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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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30

•【字号】沪府规〔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沪府规〔20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包含“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以及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其他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和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外省市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条本市设立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按照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沪产管办[2009]3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产管办〔2012〕15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市产管办制定了《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对产权转让公告相关内容表述的常见情形作出示范性指引,供相关主体在制作与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时适用,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产权标的为非企业国有产权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

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

产权转让公告的规范表述,不仅有助于产权转让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发布转让信息,有助于产权交易机构提高受理审核效率,也有助于参与受让产权的主体全面、准确了解公告内容,理性表达受让意愿,进而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集聚和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受让活动,提高交易效率。

本指引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说明和示范表述,为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制作或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提供帮助。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沪联产交【2005】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会员资格根据其实际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资经纪会员资格、民资经纪会员资格、央企会员资格、异地经纪会员资格等。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公布日期】

•【字号】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权交易行为,促进各类债权的有效流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非信贷类债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信贷类债权,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活动。

第四条债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债权转让的申请应由转让方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受理。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债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债权资产评估备案或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

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涉及转让债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产权交易保证金回执单

产权交易保证金回执单

产权交易保证金回执单

近年来,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产权交易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房地产交易方式。在产权交易中,保证金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保障手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金的交付和回收都需要有相应的回执单来记录,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透明性。

产权交易保证金回执单是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一份重要文件,它承载着交易双方对于保证金交付和回收的确认。回执单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内容: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保证金的数额、交付时间、回收时间等。通过签字确认,双方可以明确保证金的交付和回收情况,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通常需要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诚意金。保证金的交付既是买方对房屋的真实意愿的表达,也是对卖方的一种承诺。同时,保证金的交付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防止买方在签订合同后毁约或者恶意拖延交易。因此,保证金的交付是产权交易中的重要一环。

保证金回收是产权交易的最后一步,也是交易的完成和结算。在产权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返还买方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回收的时间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是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保证金回收时,回执单起到了记录和确认的作用,可以确保保证金的回收过程透明、公正、有据可查。

产权交易保证金回执单的使用对于产权交易的安全和信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回执单的签字确认,交易双方可以明确保证金的交付和回收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回执单也提供了一种法律依据,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使用产权交易保证金回执单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时间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次,保证金的回收时间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应当按时返还保证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双方在回执单上的签字应当真实有效,一旦签字确认,将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一、联交所简介与定位、优势

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归并,组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03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效劳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效劳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指定机构,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一起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立足上海、面向世界、效劳全国、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遍及境内外的网络分支机构,为各类出资主体提供灵活、便利的投融资效劳,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份。

1.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治理和和谐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本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假设干人,协助总裁工作。总裁、副总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免。

组织架构图

定位:立足上海,效劳全国,面向世界,尽力建成国际性的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国资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和海外资本的进入开拓了更宽广的渠道。

优势

联交所总裁蔡敏勇:我以为上海联交所的优势仍是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包括制度创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等。其中,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产权市场进展的新动力。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保证措施。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须支付一定金额的产权交易保证金来确保其履行交

易合同。现将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进行如下规定:

一、保证金缴纳操作规定

1. 保证金缴纳时间: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时间视具体交易规定而定。卖方应于产权信息发布前将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买方应在交易出价时将相应

的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

2. 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应缴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中,缴纳后产权交易中心将予以确认。

3.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数额应按照具体交易标的的要求进行缴纳,应符合产权交易所的规定。若属出价最高者的买方未能获得交易产权,则保证金应予以返还;若买

方未能履行其交易合同,则保证金将予以扣除。

4. 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将用于买方在交易完成后的首期款项中,或用于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若交易未完成,则保证金应返还给买方。

二、保证金返还及结束交易的操作规定

1. 交易完成后保证金的返还: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和交易的首期款项一起支付给卖方;若买卖双方已达成共识,交易已成功完成,产权交易中

心将及时返还买方所缴纳的保证金。

2. 交易失败后保证金的返还:若交易未能完成,则产权交易中心需将保证金及时返还给买方。

3. 若买方未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产权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协议书的规定,扣除保证金,以赔偿卖方的损失。

以上便是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旨在规范保证金相关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为产权转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公布日期】

•【字号】沪联产交[2012]01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沪联产交【2012】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上海产权市场融资功能,促进和规范增资类业务开展,提升上海产权市场为国有及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增资是指公司(企业)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增资信息,向特定对象征集投资意向并择优选择投资人的行为。通过联交所实施增资的公司(企业)以下统称为标的公司。

前款所称发布增资信息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标的公司在联交所网站或其合作媒介公开发布信息征集合格意向投资人;二是标的公司通过联交所向特定投资者发送增资认购邀请书征集意向投资人。

前款所称择优选择是指标的公司利用联交所交易平台实现增资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协议成交、权重报价、网络竞价等单独或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法人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增资活动。国有企业吸引社会资本增资扩股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联交所是增资活动的组织方,为增资活动各方提供受理申请、发布信息、寻找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协助资格确认、择优选择投资人、签约鉴证、资金结算、出具增资凭证等服务。受标的公司委托,也可牵头组织提供项目策划、方案设计、路演推介、商务谈判等服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正文: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产权出让、产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违规乱收费。

