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合集下载

世纪鼎利: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1

世纪鼎利: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1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24/F.,AEROSPACESKYSCRAPER,4019SHENNAN ROAD,SHENZHEN,CHINA 电话(Tel.):(86755)83243139传真(Fax.):(86755)83243108电子邮件(Email):info@网址(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世纪鼎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世纪鼎利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世纪鼎利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世纪鼎利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世纪鼎利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世纪鼎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1H157号致: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向曙光、任穗律师参加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1年5月10日发布的《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3、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14:00 在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3层大会议室召开。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 年5月20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鼎汉技术: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12

鼎汉技术: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12

股票代码:300011 股票简称:鼎汉技术编号:2011—24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1年4月11日上午11:00在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会议监事5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名。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幸建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第一季度报告详情见巨潮资讯网()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2011年4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详见巨潮资讯网()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布的“关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以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可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鼎汉技术:溢价三倍收购盈利下滑资产

鼎汉技术:溢价三倍收购盈利下滑资产

2014年第15期Industry ·Company鼎汉技术:溢价三倍收购盈利下滑资产利益严重偏向被收购方股东本刊记者余周鼎汉技术(300011)日前公布了8亿元的并购计划,公司以定增的方式收购海兴电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总价为8.72亿元。

公告显示,鼎汉技术拟以每股14.95元的价格,向阮寿国、阮仁义合计发行不超过5083.61万股,用于支付购买海兴电缆100%股权的对价,总计约7.6亿元。

此外,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749.16万股,募集配套资金1.1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

然而记者发现,鼎汉技术高溢价收购的资产并非如公告中所描绘的经营稳定、前景大好。

同时,有投资者致电本刊,质疑高溢价收购不合常理。

标的资产溢价超300%海兴电缆是一家专门从事机车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其产品主要应用于机车车辆的电力传输、电气装置控制及信号传送。

财报显示,截至2013年末,海兴电缆总资产为3.92亿元,净资产为2.9亿元,因此此次重组的评估溢价率高达3.25倍。

另外,海兴电缆2012年-2013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15亿元、1.86亿元,净利润为0.85亿元、0.62亿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呈现双降趋势。

此外,记者注意到,海兴电缆201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50.60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101.74万元,与2012年财务数据相比,经营状况每况愈下(2012年经营性现金流还是正值)。

无论是2013年海兴电缆的营收及净利润的下降,还是公司现金流的状况的恶化,都佐证了海兴电缆经营的波动性。

但在这样的情况下,鼎汉技术给出了海兴电缆100%股权作价的增值率约为325.14%,高溢价率背后,不仅令人生疑,鼎汉技术54Industry·Company是否考虑到了相关风险因素?毕竟,给出过高的溢价,海兴电缆的股东获益巨大,而上市公司则承担风险。

对此,本刊记者致电鼎汉技术,董事会一位姓吴的工作人员表示:“此次鼎汉技术并购一方面希望借此打开高铁和地铁车辆装备市场,为未来其它产品进入这一市场积累渠道协同优势;同时基于对行业未来发展的看好,他认为300%的溢价率并不算高。

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9

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9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Hubei S&H Law Firm关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字第11050号)页数(Total Pages):7页时间(Date):2011年5月18日致: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已得到湖北金环的如下保证:湖北金环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汉得信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09

汉得信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09

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苑路151号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宋正奇律师、任真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22日在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1年8月4日在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万 家 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4

万 家 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4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粤国鼎律见字第12号致: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万家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家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会议召开前15天即于2010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公司于2010 年12 月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10 年12月23日下午2: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山工业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12 月23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12 月22 日下午3:00 至2010 年12 月23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鼎汉技术: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傅延宗) 2011-01-12

鼎汉技术: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傅延宗) 2011-01-12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傅延宗,作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鼎汉技术: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2

鼎汉技术: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2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1]字0401第79号致: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1年3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11年4月1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1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批露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相关内容。

2、2011年3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张伙生在巨潮资讯网等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对《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进行了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1年4月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1年3月31日15:00至2011年4月1日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1日上午9: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

通鼎光电: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6

通鼎光电: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6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邱家宇、李颖两名律师出席于2011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11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鼎汉技术:公司章程

鼎汉技术:公司章程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零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三章股份 (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第五章董事会 (24)第一节董事 (24)第二节董事会 (27)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2)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第七章监事会 (36)第一节监事 (36)第二节监事会 (37)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第二节内部审计 (4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22)第一节通知 (422)第二节公告 (43)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5)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7)第十二章附则 (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北京鼎汉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09年9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04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并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第四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园区)邮政编码:100070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8,650,387元。

鼎汉技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变动的公告

鼎汉技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证券简称:鼎汉技术公告编号:2020-37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变动的公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分别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庆伟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鼎汉”)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质押变动手续,具体情况如下:一、股东股份质押变动的情况1、本次股票质押基本情况2、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情况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注:以上限售股包含高管锁定股及首发后限售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无关。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对应融资余额如下表所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的还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付能力。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与新余鼎汉及顾庆伟先生确认,其目前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若后续出现上述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等措施应对。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2、其他相关机构或单位出具的质押(冻结或拍卖等)证明文件;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鼎汉技术: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鼎汉技术: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公告编号:2020-16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技术”、“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一)交易概况为了满足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金融业务需求,缓解潜在资金压力,2020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累计总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向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及贴现、保函、开立信用证、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金融、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项信贷业务。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金额将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庆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鼎汉”)拟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的金额、担保的方式与期限以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资产使用计划与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上述担保均由顾庆伟先生及新余鼎汉无偿提供。

