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是一个专门为重症患
者提供特殊监护和治疗的医疗部门。
ICU主要收治那些病情危重,需要密切监护和专业处理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例如严重创伤患者、多脏器损伤患者、重大手术后患者等。
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的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重症哮喘、严重肺炎等。
3. 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4.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脑损伤、脑出血、中风等。
5. 外伤休克患者:例如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颅脑损伤等。
6. 肾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肾衰竭和慢性肾功能不全。
7. 肝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肝功能衰竭和肝硬化失代偿。
8. 中毒患者:例如严重药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9. 感染性疾病患者:例如严重感染、败血症、重症肺炎等。
10. 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SIRS)患者:例如严重创伤、大
手术后引发的全身性炎症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医疗机构的ICU收治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根据医院的设备和医疗条件来决定。
ICU 病人收治标准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重症医学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
镇巴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修订标准4.8.2.1C-2 )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
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式2且做好交接班,ICU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
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人。
一、收治范围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
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
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
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ICU。
二、转入、转出标准(详见附录)1.转入标准病人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病人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病人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病人(第三优先权)。
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病人(Priority I Patients)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病人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它也许适用于某些单位发展特殊转入标准(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低于某特殊血压标准低血压等)第一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
第二优先权病人(Priority 2 Patients)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第二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第三优先权病人(priority 3 Patients)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
综合ICU收治与转出标准
综合ICU收治与转出标准(一)收治标准1.收治原则:任何原因导致的、出现危及或可能危及生命状况的患者和/或出现多器官功能失调的患者(晚期肿瘤等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期患者、不属本院收治范围和/或ICU无法隔离的传染病患者除外)。
原则上不收治新生儿患者?第一类病人:危重疾病、临床表现不稳定,需要加强监护治疗。
第二类病人:住院时无危重疾病的临床表现,但是需要加强监护,治疗方面无特殊。
第三类病人:临床状况为隐性疾病,表现为健康状态,但临床上不稳定,一定条件下可转为危重疾病,如急性发病则康复的可能性减少,能从ICU监测和治疗中获得益处的病人。
2.临床各科患者入住ICU的常规病种标准:A、内科系统疾病:下列疾病或病理状态单独存在和/或伴有多器官功能失调时应进入ICU 监护治疗。
神经系统:1.急性脑血管疾病,病情危重如昏迷、伴有其他器官功能失调、生命体征不稳定者;其他需要临床监护治疗的状况。
2.不明原因的昏迷、高热等可能潜在生命危险者。
3.重症肌无力、格林巴利综合征等各种神经病变导致呼吸衰竭者。
4.癫痫持续状态需监护治疗者。
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危象。
2.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和/或高渗性昏迷。
3.肾上腺危象。
呼吸系统:1.非晚期肿瘤导致的各种呼吸衰竭患者。
2.哮喘持续状态。
