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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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湘人口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6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2002年11月29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12月4日,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湘计生发〔2002〕61号)。

2007年9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对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

为了准确实施《条例》及《修改决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若干条文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违法生育”?《条例》中的“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

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许可的范围;二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三是非婚生育,即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怀孕的生育。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形成计生特困家庭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关心、帮助计生特困家庭,我市决定于2017年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扶助对象。

符合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0号)规定,并领取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二)特扶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2013年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衡政发〔2012〕29号)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加上省定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月享受54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2012年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衡政发〔2012〕29号)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加上省定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月享受470元,直至独生子女康复或死亡为止,若独生子女死亡,特扶标准则由独生子女伤残的标准转为死亡的标准。

二、实施的范围、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二)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原规定标准的负担比例不变。

在国家与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部分,市财政和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财政按各50%分担,七县市和南岳区自行承担。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湘人口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口发[2006]14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变动情况,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内容是《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中所明确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全部条件。

第三条年审对象范围是上年度已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全部对象。

年审的目的是确定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

第四条年审按照村级初审、乡级审核、县级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依次进行,村、乡、县三级年审程序完毕后,须将本辖区内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内容包括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公示格式见附件1),每次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五条年审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

2.奖励扶助对象子女数增加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1)因收养或过继子女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2)因缔结婚姻关系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

再婚前夫妻双方均已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的除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解读资料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解读资料

《条例》修改的亮点和遗憾
• 亮点: • 1.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2.取消了一系列对群众的限制性措施 • 3.强化了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 4.创新了子女数量计算 • 5.男方护理假天数增加 • 遗憾: • 1.增加婚假的规定没有写进去 • 2.再生育条件规定偏严
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 1.法制统一的要求
• 上位法《人口计生法》作了修改。
• 2.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需要
• 《人口计生法》规定了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实体权 利,实体权利需要程序权利加以保障。
• 3.重构法律制度的需要
•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要求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工作措施 进行全新的转变。原《条例》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是与一 孩半的生育政策相配套的。新《条例》需重构一套与全面 两孩政策相配套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需澄清的几个问题
• 1.《条例》大还是红头文件大?
• 人治: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 • 《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大于红头文件。红头文
件中,经过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非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2.《条例(2016版)》的施行日期
• 《条例》自2003年1月1日生效,《修改决定》自 公布之日即今年3月30日起施行。修订重新确定 施行日期,修正沿用原施行日期,只有修改的内 容自公布之日或者规定的日期开始施行。
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23条,整条删 除5条(原第16、17、18、26、39条)。 《条例(2016版)》共7章49条。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 1.生育政策总原则(第14条第一款):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 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城乡一致、区域一致、民族一致 • (1)如何理解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收养子女和以前婚姻形成的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其再婚前后生育的子 女合并计算 • 不能设置障碍,提供便利条件。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对本委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印发〈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合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武冈市政府关于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可否进行处罚请示的回复意见》等3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入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四、《关于被拐卖妇女获救后有关生育问题的复函》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重新公布。

以上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 口人 事 [O 1 7号 2 13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口 计生委,解放军 、武警部队
计 划 生育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中直机关 、 中央 国 家机 关 人 口计 生 委 ,委 机 关 各 单位 ,各 直 属 、联 系 单
位:
一 一
国务院公 报 2 1 2 0 1・ 5 名称或 者增 删 内容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文化
部 门文 件 规定 第十八 条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文 化行政 部 门或者 文化 市场综 合执 法机 构责令 改正 ,并 可
行 政部 门或 者文 化市 场综合 执 法机构 责令 停止 提
5 — 6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5
部 门文 件
《 口和计 划 生育 工作 者 职业 道德 规范 ( 行 ) 人 试 》经 2 1 年 2月 1 01 0日国家人 口计 生委 第 1 委 0次
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 请认真组织落实 。
各 级 人 口计 生 部 门要 广泛 开 展对 人 口和计 划 生 育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学 习教 育 ,统 一思 想 ,提 高认 识 ,认 真 贯彻执 行 ,把 加 强职业 道 德建设 作 为一 项 战略 任务 切实 抓 紧抓好 ,不 断提 高人 口计 生 系统 职 业 道德 水 平 。要加 强对 职 业道 德建 设 的调查 研究 ,研 究 新情 况 、解决 新 问题 、总结 新 经验 。职 业道 德
规范试行过程 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人 口计生委。
人 口计 生委 二 。一一 年 二月 十 四 日
人 口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者 职 业道 德 规 范 ( 行 ) 试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08.09.25•【文号】国人口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1)成年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
(2)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3)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要求参加孕(环)情检查,并定期向户籍地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湘人口函[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湘人口函〔2008〕73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为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我委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