(二)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顾庆伟先生及新余鼎汉系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相关部门的批准。

新华保险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601336_20120507

新华保险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601336_20120507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深圳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会议时间:2012年6月20日(周三)上午10时正会议地点: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盐葵路(大梅沙段)9号,深圳市大梅沙京基喜来登度假酒店会议主持人:康典董事长议程内容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二、审议议案及听取报告(一)普通决议事项1、审议《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2、审议《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3、审议《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4、审议《关于2011年财务决算的议案》5、审议《关于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审议《关于聘请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审议《关于〈2011年度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8、审议《关于〈2011年度独立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9、审议《关于选举赵令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10、审议《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二)特别决议事项11、审议《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的议案》(三)听取事项12、听取《关于201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三、回答股东提问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五、投票表决六、休会、统计表决结果七、宣布表决结果八、宣布会议结束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目录1、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2、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3、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4、关于2011年财务决算的议案5、关于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关于聘请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关于《2011年度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8、关于《2011年度独立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9、关于选举赵令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10、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11、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的议案12、关于201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鼎汉技术: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1-04-20

鼎汉技术: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1-04-20

股票代码:300011 股票简称:鼎汉技术编号:2011—29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汉技术”)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1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56名激励对象授予3,03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2011年4月18日为授予日,具体情况如下:一、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审议情况(一)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根据《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如下:1、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来源为鼎汉技术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

3、鼎汉技术根据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3万股,占鼎汉技术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95%。

授予价格为19.15元/股。

4、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标的股票95万股,占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1.35%,占鼎汉技术股本总额的0.91%。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5、授予后(包括禁售期1.5年在内)的3.5年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授予日后的1.5年、2.5年、3.5年后可分别解锁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30%、30%、40%。

解锁后的标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

解锁期的任一年度公司绩效条件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必须回购并注销该部分标的股票。

(二)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情况1、2010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

鼎汉技术: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 2010-03-31

鼎汉技术: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 2010-03-31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财务决算报告2009 年,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经过管理层和公司员工的不懈努力,全年度超额完成了经营目标和计划。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0]第1-0160 号),根据审计结果编制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下:一、经营成果及主要会计数据单位:元2009 年2008 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07 年营业总收入245,373,146.28 107,600,308.83 128.04% 83,774,411.64 利润总额71,193,729.45 27,747,119.69 156.58% 22,240,538.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890,982.78 22,932,187.89 161.17% 20,693,286.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58,812,618.00 22,703,862.49 159.04% 20,797,571.63 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415,008.78 41,445,826.63 -55.57%10,887,719.072009 年末2008 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07 年末总资产719,615,907.82 183,272,449.33 292.65% 129,508,987.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629,617,708.64 107,959,659.37 483.20% 85,027,471.48股本51,376,000.00 38,376,000.00 33.88% 38,376,000.00 2009 年,公司发展良好。

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24537.31 万元,较上年增长128.4%,实现营业利润6992.51 万元,较上年增长154.47%,实现归属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989.10 万元,较上年增长161.17%。

科大智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1

科大智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振武、王肖东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2011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1年7月20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00011鼎汉技术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300011鼎汉技术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鼎汉技术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为88,297.1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45,443.4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94.30%。

企业当期新增借款总额为49,824.72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大项目,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56.43%。

但仍然不足以偿还已到期旧债。

73.75%需要依靠经营活动创造的现金净流量来偿还旧债。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35,056.25万元,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39.7%。

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现金支出小于现金收入,经营活动为企业带来了现金净增加。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出为93,292.27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51,529.4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81.05%。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13.44%。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到的现金有较大幅度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提高。

2023年三季度,工资性支出有较大幅度增加,现金流出的刚性明显增强。

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三季度鼎汉技术投资活动需要资金874.28万元;经营活动创造资金11,575.74万元。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能够被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现金净流量满足。

2023年三季度鼎汉技术筹资活动需要净支付资金15,696.59万元,总体来看,当期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使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减少。

五、现金流量的变化2023年三季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5,112.92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6,093.33万元相比现金净亏空有较大幅度减少,减少16.09%。

300011鼎汉技术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300011鼎汉技术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鼎汉技术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2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亏损449.53万元,2023年三季度扭亏为盈,盈利252.08万元。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2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亏损630.79万元,2023年三季度扭亏为盈,盈利276.14万元。

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同时,实现了扭亏增盈,企业经营管理有方,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成本费用分析鼎汉技术2023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37,428.67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25,155.5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67.21%;销售费用为4,402.6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1.76%;管理费用为4,029.1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0.76%;财务费用为1,547.2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13%;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53.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68%;研发费用为2,040.5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45%。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4,402.6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4,365.44万元相比变化不大,变化幅度为0.85%。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在销售费用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企业市场销售形势良好。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4,029.1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2,987.45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34.87%。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98%,与2022年三季度的10.17%相比有所提高,提高0.81个百分点。

三、资产结构分析鼎汉技术2023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345,448.9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47,477.43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56.71%、15.83%和13.14%。

非流动资产为97,971.52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39.87%、30.01%和14.19%。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1]字0610第146号
致: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11年6月10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年5月26日,公司发出《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1年6月10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同日在巨潮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相关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10日上午9: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号楼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全部提案进行了审
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6月7日。

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共6人,代表股份59,202,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聘任王承刚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王承刚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童晓青
负责人:田予
经办律师:卢鑫
2011年6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