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人口政策,加快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实行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孩。
福建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分别负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人口生育管理第五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本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处理重大计划生育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计划生育与人口发展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规范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人口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促进计划生育科学、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监管,规范药品和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保证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八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适当的节育措施和技术,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三章人口发展促进第九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预测,参与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积极探索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可持续的路径和对策。
第十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先进人口理论和经验的学习和推广,扩大和深化对人口结构、人口质量、劳动力的研究和分析,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数量控制。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抓好出生人口、人口流动、移民、难民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人口权益,缓解人口矛盾和风险,积极推进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的优化和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
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宣传、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优惠奖励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对实名举报违法生育,或者匿名举报违法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闽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福建省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有关人口数量和结构、妇女生育、计划生育、人口流动、人口普查和人口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法执行管理任务,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人民群众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人口数量和结构第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第九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人口总量的稳定,鼓励优质人口的增加,抑制低质人口的增长。
第十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控制和调整人口结构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
第三章妇女生育第十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生殖健康的保护和监护,提高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生育的政策,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协助。
第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育医学研究,提高生育技术和服务水平,保证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婚育年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进行性行为和婚姻行为。
第四章计划生育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计划生育权和健康权而制定的。
本条例总共包括七章,从一般规定、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口统计、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监督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一般规定在一般规定中,条例规定了一下四项内容:1.法律适用范围: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原则: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结合,提高人口质量,调控人口数量,保障人口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善人口基本信息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改善生育服务,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重点推进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服务,深化人口流动管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婚姻家庭教育等。
二、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管理是定铸人口质量和数量基础的重要环节,本条例主要从计划生育服务、终止妊娠、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和残疾人计划生育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提高人口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条例主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开发进行了规定。
四、人口统计人口统计是人口工作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本条例主要规定了人口统计的监测、调查和分析任务和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统计方法和标准。
五、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人口生育基础,也是促进人口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条例主要对婚姻家庭管理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六、计划生育监督计划生育监督是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措施,本条例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内容。
七、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本条例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保障工作的组织、资金、技术和设备保障方面的内容。
最后,本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障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闽政办[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1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七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原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结构调整,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91年修正)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9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7.10•【字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第三章节育第四章流动人口第五章人口计划与管理第六章优待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禁止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六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一个的;(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二)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作业的矿工,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双方均为农民或渔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闽政办[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五日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2005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2004〕36号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并规范福建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并促进人口结构优化、人口素质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XX年XX 月XX日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主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后续条例的实施提供了基本指导。
第二章:出生人口的管理。
主要围绕出生人口的登记、监督、奖励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保证每个孩子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第三章:生育服务管理。
主要涉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益保障,以及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供应和管理等方面,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和优质的生育服务。
第四章:道德教育与宣传。
主要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倡导生育观念的更新和优化,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章:国际交流与合作。
主要涉及福建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发展和创新。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主要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追责等方面,确保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福利,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条例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全社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和积极参与度。
同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在出生人口管理、生育服务、道德教育与宣传等方面的权益,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制止。
福建省还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04•【字号】闽政[1990]30号•【施行日期】199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1990年5月4日闽政〔1990〕30号)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宣传教育、法律约束、行政管理、经济措施、利益导向相结合的机制。
现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和主要职责作如下规定: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全省的计划生育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条例》的要求,研究拟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法规;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助计委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人口出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组织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工作;搞好药具计划发放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安全、高效、简便的节育新技术;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工作。
计划委员会研究、协调我省人口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及有关的方针、政策;会同计生委编制全省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建投资、物资、设备指标;会同科委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教育委员会负责在初中以上学校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和青春期教育的课程;农村各类成人学校要结合实际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举办家庭教育培训班或讲座;推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组织力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和避孕药物的研究;负责制订和检查落实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在中、小学就读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加强教师(包括民办、代课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在处罚期内不予转正、晋升、评奖,生育第三孩的当自行离职处理,不再聘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0•【字号】闽政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省地税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清单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1988年4月29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闽人口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人口办发[2006]1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六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口计生委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着眼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本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委主任、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职责六、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全委的工作。
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闽人口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60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试点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适应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要求,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附件:信访事项办理文书式样二○○六年十一月十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我省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口计生全局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落脚点,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落实、综合解决、归口办理、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信息推动”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闽政办[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2012年8月)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1〕64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省级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8‰以内,实现优质服务全覆盖;计划生育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得到有效保障,大部分计划生育农户家庭经济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闽政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办、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红十字会、计生协会制订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0日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计生协会2013年5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扶助意见: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一)提高扶助标准。
2008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
2013年起,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扶助金标准,并随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紧急救助。
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级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基金等)或当地政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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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对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我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我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我省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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