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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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是一个专门为重症患
者提供特殊监护和治疗的医疗部门。

ICU主要收治那些病情危重,需要密切监护和专业处理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例如严重创伤患者、多脏器损伤患者、重大手术后患者等。

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的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重症哮喘、严重肺炎等。

3. 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4.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脑损伤、脑出血、中风等。

5. 外伤休克患者:例如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颅脑损伤等。

6. 肾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肾衰竭和慢性肾功能不全。

7. 肝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肝功能衰竭和肝硬化失代偿。

8. 中毒患者:例如严重药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9. 感染性疾病患者:例如严重感染、败血症、重症肺炎等。

10. 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SIRS)患者:例如严重创伤、大
手术后引发的全身性炎症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医疗机构的ICU收治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根据医院的设备和医疗条件来决定。

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

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

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 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通常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5.优先获得ICU诊疗,是当ICU的病床使用率较高、一时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时,符合“1”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ICU诊疗。

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患者进行分类管理。

6.各医院可根据上达要求,结合本院ICU资源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ICU 病人收治标准

ICU 病人收治标准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第一部分ICU收治病种范围: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的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2)高危病人。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

ICU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

ICU 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

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

(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的恶化,如大出血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科。

ICU科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1、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2、各种类型的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症(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8、急性心功能衰竭9、严重心律失常10、高血压危象11、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12、重症胰腺炎13、大出血14、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针15、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6、急性重症肌无力17、重症感染、脓毒血症1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19、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20、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21、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22、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多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23、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4、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收入指征: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搏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医院病人入、出ICU标准

医院病人入、出ICU标准

病人入、出ICU标准
一、入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治疗前24h进入ICU,至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需进行紧急抢救的重症病人:
发病急,病情变化迅速,影响全身多个器官及系统,往往危及病人生命,需迅速有效地抢救和治疗。

1)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
①低血容量性(出血性)休克。

②心原性休克。

③感染性休克。

④过敏性休克。

2)单个或多器官功能衰竭(MSOF):
①急性心衰。

②急性呼吸衰竭。

③急性中枢衰竭。

④应激性溃疡。

⑤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3)肝衰竭和肝硬化病人出现消化道大出血、肝肾综合症、肝性脑病、严重感染等并发症。

3、急诊科收治的病人符合第二条内容中任何一条即送往ICU。

4、患者及家属要求入住ICU,经ICU医生会诊后如病情需要,可转入ICU。

二、ICU收治非适应症
1、脑死亡病人。

2、急性传染病。

3、无急性恶化的慢性病人。

4、恶性肿瘤晚期。

5、老龄自然死亡过程。

6、其他救治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治疗的病人。

三、出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病情基本稳定,无需生命支持的病人;
3、气管切开病人生命体征稳定,无需进行呼吸机治疗的病人。

ICU病人的收治范围

ICU病人的收治范围

重症医学科病人收治范围
1.各种复杂大手术后病人,尤其术前有合并症或术中生命体征不稳定者(如肝肾移植术后、心脏外科及颅脑后);
2.各种原因急性呼衰或慢性呼衰急性发作或其他需要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的病人;
3.各种类型的休克;
4.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
5.严重复合性创伤;
6.器官移植术后;
7.经治疗可望恢复的MODS患者;
8.某些意外灾害性疾病,如各种中毒、溺水、触电等;
9.各种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需要进一步生命支持;
10.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1.高危孕产妇、产后严重并发症(如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
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重者;
13.严重感染、败血症、感染性休克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14.严重营养及水、电解质及代谢严重失衡者;
15.各类急性脑功能障碍危重期;
下列情况不属于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精神病、急性重症传染病、脑死亡、临终状态、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家属放弃抢救患者、其他不需要重症医学科监测治疗的疾病。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ICU出入标准