3.严重胸腔积液、严重气胸有生命危险的患者。
4.大咯血患者。
5,肺心病失代偿期严重心力衰竭和/或心率失常者。
6.肺栓塞患者。
心血管系统:1.符合入住CCU标准,需即时监护治疗者。
2.符合入住CCU标准,但同时存在呼吸衰竭且呼衰为威胁患者生命主要因素者。
消化系统:1.急性重症胰腺炎患者。
2.急性消化道出血,血色素小于等于60克/升者。
3.严重中毒患者。
泌尿系统:各种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生命体征不稳定需监护治疗者。
血液系统:非晚期肿瘤导致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B、手术科室系统疾病手术科室疾病术前和/或术后生命体征不稳定者、伴有多器官功能失调以及其他需要监护治疗的患者,均应进入ICU监护治疗。
ICU 的转入(收治范围)及转出制度度文档
ICU 的转入(收治范围)及转出制度(一)重症医学科患者转入制度1)ICU患者收治范围:(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5)若ICU 的病床使用率高,一时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时,符合“(1)”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ICU 诊疗。
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病人进行分类管理。
2)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病种选择标准:①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②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患者;③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患者;④急性心肌梗死患者;⑤各型休克患者;⑥严重创伤患者;⑦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衰竭患者;⑧急性中毒患者;⑨病理产科危重症;⑩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可望恢复的多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的患者等。
⑩不适宜ICU 病房收治的,如已认定脑死亡者、急性传染病、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患者;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3)手术病人转入ICU 后的交接制度重症医学科医生、护士应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生和外科医生)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的情况,包括:(1)一般情况:病人的姓名、年龄、及其它有关资料。
(2)麻醉前状态:①简单的现病史和主要的既往病史、过敏史。
②心脏功能检查异常情况、肺功能检查异常情况、药物治疗情况、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③病人对术前药物反应及监护导管置入情况。
(3)麻醉情况:①麻醉方法、麻醉药物和药物剂量。
②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心电图异常、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低体温等。
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配置标准建议
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配置标准建议【原⽂部分出处于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ICU设置基本原则1)ICU床位⽂般按全院总床位的3~5%设置。
2)ICU设置应与各医院功能要求相⽂致。
⽂级医院不设ICU;⽂级医院设置综合性ICU,不设置专科ICU;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置综合性ICU,或设重症监护中⽂下的专科ICU。
综合性和专科性ICU应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综合性和各专科ICU床位总数不超过全院床位总数的5%。
3)ICU应有固定的医护⽂员。
ICU医护⽂员应按标准配备,并经相关的专业培训。
⽂级医院(包括⽂级医院)以下医院医护⽂员应在三级甲等医院ICU进修学习三个⽂以上。
4)综合性ICU和专科ICU,均应符合ICU建设的基本标准。
⼀、ICU基本标准1)ICU床位及单元设置⽂级医院⽂般设置4—8张ICU床;三级医院ICU应分隔单元设置或分组管理,每个ICU单元设置8—12张床位,或每组设置8—12 张;ICU床应分隔成单间或双间;每张ICU床位⽂积不⽂于15M2;电源、负压吸引、空⽂和氧⽂等应设置在吊塔或电、⽂源隔离带上。
2)仪器设备1监护仪:每张ICU床位配置1台监护仪,⽂少具有监测⽂电、呼吸、⽂创和有创⽂压、氧饱和度的功能。
2呼吸机:每张监护床配1台呼吸机,其中有兼有⽂创模式的有创呼吸机⽂台,或另有⽂创呼吸机(仅有⽂创模式)⽂台,呼吸机应具有压控和容控下:A/C、SIMV、PSV、PEEP等基本模式,每张ICU床配备1套简易呼吸器。
3体外除颤仪1台。
4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每床均应配备,或者配置1套6-9通道输注⽂作站.另配备⽂定数量的肠内营养输注泵。
5⽂电图机1台。
6肠外营养配置净化装置1台。
7临时⽂脏起搏仪1台。
8降温毯1台。
9设有6张床位的ICU要求配备1台⽂⽂⽂化分析仪。
10设有6张床位的ICU要求配备1台⽂液净化机(CBP)。
11设有8张床位的ICU要求配备1台⽂⽂管镜。
