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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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产管办[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沪产管办[2007]48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出让方向联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申请时,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保证金,公开发布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递交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联交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的保证金设置进行审核,对递交的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方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对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中涉及保证金的事项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保证金的设置
第七条设置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出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日内递交保证金。
资格确认后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产权转让公告》中产权标的转让价格(以下称“标的价格”)的5%,最低不应低于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