1995年至2004年间我委就各市州有关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因有效期届满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而失效。

将有关批复按新修改的《条例》进行修改、公布如下,原批复不得再作为工作依据:一、什么叫实施假节育手术?节育手术是指为使妇女暂不受孕、永不受孕和终止妊娠,达到节制生育的目的,由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的手术。

它主要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粘堵术、人工流产、引产等。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人员为使妇女达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逃避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而怀孕生育的目的,所采取一切伪装、虚假的手术,以及通过有关技术手段造成节育手术失效,达不到节育和终止妊娠目的的行为,都属于实施假节育手术。

因此,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育龄妇女在产前进行催产并造成政策外生育后果的行为,属于做假节育手术,应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采取欺骗、隐匿等不正当手段隐瞒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可加收利息?对采取欺骗、隐匿等不正当手段隐瞒违法生育的行为,应先按当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算出应对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再加上该笔社会抚养费自其违法生育之月起至查处之月止的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利息,二者之和即为该违法生育夫妇查处之日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如当时也对违法生育的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但当事人拒绝缴纳的,则应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湘人口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5〕7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精神,本着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生育政策的连贯性,有利于奖励扶助制度长期稳定实施的原则,结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对象确认工作中严格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涉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涉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涉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覃佐彦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导刊》
【年(卷),期】2009(006)001
【摘要】2008年1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第232号省长令的形式公布了《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第一个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实行
责任追究的省级规章。

【总页数】4页(P36-39)
【作者】覃佐彦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J], ;
2.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J], 无
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J], ;
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制度的
规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J], ;
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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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须知

(完整版)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须知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须知事项依据: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28号)。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本区户籍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

提交材料:1、本区户籍的已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待;2流动人口已婚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经现居住地人口计划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办事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下列程序享受免费服务:1、当事人携带有关提交材料,到本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到居住地)的乡计生办,填《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家庭档案》基础信息,签订《知情同意书》,办理《免费优生服务卡》;2、凭《免费优生服务卡》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免费优生服务卡》自申领人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3、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根据《免费优生服务卡》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并凭《免费化生服务卡》区人口计生局结算费用。

服务内容:为目标人群每孩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试验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育全过程的随访服务,共计19项。

其中医学检查14项,包括实验检查9项(阴道分泌物、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血清学五项、甲状腺功能检测),病毒筛查4项(梅毒螺旋体抗体、风疹病毒lgG、巨细胞病毒lgM和lgG抗体、弓形体lgM和lgG抗体测定),影像学检查1项(妇科超声常规)。

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并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副处长(室副主任)协助处长(室主任)做好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向处长(室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处长(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凡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

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制订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湘卫法制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6〕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原《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修改决定》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简称为《条例(2016版)》)。

为便于基层在工作中全面、准确地理解、执行《条例(2016版)》,我委制定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