12设⽂重症监护中⽂(科)并下设两个及两个以上ICU单元(专科ICU)的要求配备1台床边X光机和床边B超。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09年卫⽣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第⼗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急性、可逆、已经危及⽣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存在各种⾼危因素,具有潜在⽣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09年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六、普外科: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术术后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术后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术后4、胃部及⼗⼆指肠⼿术后、肠切除术后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7、门静脉⾼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10、乳腺癌根治术后11、腹腔镜的诊疗⼿术术后附件:1:卫⽣部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1.《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医疗技术⽔平,合理使⽤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合法权益。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icu收治病人范围
ICU病房即重症监护室,其收治的多为急性病人、高危病人、病情加重病人以及重大术后病人,如出现呼吸循环不稳定,需全方位密切观察的人群,此时需要收到ICU病房进行治疗。
所以ICU病房收治范围比较广,包括临床各科的危重病人,常见病人分类如下:
1、急性病人:如急性哮喘、心梗复苏后、高血压危象,以及中毒、溺水、触电、虫蛇咬伤、中暑等危急症病人,ICU可以有效降低这类病人的死亡率,治疗效果比较明显;
2、高危病人:此类病人通常具有潜在危险性基础疾病,如患有冠心病、脑血管狭窄、长期糖尿病或前期曾经患有脑梗,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如果同时存在创伤性改变,如车祸伤或骨折,ICU可有效预防和治疗其并发症,从而减少医疗费用;
3、病情加重病人:如慢性哮喘急性发作或甲状腺、肾上腺、垂体等内分泌危象的病人,还有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的病人等,ICU可以帮助此类病人度过急性期,多数病人经过治疗后可恢复至原来慢性疾病状态,使身体状况恢复至原来平衡状态;
4、重大术后病人:如肝胆手术、脏器移植术后及其他需要加强护理的病人,此类病人术前可能存在高龄、贫血、营养不良、肝肾功能受损等高危因素,或术中出现休克,可能会直接威胁生命,此时医生会建议家属将病人送至ICU病房进行术后监护和动态对症治疗,ICU病房的重症监护和治疗可以降低死亡的风险,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术后风险。
通常ICU病房主要收治以上几类病人,而对于部分临终或癌症晚期的病人,在治疗上基本无较大疗效,通常ICU病房无法给予此类病人有效的帮助。
ICU病人的收治范围
ICU病人收治范围
1.各种复杂大手术后病人,尤其术前有合并症或术中生命体征不稳定者{如肝肾移植术后、心脏外科及颅脑后};
2.各种原因急性呼衰或慢性呼衰急性发作或其他需要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的病人;
3.各种类型的休克;
4.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
5.严重复合性创伤;
6.器官移植术后;
7.经治疗可望恢复的MODS患者;
8.某些意外灾害性疾病,如各种中毒、溺水、触电等;
9.各种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需要进一步生命支持;
10.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1.高危孕产妇、产后严重并发症(如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
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重者;
13.严重感染、败血症、感染性休克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14.严重营养及水、电解质及代谢严重失衡者;
15.各类急性脑功能障碍危重期;
下列情况不属于ICU的收治范围:
精神病、急性重症传染病、脑死亡、临终状态、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家属放弃抢救患者、其他不需要ICU监测治疗的疾病。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病人收治标准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
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
有效的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
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
疗中获得益处者,一般不属于ICU的收治范围。
具体收治范围:
1.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症病人(应占ICU所有收治病人的60%)。
2.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需行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者。
3.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征(MODS)病人。
4.心脑肺复苏(CPCR)后的病人。
5.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者。
6.急性心肌梗塞。
7.各种严重休克。
8.严重复合伤、多发伤。
9.急性药物、毒物中毒,虫蛇咬伤者。
10.淹溺、中暑、电击伤者。