ICU出入标准

ICU出入标准
一、ICU收治标准
1、急性、可逆、已经危急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衰竭;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病房的收治范围..
ICU收治病种的主要范围有:
1、心脏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
8、急性心功能衰竭
9、严重心律失常
10、高血压危象
11、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12、重症胰腺炎
13、大出血
14、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5、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6、急性重症肌无力
17、重症感染、脓毒症
18、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9、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20、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21、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
素所致的损伤
22、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
全或衰竭
23、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4、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
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ICU转出标准
1、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2、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3、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NICU收治范围

NICU收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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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ICU的收治标准
1、出生体重<1500g、孕周<32周的早产儿。

2、需要进行呼吸道管理的新生儿,如中度至重度呼吸窘迫综合症;需要氧
疗、气管插管、呼吸机治疗者。

3、疑有或已证实合并先天性心脏病需要重症监护或(和)外科干预。

4、需要血流动力学监护(动脉、脐带或中心静脉)。

5、伴有危及生命的先天发育异常:如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或脑膨出。

6、需要大手术治疗,但术后有可能发生危及呼吸或血流动力学状态的并发
症,如隔疝、脊髓脊膜膨出、腹裂、脐裂。

7、医生认为需要严密监护的婴儿,如合并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败血症。

8、重症休克,如感染性、低血容量性或心源性休克。

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惊厥、脑膜炎、脑水肿、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

10、其他危重儿,如换血、多脏器功能衰竭、需要全静脉营养、严
重心律失常、严重贫血、重度脱水、酸中毒、低或高血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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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LC─076: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

LC─076: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

类别临床管理编号 LC─076─2题目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页数 1/1生效日期 2012.6 修改日期 2014.9
1 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
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
死亡风险的患者。

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治疗
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 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
者,通常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5 对收治ICU的患者,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进行分类管理。

当ICU
的病床使用率较高、一时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时,符合“1”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ICU 诊疗。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ICU(重症监护病房)是一个专门用于治疗危重病患者的特殊病房,其中包括重症医学科(ICU)和冠心病监护室(CCU)。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合适的治疗和监护,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康复率。

下面将介绍ICU患者的一般收治标准。

1. 重症患者的定义根据国际危重病患者评分系统(APACHE II),根据患者的生理参数、年龄、基础疾病等指标,将患者划分为重症患者。

常见的重症患者有:多器官功能衰竭、休克、严重感染、创伤、大手术后等。

2. ICU收治的指征ICU收治的指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呼吸系统•呼吸衰竭,如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严重哮喘急性发作、重症肺炎等。

•需要机械通气支持的患者,包括有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的患者。

b. 心血管系统•严重的心律失常,如室颤、心室扑动、高度房室阻滞等。

•心肌梗死后的复苏和监测。

•重度心力衰竭,需要行体外循环等特殊治疗措施的患者。

c. 神经系统•出现严重颅脑损伤的患者,如颅内压升高、颅脑损伤需要手术治疗等。

•中风(脑出血、脑梗死)后需要监测和治疗的患者。

d. 肾衰竭•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衰竭等需要血液滤过治疗的患者。

e. 重症感染/脓毒症•患者存在多个器官功能障碍,伴有低血压、器官灌注不足等表现。

•需要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进行辅助治疗。

3. ICU监测与护理a. 监测项目•心电监测:包括心电图、心率、心律等。

•血液动力学监测:包括心率、收缩压、舒张压、中心静脉压、肺动脉嵌顿压、心排出量等。

•呼吸监测:包括呼吸频率、呼气末二氧化碳浓度、氧饱和度等。

•血气分析:包括动脉血气分析和中心静脉血气分析,以评估氧合和酸碱平衡。

b. 护理措施•保持气道通畅:定期吸痰和气管抽吸,预防肺部感染。

•准确监测出入量:保持水电解质平衡。

•预防压疮:翻身,坐骨垫保护,使用低气压褥疮减压垫。

•防止跌倒:床栏管理,必要时使用约束带。

•有效的疼痛管理:包括物理治疗和镇痛药物使用,以减轻患者的疼痛。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一、收治原则:1、已经发生急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障碍,经加强医疗有可能恢复的危重病人。