鉴于原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已失效,我委将涉及实施原《条例》的有关应用解释、解答、批复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修改,与《修改决定》的内容一并纳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为了便于基层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的“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规定,对《条例(2016版)》若干条款的具体应用解释如下:一、《条例(2016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时间《修改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的《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与奖惩情况的通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与奖惩情况的通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与奖惩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湘办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与奖惩情况的通报(湘办发〔2009〕33号)2009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扎实强基础、综合上水平”的总体思路,积极创新人口计生工作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全面完善“八大计生”(阳光计生、民生计生、温馨计生、甘露计生、合力计生、诚信计生、公平计生、数字计生)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基层保障和基础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评估与单项工作考核评估情况通报如下(同一类型,排名不分先后):一、14个市州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一)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模范单位(2个)长沙市、湘潭市(二)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9个)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三)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单位(3个)邵阳市、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二、122个县市区和6个管理区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一)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先进单位(66个)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湘乡市、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双清区、大祥区、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华容县、汨罗市、屈原管理区、武陵区、鼎城区、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津市市、西洞庭管理区、西湖管理区、武陵源区、资阳区、南县、沅江市、大通湖区、苏仙区、永兴县、资兴市、零陵区、东安县、中方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洪江市、洪江管理区、娄星区、花垣县、保靖县(二)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类单位(49个)浏阳市、韶山市、衡山县、衡东县、耒阳市、常宁市、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新宁县、武冈市、岳阳县、湘阴县、平江县、临湘市、安乡县、汉寿县、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赫山区、桃江县、北湖区、桂阳县、宜章县、临武县、汝城县、冷水滩区、祁阳县、双牌县、道县、江永县、宁远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金洞管理区、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双峰县、新化县、冷水江市、涟源市、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三)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二类单位(12个)衡阳县、衡南县、祁东县、北塔区、洞口县、安化县、嘉禾县、桂东县、安仁县、蓝山县、永顺县、龙山县(四)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类(重点管理)单位(1个)隆回县三、13个省直部门综合考核评估结果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达标单位(13个)省农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四、单项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一)2009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先进单位1.市州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怀化市2.县市区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浏阳市、石峰区、醴陵市、攸县、岳塘区、湘乡市、湘潭县、珠晖区、耒阳市、常宁市、双清区、邵东县、邵阳县、岳阳楼区、岳阳县、平江县、汉寿县、临澧县、澧县、武陵源区、慈利县、赫山区、南县、永兴县、宜章县、嘉禾县、冷水滩区、祁阳县、宁远县、洪江市、辰溪县、溆浦县、双峰县、新化县、吉首市、保靖县(二)2009年度整治“两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先进单位1.市州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2.县市区浏阳市、宁乡县、炎陵县、湘乡市、湘潭县、雁峰区、耒阳市、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常宁市、祁东县、邵东县、隆回县、洞口县、汨罗市、华容县、鼎城区、汉寿县、津市市、赫山区、桃江县、北湖区、资兴市、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江永县、宁远县、新田县、辰溪县、溆浦县、新晃侗族自治县、会同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娄星区、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龙山县五、奖励与处罚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单位分别予以奖励:(一)对获得“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模范单位”称号的长沙市、湘潭市,各奖励15万元;(二)对株洲市等9个获得“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市,各奖励10万元;(三)对获得“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单位”称号的邵阳市、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奖励8万元;(四)对芙蓉区等66个获得“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的县市区(管理区),各奖励5万元;(五)对省农办等13个获得“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达标单位”称号的省直部门,各奖励5万元。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8修改)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8修改)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湘人口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9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3年4月28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计生发〔2003〕16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女方系农村居民,常住农村,以种田为生;男方原系统销粮居民,一直常住农村,以种田为生,已于2002年将户口“非转农”,该夫妇生育一个女孩后,能否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例》没有溯及力,2003年1月1日以前已经“非转农”的,在适用《条例》时认定为“农村居民”,故该夫妇生育一个女孩后应当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该原则适用于其他“非转农”的居民。

二、夫妻只有两个非双胞胎的子女,均为遗传性残疾儿,或者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两个非双胞胎的子女,均为非遗传性残疾儿,另一方无子女的,可否比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条例》所列规定,不能任意扩充。

上述夫妻不能比照《条例》有关规定批准再生育。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条例》实施以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能否适用本款规定?如何理解“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例》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条例》实施前由政府统一安排“农转非”的居民,不能适用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湘人口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口发[2006]3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0日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将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实行扶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的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一)扶助的内容实施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项目,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06年起,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二)扶助的目的和意义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财政保障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三)扶助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严格审核。

制定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建立并落实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发放程序公开、扶助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湘人口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7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为规范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以下简称发放对象)确认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确认条件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6(0)1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748-750)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任职回避;暂行办法;国家行政机关;亲属关系;廉政建设;直辖市;自治区;国务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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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收取(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再生育证审批、延期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书的通知 [J], ;
4.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J],
5.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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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口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0
【实施日期】2008.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
定》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3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1年8月5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湘计生政发〔2001〕5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
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并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副处长(室副主任)协助处长(室主任)做好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向处长(室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处长(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凡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

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订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开展政策法规调研,代拟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四)负责省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委办公室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计划及总结,对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委内部各项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协助委领导对本委各处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高全委工作效率。

(四)负责全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委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划和规范,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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