11.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者。
12.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小管坏死(ATN)病人。
13.器官移植病人。
14.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有望恢复的各系统、器官功能减退的急性衰竭病人等。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ICU病人临床病情分类标准及分值
2分
病情稳定,但需要预防性观察,不需要加强护理和治疗的患者,例如某些患者因需要排除心肌炎、心肌梗死以及因需要服药而在ICU过夜观察。
C级
3分
病情稳定,但需要加强护理和/或监护的患者,如昏迷患者或出现慢性肾衰的患者。
D级
4分
病情不稳定,需要加强护理和治疗,需要经常评价和调整治疗方案的患者,如心律不齐、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但尚未出现昏迷、休克、DIC)。
E级
5分
病情不稳定,且处于昏迷或休克状态,需要心肺复苏或需要加强护理治疗,并需要经常评价护理和治疗效果的患者。
病情稳定但需要预防性观察不需要加强护理和治疗的患者例如某些患者因需要排除心肌炎心肌梗死以及因需要服药而在icu病情稳定但需要加强护理标准及分值
分类级别
分值
分类标准
A级
1分
需要常规观察,不需加强护理和治疗,(包括手术后只需观察的患者)。这类患者常在48h内ICU转出。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医生。
ICU 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ICU转入转出标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第一部分 ICU收治病种范围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2)高危病人。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
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
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
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
(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二、各种类型休克三、急性呼吸衰竭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六、重症哮喘七、肺性脑病八、肺栓塞九、重症肺炎十、其它需呼吸支持治疗情况十一、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十二、急性心功能不全或衰竭十三、严重心律失常十四、高血压危象十五、高血压脑病十六、急性主动脉夹层十七、感染性心内膜炎十八、其它心血管系统情况十九、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二十、重症胰腺炎二十一、大出血二十二、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二十三、急性神经系统损伤二十四、急性重症肌无力二十五、其它神经内科情况二十六、重症感染、脓毒症二十七、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二十八、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二十九、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低血糖昏迷三十、垂体危象三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三十二、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三十三、肾上腺危象三十四、急性重症肝炎三十五、急性中毒三十六、溺水三十七、中暑三十八、电击(含雷击伤)三十九、其他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四十、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四十一、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四十二、普通外科疾病转入ICU标准(一)腹部外伤(二)急性化脓性腹膜炎(三)胃十一指肠术后(四)急性肠梗阻或肠扭转术后(五)化脓性胆管炎术后(六)普外科其他需转入ICU的病种1、门脉高压分流或转流等大手术后2、消化系统肿瘤根治术后;3、腹主动脉瘤介入和手术后;4、腹腔间隔综合征影响心功能或其它脏器功能;5、短肠综合征需较长时间肠内/肠外营养支持。
ICU病人准入指征
ICU病人准入与转出指征
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重要脏器功能监测与治疗特殊疾病的监测与治疗)1、各种复杂大手术后病人,尤其术前有合并症或术中生命体征不稳定者(如肝肾移植术后、心脏外科及颅脑术后);
2、各种原因急性呼衰或慢性呼衰急性发作者或其他需要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的病人;
3、各种类型的休克;
4、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
5、严重复合性创伤;
6、器官移植术后;
7、经治疗可望恢复的MODS患者;
8、某些意外灾害性疾病,如各种中毒、溺水、触电等;
9、各种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需进一步生命支持;
10、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1、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
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
13、严重感染、败血症、感染性休克等生命体征不稳定;(Sepsis)
14、严重营养及水、电解质及代谢严重失衡者;
15、各类急性脑功能障碍危重期;