第二章产权交易流程

第八条产权出让的程序包括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产权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保证金的缴纳、产权拍卖现场的组织等环节。

第九条产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产权交易款项的划转、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

第十条股权激励的程序包括激励计划的制定、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条款的约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股权转让的程序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股权转让登记的办理、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等环节。

第三章产权交易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从事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能力。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所有权

【发文字号】沪联产交[2011]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沪联产交[2011]0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非公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非公产权交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非公交易”),是指非公市场主体通过联交所转让(受让)非公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非公市场主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联交所非公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

第五条(适用原则)非公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适用基础)非公交易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国有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服务模块)联交所为非公市场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信息、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和延伸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

上海产权交易流程

上海产权交易流程

上海产权交易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交易对象:首先,产权交易的双方需要确定交易的对象。买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或机构,卖方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商、个人或企业。

2.确定出价:买方根据市场行情和自己的经济实力确定出价,卖方则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预期收益确定挂牌价。

3.获取相关资料:买方和卖方需要获取相关的产权交易资料,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4.评估估价:买方和卖方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产权进行评估估价,以确定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5.签订交易协议:买方和卖方签订产权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挂牌阶段

1.委托中介机构:卖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产权挂牌,中介机构负责发布产权信息和进行交易。

2.发布挂牌信息:中介机构将挂牌信息发布在相关渠道和平台上,包括互联网、报纸、电视等。

3.报名竞价:买方可以通过中介机构报名参与竞价,中介机构将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

4.开启竞价: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中介机构将竞价信息公布,并开启竞价。

5.竞价过程:买方通过在线平台或线下方式进行竞价,定时进行出价,直至竞价时间结束。

6.确定最高价:竞价结束后,中介机构将公布最高价,买方需支付一

定的竞价保证金。

7.交易确认:买方和卖方在最高价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交易意向

后签订交易合同。

三、签约阶段

1.履行合同:卖方和买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包括支付货款、转

让产权等。

2.办理过户手续:买方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至自

己的名下。

3.交付房屋及产权证书:卖方需要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将产权证书

和其他相关证件交给买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修订版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修订版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

程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沪联产交[2005]038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产业资本的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优化资源配置,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法定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 英文名称:Shanghai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 第三条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

所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条? 本所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市场服务并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职??? 责

??? 第六条? 本所具有以下职责: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简称:上海交易市场)是中国国内著名的专

业化、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市场之一。成立于200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交易市场已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和辐射力的产权交易市场之一。

为了保障市场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上海交易市场制定

了一系列严格的资产交易规则。

首先,在上海交易市场进行资产交易的主体是具备相应资格的市

场参与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者、专业中介机构等。这些参

与者需通过市场的认证和资质审核,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在市场上进行资产交易。

其次,上海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所有交

易信息必须公开披露,交易过程必须透明公开,且交易价格需通过竞

价和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撮合

机制以及投诉处理机制等,保障交易的公开透明性。

第三,上海交易市场在交易规则中重视交易安全和风险防控。市

场要求交易标的必须合法合规,并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

审查。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交易标的,市场会在交易公告中进行风险

提示,提醒交易参与者注意风险。同时,市场要求交易参与者提供真

实有效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此外,上海交易市场还鼓励和支持交易标的的专业评估和定价。

交易标的的市场价值将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评估,并根

据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市场鼓励交易标的的充分竞争,以达到市

场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上海交易市场注重投资者保护和知情权保障。市场要求交

易参与者通过签署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权益和义务,保护交易参与者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交易收费,维护市场公正、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标准:所有资产交易收费标准均由交易中心制定,并经上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各项资产交易收费标准需通过官方渠道公布。未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费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收费项目:资产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证金:又称履约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是指出现风险或履约不当,需要以抵押或实物形式弥补或赔偿给交易对方的费用。

(二)手续费:是指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手续费用,如挂牌费、备案费、过户费等。

(三)其他收费:如中介费、法律咨询费、评估费、监管费等。

第四条支付方式:资产交易收费可采取网银、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各项手续费用均不予退回。

第五条收费程序与时间:收费程序必须按照交易流程、规定操作。资产交易收费部门应当及时向交易双方公示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并开出收费发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

第六条纠纷处理:资产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出现的收费争议持中立态度,无主观偏向,由资产交易收费部门处理,如仍无法解决,可向上级监管机构申请协调解决。

第七条其他规定:资产交易中心监督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收费规定,并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有违规收费或强制收费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将进行公告并执行。

(以上是一个较为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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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产管办[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沪产管办[2007]48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出让方向联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申请时,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保证金,公开发布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递交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联交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的保证金设置进行审核,对递交的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方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对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中涉及保证金的事项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保证金的设置

第七条设置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出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日内递交保证金。

资格确认后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产权转让公告》中产权标的转让价格(以下称“标的价格”)的5%,最低不应低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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