1.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2.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存在问题;3.对能源消耗、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4.按时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眉府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五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全市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试行)》和市政府《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的实施意见》为主线,按照省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安排,突出重点,狠抓执行,推动法治政府创建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决策行为。
坚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论证制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及施行后的论证评估制度。
(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执行《眉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有效期制度、定期清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评估制度。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实行备案目录公布制度。
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修订后于4月1日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公布。
(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加强政务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做到决策公开、权力运行公开、办事公开。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2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近几年,我市粮食生产连获丰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食物供给日益丰富,基本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干旱以及病虫害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
2009年,全市粮食供给为281.7万吨,粮食需求为285.7万吨,粮食缺口为4万吨。
同时,粮食和食品在生产、储存、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现象严重,特别是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食品浪费令人触目惊心。
为此,各区、县和各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重要意义,在抓生产、保产量、保供应的同时,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全民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加强生产环节节粮。
重点抓好农作物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及畜禽饲养等环节的节约。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泡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泡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眉府办函[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泡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泡菜质量安全水平,有效防范泡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做大产业、做强企业、做响品牌,促进泡菜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0〕20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泡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力争通过半年的整治,培育打造一批产品质量稳定、管理规范、讲诚信的泡菜生产示范企业,打击惩处一批恶意失信的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整合取缔一批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
建立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到出厂销售全过程监管链条和泡菜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泡菜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到2010年年底,用于泡菜生产的蔬菜农残检测合格率达100%,泡菜生产污水排放达标率达100%,泡菜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整治任务(一)市农业局负责泡菜原料质量安全的整治、农药等投入品监管和原料蔬菜农残检测,确保原料蔬菜的质量安全。
1.指导泡菜企业建设加工原料蔬菜生产基地,并具体落实到乡镇、村社,自有基地蔬菜生产量占企业加工量应达到60%以上。
2.指导泡菜企业主动参与、积极扶持原料基地发展蔬菜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签订生产收购合同,帮助基地农户推行蔬菜标准化生产,建立“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业主)”的利益联结机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0]114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8【实施日期】2010.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当前,全国、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我市也发生了洪雅县“8.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近期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川机发2069号)、《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0号)、《关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1号)和《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2号)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一岗双责”的配套责任制度,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对发生事故突出的单位实行行政问责,让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成为刚性的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0]54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日
2010年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订我市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顺利开展,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和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污染源。
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建立定期监
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