16、其他危重症需ICU监测和治疗(如癫痫重症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ICU的收治范围:
精神病、急性重症传染病、脑死亡、临终状态、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伤残(高位截瘫、植物状态等)、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无望或因某种原因家属放弃抢救患者、其他不需要ICU监测治疗的疾病
-------ICU病人转出指征
入住ICU病房患者转出指征:
血流动力学稳定、不需要血管活性药物支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已纠正;严重心律失常已纠正、脱离呼吸机、不需要呼吸机支持,呼吸频率、潮气量、血氧饱和度正常,病情平稳不需要试用特殊生理检测仪、并发症已稳定控制、已脱离急性期不需要加强监护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
ICU收治病人标准
附件1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具体疾病:1.重大手术、高危手术:①高龄(≥70岁)②严重基础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肝肾疾患、中风等)③营养不良④免疫功能低下⑤高敏体质⑥围产期等2.全麻术后3.围手术期并发症(如严重心律失常、生命体征不稳定、内环境紊乱、凝血紊乱、意识障碍、心脑肝肾胃肠等脏器功能不全)4.严重创伤①多发伤②复合伤5.挤压综合征6.各种严重休克7.严重心力衰竭8.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塞)9.主动脉夹层及大动脉闭塞综合征10.严重心律失常11.急性心肌炎、心包填塞12.急性肺损伤,ARDS13.严重呼吸衰竭14.重症哮喘15.大咯血16.肺栓塞17.全身严重感染综合征18.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19.严重肝功能不全;20.消化道大出血21.急性严重胃肠损伤22. MODS(MOF)23.严重凝血紊乱(DIC)24.严重代谢功能障碍(糖尿病危象、甲状腺危象等)25.严重颅脑损害、昏迷及抽搐(如脑中风、脑炎、颅脑损伤、中毒等)26.严重内环境紊乱(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27.各种严重中毒28.严重中暑及高热29.严重低温及冻伤30.电击伤31.溺水32.自缢33.心肺脑复苏术后34.严重产科并发征35.特殊检查及治疗的保障(如肺活检、支气管镜、胃肠镜、化疗等)注:1. 国家法定传染病需指定专科ICU收治。
2. 为保证转运安全,所有拟转入ICU的病人,应由ICU医生进行现场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与病人家属充分沟通后,与专科医护人员一起护送至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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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医院
重症监护病房ICU
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
医务科
2020/4/1
医疗安全重症监护执行标准
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
为加强我院医政管理,保证安全医疗,规避医疗风险,制定此标准,各科室遵照执行。
收治范围(患者类型):
1、急性、可逆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短期内
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高危患者。
3、慢性疾病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患者。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患者。
收治标准(各系统病变):
1、呼吸系统:
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功能不全/衰竭,吸氧浓度>50%,需要呼吸支持(有创和无创通气)和气道管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A.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
B.在吸入50%氧气时SPO2<90%;
C.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
D.吸痰频率<2小时/次;
E.气道严重病变。
2、需要循环支持者:
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绝对/相对)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4)心脏及大血管的可逆性器质性疾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A.BP<40次/min或>120次/min
B.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
C.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
D.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
E.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
F.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
G.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
H.失血、低血容量与全身性感染出现休克状态;
I.主动脉综合征及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
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A.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