2、有可能发生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衰竭,需要进行持续监测的高危病人。

二、适应症:1、危重病人如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或其他类型呼吸衰竭,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发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高钾,低钠或高钠血症)等需要加强医疗,包括机械性通气支持、血管活性药物持续泵入、大量液体复苏等。

这类病人是加强医疗的明显受益者,收治有优先权。

2、收入ICU时病情虽然并不危重但因具有明显的高危因素,需要在ICU内进行待续性特殊监测(周围动脉或肺动脉插管),以尽早发现脏器功能改变而及时给予加强医疗,以免延误时机。

这类病人有慢性心肺或肾脏等基础疾病并发急性内科疾病或接受外科大手术,这类病人是ICU医疗的受益者,也应优先收治。

3、危重病人全身情况不佳,患有终未期心、肺等基础疾病并发全身性感染。

或转移性恶性肿瘤并发呼吸道梗阻或心包填塞。

加强医疗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急性并发症,不能改变最终预后,并非ICU治疗的受益者。

这类病人的收治问题需由有关专科医生(副主任医师以上)与ICU负责医生共同讨论决定。

三、非适应症:1、临床确诊脑死亡;2、拒绝生命支持治疗;3、持续性植物状态;4、慢性疾病而无危及生命的急性并发症;5、晚期转移性恶性肿瘤;6、急性传染病。

四、转出标准:1、病情好转、不再需要继续监测及加强医疗或更需要专科医疗者。

这类病人转出需要ICU与其他专科之间副主任医师以上者事先会诊、取得共识,并做好安排。

2、加强医疗失败,近期预后不佳,根据病情评估无恢复可能者:高龄,三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经72小时加强医疗无反应者。

慢性心肺疾病、转移性肿瘤出现急性并发症,经72小时加强医疗无反应者。

这类病人应尽早转回普通病房,以将床位让给其他具有优先收治条件的病人。

如不能如期转出,而继续留住ICU者,则从决定转出之日起不能享受ICU公费医疗报销的待遇。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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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
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
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的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的问题、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的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急)诊医师通知ICU及二线值班医师后,直接收入ICU。

2、门(急)诊遇拟行手术的外伤(如果是复合伤,在急诊确定主要
收治科室)病人,因暂时情况无法手术者,并且相关科室床位已满,建立手术前的绿色通道,可收治ICU。

流程同“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 患者接诊流程”。

但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由相关科室医师书写。

患者在ICU病情相对稳定后,通知相应科室准备手术。

五、ICU患者转出流程及管理
(一)ICU患者转出流程
1、门(急)诊收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由ICU主治及以上医师根据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出,由科主任签字发出会诊单,病区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会诊,签署会诊意见后转出。

2、从各科室转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由ICU主治及以上医师根据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决定,转出时应签署会诊单,临床科室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署同意转出会诊单,并安排患者床位,原病房不得借故推诿。

3、从各科室转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但根据患者病情不宜入住转出科室,需要转入其他科室治疗,由ICU负责提出会诊申请,转出科室负责与需要转入的科室沟通协调,保证患者的正常诊治。

4、如果需转入的科室没有床位,不能正常收治其他科室的ICU转出的患者,由原科室负责接收ICU转出的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需求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二)ICU患者的管理
1、各科室对需要转入ICU的患者,要书写详细转科记录,转入时,原科室主管医师及护士应负责护送患者至ICU,并向ICU值班医师进行床头病情交接。

2、符合转出条件的患者,转出前需要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和告知。

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或接收科室要求将患者转出时,如病情不允许,需详细告知病情及风险,其仍坚持的可考虑转出,应将可能发生的危险详细记录病程,并请患者或家属在病历中签字确认。

3、因基础疾病的不可逆或植物状态导致的不能撤机、或存在血管活性药依赖的患者,以及其它非医疗原因在ICU住院的患者,在保证医疗安全基础上应转回原科室。

4、如果ICU患者的病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治疗,相关科室和ICU负责提出转院建议。

(三)ICU患者转出标准
1、生命体征平稳,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

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

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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