B.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
C.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
D.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
E.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
F.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
G.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
H.脑干梗塞、脑干出血、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危机生命的患者。
I.脑血管急症同时伴有其它脏器的栓塞或出血;
J.需静脉溶栓治疗;
K.神经介入术后需生命体征监测;
L.中枢神经系统导致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
4、严重感染及存在感染加重风险(qSOFA/SOFA≥2)的患者,各种原因导
致的MODS。
5、存在严重内环境紊乱及代谢异常的患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A.血钠<130mmol/L或>155mmol/L;
B.血钾<3.0mmol/L或>5.5mmol/L;伴或不伴心律失常;
C.PH<7.35或 >7.5或正常但有双重或多重酸碱平衡紊乱;
D.急性肾衰需紧急肾脏替代治疗;
E.出现急性肾衰前的肾功能支持;
F.由于肾衰而至多器官功能障碍;
G.需要血液净化的其它情况;
H.尿糖、尿酮强阳性;或伴肾损害者尿糖、尿酮减少;
I.尿中检出蛋白及管型;
J.血糖>16.7mmol/L; 血糖<3.3mmol/L;
K.血酮>4.8 mmol/L;
L.HCO3-<18 mmol/L;
M.CO2-CP<20 mmol/L;
N.血糖>33.3mmol/L;
O.血浆渗透压>350mOsm/L
P.基础代谢率下降;
6、术前存在严重手术风险,表现较严重心、肺、肝、肾功能不全,凝血
功能障碍或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失衡等合并症的患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A.术前有严重的心肺疾病,如急性心机梗死、COPD;
B.肿瘤广泛根治术,如食管或长时间手术(>6小时);
C.严重的多发性创伤,如涉及多于三个器官或多于两个体腔的开放;
D.多发性长骨和骨盆骨折;
E.大量失血超过1600ml,或在48小时内>1.5ml/min;
F.年龄>70岁,有一个以上重要脏器生理储备功能受限;
G.休克:MAP<60mmHg;CVP<5mmHg;尿量<20ml/h;皮肤湿冷;
H.败血症:血培养阳性,WBC>12×109/L ,高热>38.3°C,寒战;
I.感染性休克:WBC>12×109/L,体温>38.3℃,合并有低血压<70mmHg;
J.严重营养不良:体重减轻>9kg,清蛋白<3g/d,渗透浓度<280mOsm/L;
K.呼吸衰竭:PaO2<60mmHg,Qs/Qt>30%,需机械通气者;
L.液体复苏后CVP>15mmHg;
M.急性肾衰:血尿素氮>50mg/d,肌肝>3mg/d,无溶质水清除率(Ch20)>10m/h;
N.急性肝衰竭:胆红素>3mg/d,清蛋白<3g/d,DH>200U/ml,血氨>120g/ml;
7、麻醉及手术中发生严重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心力衰竭、肺水肿、心跳
骤停、凝血功能障碍、麻醉意外、产后大出血休克、羊水栓塞或其他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循环功能恢复不满意及其他高
风险患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A.术后急性大的病情变化:急性心机梗死,肺栓塞,术后大出血;
B.低血压,生命体征不稳定;
C.术后呼吸功能未完全恢复,带气管插管;
D.术中出血在3000ml左右,输1600ml以上全血或血制品;
E.严重感染,内脏穿孔,胰腺炎,肠坏死,血培养阳性,吸入性肺炎,体温上升>38.3℃
超过2天;
F.任何一个重要脏器衰竭(标准同术前);
G.术后水、电解质紊乱,每天输液在5000ml以上。
H.全麻未醒,麻醉意外抢救成功后。
I.Ⅳ级高难度手术术后
9、重症APACHE-II评分≥10分的患者。
重点病种分布:
1、呼吸科疾病: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AECOPD、静脉血栓栓塞证、肺动脉高压、急性肺水肿、吸入性肺炎、重症哮喘、重症肺炎等。
2、心血管内、外科疾病:
心跳骤停、休克、应激和感染相关心肌损伤、重症急性冠脉综合征、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难治性心力衰竭、急性主动脉综合征、破裂性腹主动脉瘤、急性肠系膜供血不全、胸痛中心流程涉及的其他类型患者等。
3、肾内科:
重度中毒、急性肾损伤(AKI)、严重内环境紊乱(水电解质紊乱、酸碱代谢紊乱)等
4、消化内、外科疾病:
腹腔高压与腹腔间隔室综合征、重症急性胰腺炎、严重急性消化道出血、应激性溃疡、急性肝衰竭等。
5、神经内、外科疾病:
新发进行性卒中、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大面积脑出血、大面积脑梗死与缺血缺氧性脑病、惊厥与癫痫持续额状态、重度颅脑损伤与各类颅脑手术、大型脊柱手术、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吉兰巴雷综合征、重症肌无力及卒中中心建设要求的其他类型患者等。
6、血液相关专业疾病:
血行感染、获得性出血性疾病、易栓症严重并发症等。
7、内分泌及代谢疾病:
嗜铬细胞瘤/副神经节瘤、重症内分泌危象(重度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重度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状态、垂体危象、甲状腺危象、尿崩症)等。
8、外科及妇科相关专业疾病:
重度创伤、麻醉意外、各类疑难、复杂性大手术(肝胆管、胃肠道、颈部肿物伴气道压迫、喉切除、颌面、肺减容、肺叶全切及妇产科、小儿外科、产后大出血休克、羊水栓塞等威胁生命的情况)。
医务科
2020年4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